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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考專升本《民法》考點:債的分類債的分類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債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債的分類有以下幾種:1.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以債發生的原因為標準,債可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基于當事人的意愿而發生的債。合同之債為其典型。法定之債,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因某一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均屬此類債。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于:其一,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主體、類型、內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債務不履行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后者,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調整,后者則由侵權責任法等債法來調整。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以債的標的物性質為標準,債叮分為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稱為特定物之債,如以齊白石的一幅字畫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特定物之債的特征在于,債的標的物在債成立時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稱為種類物之債。種類物之債的特征在于,債成立之時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當事人僅以一定的數量和質量確定標的物,在交付時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區分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其一,約束水準不同。特定物之債的債務人只能以給付特定物來履行義務,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給付;而種類物之債的債務人給付同種類物即可。其二,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發生滅失的后果不同。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發生滅失的,發生債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債務人的交付義務;而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發生滅失的,因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會發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債務人的交付義務。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以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標準,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因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上無選擇余地,所以簡單之債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是并列待選的,能夠是標的數量不同,如交付汽油10噸或交付柴油l5噸;也能夠是履行的時問、方式、地點等不同,如汽車運送或火車運送、交付地點在1號碼頭或3號碼頭;還能夠是標的種類不同,如甲出租房屋給乙,雙方約定,乙每月支付租金400元,該租金能夠貨幣支付,也能夠勞務支付,即每周用兩個半天教甲的女兒彈鋼琴。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簡單之債的給付是單一的,無選擇性,一旦給付無法履行時,即發生履行不能;選擇之債的標的因有數種,而債務人并不負履行全部給付的義務,所以選擇之債在履行之前須將其轉變為簡單之債,此即選擇之債的特定。此外,在選擇之債特定之前,若發生其中一項或幾項給付不能,只要存余的給付尚能夠履行,就不發生履行不能;只有當全部給付都無法履行或選擇之債特定之后給付無法履行時,才發生履行不能。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這是對多數人之債的進一步分類。以一方主體內部多數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標準,債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o(1)按份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債。按份之債,包括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債權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各債權人按一定份額分享權利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各債務人按一定份額分擔義務的,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的各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或接受債務人的給付,而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當其所享有的債權份額得到清償時,該部分債權即歸于消滅,對其他債權人的按份債權不發生效力。同理,按份債務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額負責清償,對其他債務人的按份債務不負清償義務,債權人也無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當按份債務人中的某人所負債務份額清償完畢時,該部分債務即歸消滅,對其他債務人的按份債務不發生效力。所以,按份之債實質上是幾個獨立的債的集合。(2)連帶之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且該多數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連帶關系的債。所謂連帶關系,是指該多數人之間相互牽連,任何一個債權人或債務人不得單獨退出債的關系,只有全部債得到實現時,全體債權人或債務人才能一并退出債的關系。連帶之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權人。連帶債權人中的任何人均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全部給付的權利,稱為連帶債權。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稱為連帶債務。在連帶債權中,任何一個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就同時消滅。接受債務人的給付超出自己應得份額部分的,該債權人理應按照債權人之間的權利比例返還給其他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中,任何一個債務人不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請求將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亦均消滅。但對清償債務超出自己應分擔份額的部分,該債務人享有追償權,即享有請求其他債務人償還其應承擔份額的權利。(3)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法律意義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按份之債的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或多數債務人的債務各自是獨立的,相互間沒有連帶關系,任何一個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者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擔份額的義務后,對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或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均不發生任何效力。而連帶之債的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或多數債務人的債務是連帶的,連帶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義務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也歸于消滅,并且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又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5.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以債的雙方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債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任何債都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主體。任何一方的主體既能夠是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也能夠是多數人。單一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都僅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中,至少有一方為兩人以匕的債。區分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明了;而多數人之債,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除存有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還存有內部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準確地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認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6.主債與從債以兩個債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債可分為主債與從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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