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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與法律法規第一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一、安全生產理念與方針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事關黨和國家的形象和聲譽。因此,安全生產工作應當樹立“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和“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煤礦班組堅持安全生產的方針和理念,就是要求每一位班組成員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時間、安全與改革的關系。同時,要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充分發揮每一位班組成員的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第一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二、安全生產方針的貫徹與落實(一)提高認識
煤礦班組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方針,首先需要煤礦班組長在思想意識上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方針在我國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強化自己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工作的責任意識。(二)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
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就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
提高煤礦班組的安全管理水平,對班組的安全生產過程、設備、人員等進行科學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第一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裝備是實施安全作業、創造安全環境的工具,煤礦班組是設備直接使用的基層單位,加大安全生產裝備的投入,采用先進的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技術裝備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創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避免事故的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
培訓是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的主要手段,許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職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淡薄或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不足造成的。只有強化安全培訓,才能真正落實好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三)堅決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標準
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就必須堅決執行各項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在安全生產方針的指導下,黨和國家圍繞安全生產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煤炭企業也為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制定了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規程和制度。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一)《安全生產法》(二)《職業病防治法》(三)《煤炭法》(四)《礦山安全法》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核心。該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于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2009年8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2014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和2021年6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別對該法進行了修正。《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它是我國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具有重大意義。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著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煤礦班組的安全生產息息相關,必須貫徹和落實到每一位班組成員。返回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先后對該法進行了修正。該法是我國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而制定的專業技術性法律規范。
《職業病防治法》以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主旨,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方面的法定責任,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患者在醫療和生活保障方面的權利,以及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返回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先后對該法進行了修正。
《煤炭法》的立法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該法對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煤炭經營、煤礦礦區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返回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于1996年10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10月30日發布。《礦山安全法》是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發展的重要安全生產法律;也是我國在礦業生產領域最高層次的安全生產專業法律。
《礦山安全法》對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礦山事故處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煤礦安全生產法規(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分別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該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返回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于2005年8月由國務院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實施,并于2013年7月18日對該規定進行了修訂。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特別規定》明確煤礦出現以下15類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t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三、煤礦安全生產規章(一)《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三)《關于加強煤礦班組長安全生產建設的指導意見》(四)《煤礦安全規程》(五)《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六)《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七)《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重點煤礦指導意見》)由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在2006年聯合發布實施。其目的是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重點煤礦指導意見》中提出,重點加強區隊、班組建設,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班組。要提高班組長的素質,根據企業實際制定班組長任職標準,將班組長崗位工作經歷納入煤礦各級管理人員選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為核心的班組考核標準,規范班前活動程序,每班進行考核。煤礦企業集團每年召開安全生產班組建設工作會議。
針對小煤礦的安全基礎管理,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還于2007年頒發了《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返回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4號令)已經2020年11月2日應急管理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號令是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85號令)的修訂和完善,內容有增有減。將建設礦井納入范圍對象予以規定;將各種系統建成后的正常運行納入規定的內容;刪減了雙回路供電關于井型的表述等。4號令遵循國務院令第446號的規定,從15個方面列舉了81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對于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煤礦班組在日常的生產和管理中認定事故隱患的重要依據。返回
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三)《關于加強煤礦班組長安全生產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煤礦班組長安全生產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班組長指導意見》)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于2009年3月頒布實施的。其目的是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層、打基礎,提高班組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班組長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在加強煤礦班組安全生產建設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把班組安全生產建設作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的重要工作,提高班組防范事故和保證安全的五種能力,使班組員工真正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實現班組安全生產,為煤礦安全生產奠定基礎。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班組長指導意見》針對煤礦班組安全生產建設的具體內容,提出以下幾個方面指導意見:(1)建立完善班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區隊、班組建制,嚴禁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嚴格班組安全生產定員管理;建立完善班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行班組安全生產風險預控管理;完善班組安全生產目標控制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加強班組安全信息管理。(2)規范班組長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班組長任用機制;規范班組長管理方式;健全班組長人才激勵機制。(3)加強班組現場安全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充分發揮特聘煤礦群眾安全監督員的作用;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加強隱患排查治理;落實班組安全生產權益。(4)加強班組安全文化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加強班組安全文化建設,強化安全教育培訓,開展班組安全技術革新。返回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四)《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炭工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法規在煤礦的具體規定。自1951年頒發《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草案)》以來,經過了數次修訂,形成了2022年版的《煤礦安全規程》,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共有六編七百二十一條。第一編總則,規定煤礦必須遵守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明確職工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第二編地質保障;第三編井工煤礦,規定礦井建設、煤礦井下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機電管理、監控與通信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第四編露天煤礦,規范了鉆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邊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第五編職業病危害防治,對職業病危害管理,粉塵、熱害、噪聲、有害氣體防治,職業健康監護進行了規定;第六編應急救援。返回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五)《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定級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分方法》)是由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原《定級辦法》和《評分方法》的基礎上重新修訂,并于2020年5月頒布,2020年7月1日實施的。
《定級辦法》把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為三級,一級最高,三級最低。《評分方法》共有九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總則涵蓋了基本條件、基本原則、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內容、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評分方法等。其余八部分分別從理念目標和礦長安全承諾、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素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質量控制、持續改進等八個方面明確了標準化評定的工作要求、評分方法。《評分方法》對班組安全建設、班組現場管理、班組長的安全培訓等班組工作的標準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返回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六)《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2015年1月16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了《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以下簡稱《防治規定》),該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防治規定》對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健康監護、粉塵危害防治、噪聲危害防治、熱害防治、職業中毒防治及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防治規定》在明確了煤礦企業做好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要求的同時,進一步強調了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為加強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工作提供了依據。返回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七)《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2017年12月11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了《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以下簡稱《培訓規定》),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培訓規定》共八章五十條,是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而制定的。《培訓規定》對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返回第三節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煤礦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有的權利,也規定了其必須依法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煤礦班組長必須掌握這些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內容。一、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一)勞動合同保障權(二)危險、有害因素的知情權和建議權(三)批評、檢舉、控告權(四)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拒絕權(五)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的緊急避險權(六)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七)獲得工傷保險賠付和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的權利(八)獲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第三節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二、必須履行的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一)自律遵規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二)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從業人員需要自覺接受教育培訓,努力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三)報告危險的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以下簡稱職業病危害)是指由粉塵、噪聲、熱害、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導致煤礦勞動者職業病的危害。煤礦班組長需要掌握煤礦職業病危害的類型、產生途徑和預防控制,依照法律法規正確開展勞動保護,確保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一、煤礦主要職業病危害及其防治(一)生產性粉塵
煤礦職業病危害以粉塵危害最為突出,在2010年全國23812例塵肺病新發病例中,57.75%病例分布在煤炭行業。生產性粉塵產生于煤炭生產的全過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巖塵、煤塵、水泥塵和混合性粉塵等會引起矽肺病、煤工塵肺病和水泥塵肺病。
可能接觸粉塵的工種有:采煤工作面各工種,煤巖巷掘進各工種,井下運輸、轉載工種,選煤廠的運輸、轉載、篩選、破碎等工種。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
關于煤礦粉塵的控制應采取下列措施:“革”——實施技術革新,大力推廣綜合防塵新設備、設施和技術,淘汰舊的生產工藝和作業方式;“水”——大力實施濕式作業和煤層注水;“密”——密閉、捕塵、抽塵;“風”——改善通風,保證足夠的新鮮風流;“護”——搞好個體防護;“管”——加強管理,建立相關制度,監督各項防塵設施的使用和防塵措施的控制效果;“教”——加強宣傳教育,包括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增強職工防塵與自我防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查”——做好職業性健康檢查,做到早發現病損、早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加強對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檢測及監督檢查等。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二)有毒有害氣體
煤礦生產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氣體主要有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氫、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氣、二氧化碳,這些氣體對井下班組成員的身體健康有很大的損害,有可能導致中毒性職業病甚至死亡。
1.甲烷(CH4)
當空氣中CH4含量達到25%~30%時,可引起頭痛、頭暈、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心率失調。若不及時遠離,可致人窒息死亡。
2.一氧化碳(CO)CO的爆炸界限為12.5%~74%。CO是化學窒息性氣體,可以對血液或組織產生特殊的化學作用,使氧的運送和組織利用氧的功能發生障礙,并能阻斷組織呼吸致“內窒息”。3.硫化氫(H2S)H2S易燃易爆,爆炸界限為4.3%~46%。當空氣中H2S濃度為1ppm(1ppm=10-6)時,就能聞出臭雞蛋味;當濃度達到50ppm~150ppm時,嗅神經被麻痹,反而聞不出臭雞蛋味。H2S屬化學窒息性氣體,急性中毒時,可引起肺水腫和中毒性腦病。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二)有毒有害氣體4.二氧化碳(CO2)CO2的危害性在于排擠空氣中的氧氣而造成缺氧。當空氣中的CO2濃度達到5%時,即引發缺氧現象;當其濃度達到10%時,可使人窒息而死。5.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為刺激性氣體,較難溶于水,因而可達呼吸道深部的細支氣管和肺泡,對肺組織產生強烈的刺激和腐蝕作用,可引起支氣管炎和肺水腫等。6.二氧化硫(SO2)SO2為無色氣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有毒,主要通過呼吸道吸入,其次是皮膚黏膜的接觸吸收,對呼吸道及眼結膜有強烈的刺激作用,高濃度吸入可引起喉頭水腫、肺水腫、聲帶痙攣以及窒息。由于SO2具有刺鼻的特殊臭味和對黏膜強烈的刺激作用,因此因吸入高濃度SO2致死的中毒事故極為少見。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三)噪聲與振動
煤礦生產性噪聲和振動主要來源于煤礦機電設備。煤礦井下的噪聲和振動危害主要來自井下局部通風機、綜采機組、掘進機、鉆孔機具等,危害大小主要取決于生產過程、生產工藝和使用工具。此外,井下的主排水泵房、地面的壓風機房、選煤廠等作業場所的生產性噪聲比較嚴重,強度一般在90~110dB。長期接觸高噪聲會引起職業性噪聲耳聾;長期受外界振動的影響會引起局部振動疾病等職業病危害。
控制噪聲和振動可從下面幾種途徑入手:(1)控制噪聲源和振動源。一是選用低噪聲設備或改革工藝過程,采取減振、隔振等措施;二是提高機器設備的裝配質量,減少部件之間的摩擦和撞擊,以降低噪聲。(2)控制噪聲的傳播。采用吸聲、隔聲、消聲材料和裝置,阻斷和屏蔽噪聲的傳播。(3)加強個體防護。在作業現場噪聲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正確合理地佩帶防噪、防振、隔振護具,也是預防噪聲和振動危害的有效措施。(4)建立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采用定期輪換工作制度。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四)熱害
隨著礦井開采深度的延伸,應用的機電設備數量和功率增加,井下作業環境的溫度逐漸升高,同時伴隨著高濕,在巷道、工作面風速較低區域,體感溫度進一步增加,從而影響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降低其作業能力和協調性,容易造成事故。(五)放射性物質
煤礦井下某些區域放射性物質(如氡)及其子體含量通常比地面高,對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有的單位(如選煤廠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質,若管理不當,將對人體產生很大危害。第四節煤礦職業病危害與勞動保護二、煤礦勞動保護相關的規定(一)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礦企業是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機制和相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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