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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建設項目合同(詳細范本)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

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

工程承包范圍: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一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合同價款

幣種:

合同總價(大寫):一元

(小寫):¥: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口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

換和電子郵件)。

六、詞語定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

相同。

七、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

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的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

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二年月一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

經辦人:

2019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

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

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

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

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

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

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

經發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

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

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

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

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

監理的單位。

1.11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

所指的設備。

1.12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

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

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

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合同價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

應得到的價款。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

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

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

濟支出。

1.20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

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

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承

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日期。

1.23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

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數。

1.24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

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

1.25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

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

料。

1.26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

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

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28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應承擔的責任。

1.3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

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2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

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

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

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3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34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

合同的約定。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

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

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

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

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

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字。

3.2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

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適用標準、規范

4.1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

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

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

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

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

4.2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

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

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5、圖紙

5.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

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

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

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

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

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

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5.5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

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通知與送達

6.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布的任

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

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

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

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

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

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

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

也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發包人

7.1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

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

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2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

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

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

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

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

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

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場

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

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3發包人可以將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4發包人未能履行7.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

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人

8.1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

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

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

事物。

8.2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

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

護設施;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

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

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

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

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

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

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

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工程師

9.1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

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

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

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

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

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

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

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

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

工期;

(3)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提出或批準索賠;

(6)簽發支付證書;

(7)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

(8)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

但是,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9.4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

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

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

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

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

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

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

權,視同工程師。

9.6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

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

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

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

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9.7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

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

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

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

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

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

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

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

人應予執行。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8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

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

期。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9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

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

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

爭議的約定處理。

10.項目經理

10.1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

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

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

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才妾收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

生效。

10.3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

師,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

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

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

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

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12.2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可以與發包人協

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

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

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

12.3承包人沒有承擔某專業工程的承建資質,承包人必須根據12.2款

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應當按照

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

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組紛承擔連帶責

任。

12.5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

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

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

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

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

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

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

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

進度計劃。

14.2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

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

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

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

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

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工程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或橫道圖兩種方法編制,并應包括每季

(或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14.4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

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14.5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

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

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

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

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

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

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施工準備

15.1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

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范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

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

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

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

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

出決定。

15.3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

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

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

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

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

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

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

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

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

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

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

責。

15.6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

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

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

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

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

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

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組正在工程的位置、標

高、尺寸或定線中的田可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

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

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

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

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

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

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

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

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

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

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

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

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開工及延期

16.1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

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

施工。

16.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

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

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

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

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

16.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

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

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

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

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

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

(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

停施工之日起63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

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

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掇但

并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

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

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

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

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工期及延誤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

成,或于根據18.2款的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進行;

(3)工程師未能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變更;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

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

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

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

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

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

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

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

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

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

-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

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

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

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

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

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

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

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

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

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

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

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

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9.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

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不符合約定,承包人可拒絕

接收、保管,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材料的規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經發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為代換,

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材料設備的到貨地點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負責運至材料設備清單約

定的地點;

(5)材料設備供應數量不符合約定,多于清單中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負

責運出施工場地,少于清單中約定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補齊;

(6)材料設備到貨交接時間不符合約定,早于約定時間的由發包人承擔因

此產生的保管費用,遲于約定時間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

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9.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

中約定。

20、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相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

定的要求,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現。承包人應在

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20.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

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

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

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如承包人不執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指令,

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包人、承

包人協商后由發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上述費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

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方、承包雙方以書面

形式約定。

20.5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以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

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

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

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同的不得使用。

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

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

行。

21.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包

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額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

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

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

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5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

或制

配的所以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

應以

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

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2.2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現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

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

人向其提交所以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Q).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指定工質量保證

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⑵.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

低于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

織分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

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

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沒有工程師的批準,熱河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

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內容和地點,保證工

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

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

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

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后進行隱蔽,事后

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

派人參加。

22.6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

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

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保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

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知道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

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試車的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22.8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Q).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

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

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未能當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

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

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有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

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9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

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

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

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

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

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能達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

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后,視為工

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

包人承擔。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

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

相應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23.2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間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

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

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

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

用。

23.3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

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

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一

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殘物、垃

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承包人應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

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

用全部用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3.6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

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發

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

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XXX市標準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

專用條款中約定。

24工程的保護

24.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日志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

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包

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

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責

任。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由于和安裝在

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責任,知道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

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

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

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在施

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有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

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

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

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構成合

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發生合

同價格風險范圍以外的事件,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有關費用的

計算方法,調整綜合單價。若專用條款中無約定,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幅度超

出10%時,其超出10%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收益。

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

范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發生合同價格風

險范圍以外的事件,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格風險范圍外有

關費用的計算方法,調整合同價款。若專用條款中無約定,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

動幅度超出10%或因價格變動導致工程價款增減幅度超出合同總價爰的10%

時,其超出約定幅度部分由發包人承擔。

可調價格合同。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

整。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指導價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

25.4合同簽訂后,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25.2中所歹I」

三種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25.5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余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

確認后,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條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

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去而調整金額并報經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

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

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

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列入暫定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后14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報書面價格

確認通知,發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

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10暫定金額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

核、報發包人批準確定暫金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通過招

標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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