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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單選題2016蔡永父母在共同遺囑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處房產由蔡永繼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該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確。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也未要求蔡花騰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結婚要求蔡花騰退,蔡花拒絕搬出。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蔡永無權要求蔡花搬出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蔡永的房屋騰退請求不受法律保護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無權要求其搬出蔡永對該房屋享有物權請求權《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同時《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時依據遺囑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所以,D項正確,ABC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甲被法院宣告失蹤,其妻乙被指定為甲的財產代管人。3個月后,乙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給丙,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在此過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蹤的判決書,并將房屋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實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了失蹤宣告。現甲要求丙返還房屋。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甲無權請求返還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甲有權請求返還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構成家事代理,丙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屬于有權處分,丙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乙為失蹤丈夫的財產管理人,房屋登記在乙的名下,所以乙不享有處分權且丙對這一情況知曉,乙為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丙無法通過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甲有權權請求返還。所以,B項正確。A項:《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房屋登記在失蹤財產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對這一情況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項錯誤。 CD項:《物權法解釋一》第十六條,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第二款,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民法通則意見》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房屋登記在乙的名下而且乙為失蹤丈夫的財產代管人,乙不可隨意處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處分權。所以,D項錯誤。乙為財產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項錯誤。乙起訴離婚時,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著手隱匿并轉移財產。關于甲、乙離婚的財產分割,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甲隱匿轉移財產,分割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就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事宜發生糾紛,乙可再起訴離婚后發現甲還隱匿其他共同財產,乙可另訴再次分割財產離婚后因發現甲還隱匿其他共同財產,乙再行起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解析D項:《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D項錯誤。 AC項:《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AC項正確。B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B項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為選非題,正確答案為D。鐘某性情暴躁,常毆打妻子柳某,柳某經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訴苦排遣,日久生情。現柳某起訴離婚,關于鐘、柳二人的離婚財產處理事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針對鐘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張損害賠償針對鐘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柳某婚內與杜某同居,則柳某不能向鐘某主張損害賠償如柳某婚內與杜某同居,則鐘某可以向柳某主張損害賠償解析CD項:《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規定:“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鐘某毆打妻子屬于實施家庭暴力情形,如柳某與杜某婚內同居則符合(二)的情形。所以雙方均有過錯不可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所以,C項正確,D項錯誤。AB項:《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規定:“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針對鐘某的家暴,柳某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所以,AB項錯誤。劉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劉山峰婚前個人名下擁有別墅一棟。關于婚后該別墅的歸屬,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該別墅不可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該別墅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持續滿八年后該別墅即依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劉、王可約定婚姻持續八年后該別墅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解析AD項:《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劉山峰與王翠華為合法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所有權,所以,D項正確,A項錯誤BC項: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變更,所以,BC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貢某立公證遺囑:死后財產全部歸長子貢文所有。貢文知悉后,自書遺囑:貢某全部遺產歸弟弟貢武,自己全部遺產歸兒子貢小文。貢某隨后在貢文遺囑上書寫:同意,但還是留10萬元給貢小文。其后,貢文先于貢某死亡。關于遺囑的效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貢某遺囑已被其通過書面方式變更貢某遺囑因貢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貢文遺囑被貢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貢文遺囑涉及處分貢某財產的部分有效解析:B項:貢某所立的公證遺囑沒有被變更,長子貢文為唯一的遺囑繼承人,貢文先于貢某死亡,遺囑無法執行,所以,貢某的遺囑不生效力,所以,B項正確。A項:公證遺囑的變更方式是另立公證遺囑,貢某在貢文的遺囑無法變更此前的公正遺囑。所以,A項錯誤。CD項: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答案:DBDCDB2015甲將一套房屋轉讓給乙,乙再轉讓給丙,相繼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丙翻建房屋時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經查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繼承人。丙將該瓷瓶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丁,雙方錢物交割完畢。現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張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甲有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乙有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甲、乙有權主張丙、丁買賣無效T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權答案:a解釋:①《物權法》第109條前段,“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②《繼承法》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③《物權法》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④《物權法》第115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116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合同法》第163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⑤《買賣解釋》第3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條第2款,“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甲乙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記在甲名下。乙瞞著甲向丙借款100萬元供個人使用,并將房屋抵押給丙。在簽訂抵押合同和辦理抵押登記時乙冒用甲的名字簽字。現甲主張借款和抵押均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抵押合同無效借款合同無效甲對100萬元借款應負連帶還款義務甲可請求撤銷丙的抵押權答案:D①《婚姻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②《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③《買賣解釋》第3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權法》第97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胡某與黃某長期保持同性戀關系,胡某創作同性戀題材的小說發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壓力娶陳某為妻,結婚時陳某父母贈與一套房屋,登記在陳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說版稅10萬元。此后,陳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與黃某保持同性戀關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胡某隱瞞同性戀重大事實,導致陳某結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陳某可請求撤銷該婚姻陳某受欺詐而登記結婚,導致陳某父母贈與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實,陳某父母可撤銷贈與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版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案:D①《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解釋一》第10條,“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②《婚姻法》第18條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第2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③《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法》第12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題干信息“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說版稅10萬元。”故D.10萬元版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正確,當選。老夫婦王冬與張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張霞曾約定,自家的門面房和住房屬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辦理了公證遺囑,確定門面房由張霞和王希共同繼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將門面房賣給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關于住房和出售門面房價款的繼承,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張霞有部分繼承權王楠有部分繼承權王小力有部分繼承權王小力對住房有部分繼承權、對出售門面房的價款有全部繼承權答案:D①《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繼承意見》第39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②先看《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26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后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范圍。《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例中,張霞是王冬配偶,王希、王楠為子女,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繼承王冬的門面房款和房屋。而王希后去世,一子王小力,發生轉繼承。《繼承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王小力轉繼承份額限于其父王希的。而張霞、王楠,王小力,平分!《繼承法》第13條第1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4.甲的兒子乙(8歲)因遺囑繼承了祖父遺產10萬元。某日,乙玩耍時將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劃傷。丙的監護人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2萬元。后法院查明,甲已盡到監護職責。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因乙的財產足以賠償丙,故不需用甲的財產賠償甲已盡到監護職責,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用乙的財產向丙賠償,乙賠償后可在甲應承擔的份額內向甲追償應由甲直接賠償,否則會損害被監護人乙的利益A20142.張某和李某達成收養協議,約定由李某收養張某6歲的孩子小張;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辦理了登記手續,張某依約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李某收養小張1年后,因小張毆打他人賠償了1萬元,李某要求解除收養協議并要求張某賠償該1萬元。張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還1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李某、張某不得解除收養關系李某應對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張某應賠償李某1萬元李某應返還不當得利【正確答案】D【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據此可知,收養關系可以解除,李某、張某雙方通過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選項B錯誤。《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據此可知,收養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當事人違約的不承擔違約責任。選項C錯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據此可知,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李某為小張的監護人,小張因侵權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1萬元應由李某承擔,張某無需賠償李某。選項D正確。《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在本案中,張某根據收養協議的約定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但該收養協議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該10萬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據已經不復存在。因此,其應向張某返還不當得利甲(男)、乙(女)結婚后,甲承諾,在子女出生后,將其婚前所有的一間門面房,變更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后女兒丙出生,但甲不愿兌現承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女兒丙隨乙一起生活。后甲又與丁(女)結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醫療費20萬元,甲與丁簽訂借款協議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取該2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甲與乙離婚時,乙無權請求將門面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甲與丁的協議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產如甲、丁離婚,有關醫療費按借款協議約定處理如丁不同意甲支付醫療費,甲無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正確答案】D【答案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題中,甲、乙在婚姻存續期間未按照約定將門面房的產權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仍屬于甲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乙無權請求將門面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選項B、C說法正確。《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據此可知,甲與丁的協議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產,如甲、丁離婚,有關醫療費按借款協議約定處理。選項D說法錯誤。《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據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醫療費,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甲有乙、丙和丁三個女兒。甲于2013年1月1日親筆書寫一份遺囑,寫明其全部遺產由乙繼承,并簽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請張律師代書一份遺囑,寫明其全部遺產由丙繼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醫院急救,甲又立口頭遺囑一份,內容是其全部遺產由丁繼承,在場的趙醫生和李護士見證。甲病好轉后出院休養,未立新遺囑。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選項是甲遺產的繼承權人?()A.乙B.丙C.丁D.乙、丙、丁【正確答案】A【答案解析】《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據此可知,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而在本題中,甲只請了張律師一人代書,沒有其他見證人。因此,該代書遺囑無效。另外,該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題中,甲在危急情況解除后,未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因此,之前的口頭遺囑無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遺囑只有甲在2013年1月1日訂立的自書遺囑,即全部遺產由乙繼承。多選題2016屈贊與曲玲協議離婚并約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贊撫養,另口頭約定曲玲按其能力給付撫養費并可隨時探望屈曲。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曲玲有探望權,屈贊應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曲玲連續幾年對屈曲不聞不問,違背了法定的探望義務屈贊拒不履行協助曲玲探望的義務,經由裁判可依法對屈贊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屈贊拒不履行協助曲玲探望的義務,經由裁判可依法強制從屈贊處接領屈曲與曲玲會面解析A項:《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所以,A項正確。CD項:《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所以,C項正確,D項錯誤。 B項:探望權屬于一方的權利,另一方應當給予協助。曲玲連續幾年對屈曲不聞不問,不違反探望義務,因為探望時曲玲的權利。所以,B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C。熊某與楊某結婚后,楊某與前夫所生之子小強由二人一直撫養,熊某死亡,未立遺囑。熊某去世前楊某孕有一對龍鳳胎,于熊某死后生產,產出時男嬰為死體,女嬰為活體但旋即死亡。關于對熊某遺產的繼承,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楊某、小強均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女嬰死亡后,應當發生法定的代位繼承為男嬰保留的遺產份額由楊某、小強繼承為女嬰保留的遺產份額由楊某繼承解析:A項:《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熊某與楊某結婚,二人一直撫養小強,熊某與小強形成撫養關系,所以楊某和小強都是熊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A項正確。 CD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男嬰出生時為死體,應當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即有熊某的繼承人繼承,包括楊某、小強。女嬰出生后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包括楊某。所以,CD項正確。B項:《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女嬰死后不發生代位繼承,所以,B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CD。201565.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術學院同學,共同創作一幅油畫作品《愛你一千年》。畢業后二人結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惡習,未經申蓓同意變賣了《愛你一千年》,所得款項用于吸毒。因董楠惡習不改,申蓓在女兒不滿1周歲時提起離婚訴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申蓓雖在分娩后1年內提出離婚,法院應予受理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董楠出售《愛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權和著作權對董楠吸毒惡習,申蓓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解釋:①訴訟離婚事由:《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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