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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信息內參》第358期《信息內參》第358期PAGE18技術中心科技信息部PAGE17聯系電話:5789821《信息內參》第358期PAGE1技術中心科技信息部SASO1816
(GS1626)
機動車速度限制器-第3部分:試驗方法
機動車速度限制器-第3部分:試驗方法ICS:GSMO董事會批準日期:1423(H)-09-18(2002-11-23)官方通報發布日期:標準執行日期:機動車速度限制器-第3部分:試驗方法
1-范圍和應用領域本標準關于速度限制器的試驗方法。2-參考文獻2.1GS1625/2002“機動車速度限制器-第2部分:技術要求”2.2GS…./….“機動車-速度限制器-第1部分:基本要求,設備檢驗,認證和定型”3-測量工具3.1速度測量儀器:所使用的儀器應該滿足測量精度為(±1)%的要求。3.2溫度測定儀器:所使用儀器應該滿足測量精度為(±1)oC的要求。3.3時間測量儀器:所使用儀器的測量精度為(±0.1)秒。3.4測重儀器:要求重量測量儀器的刻度精度為測量范圍的(±3)%。4-外觀檢驗檢查速度限制裝置,不允許有任何損害,裂縫,銳邊,電纜破裂以及在制造過程中和正常使用功能中存在的其它明顯缺陷。5-性能試驗5.1車輛準備5.1.1為試驗車輛提供燃料的發動機,其安裝和設置(化油器或者噴射系統)應該符合車輛制造廠的技術要求。5.1.2檢查輪胎壓力,檢查程序應按照車輛制造廠的說明。5.1.3車輛應該符合制造廠歸定的空載重量的要求。5.1.4車輛上安裝的速度限制裝置應該滿足速度限制器制造廠的試驗標準和標定標準。在車輛上的安裝位置應該符合安全的需要,遠離熱源和振動。5.1.5如果車輛裝備電子轉速計,則速度限制裝置應該直接連接到端部適當的位置,以方便感測速度。5.1.6當配以機械式計速器電纜時,速度限制裝置應該通過一個連接在車輛變速箱上的轉換器來感知速度。5.1.7車輛應該安裝帶有圖表記錄功能的速度測量儀器,用來連續測量和記錄車輛速度。5.1.8在試驗車道上,要求車輛以100公里/小時,90公里/小時,80公里/小時和70公里/小時的額定速度行駛2周。在行駛過程中檢查下列各項:5.1.8.1對設定的極限值進行檢查,極限值不可以被增加也不可以被減少。5.1.8.2按照給出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對所有調整用的專用工具進行檢查。5.1.8.3檢查速度限制裝置的功能以及其對車輛行車制動系統的影響。5.1.8.4當車輛在額定速度內,檢查速度限制裝置的功能和加速器控制。5.1.8.5通過油量調節或者通過其它方式實現速度限制裝置的操作功能。5.1.8.6通過一個綠色指示燈表示速度限制裝置處于正常操作狀態。5.1.8.7當速度限制裝置即將被啟動時,應該設有提前報警信號。5.1.8.8當速度限制裝置被啟動時,要求設有紅色指示燈和連續的報警信號。5.1.8.9檢查發動機性能及其所有震動情況,檢查發動機是否出現嚴重煙霧以及汽油氣化現象,等等。5.2試車跑道5.2.1試驗跑道的表面應能夠滿足車輛保持穩定速度的要求。5.2.2跑道表面不允許存在任何不平坦的狀況。5.2.3道路坡度不允許超過2%。5.2.4試驗道路表面不允許有水和沙子。5.3天氣條件5.3.1在離地平面1米高的位置測量不同的平均風速,測量值不允許小于6m/s。5.3.2當按照條款5.3.1中的要求測量風速時,最大的風速不允許超過10m/s。5.4步驟5.4.1加速實驗5.4.1.1一般要求—最大車速應該為100公里/小時(Vset)。—車輛利用最高檔,以低于額定速度10公里/小時的穩定速度行駛。—然后將車輛加速器控制作用發揮到最大,盡可能地加速行駛。—加速之后車輛達到其額定速度,當車速穩定后保持此速度至少30秒。—記錄車輛的瞬時車速,最大速度(Vmax)和穩定速度(Vstab)。—從試驗開始就接通速度記錄器,然后對車輛速度進行連續的記錄和測量。5.4.1.2瞬時響應當車輛第一次達到穩定速度后,應該紀錄以下信息:-車輛的最大速度(Vmax)。-車輛的穩定速度(Vstab)。-在大于0.1秒的周期內所測得的速度變化率。-達到穩定速度狀態(Vstab)所花費的實際時間。5.4.1.2.1穩定速度當車輛達到穩定速度后,應記錄以下信息:-車速從穩定速度(Vstab)升至最高速度(Vmax)過程中速度變化情況。-在大于0.1秒的周期內所測得的速度變化率。-從車輛達到穩定速度后10秒算起,在不小于20秒的周期內所達到的穩定速度(Vstab)。5.4.1.2.2利用車輛的每個檔位重復此試驗,要求都能達到車輛的額定速度(Vset)。5.4.1.2.3在車輛最大速度為120公里/小時,80公里/小時和60公里/小時的狀態下重復試驗。5.4.2穩速試驗5.4.2.1最大車速應該為100公里/小時(Vset)。5.4.2.2車輛利用其最高檔位,以100公里/小時的穩定速度行駛,行駛距離為5公里。5.4.2.3然后車輛再以相同的穩定常速向反方向行駛。5.4.2.4紀錄車輛的平均穩定速度。5.4.2.5重復試驗五次,包括測量其穩定速度。5.4.2.6當車輛達到其穩定速度后,測量以下信息:-穩定速度(Vstab)和額定速度(Vset)。-極限穩定速度(Vstab)之間的差值。-紀錄結果應該列入表(1)中。5.4.2.7利用車輛的每個檔位重復穩速試驗,要求都能達到車輛的額定速度(Vset),并且符合車輛的驗收標準。5.4.2.8在車輛最大速度為120公里/小時,80公里/小時和60公里/小時的狀態下重復試驗。6-耐久性試驗6.1試驗借助一個試驗臺進行,速度限制裝置應該模擬其在車輛上的運動狀態來進行安裝。6.2試驗準備6.2.1運轉周期如圖(1)所示。6.2.2通過一個由速度限制裝置生產廠所提供的控制系統來維持功能循環,如圖(2)所示。6.2.3應該設定試驗臺的最大速度和發動機的最大速度,以便將車速設定為100公里/小時(v)。6.2.4將速度記錄器連接到試驗臺上。6.3步驟6.3.1按照生產廠的指示說明,將速度限制裝置固定在試驗臺上。6.3.2啟動試驗臺的發動機,并預熱1個小時。6.3.3接通速度記錄器。6.3.4讓試驗臺的速度從零增加到v公里/小時,此時車速為100公里/小時(to到t1)。6.3.5當車輛速度達到100公里/小時后,將此速度保持2秒鐘(t1到t2)。6.3.6在此速度下,啟動速度限制器。6.3.7此時將試驗臺的速度從最大車速100公里/小時降至零公里/小時(t2到t3)。6.3.8此時發動機速度為零,將此速度保持1秒(t3到t4)。6.3.9然后對發動機實施加速作用,使發動機轉速從零增加到v/2公里/小時,此時車速為50公里/小時。6.3.10從車輛速度達到50公里/小時開始計時,將發動機轉速(V/2公里/小時)保持2秒(t5到t6)。6.3.11然后再將發動機轉速從50公里/小時降至0(t6到t7)。6.3.12此時發動機轉速為零,將此速度保持1秒(t7到t8)。6.3.13循環周期為圖(1)中所示的循環(1次)。6.3.14將此試驗重復進行250,000個循環周期。6.3.15當250,000個周期結束時,按照標準5.4中的要求進行檢查,判斷速度限制裝置是否符合性能試驗的要求。7-環境溫度試驗7.1裝置試驗裝置由一個放置速度限制器和控制系統的試驗箱組成(圖2)。要求配有調整試驗箱溫度的設備,可以將試驗箱的溫度調整到任意水平。7.2步驟7.2.1將速度限制裝置的控制系統(由電子控制器,電磁閥電動機執行機構組成)放在實驗箱內,接通24伏或者12伏的直流電源。7.2.2發動機和傳動裝置應該被放置在試驗箱外。7.2.3試驗箱的溫度應該保持在(20±2)oC。7.2.4要求發動機節氣門處于最大狀態。7.2.5速度限制裝置的額定速度應該為100公里/小時。7.2.6啟動系統和記錄器。7.2.7在此溫度下,讓系統連續操作10個小時。7.2.810小時的試驗結束時,進行條款6中所提到的耐久性試驗,并且要連續記錄額定速度的最大誤差。8-低溫試驗8.1進行條款7中所規定的試驗,試驗箱的溫度應該降至(-20±2)oC。8.2讓試驗箱的溫度穩定下來。8.3系統操作(1)小時。8.41個小時的試驗結束后,進行條款6中所要求的耐久性試驗,并且連續記錄額定速度的最大誤差。9-高溫試驗9.1電子元件9.1.1應該將電子元件,如電子控制器和儀表板指示器等,放置在試驗箱內。9.1.2其它的操作部件需要放置在試驗箱外。9.1.3將試驗箱的溫度增加到(65±2)oC9.1.4當試驗箱達到穩定溫度(1)個小時后,按照條款7中所述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9.1.51個小時的試驗結束時,進行條款6中所要求的耐久性試驗,并且連續記錄額定速度的最大誤差。9.2機械部件9.2.1將機械部件,如連桿,電纜,道路速度發送器(轉換器),電動機,電磁閥等放置在試驗箱內。9.2.2其它的操作部件需要放置在試驗箱外。9.2.3將試驗箱的溫度增加到(120±2)oC。9.2.4當試驗箱達到穩定溫度(1)個小時后,按照條款7中所述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9.2.5(1)個小時的試驗結束時,進行條款6中所提到的耐久性試驗,并且連續記錄額定速度的最大誤差。10-鹽霧試驗10.1裝置(試驗箱)10.1.1試驗箱的制造材料不允許對鹽霧的侵蝕作用產生任何影響。10.1.2裝置由尺寸適當的鹽霧箱構成,包括一個為鹽溶液準備的容器以及為鹽霧箱進行加熱和溫度控制的設備。10.1.3裝置中應該包括一個輸送部件,通過一個或多個霧化噴嘴,利用壓縮空氣將鹽溶液轉化為鹽霧。10.1.4在試驗中,不允許向部件直接噴射鹽霧。10.1.5聚積在頂板或者墻壁上面的鹽溶液霧滴不可以落到試驗部件上,而且從試驗樣品上降落的霧滴不允許再回收到容器內。10.1.6試驗箱應該通風良好,防止壓力過大,并能夠讓鹽霧均勻分布。10.2鹽溶液10.2.1在溶解設備中放入(5±1)的氯化鈉,再放入95的蒸餾水,將鹽溶液調配好。10.2.2不允許鹽中含有任何的鎳和銅,其干燥質中所含的碘化鈉不允許超過0.1%,雜質總量不允許超過0.3%。10.3對鹽溶液進行霧化作用的噴霧器所用的壓縮空氣應該是無油無塵的,并且保存在70kPa至170kPa的壓力下。10.4步驟10.4.1將暴露于道路環境中的部件(電磁閥,道路速度發送器,電動機)支撐或者懸浮在受鹽器內。10.4.2將鹽溶液的噴射速度調整到1至2ml每小時。10.4.3調整噴霧器噴嘴的方向,不要讓水霧直接噴射到部件上。10.4.4讓鹽溶液持續噴射96小時,將溫度保持在(35±2)oC。10.4.5關閉鹽霧,將部件取出。10.4.6對部件進行外觀檢查,不允許有腐蝕的痕跡。10.4.7部件應該在實驗臺上進行裝配,然后進行第6項中所述的耐久性試驗,記錄與額定速度相比較最大的速度偏差。11-振動試驗11.1將速度限制裝置按照在車輛上的安裝方式安裝在試驗臺上。11.2對部件的三個平面實施正弦振動。11.3頻率范圍應該為10-24赫茲,振幅為2毫米(初期試驗)。11.4駕駛室和底盤懸掛裝置(最終檢驗)。11.4.1電子控制器,電動機執行機構,道路速度傳感器和駕駛室前隔板上的指示器等部件應該在下述狀態下進行振動試驗:11.4.1.1頻率范圍24-1000赫茲11.4.1.2輸入2.5∧ga11.4.1.3持續時間為30小時11.5發動機懸掛裝置(最終檢驗)。11.5.1電磁閥和道路速度發送器(轉換器)的振動試驗應該在下述狀態下進行:11.5.1.1頻率范圍為24-1000赫茲11.5.1.2 輸入5∧ga11.5.1.3持續時間為10小時11.6振動試驗結束的時候,部件應該在試驗臺上進行裝配,然后進行第6項中要求的耐久性試驗,記錄與額定速度相比較最大的速度偏差。12-防塵試驗12.1本試驗需要利用一個體積為的氣密室裝置12.2步驟12.2.1將速度限制裝置按照其正常的工作狀態固定在基座上。12.2.2將基座固定在距離氣密室底端150毫米的高度上,并且基座與氣密室的各個側壁之間的距離不少于150毫米。12.2.3在氣密室的底部鋪上4.5千克的細粉末水泥。12.2.4利用一個工程鼓風機對水泥粉塵攪拌2秒鐘,通過這種方式,讓水泥粉塵在氣密室內均勻地擴散。12.2.5在5個小時的試驗期內,每隔15分鐘重復一次上述操作。12.2.6本試驗結束的時候,進行第6項中規定的耐久性試驗,并檢查試驗是否符合要求。13-高溫儲存試驗13.1裝置13.1.1試驗箱的工作區應該保持(85±2)oC和(140±2)oC的規定溫度。13.1.2利用強制空氣循環來保持試驗溫度。13.1.3試驗箱側壁的溫度與指定環境溫度的偏差不得超過3%。13.1.4相對濕度應該為(65±5)%。13.2步驟13.2.1將駕駛室前隔板上的指示器和電子控制器安置在試驗臺上,并將這套設備放在溫度為(85±2)oC的試驗箱內保持96個小時。13.2.2將電力傳動裝置,電磁閥,電動機和道路速度發送器安置在試驗臺上,并將這套試驗設備放在溫度為(140±2)oC的試驗箱內,保持96個小時。13.2.396個小時之后,將試驗箱保持在環境溫度下2個小時。13.2.498個小時之后,進行第6項中所要求的耐久性試驗,檢查速度限制裝置的正常性能。14-濕度儲存試驗14.1裝置14.1.1在1.5至2.5個小時內,濕度試驗箱能夠在(25±2)oC至(65±2)oC的溫度范圍內對溫度進行上下調節。14.1.2在持續調節溫度期間,相對濕度應該保持在(93±3)%。14.1.3進行冷凍時,試驗箱的溫度保持在(-10±2)oC,并且能夠在不超過30分鐘的時間區間內將溫度從(25±2)oC降至(-10±2)oC,以及在不超過90分鐘的時間區間內將溫度從(-10±2)oC升至(25±2)oC。14.1.4試驗設備不應該受到試驗箱調節處理時所發出的熱輻射的影響。14.1.5用于保持試驗箱濕度的水的電阻率至少為500?m。14.1.6試驗箱上的冷凝水應該不斷地被清除,冷凝水不可以再進行利用。14.2步驟14.2.1將整套系統安置在試驗臺上,然后放進濕度試驗箱內。14.2.2循環開始時,試驗箱的溫度應該保持在(25±2)oC,相對濕度為(93±3)%。14.2.3在1.5小時至2.5個小時的時間內,將試驗箱的溫度升至(65±2)oC,相對濕度應該保持在極限(值)(93±3)%內。14.2.4將上述狀態保持3個小時(循環開始后保持5.5小時)。14.2.5當3個小時結束時,試驗箱的溫度允許在1.5至2.5個小時內降至(25±2)oC,相對濕度應該保持在(93±3)%。14.2.6在循環開始8個小時后,在1.5至2.5個小時的時間內,將溫度再次連續提高到(65±2)oC,相對濕度保持在(93±3)%。14.2.7在循環開始后的13.5個小時內,試驗箱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該仍然保持為(65±2)oC和(93±3)%。14.2.8當13.5個小時結束后,允許溫度在1.5至2.5個小時內降至(25±2)oC,相對濕度保持在(93±3)%。14.2.9在最大周期2個小時內,試驗箱的溫度應該保持在(25±2)oC,相對濕度應該保持在(93±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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