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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案例:S公司生產的“泰美飼料800”是獲金獎的暢銷商品。曾為S公司代銷過此種飼料的II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飼料800”編織袋,編制袋上印有虛構的Y市S公司名稱、電話及電報掛號,其顏色、圖案、設計、名稱與S公司生產的“泰美飼料800”包裝袋雷同。11公司將此種編織袋用于自己產品的生產、銷售和宣傳,造成S公司產品銷售量大幅度下降。S公司向法院起訴后,法院認定II公司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I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假冒的“泰美飼料800”;支付S公司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公開登報向S公司賠禮道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采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采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于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前述案例中的II公司假冒他人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一)商品主體混同行為的民事責任案例:美國W公司于1986年來北京投資餐館業,其經營的餐館已有20家連鎖店。均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該名稱的牌幅用“紅蘭白”三種顏色裝飾懸掛于餐館外。北京Y餐廳于1993年開業。在其橫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稱,但其匾牌用“紅白蘭”三種顏色裝飾。1994年W公司對Y餐廳提起訴訟。要求Y餐廳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Y餐廳以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系經過W公司同意和“紅蘭白”與“紅白蘭”裝飾顏色順序不同為理由進行答辯不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W公司經營的“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館及其經營的牛肉面在當地消費者中已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Y餐廳辯稱W公司對其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及“紅蘭白”裝飾給予了授權,因所舉證據不足。應認定為Y餐廳擅自使用。“紅蘭白”與“紅白蘭”裝飾雖然顏色順序不同。但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辨認,所以Y餐廳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1、Y餐廳立即停止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2.Y餐廳II0日內給付W公司商譽損失費人民幣8萬元、律師費人民幣1.6萬元,共計9.6萬元,3、Y餐廳在當地報紙上刊登聲明就其行為向W公司道歉。商品主體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商品混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商品混同行為包括商品主體、營業主體和商品質量混同三種情況。前述案例即屬于商品主體混同的情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定的商品主體混同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裝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與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誤導消費者購買自己商品。本案的不正當行為屬于商品主體混同的第二種情況。構成此種行為的重要條件是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稱、裝潢等的商品必須是知名商品。根據我國法律,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它不要求一種商品為全社會所知曉,而是在該商品相關的消費者中享有知名度即可。如“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有20家連鎖店,在牛肉面消費者中已有名氣。就屬于知名商品。商品主體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受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以及消費者的權益都造成損害,嚴重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其主要民事責任形式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一般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要立即執行或限期執行。賠禮道歉可以在法庭上口頭向受害人道歉,法官也可以判決侵權人在當地報紙上公開致歉。賠償損失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主要以受害人實際受到的財產損失為限。本案法官在確定賠償w公司損失范圍時,考慮了該公司的商譽損失和進行該訴訟的部分律師費用,與其它類型的民事案件一般不賠償律師費用形成對照,這對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有利。(二) 營業主體混同行為的民事責任案例:B市“同仁眼鏡配鏡公司”是B市一個著名眼科醫院開辦的企業,已經營驗光配鏡業務十多年,其公司名稱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其配鏡業務在消費者中享有聲譽。B市春雷電訊公司轉產經營驗光配鏡業務,在公司門前設置廣告標明其為“同仁眼鏡配鏡公司”。不少消費者誤認為該公司是同仁眼鏡公司的分店,使同仁眼鏡公司的營業額受到影響。同仁驗光眼鏡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春雷電訊公司承擔民事責任。B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春雷電訊公司在廣告中使用“同仁眼鏡配鏡公司”的名稱,易與同仁驗光配鏡公司混同,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一、春雷電訊公司拆除使用同仁眼鏡配鏡公司名稱的廣告;二、向同仁驗光配鏡公司賠禮道歉,三、賠償人民幣三萬元,上述案例屬于營業主體混同的情況。經營者在自己的營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造成與其他企業名稱相混同,使消費者誤以為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是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此種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又損害了經營者的商譽和經濟利益,屬于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可見,名稱權是我國民法賦予法人等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人身權。案例中春雷電訊公司實施的行為實質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同仁驗光配鏡公司的名稱權,營業主體混同、侵犯了法人等名稱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還可以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三) 冏品質量混同的民事責任案例:J廠生產“回力牌”旅游鞋獲國家優質產品獎。L廠生產的“回力牌”旅游鞋外觀與J廠相同,所使用外包裝盒也相同,包裝盒上也標有獲國家優質產品獎和j廠廠址的文字。L廠用此種包裝盒生產“回力牌”旅游鞋8185雙,銷售獲利人民幣20885元。由于l廠的行為,使J廠產品信譽和銷售量下降,造成實際損失人民幣50000元。J廠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H市法院判決:L廠賠償J廠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質量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以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虛假表示的行為。本案例屬刁:偽造、冒用名優標志導致商品質量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是證明產品達到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一種標志。這是國家對某種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優秀的一種確認,是企業和該商品或服務的一種很高的榮譽。所以名優標志等能給廠家帶來持續和更大的經濟效益,也是偽造、冒用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主要對象。偽造、冒用名優標志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主要是使商品質量等造成混淆,以次充好,以侵占合法經營者名優產品的市場份額,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實施商品質量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包括偽造或者冒用其他質量認證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入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作出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廠址;3.根據產品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4、期限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時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該法還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都不得偽造產地;不能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上述法律規定或禁止商品生產者的銷售者實施的行為,即屬于他們法定的義務和責任,違反這些法律規定就可能構成商品質量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也還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對實施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一般按照全部賠償原則進行賠償。全部賠償原則,是指法律規定對于受害人因侵權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均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進行賠償。前述案例受害人提出遭受經濟損失50000元,法官經查證屬實,判決賠償50000元,即體現了全部賠償原則。(四)強制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案例:A市X中學新建教學樓向A市電訊局申請安裝一千門電話總機。總機安裝后,A市電訊局要求X中學購買電訊局下屬S公司經營的電話機。X中學看過貨后,發現S公司的電話機質量不好,價格也比其他公司高。X中學就在B公司購買合乎質量標準有入網證明的電話機700部。安裝調試完畢后,X中學按規定向A市電訊局申請新裝電話入網。但A市電訊局以所裝電話機不合格為由拒絕入網。X中學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A市電訊局為了牟取本單位利益,強迫X中學購買自己下屬S公司的電話機,是一種限定用戶、強制購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A市電訊局立即給X中學電話總機入網:賠償X中學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對A市電訊局給予民事制裁罰款2萬元。強制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排擠其他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強制交易通常為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通訊、公共交通、電力、自來水等公用企業實施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公用企業依照政府的指定從事獨占地位的行業,其他經營者無法與其公開競爭。但是這些企業如果利用法律賦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則屬于強制交易的違法行為。強制交易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上述案例A市電訊局的行為屬于一種限定他人之間進行交易的行為。此外還有強迫他人與自己交易;強迫他人不予自己競爭對手交易;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或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對不接收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消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等等。構成強制交易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2.行為侵害的客體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公平競爭機會和對商品的選擇權;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過錯;4.行為人實施了強制交易行為給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強制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其行政責任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處以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制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罰款的數額可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強制交易中,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或濫收費用的,工商行政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五)帳外暗中回扣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M公司購進3萬雙涼鞋,由于質量差銷售不暢積壓2萬多雙。為了推銷這批涼鞋。M公司宣布凡為本公司推銷100雙涼鞋以上的,按20%發給推銷者帳外回扣。不少推銷員、小商販等為回扣不顧質量批發購走大量涼鞋。使市場上劣質涼鞋充斥,一些商店優質涼鞋卻進不了貨。消費者買到劣質涼鞋紛紛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調查發現M公司以帳外回扣的方式出售涼鞋2萬多雙,獲利12萬元。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M公司用帳外給回扣的方式推銷滯銷涼鞋,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M公司給予行政處罰:一、沒收M公司利用帳外回扣售出涼鞋所得利潤12萬元,二、對公司處以罰款6萬元。帳外暗中回扣行為屬于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賄賂行為是指企業和其他經營者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向交易對方的采購人員、負責人、代理人等對經營有影響力的人員提供報酬和其他好處,以促成交易排擠別的競爭者,進而占領市場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這些折扣必須如實入帳。而回扣則是秘密不入賬,是給交易經手人個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情節分別負擔三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構成商業賄賂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依照刑法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進行。對于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等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定受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行政責任。對于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有多種含義,此處所述的行政責任,是指任何公民、法人等主體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所受到的行政處罰。對于一般商業賄賂行為,按照前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一萬元以上二十邁出元以下的罰款以及沒收非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前述案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法行為人實施的商業賄賂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對于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侵權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對不法行為人依法追究了刑事或者行政責任的,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六)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傳本公司“凱拉”口服液時,大量散發《廣場》小報和宣傳材料。稱以“凱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產銷售的“昂立一號”口服液等。進行了貶低L公司產品“昂立一號”口服液的能夠引人誤解和虛假的宣傳。1、公司對K公司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K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K公司立即停止侵權;K公司向L公司公開賠禮道歉;K公司賠償L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辭、無中生有等導致他人誤解違背客觀真實的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須具備三個條件:1)宣傳足以引起他人的誤解。即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和認識,以至作出錯誤市場判斷。2)宣傳方式以廣告或其他方法。廣告是最主要的宣傳方式,其他方式包括以報刊、新聞發布會、印發宣傳品等各種向公眾宣傳的媒介。3)宣傳的內容是關于自己的商品、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等。與經營者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聯系的,是廣告經營者的廣告欺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等法律的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宜傳的,以及廣告經營者代理等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其行政責任是:對廣告主可以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以相應的廣告費用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對廣告主處以廣告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經營者可以沒收廣告費用;處以所收廣告費用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經營廣告業務。其民事責任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對于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七) 誹滂競爭對手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Y公司生產的“華風”牌電扇樣式好、質量高很受市場歡迎,很快占了市場大部分份額。T公司生產的“雅園”牌電扇由于質量存在問題銷量不好。為了打開銷路開拓市場。丁公司在當地報紙上發表一篇“鄭重聲明”。該聲明稱:“最近市場上出現的華風牌電扇由于質量問題受到消費者投訴,不少消費者找到我廠要求退換。我廠鄭重聲明此種電扇不是我廠產品,請消費者認準我廠雅園牌商標,以免誤購,遭受損失。”此聲明刊登后,Y公司電扇產品銷售量大量下降,以前已銷出的貨也遭到退貨,Y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T公司停止侵權;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T公司故意編造虛假事實刊登聲明的行為,已構成詆毀他人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一、T公司立即刊登聲明澄清事實,向消費者說明真相,并向Y公司賠禮道歉;二、T公司賠償Y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6萬元。誹謗競爭對手或稱詆毀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為了占據市場份額,故意制造和散布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詆毀其法人等主體的人格。使其喪失或減弱市場競爭能力的行為。誹謗、詆毀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利用發布廣告、刊登啟事、聲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散布虛假事實;利用假投訴、商品包裝說明公開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本案T公司的行為既侵犯了Y公司的信譽又侵害了該公司商品的聲譽。屬于誹滂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1.因誹謗行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如退貨、商品積壓滯銷損失;2.為消除影響和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如調查費,合理律師費等。間接損失包括:1.因誹謗行為造成客戶終止履行合同而喪失的可得利益損失;2.因誹滂行為造成停產滯銷期間設備折舊費及貨款利息等。(八) 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案例:氫鎳電池制造技術是B公司開發的技術成果。E先生曾為B公司的工程師,參與過氫鎳電池技術開發。該項技術被B公司列為機密級技術成果。U公司曾找B公司商談氫鎳電池技術轉讓問題,因嫌價格高合同來達成。U公司即運用高薪金聘用了正先生作本公司技術工作,并通過E先生技術指導和E先生帶來的B公司的技術資料開始生產氫鎳電池。并投入市場。U公司的行為給B公司帶來90萬元的損失,B公司為調查U公司的行為支出調查費人民幣8027元。B公司以U公司與E先生侵犯技術秘密為理由向H省高級法院提起訴訟。H省高級法院作出構成侵權判決后,u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氫鎳電池制造技術是B公司自行開發的技術成果,屬于B公司的技術秘密。應當依法保護。終審判決:一、U公司立即停止使用B公司技術秘密生產銷售氫鎳電池;二、U公司與E先生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和調查費共人民幣908027元。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信息性。商業秘密是具有包含技術知識、經驗、方案和技術訣竅等在內的技術和經營方面的信息。處于秘密狀態。此種信息掌握在少數特定的人員手中,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狀態,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取。有實用價值。此種信息能使權利入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并且來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禁止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根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刑事、行政的、民事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不構成犯罪的,給予停止違法行為,以及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一般為停止實施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賠償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的費用。(九)違法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H市液化燃氣站規定,新老液化燃氣用戶必須購買W化工公司生產的MYJII2滅火器一只,否則不予供氣,H市液化燃氣站銷售的滅火器是為W化工公司代銷的,每種結算價為22元,而該液化燃氣站向用戶的售價為29元,至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時,市液化燃氣站已經向用戶銷售滅火器t003只,銷售款為29087元。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液化氣站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違法搭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身的經濟優勢,違背交易客戶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強迫交易客戶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違法搭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行為的主體為銷售經營者。因為只有銷售經營者才有條件實施搭售行為。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實施違法搭售行為的過錯。實施違法搭售的行為人一般具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主觀上具有過失的情況。3.行為人實施了違法搭售的行為。4.給其他交易客戶造成損害事實。是否給其他交易客戶造成損害事實,是行為人是否承扭民事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如來造成損害事實。則應當承擔停止違法行為等其他民事責任形式。與違法搭售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除搭售商品或服務以外,違背交易客戶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所附加的不合理條件一般為限定銷售價格、銷售地區和渠道等。反不正當競爭法將違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明確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實施違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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