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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縣平安生產監察執法工作制度匯編(內部資料)**縣平安生產監察大隊二○一四年二月目錄第一局部機構工作職責1.監察大隊工作職責……………12.綜合室工作職責………………13.監察中隊工作責…………………2第二局部崗位工作職責4.大隊長崗位職責…………………35.副大隊長崗位職責………………36.中隊長崗位責……………………47.案件審理員崗位職責……………48.執法監察員崗位職責……………5第三局部行政執法制度9.立案制度…………510.取證制度………511.審理制度………612.案件執行制度…………………713.備案程序制度…………………713.平安生產執法監察制度………815.執法檔案管理制度……………916.案件辦理時限制度……………1017.過錯責任追究制度……………1218.行政執法回避制度……………1519.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1520.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1721.受理投訴舉報案件登記制度………………1722.舉報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制度……………18第四局部行政管理制度23.會議制度……………………1924.保密制度……………………2025.學習培訓制度………………2026.文件處理制度………………2127.宣傳制度……………………2228.考勤制度……………………2329.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430.物資、器材管理制度………2431.執法人員工作守那么…………2532.執法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2533.執法人員隊容風紀制度……2734.大隊禁酒令…………………2835.依法行政“八要求〞………28第五局部執法工作監察機制36.執法監察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定…………2937、一般違法行為處分案件審理工作規那么……3038.重大違法行為處分案件處置規那么…………3139.平安生產執法鼓勵與約束方法……………3240.執法監察工作動態監管方法………………3641.平安監管與執法監察內部協調運行規定…3742.重大節日、重要時期、敏感時期平安生產工作制度……3843.執法監察信息反應制度……3844行政執法考評制度…………3845執法監察人員廉潔自律“十不準〞………54第一局部機構工作職責1.監察大隊工作職責〔三定方案主要職責:受縣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負責受理平安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受縣安監局委托,承當以下職責:1.1對所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平安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平安、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糾正其違法行為。1.2依法對中介機構在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1.3按照上級和縣局的部署和要求,參與各類平安生產大檢查。1.4負責對縣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的核查及行政處分工作。1.5受理平安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參與涉及平安生產問題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的答復和檢舉、控告的調查處理工作。1.6負責上級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行政機關報請、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辦理工作。1.7負責監督、指導各鎮〔辦事處〕、平安生產監察中隊的行政執法工作。1.8完成縣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2.綜合室工作職責2.1負責大隊各類會議的組織安排,編寫會議記錄、紀要。2.2負責草擬大隊執法工作方案及其總結,及時匯總、上報工作情況。2.3負責文件、信函、報刊的收發、傳閱、征訂和印鑒、文檔的管理使用。2.4負責大隊各項制度的擬定、實施和考核工作。2.5負責催促、檢查大隊辦公會決定和大隊領導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2.6負責大隊考勤工作。2.7負責大隊宣傳和信息報道工作。2.8負責與局有關科室銜接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2.9負責大隊固定資產和物資、器材的管理工作。2.10負責大隊集體活動的組織工作。2.11負責對外接待工作。2.12協助局法制工作機構辦理復議、應訴工作。2.13負責案卷管理和上報、備案工作。2.14負責有關執法數據的統計工作。2.15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3.監察中隊工作職責3.1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平安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平安、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3.2監督檢查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3.3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平安生產培訓和資格情況。3.4依法對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分。3.5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第二局部崗位工作職責4.大隊長崗位職責4.1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局黨組負責。4.2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4.3抓好隊伍思想、組織建設和行風廉政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樹立良好形象。4.4抓好業務建設,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保證執法監察質量,創出一流業績。4.5提出各項工作方案及工作開展規劃方案,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完成縣局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4.6定期主持召開隊務會議、大隊全體人員會議和大隊案件審理會議,傳達上級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對大隊重大事項進行決策。4.7負責上級交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以及投訴、舉報等特殊案件的批辦工作。4.8協調各方面的工作關系,定期向縣局黨組匯報工作情況。4.9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5.副大隊長崗位職責5.1在大隊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大隊長負責,協助大隊長抓好分管的各項工作。5.2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5.3做好對中隊工作人員的方針、政策、業務知識、職業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隊伍建設和行風廉政建設。5.4根據分工范圍,提出工作方案,并組織落實。對分管范圍的工作任務,及時催促、檢查完成情況,保證工作質量。5.5樹立全局觀念,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協作,工作到位、主動補位、不越位。5.6及時總結分管工作情況,定期向大隊長匯報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議。5.7完成大隊長交辦的其它任務。6.中隊長崗位職責6.1在副大隊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副大隊長負責,協助副大隊長抓好分管的各項工作。6.2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6.3做好對工作人員的方針、政策、業務知識、職業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隊伍建設和行風廉政建設。6.4根據分工范圍,提出工作方案,并組織落實。對分管范圍的工作任務,及時催促、檢查完成情況,保證工作質量。6.5及時總結分管工作情況,定期向副大隊長匯報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議。7.案件審理員崗位職責7.1在副大隊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副大隊長負責。7.2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7.3嚴格遵守工作程序、標準、紀律和崗位職責,按分工認真做好本職工作。7.4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自由裁量權規定,負責對執法組提報案件的初審工作,并向副大隊長報告初審情況。7.5參與行政復議、訴訟案件應訴工作。7.6催促相關監察組對違法行為糾正情況進行復查。7.7及時向副大隊長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7.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8.執法監察員崗位職責8.1在監察中隊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監察中隊長負責人。8.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平安生產法律、法規。8.3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工作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8.4依法實施現場檢查、調查取證和當場處分,保證工作質量。8.5負責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審查的各項準備工作。8.6注意收集有關信息,不斷尋找和擴大案源,積極主動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8.7及時向執法監察中隊中隊長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8.8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監察大隊的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秉公辦事。8.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三局部行政執法制度9.立案制度9.1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必須立案查處。9.2立案應當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執法人員發現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經中隊長同意后,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大隊領導審核,經局長批準,批準之日即為案件辦理起始時間。9.3上級安監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和投訴、舉報的案件,由大隊領導指定執法人員辦理立案手續。9.4對急需立即查處的平安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9.5嚴禁違反法定程序,不經立案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處分。10.取證制度10.1調查取證,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堅持合法、客觀、公正、全面和及時的原那么。10.2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負責,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按規定的程序查清事實,掌握合法有效的證據。10.3現場取證時,執法人員要事先作好取證提綱和調查取證方案,確保調查取證質量和效果。10.4調查取證時,應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10.5所取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并經過質證核實,方可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復制件應與原件核對無誤,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出處,原件持有者或存放處,并經當事人核對無疑后、鑒字或蓋章,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和定案的依據。11.審理制度11.1但凡上報縣局案審委討論的行政處分案件必須進行審理。11.2副大隊長負責案件的初步審理工作,案件承辦執法人員填寫《案件呈批表》后,將案卷材料交給副大隊長初審,對照法律法規審查案件的合理合法性,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理意見。案件承辦人員根據審理意見,進一步修改或補正相關材料。無補充意見的由副大隊長報告大隊長開會討論。11.3大隊成立行政處分案件審理室〔以下簡稱案審室〕,主要負責一般程序行政處分案件的審理。案審室主任由分管執法工作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大隊長擔任,成員由副大隊長、中隊長及執法人員組成。案審室會議由副大隊長召集并主持,副大隊長因特殊事由不能參加案審委會議,可以委托中隊長召集并主持會議。11.4案審室審理處分案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那么對案件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查:〔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處分是否適當。11.5案審室審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案件承辦執法人員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二〕副大隊長匯報案件初步審查情況;〔三〕案審室成員提問、討論、發表個人意見;〔四〕會議主持人總結討論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五〕提交局案審委審理。11.6案件爭議較大、形不成決定的,可以暫時中止審議,在案件承辦執法人員進行重新調查或補充證據后,重新提交案審室審議。12.案件執行制度12.1《行政處分決定書》送達以后,必須嚴格履行執行程序,所涉處分種類必須全部執行完畢。12.2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承辦人應積極準備材料應訴。12.3當事人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未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的,案件承辦人應依法進行催繳,并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分款。12.4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大隊〔局〕負責人批準后,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12.5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分決定的,由局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12.6當事人繳納罰款必須按指定銀行、指定帳戶繳納,實行收支別離,嚴禁案件承辦人直接接收現金,繳款發票按規定存檔。13.備案程序制度13.1執法案件處理完畢后,應及時按規定的時限結案歸檔,并按有關規定逐級備案。13.2簡易程序案件: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分決定書。當場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2日內報所在執法組組長,3日內報大隊,5日內報縣局綜合科備案。13.3給予警告、罰款2萬元以下的處分,辦案執法組應當在案件完結后,將案卷報大隊副大隊長,由副大隊長統一報縣局法規科備案。13.4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撤消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分的,在案件完結后,直接報縣局法規科和市局備案。13.5投訴舉報案件辦結后,應在告之投訴舉報人后,報副大隊長和局相關科室備案。14.平安生產執法監察制度14.1用科學開展觀和“平安開展〞的指導原那么統領平安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行政、實事求是、統籌兼顧、與時俱進的原那么。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制度,嚴格依法實施執法監察。14.2按照《三定方案》的職責要求,大隊受縣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負責受理平安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14.3要合理確定執法對象,明確執法頻率,大隊每年初編制執法工作方案,各執法組每月編制檢查方案,并按方案組織實施。14.4確定執法檢查內容,依據國家總局24號令規定的十九個方面的重點檢查內容,按照市局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將檢查內容按照行業進行優化和細化,形成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執法檢查標準,執法人員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時,應依表進行檢查,檢查完畢,將檢查情況記錄在《執法檢查日志》中,并以此為依據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14.5執法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合法有效執法證件。14.6執法檢查中〔投訴舉報〕,發現應予處分的違法行為,必須立案查處。14.7執法檢查使用國家局統一制式的法律文書,表述準確,填寫標準,并妥善保管,歸檔管理。14.8執法監察活動,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做到文明執法、依法執法。14.9執法人員應遵守廉政建設相關規定,杜絕違規違紀行為和錯案發生。15.執法檔案管理制度15.1大隊日常辦理的案件卷宗的存檔實行統一管理。15.2實行專柜專用存放,按著案卷類別、行業類別、年度類別和起始序號科學編排和存放,便于查找。15.3移交和出借案卷,必須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并認真驗收和核實,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核查糾正。15.4嚴格落實檔案保密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出借、復制、銷毀、損壞和喪失檔案資料,確保檔案管理平安。15.5案卷的移交、銷毀、喪失等,必須注明原因和依據。15.6執法檔案的保存期限,應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期限執行。15.7查閱檔案人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經大隊領導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15.8查閱檔案時,不得擅自進行涂改、拆散、抽取、增添和污損檔案材料。16.案件辦理時限制度16.1當場處分〔1〕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對事實清楚、當場可以查實、有法定依據且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較小的事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并在5日內報大隊和局機關備案。〔2〕當場收繳的罰款,必須在24小時內交局財務人員。16.2立案審批〔1〕自行查辦的案件應先立案后調查取證,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平安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2〕上級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應當立案的,一并辦理立案手續,并及時查辦。16.3調查取證〔1〕一般案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并提交副大隊長審查。〔2〕復雜案件應經大隊長批準后在10日內調查完畢,并提交副大隊長審查。〔3經審查認為需要補證或者核實有關情況的,應當列明補證或者核實事項,相關執法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證、核實完畢。16.4審理與報批〔1〕經大隊審理認為案件不成立的,經審批人批準后,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案手續。〔2〕經大隊審理認為案件成立的,經審批人批準后,履行處分程序。〔3〕對經大隊審理認為案件需要由縣局審批的,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局綜合科審核。16.5告知與聽證〔1〕經調查取證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行政處分告知書》。〔2〕當事人對告知意見無異議的,應在告知時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內,履行呈批、審理及審批程序。〔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4〕經調查核實或者聽證,認為需要重新審理的,按規定進行審理、告知和下達正式處分決定;不需要重新審理的,在調查核實或聽證后3個工作日內下達正式處分決定。16.7送達與執行〔1〕一般程序案件應在形成處分決定后3日內,送達《行政處分決定書》。〔2〕行政處分決定應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執行完畢。〔3〕經復議、訴訟后案件發生變更的,自收到復議決定或者判決之日起10日內執行完畢;案件被撤銷的,自收到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案手續或者提起上訴。〔4〕當事人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應在期滿后3個月后向法院申請,辦理強制執行手續。16.8結案〔1〕依職權啟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結;6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2〕案件應辦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整理案卷,辦理結案歸檔手續。〔3〕經審查、審理、調查核實或者聽證,認為案件不成立的,應當辦理結案手續。〔4〕需要向上級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反應的,應當在辦理結案手續的同時向上級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反應。17.過錯責任追究制度17.1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及有關人員依法正確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7.2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或者過失原因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執法主體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失實、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從而使行政處分錯誤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應當承當相應的責任。17.3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過錯與處分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那么。17.4過錯責任追究由監察大隊會同局紀檢組負責進行。17.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案件,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應當承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①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為;②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分的行為;③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分的行為;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行為;⑤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⑥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行為;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17.6因行政案件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分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承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共同行使職權造成的過錯,由主辦人員承當主要責任;不能區分主從的,共同承當責任。17.7經審核或者批準后出現的過錯,由于行政執法人員提出錯誤意見而審核批準人員沒有鑒別出來并予以糾正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準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共同承當責任;由于行政執法人員隱瞞事實等原因致使審核或者批準人員失誤造成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承當責任;由于審核或者批準人員改變行政執法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準人員承當責任。17.8經行政案件審理組織研究決定造成的錯案,主持審理的負責人承當主要責任,堅持或者支持錯誤意見的其他成員承當相應的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17.9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過錯,原辦案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當相應的責任;由于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來正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的過錯,由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當責任。17.10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過錯的,法定技術鑒定部門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當相應的責任。17.11過錯責任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當全部或者局部賠償金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成心或者有重大過失的;②越權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③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④對舉報、控告或者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⑤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⑥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過錯的;⑦其他可以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17.12過錯責任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當年獎勵工資,年底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①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②因不可抗拒力使過錯危害后果加重的;③因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成心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使過錯危害后果加重的;④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17.13過錯責任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①因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過錯的;②過錯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③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過錯的;④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17.14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監察大隊會同局紀檢組根據過錯事實、過錯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以及主觀過錯和產生的后果確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18.行政執法回避制度18.1行政執法人員在辦案中發現當事人與自己或者自己的親屬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18.2當事人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其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提出執法回避申請。經查證屬實的,由大隊辦公會決定通知相關執法人員回避。18.3被通知執法回避的人員不得干預其他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18.4執法回避應當排除各種法外因素的干預和影響,保證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19.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19.1凡支隊承辦的重大違法行為行政處分案件,必須報經縣局案審委集體討論決定。19.2案審委負責審理的重大違法行為處分案件包括:〔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二〕撤消本局頒發的許可證、資質證,撤銷本局授予的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三〕2萬元以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價值2萬元以上的行政處分;〔四〕擬報請給予關閉的行政處分;〔五〕案審委委員決定由案審委審理的其他案件。19.3案審委審理重大違法行為處分案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那么對案件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查:〔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處分是否適當。19.4案審委會議審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案件承辦機構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二〕案審委〔綜合科〕匯報案件審查情況;〔三〕案審委委員提問、討論、發表個人意見;〔四〕會議主持人總結討論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五〕表決并作出決定。19.5案審委決定一般須經參加會議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方可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以下事項:〔一〕確有應受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二〕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缺乏的,暫不予行政處分,由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補充調查以一次為限。補充調查后仍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處分決定。〔三〕違法案件依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爭議較大、形不成決定的,經過充分醞釀后再次召開案審委會議仍形不成決定的,由案審委常務委員作出最終決定。19.6大隊案件承辦執法組及人員,應當按照案審委的決定,依據相關程序及時擬制處分文書,催促決定的履行。19.7案審委委員要對審理案件形成的查處程序、實施方案、處分結果等進行保密。20.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20.1執法組將每天的執法監察情況及時輸入平安執法監察信息平臺,保證輸入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20.2執法信息系統中人員管理要根據執法人員的變動及時更新。20.3定期進行系統軟件、硬件檢查維護,做好維護記錄。、對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可能出現的故障,應有防范、補救和排除等措施。20.4建立信息平臺輸入人員考核獎懲機制,保持信息輸入工作的相對穩定。信息平臺輸入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各項信息輸入工作。20.5把信息平臺輸入情況作為年度方案中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落實。20.6信息平臺輸入人員更換時須經過相關培訓,保證信息平臺的正常運行。21.受理投訴舉報案件登記制度21.1縣局投訴舉報:87881609,受理機構設在辦公室。大隊負責局領導批示交由大隊承辦案件的核查處理工作。21.2縣局轉交大隊的案件,由大隊負責人負責登記,并按機構職責分工,由監察中隊處理。21.3案件辦結后,報局辦公室或按局長批示,反應當事人。案卷由大隊統一保管。22.舉報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制度22.1舉報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按誰檢查、誰負責的原那么進行。被舉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縣局直接監管企業的,按監察中隊職責分工處理。22.2承辦監察中隊在接到《受理舉報投訴事項交辦單》和有關材料后,應確定主辦監察員、協辦監察員對舉報投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22.3舉報投訴內容較復雜時,經辦人員應事先就有關情況進行充分討論,制定調查方案,必要時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暗訪。22.4經調查核實確有違法行為的,應按法定程序及時立案,依法實施行政處分。22.5經調查核實,未查實被舉報投訴人有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調查即告終結,并在《受理舉報投訴事項交辦單》辦理情況及結論欄內填寫清楚。22.6承辦舉報投訴的監察中隊,應在接到《受理舉報投訴事項交辦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的調查時效內處理完畢,并將調查結果及擬處理意見報告大隊,經同意后由承辦舉報投訴的執法組答復舉報投訴人;如因案情重大復雜,需延長調查期限的,承辦舉報投訴的執法組應說明情況,但延長調查期限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22.7移交給下一級調查處理的舉報、投訴事項,移交人應及時了解、催辦處理情況,將其處理結果記入在《受理舉報投訴事項交辦單》辦理情況及結論欄內。并催促承辦單位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應情況。22.8承辦舉報,投訴事項的執法組,應將年度內受理查處舉報、投訴事項的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整理歸檔,填寫《平陰縣平安生產監察大隊受理舉報投訴登記表》,報大隊綜合室匯總備案。第四局部行政管理制度23.會議制度23.1大隊辦公會議〔1〕大隊辦公會由大隊長主持,各監察中隊隊長參加,綜合室負責會議記錄。〔2〕會議主要內容:①傳達上級指示精神,提出貫徹實施意見。②研究決定大隊工作目標、開展規劃。③研究、部署、總結大隊的階段性工作。④研究各組(室)提出的需要大隊決定的事宜。⑤研究其它重要事項。23.2隊務會議:〔1〕隊務會議由大隊長主持,各監察中隊負責人參加。〔2〕會議主要內容①各組負責人匯報前期工作完成情況、近期工作方案和需要協調、調配的有關事項。②統一調配安排各室工作。③討論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23.3全體人員會議〔1〕全體人員會議由大隊長主持,大隊全體人員參加,綜合室負責人負責會議記錄。〔2〕會議主要內容①傳達、學習、落實上級指示、文件以及市局辦公會議精神。②傳達隊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③檢查組負責人匯報前期工作完成情況和近期工作安排。④大隊長總結前期全面工作,布置近期工作方案。⑤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23.4會議紀律〔1〕未經大隊長批準,不得無故不到會,否那么按曠工處理。〔2〕會議期間未經主持人批準不得中途退場,不得喧嘩、議論、打瞌睡。〔3〕認真做好會議筆記。〔4〕嚴守組織紀律,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事項。24.保密制度24.1不該問的案件機密絕對不問。24.2不該看的案件機密絕對不看。24.3不該記錄的案件機密絕對不記錄。24.4不該傳播的案件機密絕對不傳播。24.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案件機密。24.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案件機密。24.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案件資料。24.8不攜帶機密文件、案件資料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25.學習培訓制度25.1學習內容主要是政治、業務、法律知識學習等。25.2內部學習一般在每周五下午進行,各監察中隊每周一要有方案的安排本組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大隊每月安排一次集體學習。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者延期進行。25.3業務學習由綜合室組組織,大隊長或副大隊長主持;政治學習由黨支部組織,支部書記主持。25.4建立專用學習筆記,綜合室負責檢查考核,保證學習質量。25.5嚴格學習紀律,學習期間不得隨意講話、閑談、議論、打瞌睡。25.6未經大隊長或者書記批準,不得無故缺席。25.7積極參加國家、省市及局組織安排的學習、培訓,有關費用,按局規定執行。25.8全體執法人員必須考取相關的執法證書,當年新進人員可第二年考取。25.9全體執法人員應積極參加市、縣各級法制及安監部門組織的執法培訓,按時參加執法證的繼續教育培訓。26.文件處理制度26.1大隊文件制發①大隊文件由綜合室負責起草。②草擬公文要言簡意賅、文理通順、字跡清晰、標點符號正確,符合統一的公文格式。③文件草稿謄清后,必須由副大隊長校對、核稿后送綜合室,再由綜合室負責人填寫主題詞后送大隊長簽發。④屬于綜合、全面、重大問題的,經大隊辦公會討論決定,由大隊長審簽;屬于某一業務方面的文件,副大隊長審核后送大隊長簽發。⑤文件審簽后,由綜合室按文件內容統一編號、打印,并負責文件的發放和存檔。26.2外部來文處理①外來文件、電報、資料等,一律由綜合室負責簽收、拆封和登記處理。②外來重要文件要逐頁查點,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急密文件要注明簽收時間。③參加會議帶回的文件資料要及時送交綜合室進行來文處理,不得私自截留、藏匿、遺失。④外來文件經登記處理后,由綜合室負責根據文件性質和內容,提出擬辦意見,交大隊長或副大隊長審批后轉有關監察中隊傳閱或者辦理。⑤文件傳閱必須及時、快速,急辦文件必須當日傳完,普通文件必須在三日內傳完。傳閱文件要做到勤傳、勤收,做到不拖、不壓。文件傳閱嚴禁橫向傳送。26.3文件管理①綜合室負責文件、資料的統一管理,建立文件、資料登記臺帳,加強文檔管理,防止錯亂、遺失。②借閱文件要嚴格履行借閱手續,限定借用時間。要做到誰借文、誰簽字。③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秘密文件一般不得傳閱、借閱,如確需傳閱、借閱的,必須經大隊長批準,并按規定的級別、范圍進行傳閱、借閱和收回。④綜合室要對文件、資料經常進行檢查、清理、歸類,做好文件的催辦、清退和立卷歸檔工作。27.宣傳制度27.1執法人員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經常閱讀有關平安生產的各類報刊、雜志,汲取積累寫作經驗,積極撰寫各類執法宣傳稿件,宣傳國家平安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時報道執法監察工作動態。27.2善于總結,及時報道大隊在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廉政建設、黨支部建設等方面好的工作經驗做法,樹立大隊良好的社會形象。27.3對初次執法檢查的企業和新公布的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要持續開展“送法進企業、效勞到基層〞活動,強化執法宣傳。27.4大隊對監察中隊實行執法宣傳任務指標考核。大隊內設各中隊、綜合室每年向各級媒體、報刊投稿不少于2篇,以采納刊登為準。28.考勤制度28.1綜合室組負責勞動紀律檢查和考勤工作。28.2全大隊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早退。28.3監察中隊要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并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考勤表報內勤綜合組匯總。28.4請事假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①工作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執法組負責人批準,一天以內由分管大隊長批準,一天以上由局長批準。②監察中隊負責人請假,半天以內由大隊長批準,半天以上局長批準。③副大隊長請假由大隊長批準,并由請假的副大隊長告知綜合室負責人。④大隊長、請假由縣局領導批準。⑤組織黨內活動時需要請假的,由書記批準。⑥不請假或者未經批準而缺勤者,按曠工處理。⑦考勤情況列入考核工作的內容。28.5公休假、探親假按照縣局的規定執行。29.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9.1大隊行政印章由綜合室負責人保管。29.2使用印章須經大隊領導同意后綜合室方可準予用印。29.3用印必須標準。蓋出的印章要做到位置恰當、圖形清晰。29.4要加強印章管理,嚴禁私用、出借或者遺失。29.5嚴禁繼續使用廢止的印章,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封存或者銷毀。29.6對私用、出借、遺失印章或者繼續使用作廢印章的,一經發現,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可以視情節給予經濟處分。29.7對因私用、出借、遺失印章或者繼續使用作廢印章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造成經濟賠償的,由責任人自行承當。30.物資、器材管理制度30.1綜合室負責全大隊所有物資、器材的管理工作。30.2監察中隊因工作需要購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大隊長審核同意后,由綜合室報局統一購置。30.3大隊物資和辦案專用器材由綜合室專人保管。需要使用時,需辦理借用手續。30.4大隊物資和辦案專用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大隊長或者副隊長同意。30.5借用人員使用完畢后必須及時歸還。保管人員要嚴格檢查物資、器材的各項性能,確保物資、器材的正常、完好,并辦理歸還手續,否那么不得入庫。30.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當而損壞的物資、器材,由使用人員按原價賠償。31.執法人員工作守那么31.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效勞,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效勞。31.2努力學習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專業知識,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水平。31.3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敢于同違法行為作斗爭。31.4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那么,查辦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標準,資料齊全,定性準確,處理恰當。31.5自覺遵守國家法紀,正確行使職權,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作風正派,不以權謀私。31.6服從領導,嚴守秘密,盡職盡責,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31.7樹立全局觀念,搞好崗位之間、組(室)之間的配合、協作,相互支持。31.8積極宣傳國家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熱心為基層、為群眾效勞。31.9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語言文明,舉止標準,著裝整齊,儀表端正大方。31.10自覺接受領導和群眾的監督。32.執法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32.1認真、公正履行平安生產監察職能,強化和標準行政執法隊伍作風建設,嚴格執行執法紀律和各項廉潔自律規定。32.2平安生產監察人員在履行監察任務時,必須穿著防護服,正確佩戴執法標志,攜帶執法證件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32.3在生產平安行政執法中,以下內容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公開:①行政處分依據;②行政處分程序;③執法人員身份;④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⑤行政處分的決定。32.4平安生產監察人員執法時應當嚴格遵守“十八不準〞:⑴不準要求行政相對人安排食宿;執法人員外出辦案食宿由本單位自行解決;⑵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和娛樂活動;⑶不準在執法時購物或在購物時執法;⑷不準提出與執法辦案無關的要求;⑸不準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⑹不準試用、借用行政相對人的產品和索要、低價購置產品;⑺不準私下接待行政相對人;⑻不準以收代罰、以罰代刑;⑼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處分種類、幅度和違反法定處分程序;⑽不準私自處理、留置罰沒財物和抽檢的樣品;⑾不準替行政相對人說情和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以及對行政相對人刁難和打擊報復。⑿不準違規借開展咨詢效勞等名義索要咨詢費、效勞費、勞務費、回扣、中介費、好處費;⒀不準到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各種費用,以及利用職權向企業借錢、借物或者無償占有其財物;⒁不準參與賭博和色情活動,不準進入賭博場所和進入帶有色情效勞內容的任何場所;⒂不準在工作時間打牌、下棋、搓麻將和在辦公場所尋釁滋事、吵架、打架;⒃不準在工作時間飲酒和在任何時間酗酒,不準酒后執法和酒后駕駛機動車輛;⒄不準泄露行政案件的案情秘密、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案件審理形成的處理意見;⒅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向行政相對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32.6涉及行政執法中財務管理,要嚴格執行罰繳別離、票款別離制度,認真落實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32.7平安生產監察人員要發揚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厲行節約,不講闊氣,不搞排場。外出執法辦案不住高檔賓館、飯店,不租用高檔汽車。32.8全體平安生產監察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任何人員違反任何一項規定的,均屬違紀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處理,性質情節輕微的,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性質情節嚴重,影響較壞、群眾意見大的,要給予政紀處分,并取消執法資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3.執法人員隊容風紀制度33.1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樹立和保持平安監察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確保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33.2平安生產監察人員必須忠于職守,文明執法,儀表端正,風紀嚴整,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33.3監察人員要舉止端莊大方,行為標準有禮,不準留長發,蓄胡須,留大鬢角,染發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33.4辦公場所要整潔、衛生,各類物品放置整齊有序;在辦公室內不準光背、穿拖鞋和只穿背心、短褲;不準嬉笑打鬧、吃零食;工作期間一律不準飲酒。33.5進入領導或其他人員辦公室前,應領先敲門,得到允許前方可進入;接待群眾來訪時要以禮待人,認真聽取意見、建議,耐心予以解釋,做好工作,防止簡單粗暴,防止激化矛盾。33.6在接待來客、接打、現場執法等公務活動場合,應當推行文明用語,談吐文明,語言標準,嚴禁講粗話、土話、臟話。33.7在平安生產監察大隊內部,上級和下級應當互相尊重、互相保護、互相幫助,上級要公正正派,尊重下級的民主權利,下級要服從上級管理,堅決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34.大隊禁酒令34.1不準在正常工作時間飲酒;34.2不準酒后執行任務;34.3不準在檢查、執行任務過程中飲酒;34.4不準到案發單位和案件受理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處飲酒;34.5不準酒后駕駛機動車輛;34.6不準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飲酒;34.7不準任何時間、地點酗酒;35.依法行政“八要求〞35.1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不違法亂紀。35.2要克己奉公,無私無畏,不以權謀私。35.3要光明磊落,剛正不阿,不營私舞弊。35.4要認真負責,防止過失,不敷衍了事。35.5要堅持原那么,保守秘密,不隨意許諾。35.6要宣傳法制,熱情效勞,不以言代法。35.7要協調配合,任勞任怨,不拖延推諉。35.8要加強學習,精通業務,不淺嘗輒止。第六局部執法工作監察機制36.執法監察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定36.1繼續教育培訓,以持續提升執法監察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更好的適應執法監察工作需要為目的,執法監察人員必須積極參加。36.2大隊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執法監察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方案,由綜合室牽頭負責具體實施。36.3建立執法監察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由綜合室統一登記、保管。36.4執法監察人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不得低于30學時,培訓分為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組織全縣執法人員培訓、大隊內部學習培訓、外出參加學習培訓四種形式。36.5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應當按時參加,確保人員、時間效果三落實。36.6組織全縣執法人員培訓,應當有通知、有要求、有成效,有總結,內勤綜合組要做好登記工作,36.7大隊內部學習培訓,要嚴格考勤管理,實行簽到制度,參訓人員不得無故請假、遲到、早退,采取一人一課,制作課件等形式確保效果。36.8參加外出培訓的執法監察人員,不得無故缺勤,不得參加與培訓無關的其他活動。培訓期間因不遵守紀律等情況被培訓組織部門通報的,取消當年評先樹優資格。36.9外出培訓結束歸隊后,參訓人員要在1個月內,對全體執法人員進行再培訓,及時宣貫培訓內容。37、一般違法行為處分案件審理工作規那么37.1一般違法案件是指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及其單處或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分案件。37.2大隊成立行政處分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主要負責一般行政處分案件的審理。案審委主任委員由分管執法工作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大隊長擔任,委員由副大隊長、中隊長組成。案審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員因特殊事由不能參加案審委會議,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會議。

37.3案審委審理處分案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那么對案件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查:〔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處分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37.4大隊綜合室負責對執法組報送的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大隊案審委進行審議,作出處分決定;承辦執法組制作相關文書,負責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下達《行政處決定書》并送達和執行。37.5案審委審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案件承辦執法組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二〕綜合室匯報案件初步審查情況;〔三〕案審委委員提問、討論、發表個人意見;〔四〕會議主持人總結討論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五〕表決并作出決定。37.6案件爭議較大、形不成決定的,可以暫時中止審議,在案件承辦執法組進行重新調查或補充證據后,重新提交案審委審議。如果經過充分醞釀后再次召開案審委會議仍形不成決定的,由案審委主任委員作出最終決定。37.7綜合室負責案件審理的記錄,并形成《行政處分集體討論記錄》,交參加案審人員簽字。38.重大違法行為處分案件處置規那么38.1重大違法行為處分案件包括:〔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二〕撤消縣局頒發的許可證、資質證,撤銷本局授予的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三〕二萬元以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價值二萬元以上的行政處分;〔四〕擬報請給予關閉的行政處分;〔五〕其他應當由局案審委決定的違法案件。

38.2凡重大違法行為行政處分案件,必須報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38.3案件上報前應當召開大隊案審委會議進行初審,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分管局長審核后,將所有案卷材料報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核。38.4大隊根據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及時補正有關案卷材料,需要補充取證的,進一步調查核實,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提出聽證的,大隊承辦人員應協助聽證人員研究案情,準備案卷材料,做好聽證準備。38.5大隊相關辦案人員參加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集體討論,答復有關問題,根據局長簽署的審批意見,填寫《行政處分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負責決定的執行。38.6對局案件審理委員會決定不予以處分的,以及已經履行處分決定的,及時結案歸檔,并按要求上報備案。38.7對拒不履行處分決定的,由承辦人員按規定報法規科,并協助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9.平安生產執法鼓勵與約束方法39.1執法工作鼓勵規定建立執法工作鼓勵機制,鼓勵執法人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開工作的積極性。對在執法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奉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執法人員和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那么,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那么,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和集體給予獎勵:(1)忠于職守,積極工作,完成執法任務成績顯著的;(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正,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執法工作中有創造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4)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奉獻的;(5)保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7)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奉獻的;(8)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9)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10)在支隊組織的年度執法質量考評成績突出的;(11)在上級組織的執法監察比武競賽、行政處分案卷點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39.1.4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和集體,除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給予嘉獎、記功等獎勵外,優先向上級推薦平安生產先進個人和集體,在年度公務員考評時優先定為優秀等次,在職務提升時優先考慮。39.2執法責任追究規定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及有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由于主觀原因或者過失原因,導致執法主體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失實、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從而使行政處分錯誤或者有失公正。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那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執法責任追究由監察大隊會同局紀檢組負責進行。有以下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當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1〕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缺乏的;〔3〕適用依據錯誤的;〔4〕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5〕違反法定程序的;〔6〕未按照年度執法工作方案、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7〕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當責任。對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以下情形區分并承當責任:〔1〕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批擅自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按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當責任;〔2〕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辦人提出的意見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以糾正,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當主要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承當次要責任;〔3〕審核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批準人批準該審核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當主要責任,批準人承當次要責任;〔4〕審核人未報請批準人批準而擅自作出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當責任;〔5〕審核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審核人承當責任;〔6〕批準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批準人承當責任;〔7〕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批準人承當責任。集體研究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當主要責任,參與作出決定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分別承當相應的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負責人擅自改變集體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負責人承當全部責任。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主辦人員承當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當次要責任;不能區分主要、次要責任人的,共同承當責任。因執行上級平安監管監察部門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承當責任。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過錯,原辦案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當相應的責任;由于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來正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的過錯,由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當責任。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過錯的,法定技術鑒定部門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當相應的責任。過錯責任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當全部或者局部賠償金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成心或者有重大過失的;(2)越權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3)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4)對舉報、控告或者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5)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6)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過錯的;(7)其他可以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過錯責任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當年獎勵工資,年底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1)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2)因不可抗拒力使過錯危害后果加重的;(3)因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成心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使過錯危害后果加重的;(4)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過錯責任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1)因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過錯的;(2)過錯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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