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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則第一條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保險責任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三)暴風、龍卷風;(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責任免除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二)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三)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五)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八)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九)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十)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十一)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第二十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賠償處理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三)施救費用賠償的計算方式同本條(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第三十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費調整第三十一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合同變更和終止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第三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因被保險機動車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第三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爭議處理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附

則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不定值保險合同: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碰撞: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按規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墜落:指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后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于顛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于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嘯、水災、泥石流、滑坡等災害。玻璃單獨破碎: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前后風擋玻璃和左右車窗玻璃的損壞。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壞,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教練: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的學員,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并有合格教練隨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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