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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技術規程目錄TOC\o"1-2"\h\u1總則 總則1.0.1為貫徹執行國家建筑產業現代化技術政策,規范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工作,加強技術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證質量,制訂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既有鋼結構建筑的改建與拆除,既有鋼結構筑物的改建與拆除可參照執行。1.0.3既有鋼結構建筑的改建與拆除,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規定。

2術語2.0.1既有鋼結構改建reconstructionofexistingsteelstructure根據建筑用途變化,對鋼結構進行的改造建設(包括擴建)以及結構整體遷移重建。2.0.2既有鋼結構拆除dismantlingofexistingsteelstructure根據需要對既有鋼結構建筑進行的拆卸、移除或損毀。2.0.3宏觀檢查macrodetection改造或拆除前對結構整體進行的安全性檢查。2.0.4宏觀評估macroassessment改造或拆除前對結構整體進行的安全性評估。

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1既有鋼結構的改建可分為結構整體外形與規模不變而根據用途變化進行的改造建設;既有鋼結構的擴建可分為結構增層、高度增加、結構平面擴大等類型的建設。3.1.2既有鋼結構改建的范圍,應根據委托方的要求以及結構鑒定結果綜合確定。3.1.3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測與鑒定或評估:1改建前,應根據建筑物的種類,分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GB51008、《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進行檢測與鑒定;2拆除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GB51008,對結構進行整體宏觀檢測以及宏觀評定。3.1.4既有鋼結構改建前,應根據結構鑒定結果制定技術方案,技術方案內容應包括:1結構改建設計方案;2結構改建施工方案,其中應包括施工監測與預警方案;3結構使用維護方案。3.1.5既有鋼結構拆除前,應根據結構宏觀評估結果制定技術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1結構拆除施工方案,其中應包括施工監測與預警方案;2選擇結構拆除施工方法時,宜優先選用保護性綠色拆除方法;3結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4構件、零部件儲存與運輸、回收利用方案。3.1.6既有鋼結構鑒定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構鑒定計算模型應根據結構現場實測數據建立;2結構鑒定計算模型應考慮結構及構件、節點的變形、銹蝕、損傷與缺陷的影響;3結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未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維護不到位出現老化現象時,尚應考慮結構材料性能退化的影響;4結構計算模型簡化應與結構實際構造相符。3.1.7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技術方案,應包括施工過程模擬分析,模擬分析計算模型應包括臨時支承及支撐,且應確定臨時支承的作用方式。3.1.8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應建立實時預警機制,且應進行施工全過程監測與控制。3.1.9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整體方案設計,應符合建筑工程可持續發展理念,施工方案宜采用綠色施工技術。3.1.10改建或擴建后的鋼結構工程質量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的規定進行驗收。3.1.11既有鋼結構改建,應在結構檢測、鑒定后鑒定結論為結構可繼續使用或加固后可繼續使用條件下,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鋼結構改建工程設計。3.1.12既有鋼結構拆除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3.1.13異地重建的既有鋼結構拆除時,應采取措施進行保護性拆除施工,應保證鋼構件無損傷、不破壞。3.2工作內容與程序3.2.1既有鋼結構改建宜分為:結構現狀評估、結構改建設計、結構改建施工和結構使用維護四個階段。3.2.2既有鋼結構拆除宜分為:結構安全性宏觀評估、結構拆除設計與施工、構件儲運和回收利用四個階段。3.2.3既有鋼結構現狀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結構檢測、荷載核定以及結構計算。既有鋼結構宏觀評估應包括:根據宏觀檢測結果與竣工圖紙,對主要構件的安全性估算、結構體系的安全性評估。3.2.4既有鋼結構改建設計內容應包括:原結構設計及竣工文件說明、檢測鑒定文件說明、改建技術設計文件以及改擴建結構施工要求。3.2.5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原結構及其周邊環境概述、施工方案設計、臨時支承與支撐體系設計、施工全過程模擬計算、施工過程監測、預警與控制等。3.2.6既有鋼結構改建后使用維護內容應包括:制定用戶使用手冊、制定定期檢測鑒定制度、制定維護管理方案。3.2.7既有鋼結構拆除后構件儲運與回收利用內容應包括:拆除過程的保護方案、現場存放方案、運輸與保存、再利用方案。3.2.8既有鋼結構改建應制定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可參考圖3.2.8。適合改擴建適合改擴建明確改擴建目的、范圍結構現場檢測與鑒定評估制定改擴建方案設計與施工模擬計算工程改造施工與監測竣工交付提交委托方報告否是圖3.2.8既有鋼結構改擴建工作程序3.2.9既有鋼結構拆除應制定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可參考圖3.2.9。可保護性拆除可保護性拆除明確拆除目的、范圍結構現狀評估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施工模擬計算拆除施工構件儲運與回收利用提交委托方報告否是圖3.2.9既有鋼結構拆除工作程序3.2.10當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現象或工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檢查與分析原因,在明確無安全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

4既有鋼結構改建受力狀態計算4.1一般規定4.1.1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前的受力狀態應按國家現行結構鑒定標準的規定進行計算。4.1.2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前應按下列要求收集資料并考察現狀:1應收集既有鋼結構的原始資料,應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圖紙、竣工圖紙及計算資料等;2已經經過改造的既有鋼結構,尚應收集歷次改造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及計算資料;3應考察現場,應按照收集到的資料核對現場實物現狀,應調查建筑物的實際使用條件及內外環境、查看原檢測鑒定與評定報告中已經發現的問題,并應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4當收集資料不足時,應及時補充調查,補充信息應滿足后續改建或拆除的需要;5當沒有圖紙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時,應先對既有鋼結構進行測量與檢測,并應測繪出工程實測圖紙。4.1.3既有鋼結構當前受力狀態除應進行結構整體計算外,尚應考慮銹蝕、變形、損傷與缺陷影響,進行下列細部計算:1節點連接域板件及連接驗算;2柱腳、支座和預埋件驗算;3既有鋼網架結構橡膠支座、錨栓、螺栓和預埋件驗算;4既有鋼結構基礎應驗算。4.1.4既有鋼結構改建設計的受力狀態應按國家現行結構加固設計標準的規定進行計算。4.1.5既有鋼結構改建后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結構破壞后果嚴重性、結構的重要性確定,改建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由業主與改建設計方按實際情況共同商定。結構改建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局部拆除后的結構受力狀態計算應確保拆除后剩余結構的幾何穩定性,并應按剩余結構與實際荷載建模計算;2建筑用途變化的改建,當主體鋼結構原來的受力體系未改變時,應根據實際荷載變化或局部構件替換等情況,按照加固設計標準建模計算;3擴建工程應優先采用獨立穩定且與既有鋼結構主體分開的結構體系,擴建的新建部分應按照新建結構進行結構計算,既有部分的鋼結構應按照加固設計標準進行建模計算;4當擴建工程的新建鋼結構與既有鋼結構結合成新的受力體系時,應整體建模并考慮擴建實際荷載,并應按照加固設計標準進行建模計算。4.1.6既有鋼結構改建應對改建影響的鋼結構基礎進行驗算,新建部分基礎應按現行結構設計標準計算。4.1.7既有鋼結構改建后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產權人和改建設計單位共同商定;2使用年限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3當為局部改建時,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改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4在鋼結構改建設計文件中,應依據本條規定的原則注明該結構改建后的設計使用年限。4.1.8改建設計文件中應明確結構改建后的用途,在改建設計使用年限內,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得改變改建后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4.2荷載、作用與效應組合4.2.1既有鋼結構上的荷載與作用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對和計算。4.2.2既有鋼結構上的荷載應包括永久荷載、可變荷載、偶然荷載,可按下列規定確定:1永久荷載應包括結構構件、建筑構配件、墻體、門窗、固定設備等自重;2可變荷載應包括樓面、屋面活荷載、樓面、屋面、平臺積灰荷載、吊車荷載、冰、雪荷載、風荷載以及機器設備運轉的動力荷載等;3偶然荷載應包括爆炸、撞擊、洪水、滑坡、泥石流等;4永久荷載應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和要求確定其標準值;。5荷載確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既有結構鑒定標準的規定。4.2.3既有鋼結構的作用應包括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偶然作用,可按下列規定確定:1永久作用應包括預應力、土壓力、水壓力地基變形、支座變形等;2可變作用應包括溫度作用;3偶然作用應包括地震作用。4作用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既有結構鑒定標準的規定。4.2.4當有結構構件表面溫度長期高于150°C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入由溫度產生的附加作用。4.2.5作用效應的分項系數與組合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采用,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改建時,可根據后續不同使用年限具有相同安全概率的原則,對風荷載、雪荷載的荷載分項系數按目標設計使用年限進行折減;2拆除時,可不計算地震作用,對風荷載、雪荷載分項系數按臨時性結構確定。4.2.6既有鋼結構的抗震設防類別和抗震設防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規定確定。結構所在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確定。有特殊要求的既有鋼結構,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專題鑒定。4.2.7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抗震鑒定應按兩個項目分別進行:第一個項目為整體布置與抗震構造措施核查鑒定,第二個項目為多遇地震作用下承載力和結構變形驗算鑒定。對有一定要求的既有鋼結構,同時應包括罕遇地震作用下抗倒塌或抗失效性能分析鑒定。4.2.8既有鋼結構改建的抗震設防類別和抗震設防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規定確定;抗震等級、抗震措施和驗算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的規定確定。4.3改建前受力狀態計算4.3.1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性能與狀態參數應齊全,數據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既有鋼結構的鋼材牌號、焊接材料牌號、連接螺栓等級與連接方式、焊縫型式可根據原圖紙資料并結合場取樣驗證確定;2既有鋼結構的基礎或下部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與模量、鋼筋的強度等級及配筋情況宜通過檢測確定;3大跨空間結構的支座節點狀態應逐個檢測并記錄;4張拉結構應明確其傳力機制,并應檢測記錄主索實際張力;5當工程圖紙資料不全或缺失時,應對結構狀態進行檢測及測繪,監測數據應滿足模型計算需要;6當收集的資料不足時,應及時補充調查或檢測。4.3.2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計算模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構模型的計算簡圖,應符合其實際受力狀態、構造狀況和邊界條件;2結構、構件的尺寸,可根據鑒定報告的建議采用原設計值或實測值,同時宜考慮變形、施工誤差以及缺陷、損傷、腐蝕等的影響;3構件材料的強度設計值應按下列規定取值:1)當結構可靠性鑒定認為原設計文件有效,且未發現結構構件或連接的性能有明顯退化時,可采用原設計值;2)當結構可靠性鑒定認為應重新進行現場檢測時,應按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測,并應確定其標準值。4.3.3剛性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受力狀態,可采用線彈性分析方法計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有關規定;柔性及預應力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受力狀態,可采用非線性分析方法計算;對于大跨度及空間鋼結構,宜進行非線性整體穩定性驗算。4.3.4當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構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溫度、地基變形等作用時,應考慮附加作用效應。4.3.5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9度地區的既有高聳、大跨度和長懸臂鋼結構,改建前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的影響。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和9度地區可分別取既有鋼結構、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10%和20%。4.3.6在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安全性鑒定中,宜對結構受力復雜區域或節點進行精細化數值分析。4.3.7進行既有鋼結構改建前的動力分析時,可根據動力實測結果對結構的初始剛度和阻尼比進行修正。4.3.8既有鋼結構構件及節點的承載安全性評定,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既有結構鑒定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構件應按其承載能力和不適于承載的位移或變形兩個項目,分別評定等級,并應取其中較低等級作為其安全性等級;2節點應按承載能力和構造兩個項目,分別評定等級,并應取其中較低等級作為其安全性等級;3對冷彎薄壁型鋼結構、輕鋼結構以及地處有腐蝕性介質的工業區或高濕、臨海地區的既有鋼結構,除應評定其承載能力和不適于承載的位移或變形等級外,尚應評定不適于承載的銹蝕等級,并應取其中最低等級作為其安全性等級。4.3.9既有鋼結構構件的承載安全性等級評定應符合表4.3.9的規定,節點驗算應包括其板件和連接的驗算。表4.3.9按承載能力評定既有鋼結構構件受力安全性等級構件與節點類別受力安全性等級au級bu級cu級du級主要構件及節點R/(0S)1.00R/(0S)0.95R/(0S)0.90R/(0S)<0.90或當構件連接出現或連接出現脆性斷裂、疲勞開裂或局部失穩變形跡象時一般構件R/(0S)1.00R/(0S)0.90R/(0S)0.85R/(0S)<0.85或當當構件連接出現或連接出現脆性斷裂、疲勞開裂或局部失穩變形跡象時注:表中R和S分別為結構構件的抗力和作用效應;0為結構重要性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和《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確定。4.3.10既有鋼結構構件發生不適于承載的位移或變形的等級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既有桁架、屋架或托架撓度的實測值大于計算跨度的1/400時,應驗算其承載能力,且應按下列原則評級:1)當驗算結果不低于bu級時,可評定為bu級;2)當驗算結果低于bu級時,應根據其實際嚴重程度定為cu級或du級。2當既有桁架頂點側向位移實測值大于桁架高度的1/200時,且有可能發展時,應定為cu級或du級;3其他既有鋼結構受彎構件發生不適于承載的變形的等級評定,應符合表4.3.10的規定。表4.3.10其他既有鋼結構受彎構件不適于承載的變形等級評定檢查項目構件類別cu級或du級撓度主要構件網架屋蓋的短向>ls/250,且可能發展樓蓋的短向>ls/200,且可能發展主梁、托梁>l0/200一般構件其他梁>l0/150檁條梁>l0/100側向彎曲的矢高深梁>l0/400一般實腹梁>l0/350注:表中l0為構件計算跨度;ls/為網架短向計算跨度。4.4改建鋼結構受力分析4.4.1既有鋼結構改建前必須經過結構可靠性鑒定,且可靠性鑒定應確定其可以繼續使用或適合改造加固后使用。4.4.2鋼結構改建加固設計的范圍,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獨立區段確定,也可按指定的結構、構件或連接確定,但均應考慮該結構的整體牢固性;當擴建的鋼結構與既有結構連接一起受力時,應采用擴建后的整體結構模型進行受力分析。4.4.3既有鋼結構改建計算時,既有鋼結構部分的性能與狀態參數可按鑒定結論與改建前檢測采集的數據取值,改建新增部分鋼結構和構件的性能與狀態參數應按新建結構現行標準的規定確定。4.4.4對高溫、化學腐蝕、振動、溫度應力、收縮應力、凍融、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因素引起的原結構損壞,應在改建結構的受力分析中考慮其影響,且應在改建加固設計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對策,并應在設計文件中規定治理和加固順序措施。4.4.5對改建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的鋼結構,應在改建加固設計文件中提出有效的臨時性安全措施,并應要求施工時嚴格執行。4.4.6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9度地區的既有高聳、大跨度和長懸臂鋼結構,改建鋼結構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時,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的影響。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和9度地區可分別取既有鋼結構、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10%和20%。4.4.7在既有鋼結構改建加固設計中,應對鋼結構受力復雜區域或節點進行精細化數值分析。對新舊結合處鋼結構及受力復雜區域或節點分析尚應考慮應力應變疊加或滯后影響。4.4.8進行既有鋼結構改建設計進行動力分析時,對既有的結構部分可根據動力實測結果對結構的初始剛度和阻尼比進行修正,新增的鋼結構初始剛度和阻尼比按現行設計標準取值。4.4.9遇到復雜的改建工程或涉及部分拆除后續擴建時,應對改建加固過程的每個結構與荷載變化工況,分工況分析驗算,并應對結構進行包絡設計。

5既有鋼結構拆除前安全性宏觀評估5.1一般規定5.1.1既有鋼結構拆除前應進行安全性宏觀評估。宏觀評估的內容應包括:材料性能、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結構體系、荷載與作用、整體宏觀安全性評估等,宏觀評估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GB51008的規定。5.1.2安全性宏觀評估前應收集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質檢、驗收、維護或改造等所有相關文件與圖紙,并應對工程建設程序的合法性進行認定。5.1.3當既有鋼結構工程合法合規時,可直接進行拆除前的安全性宏觀評估;對違規、違章工程應協同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專項評估。5.1.4安全性宏觀評估可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1查閱建筑結構檔案資料;2調查建筑結構歷史情況;3勘查現場,調查建筑結構實際狀況、使用條件和環境;4對結構的總體安全性進行宏觀分析。5.1.5現場踏勘應制定相應計劃,內容應包括目的、范圍和內容、人員等。現場踏勘人員宜包括業主、原設計院、檢測鑒定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及相關技術人員,應包括3名及以上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5.1.6宏觀評估應委托具有相同規模鋼結構工程檢測鑒定資質的單位完成。5.1.7拆除項目應通過宏觀評估提交結構現狀安全性宏觀分析報告,并應對后期拆除工作的風險提出建議。5.2材料性能宏觀評估5.2.1既有鋼結構所用材料性能的宏觀評估可從施工圖紙、竣工資料、使用維護資料、既往檢測、加固改造等資料中獲取。5.2.2資料缺失的工程可通過無損檢測結合取樣試驗進行宏觀評定。5.2.3對火災后的鋼結構,宏觀評估應考慮火災對結構材料的不利影響。5.2.4對地震后的鋼結構,宏觀評估應考慮地震對結構材料的不利影響。5.2.5材料性能的宏觀評估應預測材料對后期拆除施工的影響和風險。5.3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宏觀評估5.3.1既有鋼結構構件和節點的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宏觀評估應通過現場踏勘的方法進行。5.3.2踏勘對象應包括承重體系的關鍵構件、關鍵節點、柱腳、支座、預應力錨固點、地基基礎等。5.3.3對鋼構件應估測銹蝕的厚度及范圍;對混凝土構件應估測混凝土酥松、脫落、露筋等程度與范圍。5.3.4對火災后的鋼結構,宏觀評估應考慮火災對結構構件與節點的損壞程度。5.3.5對地震后的鋼結構,宏觀評估應考慮地震對結構構件與節點的損壞程度。5.3.6腐蝕老化狀態與外觀損傷的宏觀評估,應估測結構體系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對后期拆除施工的影響和風險。5.4結構體系宏觀評估5.4.1既有鋼結構結構體系的宏觀評估應通過查閱圖紙、現場踏勘與計算相結合的方法進行。5.4.2結構體系應包括地基基礎、承重主體結構體系、支撐體系、維護結構體系、內部隔墻、樓板體系等。5.4.3結構體系的宏觀評估應包括結構體系的完整性、幾何穩定性、缺陷、其他結構體系的依存關系及其加固改造歷史等,并應考慮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對結構體系的不利影響。5.4.4對火災后的鋼結構,宏觀評估應考慮火災對結構體系的損壞程度。5.4.5對地震后的鋼結構,宏觀評估應考慮地震對結構體系的損壞程度。5.4.6結構體系的宏觀評估應估測結構體系對后期拆除施工的影響和風險。5.5荷載與作用宏觀評估5.5.1荷載與作用的宏觀評估應通過查閱圖紙與現場踏勘相結合的方法進行。5.5.2對荷載與作用的宏觀評估應分別對設計采用的和實際作用的荷載與作用進行評估,并應對比分析其變化對結構的影響。5.5.3結構拆除前安全性估算的荷載與作用應僅考慮結構當前承受的荷載與作用。5.6整體安全性宏觀評估5.6.1整體安全性宏觀評估應依據結構材料性能、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結構體系、荷載與作用等給出宏觀評估結論,可輔助于計算分析,并應形成結構體系現狀安全性宏觀分析報告。5.6.2拆除項目應對拆除過程的風險及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宏觀分析。5.6.3整體安全性宏觀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評估依據、材料性能宏觀評估、腐蝕老化與外觀損傷宏觀評估、結構體系宏觀評估、荷載與作用調查、計算報告(情況復雜時)、結構現狀安全性分析、拆除風險分析、周圍安全與環境影響分析等。5.7拆除前計算分析與承載力評估5.7.1拆除前當遇到下列情況時,應提前對結構當前狀態的節點、構件或結構體系進行計算分析與承載力評估:1當前狀態節點、構件或結構體系與竣工圖紙不符,且影響拆除施工安全;2節點、構件或結構體系腐蝕老化且外觀損傷嚴重,影響拆除施工安全;3節點、構件或結構體系受火災影響嚴重,且影響拆除施工安全;4節點、構件或結構體系受地震影響嚴重,且影響拆除施工安全。5.7.2拆除前的計算分析應滿足下列規定:1計算模型應與節點、構件或結構體體系現狀一致;2荷載與作用可按實際情況取值;3計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規定;4計算參數的取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GB51008的規定。5.7.3拆除前的承載力評估應滿足以下規定:1荷載效應組合可采用標準組合;2結構重要性系數可取1.0;3不考慮地震作用;4對結構體系進行承載力評估時,應同時對結構體系整體承載力、構件承載力及節點承載力進行評估;僅對局部構件進行承載力評估時,應同時對構件及其連接節點進行評估;僅對節點進行承載力評估時,可僅對節點的所有組件進行承載力評估。5.7.4拆除前的承載力評估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保證拆除前后的結構安全。

6既有鋼結構改建施工方案設計6.1一般規定6.1.1鋼結構改建方案應根據結構設計圖紙及結構檢測鑒定報告進行編制。6.1.2鋼結構改建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施工總體部署、拆除方案、加固方案、改建施工技術方案、進度計劃、安全技術措施等。6.1.3當鋼結構改建要求建筑不停運時,應編制針對性的不停運施工保證措施。6.1.4鋼結構改建前應對既有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高、梁柱軸網重新復測。6.1.5確定新增結構基礎承臺施工工藝時,應控制對周邊環境及原結構的影響,并宜制定專項方案。6.1.6鋼結構改建方案應根據現場施工環境制定合理的施工總體部署,宜明確起重設備布置、吊裝路線、構件運輸道路、現場臨時堆場等。6.1.7鋼結構改建施工起重設備的選型,應考慮既有建筑空間限制以及起重設備荷載對既有結構安全的影響。6.1.8鋼結構構件分段除應滿足機械設備起重能力要求外,還應滿足構件場內運輸的要求。6.1.9鋼結構安裝工序應與結構拆除、加固工序相結合,施工作業宜有序進行。6.1.10鋼結構安裝應根據結構特點按照合理順序進行,每一施工步均應形成穩定的空間剛度單元,當結構自身不能形成穩定體系時,應增加臨時支承結構或臨時措施。6.1.11鋼結構安裝過程應考慮既有建筑物樓板、墻、機電管線的影響。6.1.12既有鋼結構改建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的規定。6.1.13鋼結構改建過程中的現場消防安全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的規定。6.2多高層建筑改建施工方案設計6.2.1多高層建筑結構改建施工起重設備宜選用塔吊、汽車吊等定型產品。選用非定型產品作為起重設備時,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經評審后再組織實施。6.2.2起重設備需要附著或支承在結構上時,應得到設計單位的同意,并應進行結構安全驗算。6.2.3多高層建筑結構改建宜自下而上逐層施工,并應針對拆除、加固、新建等工序制定專項施工流程。6.2.4多高層建筑樓板拆除宜采用新增一層、拆除一層或局部拆除的方式,應確保結構改建過程的結構安全。6.2.5多高層建筑結構層間改造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1構件分段應滿足起重設備能力、構件運輸以及層間就位要求;2應根據實際吊裝需求,在既有結構樓板留設一定數量的吊裝孔,在既有結構墻板留設一定數量鋼梁就位孔洞;3鋼結構施工可采用先柱后梁或局部先柱后梁的順序;鋼柱安裝到位后,應及時安裝柱間聯系鋼梁,且應形成節間穩定體系;4鋼樓板及壓型金屬板宜在樓層結構施工完成后安裝。6.2.6多高層結構改建軸網及高程宜根據既有建筑物相對尺寸、樓層標高重新確定。6.2.7鋼柱、鋼梁安裝校正應采用合適的測量儀器和校正工具,安裝誤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的規定。6.3空間結構改建施工方案設計6.3.1空間結構改建應根據新增結構特點、現場施工條件綜合確定安裝方法。6.3.2空間結構改建宜根據平面軸網設置多個施工分區,不同施工分區可同步改建,也可分階段依次改建。6.3.3采用起重設備在結構內部進行改建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起重設備支承于原結構頂板(樓板)時,應進行結構安全驗算,當需要采取結構加固措施時,應得到設計單位同意;2起重設備吊裝工況選擇應滿足既有結構空間限制要求;3改建流程應充分考慮起重設備開行路線、構件運輸路線,應確保起重設備順利退出;4鋼結構吊裝可采用抬吊方式,采用抬吊方式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的相關規定;5改建結構吊裝單元的劃分應考慮結構特點、運輸方式、吊裝設備性能、安裝場地條件等因素。6.3.4空間結構改建應根據結構特點設置臨時支撐體系,并應通過計算分析確定卸載方案和拆除臨時支撐的順序和步驟。6.3.5樓層間新增夾層時,應根據設計要求在完成下層樓層加固驗收合格后再進行新增結構安裝。6.3.6既有結構梁、桁架加固采用焊接作業時,應在卸荷條件下采用合理的焊接工藝。6.3.7既有屋蓋鋼結構拆除改造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確定合理的施工流程及結構在拆除及改建過程中的安全。應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模擬分析。6.3.8空間結構改建中有索(預應力)結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前應對鋼索、錨具及零配件的出廠報告、產品質量保證書、檢測報告以及拉索長度、直徑、品種、規格、色澤、數量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預應力施工;2索(預應力)結構施工張拉前,應由專業預應力施工單位進行全過程施工仿真計算,并應以仿真計算結果為依據確定預應力施工專項方案;3索(預應力)結構施工張拉前,應由監理或相關單位對鋼結構進行階段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允許預應力施工單位進行張拉;4索(預應力)張拉應遵循分階段、分級、對稱、緩慢勻速、同步加載的原則,并宜根據結構和材料具體特點確定超張拉的要求;5索(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宜進行索力和結構變形監測,并宜形成監測報告。6.3.9空間結構外立面改建應注意對原結構外立面的保護,外立面施工可采用搭設外排腳手架作業或登高車施工。6.3.10外立面局部拆除改建時,應對既有結構外立面的整體安全進行分析。6.3.11后置埋件施工時,錨栓應嚴格按照相關工藝實施,應確保與既有結構可靠拉結。6.4高聳結構改建施工方案設計6.4.1高聳鋼結構改建機械設備可選擇地面起重機、塔吊、屋面吊、自制桅桿、攀升吊等。6.4.2高聳鋼結構層間改建可按照本規程第6.2節相關條款要求執行。6.4.3高聳鋼結構頂層新增夾層、設備層、游藝設施等時,宜利用頂層結構布置塔吊、屋面吊進行高空散裝。起重設備附著或支承在結構上時,應得到設計單位同意,并應進行結構安全驗算。6.4.4高聳鋼結構天線桅桿加節施工時,宜采用整體起扳法或攀升吊分節安裝法,施工方法均應進行專項設計計算,并應編制專項方案。6.4.5高聳鋼結構天線桅桿降節施工時,宜采用穿心式液壓千斤頂鋼絞線承重整體下降法。6.4.6高聳鋼結構天線桅桿改造施工應設置合理的垂直登高措施、安全操作平臺、隔離措施。6.4.7高聳鋼結構外立面改建,可采用在頂層設置移動小吊車或吊籃進行構件吊運和拆裝。6.5工業建筑鋼結構改建施工方案設計6.5.1工業建筑鋼結構內部改建施工可按照本規程第6.3.3條相關規定執行。6.5.2利用既有結構柱牛腿、行車梁等加蓋鋼結構時,應在原結構加固完成后進行后續施工。6.5.3改建施工過程中,宜通過增設臨時柱間支撐或穩定纜風繩保證結構臨時穩定。6.5.4新增結構宜采用節間綜合法安裝,在形成空間結構穩定體系后方可擴展安裝后續節間。6.5.5利用既有結構梁、柱、屋蓋設計吊點、并采用卷揚機、電動葫蘆等進行施工時,掛點構造應進行設計計算,并應對原結構承載能力進行計算復核。

7既有鋼結構拆除施工方案設計7.1一般規定7.1.1既有鋼結構拆除工程應編制專項方案,拆除方案應在宏觀評估結果的基礎上參考原結構設計、安裝方案及現場施工環境制定。結構拆除方案的制定,除應滿足本規程要求外,尚應滿足國家現行規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的相關規定。7.1.2結構拆除方案宜以被拆除結構拆除時不倒塌為原則制定,且結構拆除方案應滿足節能、節地、節水和環境保護的要求。7.1.3拆除方案應經評審論證后方可組織實施。7.1.4結構拆除前,應先清理建筑內的水、電、動力管線以及各類設備。7.1.5當拆除后的構件進行重新利用時,宜減少或避免構件在拆除過程中的損傷,并應妥善堆放和運輸。7.1.6拆除施工前,應根據拆除方法進行危險源辨識和安全性評價,且應制定針對性的安全專項措施和管理方案。7.1.7對于僅拆除局部的拆除工程,應對保留部分進行驗算,并應保證其能形成穩定的結構體系;當不能形成穩定的結構體系時,應進行加固。7.1.8拆除施工過程中,當結構或構件的支承條件發生變化時,應進行結構承載力、空間穩定性等結構安全性驗算;當拆除施工時結構不滿足安全承載要求或發生超過方案模擬計算文件確定的變形時,應在拆除施工前進行加固。7.1.9當被拆構件重量較大時,宜采用分段拆除方法。7.1.10軸向尺寸長的豎向構件,在拆除過程中應設置纜風繩等安全措施。7.1.11樓板拆除應遵循“先支撐后拆除,先拆樓板后拆梁,先拆上部樓板后拆下部樓板”的原則,且宜對樓板進行分塊拆除,并應明確分塊拆除順序。7.1.12樓板結構拆除前,應清除樓板下方的墜物。7.1.13拆除施工荷載除應考慮施工機械及施工人員的重量外,還應考慮切割樓板時樓面臨時堆放的重量,臨時堆載應按實際情況取值。7.1.14拆除作業樓板和相鄰樓板下應設置支撐架,支撐架的承載能力應不小于所支撐樓板自重及施工荷載之和的2倍。7.1.15墻板拆除前應搭設腳手架,腳手架應與原結構連接牢固。7.1.16墻板拆除地面應拉設警戒線,并應派專人看護,墻板放倒時必須采用溜繩。7.1.17樓梯的拆除應符合“先拆除踏步板,然后拆除兩端墻體,最后拆除外圍封邊梁”的原則。7.2多高層鋼結構拆除方案設計7.2.1多高層鋼結構拆除方案應遵循“先外后里,先上后下;先附屬、圍護后結構”的原則。7.2.2拆除施工前應制定拆除施工技術文件,拆除施工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1施工組織設計及配套的拆除專項施工方案;2拆除施工安全專項方案;3環境保護專項方案。7.2.3拆除施工過程中,宜對建(構)筑物的傾斜進行實時監測與預警。7.3空間結構拆除方案設計7.3.1空間鋼結構拆除應遵循先維護結構、再檁條等次要桿件、再次水平承重構件、最后拆除豎向承重構件的原則。7.3.2剛性空間鋼結構拆除方法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用,可選用如下方法:1當周邊環境允許且無需保護既有構件時,可采用先整體推倒再地面分解拆除的方法;2當需要保護既有構件時,可采用整體下放、平移、旋轉移位后分段、分片拆除的方法;3當施工現場無大型吊機作業面時,可采用原位高空散拆的方法;4當施工現場具有大型吊機作業面時,可采用原位高空分段或分片拆除的方法。7.3.3柔性空間鋼結構拆除方法除應滿足本規程第7.3.2條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1宜在跨度較大處設置臨時支撐;2應采用分級卸載方式釋放預應力;3拆除預應力索后,應確保結構的穩定性。7.3.4雜交空間結構拆除方法應同時本規程第7.3.2條與第7.3.3條的規定。7.3.5空間鋼結構拆除施工方案應先進行模擬計算,當拆除施工中結構的承載力及穩定性不滿足時,應先對結構薄弱處進行加固。7.3.6被拆除的單元及其吊點,在拆除施工過程中應滿足強度及穩定性要求。7.4高聳結構拆除方案設計7.4.1設備、管線等功能配套設施(不含航標和避雷系統)宜與結構一并拆除,也可先于結構拆除。7.4.2原采用整體起扳法、整體提升(頂升)安裝的塔式結構,宜采用與安裝時的“逆序方法”進行拆除;原采用高空單元或散件安裝的塔式結構,宜采用自上而下、逐單元(逐節)分解的方法進行拆除。7.4.3桅式結構(含檣桿塔)拆除應進行拆除施工全過程模擬驗算,應保證拆除施工各階段結構穩定。7.4.4螺栓連接結構宜進行保護性拆除。拆卸扣緊螺母時,應先擰緊普通六角螺母且應使其與扣緊螺母之間產生間隙;銹蝕螺栓應采用松動劑浸潤后拆卸,當松動無效時,可采用火焰切割。螺栓松動劑的運輸、存儲、使用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7.4.5拆除施工時,應合理選取垂直運輸設備和索具,且宜搭設垂直通道和操作平臺。7.5工業建筑鋼結構拆除方案設計7.5.1工業建筑拆除應遵循“先上后下、對稱進行”、“先圍護后主體”、“先次構件后支撐再主構件”的原則。7.5.2當廠房結構比較復雜時,應對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模擬驗算。7.5.3拆除吊車時,應制定吊車拆除專項方案,并宜避免吊車在拆除過程中的損傷。

8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計算8.1一般規定8.1.1下列既有鋼結構建筑的改建與拆除施工應進行施工過程結構分析:1多高層建筑結構;2柔性空間結構、雜交空間結構或剛性大跨度空間結構;3帶有懸挑樓蓋或懸挑屋蓋的結構;4其他有分析需求的工程結構。8.1.2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結構分析應以原設計文件、檢測鑒定報告、改建與拆除施工方案為依據。8.1.3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需進行調整時,應重新進行施工過程分析。8.1.4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過程中宜進行施工過程監測。施工過程分析結果宜與監測結果對比分析,當發現分析結果與監測結果相差較大時,應修正分析模型重新計算。8.1.5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體結構構件和臨時設施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規定驗算;2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分析應包括對既有鋼結構建筑的抗連續倒塌分析,應避免因某一構件的增加或拆除引起整體結構倒塌;8.1.6改建與拆除施工階段采用的臨時支承結構的高寬比不應大于3.0,并應與周邊既有結構可靠連接。8.1.7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分析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計入溫度作用、地基沉降、風等荷載和作用,并應考慮拆除時的動力響應。8.1.8改建與拆除施工過程分析應考慮原有材料的劣化、新老材料的結合性能等的影響。8.1.9當施工監測數據和預先的施工模擬分析結果比較出現較大偏差且超過預警限值時,應停止施工、分析原因,并應根據分析判斷結果確定是否調整方案和重新計算。8.2改建施工模擬計算8.2.1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施工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既有結構、構件的尺寸確定除應符合本規程第4.3.2條第2款的規定外,對改建部分結構、構件的尺寸可按改建設計文件確定;2既有結構構件材料的強度設計值可按本規程第4.3.2條第3款確定;3驗算結構、構件承載力時,應考慮既有結構在改建時的實際受力狀態,應考慮改建部分應變滯后的特點及改建部分與原結構共同工作的程度;4改建時改變結構傳力路徑或使結構質量增大時,應對相關結構、構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礎進行驗算。8.2.2既有鋼結構改建施工防倒塌計算采用的荷載效應組合應按下式確定:(8.2.2)式中:Sd—荷載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MGk—臨時支架靜荷載效應標準值,取作用于臨時支架上的所有結構、設備等自重效應標準值之和;SQ2k—施工活荷載效應標準值。8.2.3施工過程分析結果與改建結構設計結果有較大差異時,應查明原因,并應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解決方法。8.2.4施工過程結構分析發現構件承載力不足或變形過大時,應調整施工方案或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對結構和構件進行加固。8.3拆除過程施工模擬計算8.3.1既有鋼結構建筑拆除應對施工各階段進行安全性驗算。8.3.2拆除施工過程中的靜荷載應包括:結構自重、附加恒載(地面鋪裝荷載、固定的設備荷載)、幕墻重量等;施工活荷載應包括:臨時堆載、支撐重量、施工機械重量等。荷載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并結合施工進度確定。8.3.3對結構退化嚴重的既有鋼結構建筑,結構分析模型應考慮結構實際退化情況,基本假定應與結構施工狀況相符合。8.3.4應根據工程拆除施工情況選擇分析工況,具體內容宜包括:1施工全過程結構分析;2部分施工過程結構分析;3部分施工過程局部結構分析;4施工臨時加強措施結構分析。8.3.5施工過程結構有限元數值模擬分析,應考慮結構構件拆除、支撐設置和拆除等對結構剛度變化的影響,尚應考慮幾何非線性的影響。8.3.6當結構內力和變形受環境溫度影響較大時,宜計入結構均勻溫度變化作用的影響;特殊需要時,還宜計入日照引起的結構不均勻溫度作用。8.3.7施工過程結構安全性受風荷載影響較明顯時,宜計入風荷載的影響。確定風荷載時,宜考慮建筑物主體實際建造進度、外圍護結構安裝進度等影響。8.3.8施工階段分析模型劃分段數應結合工程設計文件、分析精度需要、分析效率、施工方案綜合確定。8.3.9當拆除至結構重心時,應進行抗傾覆驗算。當抗傾覆力矩小于傾覆力矩的1.2倍時,應增加配重、降低重心或設置附加約束。9施工過程監測與控制9.1一般規定9.1.1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方案交付施工時,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詳細交底,施工單位應校核施工設計文件。對需要監測的結構施工,方案設計階段應提出監測要求。監測前,監測單位應根據監測要求和監測目的,結合工程結構特點、現場及周邊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監測方案,并應報相關單位審批。9.1.2下列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的監測方案應進行專門論證:1甲類或復雜的乙類抗震設防類別的高層與高聳結構、大跨空間結構;2發生嚴重事故,經檢測、處理與評估后改建或拆除的工程結構;3監測方案復雜或其他需要論證的工程結構;4設計文件有要求的工程結構。9.1.3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施工監測應結合施工過程模擬分析結果設定監測參數預警值,監測參數預警值應滿足設計及被監測對象的控制要求。9.1.4結構監測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結合工程特點、場地和環境條件以及監測的目的、內容和參數等進行設計;2監測系統宜包括傳感器、數據采集、數據傳輸、數據管理、結構狀態評估以及安全預警等子系統,并應具有完整的傳感、數據采集與傳輸、存儲與處理、預警以及狀態評估等功能;3監測系統應穩定可靠、技術先進、方案可行、經濟合理、便于操作和維護,且應考慮長遠規劃編制監測系統操作指南。9.1.5監測設備與儀器應通過計量標定,采集及傳輸設備性能應滿足工程監測需要。監測期間,應對監測設施采取保護和維護措施,未經監測實施單位許可,不得改變測點或損壞傳感器電纜采集儀等監測設備。9.1.6監測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行業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9.2施工監測設備與監測方法9.2.1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施工用監測設備,應根據結構施工技術方案、傳感器特點、監測系統數據采集與傳輸方式等因素與要求選用。9.2.2鋼結構應變傳感器可采用應變片、光纖光柵傳感器、振弦式傳感器等,應變傳感器布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傳感器用于測量鋼構件某一方向應力變化時,傳感器軸線應平行于應力測量方向;2傳感器應固定在鋼構件表面;3采用應變片時,粘結劑應滿足電絕緣性好、化學性質穩定、工藝性能良好、蠕變小、粘貼強度高、溫度與濕度影響小的要求;4采用光纖光柵傳感器時,光纖彎折不宜太大;5安裝時應有保護傳感器及其信號線不受損壞的措施。9.2.3鋼結構位移或變形測量儀器可采用水準儀、經緯儀、激光測距儀、全站儀等,傳感器的布置宜根據施工模擬分析結果初步確定,施工過程中可根據監測需要調整變更。9.2.4鋼結構振動監測可采用頻率合適的加速度傳感器,并宜根據施工模擬分析結果及所要監測的振型數確定傳感器的相關指標和安裝位置。9.2.5鋼結構施工現場風環境監測可參用風壓傳感器和風速風向儀。風壓傳感器可采用電阻應變片壓力傳感器、電感式壓力傳感器、電容式壓力傳感器、光纖壓力傳感器、壓阻式壓力傳感器;風速風向傳感器可采用機械式風速儀、螺旋槳式風速風向儀、超聲風速儀等。9.2.6鋼結構施工現場溫度監測可采用熱電偶溫度傳感器、熱敏電阻溫度傳感器和光纖光柵傳感器,并宜根據施工模擬分析結果確定監測范圍和位置。9.2.7鋼結構施工過程索力監測可采用壓力表測定法、壓力傳感器測定法,并宜根據施工模擬分析結果和施工進程調整監測數量與位置。9.2.8監測數據采集系統可包括信號發射裝置、信號傳輸設備、信號接收裝置,數據采集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采集設備的性能應與對應傳感器性能匹配,并應滿足被測物理量的要求;2采集設備與傳感器之間應有明確的拓撲關系,可根據工程特點與現場條件選擇數據集模式;3采集設備宜對信號有放大、濾波、去噪、隔離等預處理功能,對信號強度量級有較大差異的不同信號,應嚴格進行采集前的信號隔離;4采集設備不應設置在潮濕、有靜電和磁場環境之中,信號采集儀應有不間斷電源保障。9.3施工過程監測參數與測點布置9.3.1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施工監測內容應包括:結構環境監測、結構荷載監測與結構響應監測,具體監測參數可包括:結構溫度、風荷載、結構變形、結構應變、支座反力和結構振動監測。變形監測可包括基礎沉降監測、豎向變形監測及水平變形監測、角位移監測、支座變形監測等。9.3.2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施工中的監測參數可分為靜力參數與動力參數,監測參數的選擇,應滿足對結構狀態進行預警及評價的要求,可根據下列分類確定:1施工過程中靜力監測參數可包括:最大應力、最大變形、變化率最大的應力和變形、變化最大的支座反力、索力、溫度及風荷載;2施工過程中動力監測參數可包括:結構振動頻率、結構最大位移、特征動力變形、振動加速度、構件最大應力、溫度及風荷載。9.3.3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施工安全監測,宜重點監測下列構件和節點:1應力變化顯著或應力水平較高的構件;2變形顯著的構件或節點;3承受較大施工荷載的構件或節點;4控制幾何位形的關鍵節點;5能反映結構內力及變形關鍵特征的其他重要受力構件或節點。9.3.4施工過程應變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測點位置應根據施工模擬計算確定,并應位于特征位置構件、轉換部位構件、受力較大構件、受力復雜構件、應力較大及受力不利構件、施工過程中內力變化較大構件及受力較大的支座部位;2測試截面和測點位置應能反映構件的實際受力狀況;3應變傳感器的數量、布置方向及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1)對受彎構件,應在彎矩最大截面上沿截面高度布置測點,每個截面不應少于2個;當需要測量沿截面高度的應力分布規律時,測點數不應少于5個,對于雙向受彎構件,構件截面邊緣布置的測點不應少于4個;2)對軸心受力構件,應在構件量測截面兩側或四周沿軸線方向相對布置測點,每個截面不應少于2個;3)對受扭構件,應在構件量測截面兩長邊方向側面對應部位布置與扭轉軸線成45o方向的測點;4)對復雜受力構件,可通過布設應變片量測各應變計的應變值計算監測截面的主應力大小和方向;5)應變計安裝偏離監測截面位置不應大于30mm,應變計角度安裝偏差不應大于2o。9.3.5施工過程結構變形或位移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測點應布置在能反映結構變形特征的部位、結構變形較顯著或敏感的關鍵點、對位移有限制要求的部位、施工過程中變形較大并需控制幾何位形的部位以及對結構安全性影響突出的特征構件部位,測點應布局合理、觀測方便,標志設置應牢固且易于保存;2基準點應埋設在變形區以外,點位應穩定、安全、可靠;3大跨結構的支座、跨中及跨間的豎向變形監測點間距宜不大于30m,且不應少于5個點,長懸臂結構的支座及懸挑端點等豎向變形監測點間距宜不大于10m。9.3.6施工過程結構振動測點應位于結構振動敏感部位及對結構振動有限制要求的部位,且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采用模態保證準則、模態矩陣的奇異值比準則、平均模態動能準則、Fisher信息陣、模態可視化程度及表征最小二乘法準則進行計算時,應能使計算結果盡可能大;2傳感器可基于模態動能法、特征向量乘積法、原點留數法、有效獨立法、改進的MinMAC法、QR分解法以及特征值靈敏度法的要求進行布置;3振動頻率法測量索力的傳感器布設位置距索端距離不應小于0.17倍索長。9.3.7施工過程環境及構件溫度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溫度監測測點應布置在溫度梯度變化較大的位置,且應對稱、均勻;2大氣溫度儀可與風速儀一并安裝在結構表面,并應直接置于大氣中;3相對獨立空間應設置1~3個點,面積或跨度較大以及結構構件應力及變形受環境溫度影響大的區域,應增加測點。4監測整個結構溫度場分布和不同部位結構溫度與環境溫度對應關系時,測點應覆蓋整個結構區域。5結構溫度監測傳感器應布置于結構特征斷面,且應沿四面和高程均勻分布,也可布設在構件內部或表面,當日照引起結構溫差較大時,應在結構迎光面和背光面分別設置傳感器;6監測高層結構梯度溫度時,應在結構受陽光直射面和相對的結構背面以及結構內部沿結構高度布置測點,結構同一水平面上測點不應少于3個;7高層建筑環境溫度監測時,應將測點布置在離地面或樓面1.5m高度空氣流通的百葉窗內,結構內溫度測點可布置在結構內壁便于維修維護的部位,可按對角線或梅花式均勻布點,應避開門窗通風口。9.3.8施工過程環境風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風荷載監測應將風速儀安裝在結構頂面的專設支架上,當需要監測風壓在結構表面分布時,可在結構表面上設風壓盒;2風速儀應安裝在工程結構繞流影響區域之外,當需要獲取平均風速和風向、且施工過程中結構頂部不易安裝監測桅桿時,可將風速儀安裝在高于結構頂面的施工塔吊頂部。9.3.9監測周期宜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周期宜根據結構類型、施工方案和設計文件要求,并結合工程結構變形特征、監測精度和工程地質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可以結構完全失效為目標確定監測周期;2停工時和復工時應分別進行一次監測;3監測數據達到預警值或發生變形異常、極端天氣狀況或周圍環境較大變化等情況時,應增加監測次數。9.4監測數據分析與處理9.4.1監測數據應進行處理分析,關鍵性數據宜實時進行分析判斷,異常數據應及時進行核查確認。9.4.2鋼結構監測數據處理工作應包括監測數據采集、監測數據傳輸、數據庫管理以及對監測全過程采集數據的分析,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數據采集應包括監測軟硬件的設計與開發及數據采集制度的設計。數據采集與傳輸的軟硬件設計與選型應滿足傳感器的監測要求,數據采集制度應包括數據采集方式、觸發預警值和采樣頻率的設計。2數據傳輸可采用人工間隔一定時間直接讀取,宜利用現代網絡傳輸技術進行自動無線或有線傳輸。3數據處理應能糾正或剔除異常數據,數據處理應具有標準化讀寫接口,應考慮數據的結構化、安全性、共享性以及使用的友好性和便捷性。9.4.3監測數據采樣頻率應能反映被監測結構的行為和狀態,并應滿足結構監測數據的應用條件。監測數據采集應符合下列要求:1數據采樣時間應有足夠長度,當測點較多而傳感器數量不足時,可分批測試,每批測試應至少保留一個共同的參考點;2當數據需要進行相關分析(含模態分析)時,所有相關數據應同步采集,否則,可選擇偽同步采集或異步采集。9.4.4監測數據傳輸可采用基于信號的同步技術或基于時間的同步技術的有線傳輸和無線傳輸。監測數據傳輸應符合下列要求:1數據傳輸系統選擇同步傳輸時,應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傳感器間距離、工程各階段特征及工程現場地形條件等因素選擇同步技術;2數據傳輸系統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并綜合考慮數據傳輸距離、工程各階段特征和工程現場地形條件、網絡覆蓋狀況、已有的通信設施等因素選取數據傳輸方式;3采用有線傳輸時,宜利用監測系統已有網絡結合現場情況制定方案;4采用無線傳輸時,應根據工程現場營運的網絡和現場實際情況選擇無線傳輸方式;5數據傳輸系統中應設計數據備份機制。9.4.5監測數據庫設計應遵循數據庫系統的可靠性、先進性、開放性、可擴展性、標準性和經濟性的基本原則,并應保證數據的共享性、數據結構的整體性、數據庫系統與應用系統的統一性。9.4.6監測數據的分析應能夠正確判斷異常數據產生的原因,且應能夠剔除由監測系統自身引起的異常數據。9.4.7監測數據采集過程中應排除現場環境干擾。9.4.8缺失監測數據處理可采用直接刪除法、插補方法和基于數據模型的預測方法。9.5施工過程控制9.5.1施工過程結構分析結果與監測結果進行對比時,宜采用荷載標準組合效應,當溫度影響較為顯著時,應計入溫度作用的影響。9.5.2對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中需進行監測控制的構件或節點,應結合施工過程結構分析,提供與監測周期、監測內容相一致的計算分析結果,并宜根據安全控制與質量控制的不同目標,按“分區、分級、分階段”的原則設置預警,且應提出相應的控制限值要求和不同重要程度的預警值。預警值應滿足相關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9.5.3發生以下情況時,宜進行施工過程預警:1變形、應力監測值接近限值或設計要求時;2當監測結果達到施工過程分析結果的40%或以上時;3當施工期間結構可能承受較大的荷載或作用時。9.5.4施工預警值可依據設計要求、施工過程結構分析結果確定或按下列規定確定:1應力預警可按照構件承載能力設定為三級,可分別取構件承載力設計值的50%、70%、90%;2變形預警值可按設計要求或規范限值要求設定為三級,可分別取規定限值的50%、70%、90%;3結構安全預警可按施工過程安全性分析結果設定,可取理論分析結果的80%。

10安全管理與文明施工10.1一般規定10.1.1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且應有記錄并簽字確認。10.1.2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完成對影響范圍內的管線、設施和樹木等的遷移工作,對確需保留的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10.1.3拆除工程施工應劃定警戒安全區域。警戒區的安全距離宜大于擬拆除物地面到其最高拆除高度的距離,當施工現場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10.1.4應按照當地有關標準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封閉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10.1.5占道施工應制定交通疏導方案,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10.1.6拆除施工應根據結構形式與其受力特性、拆除過程中受力體系轉換特點等,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對局部拆除影響結構安全的應先加固后拆除。10.1.7進行有限空間拆除作業前,應先檢測施工區域合格并保持空氣流通后方可進行施工,應防止火災、爆炸、中毒、坍塌等事故。應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嚴禁采用純氧通風換氣和無人監護情況下獨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作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以及工程所在地有關規定。10.1.8垃圾車輛應封閉或覆蓋,出入現場時應有專人指揮。作業時間應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10.1.9對地下的各類管線,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標識。對水、電、氣的檢查井、污水井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10.1.10拆除工程施工時,應有防止揚塵和降低噪聲的措施。10.1.11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動火管理制度。必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后,方可在指定時間、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后方可離開作業地點。10.1.12拆除施工遇到有易燃、可燃物時,嚴禁明火作業。10.2人工拆除安全管理10.2.1作業平臺或支架應穩固可靠,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平臺或支架宜采用沖孔板等腳手架搭設,且應隨拆除進程同步拆除。10.2.2人員通道及轉運通道應安全牢固,寬度及防護措施應滿足施工要求。10.2.3拆除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登高作業應系好安全帶,并確保掛點牢靠。10.2.4拆除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發現不穩定狀態或趨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緊急避險措施。10.3機械拆除安全管理10.3.1多臺拆除機械作業時,不得上下立體交叉作業;兩臺拆除機械平行作業時,兩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拆除機械有效操作半徑的2倍。10.3.2當機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時,人員與機械不得在同一作業面上同時作業。10.3.3采用起重設備輔助拆除大型構件時,必須采用吊索具將構件鎖定牢固,宜優先采用焊接臨時吊耳方式吊掛,且應在掛吊穩定后方可進行連接節點拆解。當不能保證被拆構件穩定時,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拆除構件處于穩定狀態。10.3.4拆除房屋鋼結構時,應先拆除屋面結構和外墻,再自上而下、逐層、逐跨拆除壓型鋼樓板、鋼次梁、鋼主梁和鋼立柱。對于拆除過程中需要進行吊裝拆除的部分,應明確吊點位置,拆除過程中應避免堆放荷載集中。10.4安全防護管理10.4.1人工拆除作業人員及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配備防塵口罩、專用眼鏡、耳罩、防滑鞋、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勞動保護設施;機械拆除操作人員必須配備耳罩等勞動保護設施。10.4.2拆除作業時,拆除作業范圍內應設置警戒線,警戒區域應派專人值守,嚴禁無關人員靠近或進入警戒區域內。10.4.3采取人工拆除、機械拆除作業時,應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在擬拆除物與保留物之間搭設雙排腳手架或隔離腳手架,并應滿掛密目安全網或彩條布。腳手架的構造應符合現行規范標準的要求。腳手架搭設完成后,應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0.4.4每班作業完成后或每天拆除作業結束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面進行檢查,對散落在建筑物臨邊以及腳手板上的建筑廢棄物及時運輸清理。10.5資源化利用10.5.1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或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廢棄物的處置應遵循減量化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拆下的建筑廢棄物進行性能評估,并應依據評估結果分為整體再利用和原料化后再生利用兩種類型;2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筑廢棄物臨時堆場,應合理規劃施工流程,拆除施工與拆除后構配件的性能評估應同時進行;3整體再利用構件的堆放存儲、性能修復與節點改造等處理工作宜在工廠進行。10.5.2對需整體再利用的舊構件可進行剩余性能評估,并應依據現有維護技術評估構件修復或加固成本,當整體再利用綜合成本高于鋼構件的制造時,不宜再利用。10.5.3對性能優、修復或加固成本相對重新制造成本更低的舊鋼構件,宜再利用,再利用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評估構件尺寸規格、殘余變形、材料性能、局部損傷狀況后,應建立出入庫制度,并應歸檔納入再利用構件信息庫;2鋼構件在修復或加固后,宜及時更新表面涂層,且應及時存儲;3局部可整體再利用的鋼結構單元,在修復或加固前,應依據原有信息分類、編號。10.5.4不宜再利用的廢鋼構件應采用再生利用方式處置。10.5.5建筑廢棄物的循環再生利用應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附錄A既有鋼結構建筑荷載標準值的確定方法A.0.1既有鋼結構的荷載標準值取值,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外,尚應遵守本規程附錄的規定。A.0.2既有鋼結構和構件自重的標準值,應根據構件和連接的實測尺寸,按材料或構件單位自重的標準值計算確定。對難以實測的某些連接構造的尺寸,允許按結構詳圖估算。A.0.3常用材料和構件的單位自重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采用。當該規范的規定值有上、下限時,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當荷載效應對結構不利時,取上限值;2當荷載效應對結構有利(如驗算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時,取下限值。A.0.4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材料和構件的自重標準值應按現場抽樣稱量確定:1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尚無規定;2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或構件,如現場制作的保溫材料、混凝土薄壁構件等;3有理由懷疑材料或構件自重的原設計采用值與實際情況有顯著出入。A.0.5現場抽樣檢測材料或構件自重的試樣數量,不應少于5個。當按檢測的結果確定材料或構件自重的標準值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1當其效應對結構不利時 (A.0.5–1)式中:gk,sup—材料或構件自重的標準值;mg—試樣稱量結果的平均值;sg—試樣稱量結果的標準差;n—試樣數量;t—考慮抽樣數量影響的計算系數,按表A.0.5采用。2當其效應對結構有利時 (A.0.5–2)表A.0.5計算系數t值nt值nt值nt值nt值52.1381.89151.76301.7062.0291.86201.73401.6871.94101.80251.71≥601.67A.0.6對非結構的構、配件,或對支座沉降有影響的構件,當其自重效應對結構有利時,應取其自重標準值gk,sup=0。

附錄B按檢測結果確定構件材料強度標準值的方法B.0.1當需從既有鋼結構中取樣檢測某種構件的材料性能時,除應按該種材料結構現行檢測標準的規定選擇適用的檢測方法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受檢構件應隨機地選自同一總體(同批);2在受檢構件上選擇的檢測強度部位應不影響該構件承載;3當按檢測結果推定每一受檢構件材料強度值(單個構件的強度推定值)時,應符合該現行檢測方法的規定。B.0.2當按檢測結果確定構件材料強度的標準值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受檢構件僅2個~4個,且檢測結果僅用于鑒定這些構件時,可取受檢構件強度推定值中的最低值作為材料強度標準值。2當受檢構件數量(n)不少于5個,且檢測結果用于鑒定一種構件集時,應按下式確定其強度標準值:fk=mf-ks(B.0.2)式中:fk—構件材料強度的標準值;mf—按n個構件算得的材料強度均值;s—按n個構件算得的材料強度標準差;k—與α、γ和n有關的材料標準強度計算系數,可由表B.0.2查得;α—確定材料強度標準值所取的概率分布下分位數,可取α=0.05;γ—檢測所取的置信水平,對鋼材,可取γ=0.90。表B.0.2計算系數k值nk值nk值nk值nk值53.40092.650182.249352.04163.092102.568202.208402.01072.894122.448252.132451.98682.754152.329302.080501.965B.0.3當按n個受檢構件材料強度標準差算得的變差系數(變異系數)大于0.10時,不宜直接按本規程式(B.0.2)計算構件材料的強度標準值,而應先檢查導致離散性增大的原因。當查明系混入不同總體的樣本所致時,宜分別進行統計,并分別按本規程式(B.0.2)確定其強度標準值。

既有鋼結構建筑改建與拆除技術規程總則1.0.1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國家基礎設施建設不斷發展變化,有些早年建造的鋼結構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功能或用途已難以滿足現代社會生活或工業化應用的需要,因此,需要對一些老舊鋼結構建筑或構筑物進行改造甚至拆除,以滿足新的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目前,針對既有老舊結構的改造與拆除,我國已頒布的標準《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城市梁橋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CJJ248-2016,但均不適用于既有鋼結構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改造與拆除施工,而我國尚沒有關于既有鋼結構拆除的施工技術標準,在實際鋼結構改建與拆除施工中沒有標準可遵循,無法規范拆除施工作業,已導致鋼結構改建與拆除事故發生,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了填補我國關于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技術標準的空白,規范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施工,為安全、經濟、合理的改造與保護性拆除既有鋼結構提供技術保障,編制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的適用范圍為既有鋼結構建筑的改建與拆除,由于既有鋼結構筑物的體系與構造與鋼結構建筑類似,因此,本規程的技術條文也適用于既有鋼結構筑物的改建與拆除。1.0.3由于既有鋼結構建筑中也包含混凝土或磚混結構部分子結構,因此,結構整體改建或拆除時,相應的混凝土或磚混結構部分子結構應遵循相應的技術規程或標準,同時還應符合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規定。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1既有鋼結構改建屬于在原建筑基礎上,不增加或改變外圍尺寸的改造和建設,原建筑的規模和尺寸均不改變,在原結構內增加新的樓層,也屬于改建。而既有鋼結構的擴建,意味著原建筑外圍尺寸的增大或變化,即結構的規模、體量將在重新建設中發生變化。3.1.3為了保證既有鋼結構改建與拆除施工安全,在改建與拆除施工前均要求進行既有鋼結構的檢測與鑒定或評估。對于鋼結構拆除施工,要求保證拆除前結構安全,特別要求結構在拆除過程中不倒塌,為此,就需要對結構進行拆除前的安全性宏觀評估。目前,我國涉及既有鋼結構監測、鑒定與性能評定的標準主要包括:《高聳與復雜鋼結構檢測與鑒定標準》GB51008、《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這些標準是既有鋼結構可靠性鑒定的依據。3.1.4~3.1.5既有鋼結構的改建與拆除前,均要求必須預先制定技術方案,且方案內容應齊全,以保證施工安全、經濟、合理、可行。對于拆除后可回收利用的鋼構件,還需要增加回收利用方案。3.1.6既有鋼結構鑒定計算,應根據國家現行檢測鑒定標準的要求建立計算模型,鑒定計算模型應考慮結構的實際狀態,包括缺陷、損傷、變形等。3.1.7與新建鋼結構施工模擬分析相同,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技術方案中,也應包括臨時支承及支撐的設置與計算,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中臨時支承是后置的,起作用施加方式與大小應準確計算。3.1.8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施工也應建立全過程監測與實時預警機制,以保證施工過程安全。3.1.9既有鋼結構改建或拆除方案宜采用綠色施工技術。特別是異地搬遷的結構或拆除后可再利用的構件,應采用保護性拆除施工技術,以保護構件拆除過程中不受損傷,提高利用率。符合國家建筑工程可持續發展戰略。3.1.11既有鋼結構改建的前提是結構本身安全且可繼續使用,而得到這個結論的手段是檢測鑒定,因此,既有鋼結構改建前,必須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既有結構的檢測鑒定,且鑒定結果應該是可以進行改建。3.1.12既有鋼結構拆除屬于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范疇,為了保證施工安全,避免發生工程事故,既有鋼結構拆除方案應組織專家評審,只有評審通過的方案,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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