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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保險行業代理人崗位職責說明書資料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本人改正或者刪除。學習目標學習目標經過本章的學習,你應該達到以下目標:1.掌握保險代理人的涵義2.了解中國保險代理人的分類;3.熟悉中國保險代理機構的概念、資格條件、業務范圍;4.了解中國兼業保險代理人、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從業資格、業務范圍、和執業管理;◆學習目標◆第一節保險代理人的涵義◆第二節保險代理機構◆典型案例◆本章小結◆主要名詞◆本章自測題第一章保險代理人概述第一節保險代理人的涵義一.保險代理人的界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種,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中保險人的授權,代為銷售保險單、收取保險費等。保險代理制度的作用:第一,有利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發展保險代理能夠彌補保險公司營業網點少、展業人員不足的缺點,擴大保險承保范圍,滿足社會保險需求,從而促進保險業務的發展。第二,保險兼業代理有利于發揮行業和個人優勢,改進保險服務。保險兼業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如熟悉某些客戶的行業技術,在某個特定的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業務背景,在當地公眾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響等。第三,保險代理有利于保險公司節約經營成本。保險公司可經過較低的代理費用支出,能獲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險業務,這對于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保險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1.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調整的行為。由于保險代理人是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因此保險代理人必須按照保險法及有關規定從事代理行為。保險代理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作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保險代理人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表現在:(1)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2)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做獨立的意思表示;(3)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確立、變更或終止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意義;(4)經過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視為保險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后果由保險人承擔。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于保險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于保險人的委托授權,屬于委托代理。委托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于委托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應具備買方、賣方、中間人三個要素。保險代理作為保險中介的重要形式,是溝通保險雙方關系的橋梁,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區別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雖然同屬保險中介,但具有明顯的區別。1.委托人不同。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辦理保險業務;保險經紀人則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為投保人提供各種保險咨詢服務、進行風險評估、選擇保險公司、選擇保險產品等。2.代理權限不同。保險代理人一般是代理銷售保險人授權的保險產品;保險經紀人則接受投保人的委托,為其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條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服務。3.收入來源不同。保險代理人按照保險代理合同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業績從保險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續費收入;保險經紀人則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險公司投保并從保險人那里取得傭金,同時投保人也根據其服務,給予一定的報酬。4.法律地位不同。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表,其代理行為均視為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險經紀人則是投保人的代表,其疏忽、過失等行為給保險人及投保人造成的損失,應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二、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一)保險代理人的權利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代理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二)保險代理人的義務1.誠實和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于保險人的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承擔著保險人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而且,保險代理人的誠信原則應反映在保險代理活動的全過程中。一方面,保險代理人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保險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內容及其含義,特別是免責條款的內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另一方面,保險代理人也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所反映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風險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2.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受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能夠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立即上交保險人或按合同規定的方式轉賬上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另外,對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付的義務。3.維護保險人權益的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三、中國保險代理人的種類當前中國保險市場上的保險代理人—主要有保險代理機構、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三類。(—)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町證,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包括介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種。(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三)個人保險代理人個人保險代理人是以個人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為其銷售保險產品的個人。當前,中國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全國保費收入的1/3以上中國保險業特別是壽險業的重要銷售渠道。個人從事保險代理、伙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品行良好,適合從事保險代理工作。5.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同。6.取得所代理保險公司核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第二節、保險代理機構一.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一)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1.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根據中國《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能夠采取的組織形式有: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條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首先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另外,還需在以下幾個方面符合管理規定的要求:(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2)具有符合《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3)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兩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員工總數的1/2;(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件設施;(7)至少取得1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3.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托書》;(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人賬原始憑證復印件;(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9)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11)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12)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和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4.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設立。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后的一定時間,在具備一定條件后能夠向監管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1)設立的條件。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能夠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②內控制度健全;③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④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⑤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能夠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另外,每申請增設1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上述規定的增資后額度的,能夠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2)申請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①《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②董事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③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④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⑤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⑥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⑦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⑧經營場所證明文件;⑨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人賬原始憑證復印們:。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中國保監會能夠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準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頒發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5.保險代理機構的開業。經過一定時間的籌建,經保險監管機關驗收合格后,即可批準保險代理機構開業。保險代理機構開業的條件包括:(1)取得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2)辦理工商登記并公告。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3)交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交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機構交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交存。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形式交存。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交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理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二)保險代理機構的變更和終止1.保險代理機構的變更。根據中國《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變更組織形式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正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名稱變更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2.保險代理機構的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1)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2)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3)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4)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5)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它情形。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二、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制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合伙制保險代理機構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一)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五個方面:學歷要求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業資格要求必須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從業經歷要求必須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可是,具有金融保險工作以上經歷的人員,能夠不受學歷的限制;具有企業管理工作3年以上經歷的人員,不必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代理機構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二)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禁止性條件根據中國《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6.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期限未屆滿的。7.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8.因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未逾5年的。9.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它情形。三、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一)保險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能夠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業務。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具體代理權限在前款所列范圍內由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二)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管理根據中國《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管理內容主要包括:1.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者除外。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循被代理保險公司規定的業務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險公司對其委托的保險業務的指導、監督、核查。3.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開設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不得挪用代收保險費賬戶的資金或者坐扣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會計賬戶上應當以被代理保險公司為單位,對代收保險費進行明細反映。保險十℃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期限內將代收保險費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4.保險合同中包含責任免除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它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5.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客戶告知書應當包括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代理權限、聯系方式、法律責任以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項。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業務人員開展業務,應當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并按客戶要求說明代理手續費的收取方式和比例。6.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7.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保險公司名稱和代理險種;保險費的代收時間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時間;保險代理手續費金額和收取時間;其它重要業務信息。8.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滿足本規定關于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業務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險公司對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業務檔案管理、業務培訓有更高要求的,應當按照被代理保險公司的要求執行。9.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代理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險費,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10.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四、保險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在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機構雖然對保險合同不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但由于其經營行為(如故意欺騙被保險人)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必須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的要求主要有:(一)報送有關報告、報表和資料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和資料。例如,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監管報表。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情況的報告,說明代收保險費賬戶設置、實際交付、賬面余額等情況。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財務及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計,并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等財務報表。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能夠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電子數據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信息技術標準。(二)交付監管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三)接受中國保監會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能夠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四)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中國保監會應當提前5日向被檢查的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發出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時間、檢查人員名單以及檢查要求等。檢查通知書能夠提前以傳真形式發給被檢查的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正式件在檢查時出示;檢查人員檢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也能夠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直接進行現場檢查。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現場檢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內容:1.機構設立審批手續、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2.資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3.保證金是否足額提取,是否違規動用。4.業務經營是否合法合規。5.財務狀況是否良好。6.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7.內控制度是否完善。8.任用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9.是否全面履行管理業務人員執業活動的職責。10.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11.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12.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它事項。五、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業務人員,離開該機構后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經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行為的投資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有關投資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所申請事項,并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因客觀情況,許可決定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或者不能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罰款。<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代理機構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未經批準變更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交存保證金或未經批準動用保證金,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能夠限制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保險代理機構未經批準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未經批準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或使用過期或者失效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對該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后,未按本規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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