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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投資法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國際投資概述
一、國際投資的概念
投資:預期的產出
國際投資:資本的跨國流動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和本國的海外投資為什么要鼓勵海外投資?
二、國際投資的類型1.按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或官方)投資和國際私人(或企業)投資
2.以時間長短為標準分類: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3.按投資形式與性質:可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國際直接投資ForeignDirectInvestment,FDI
以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為核心,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投資活動直接投資的特征:
(1)企業經營管理權和控制權(2)運用的是現實資本(3)其收益是利潤(4)生產周期長,流動性小國際間接投資ForeignIndirectInvestment,FII
包括國際信貸投資和國際證券投資間接投資的特征:(1)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不享有企業的控制權或支配權(2)運用的是虛擬資本(3)以其債券利息或股票股息為目的(4)流動性大
三、投資環境(一)投資環境的概念
在投資的一定區域內對投資所要求的目標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的一切外部條件和因素。
國際投資環境:包括一定區域內自然的、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制的、文化教育的、科學技術的、基礎設施、服務和民族意識、人民心理、風俗習慣、歷史傳統、風尚等各種條件和因素在內的一個綜合體系
(二)投資環境的分類1.物質環境(1)自然資源(2)自然環境(3)基礎設施2.社會環境(1)政治環境(2)法制環境(3)經濟環境(4)社會條件(5)意識環境
(三)法制環境是國際投資的決定性因素1.國際經濟法包括國際投資公約和慣例、母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鼓勵和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融資法、國際稅法等
2.各東道國的法制環境其一,法律的完整性。其二,法制的穩定性。其三,執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第二節國際投資法概述
一、國際投資法的概念國際投資法是調整私人跨國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和特點(一)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1.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2.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3.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4.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二)國際投資法的特點1.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即自然人、法人和民間組織、企業團體的海外投資2.僅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即不包括國際間接投資關系,債券或股票等間接投資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3.所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私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及其法人、個人間以及同本國政府間的關系,又包括東道國與投資者母國政府間的關系
三、國際投資法的淵源、體系和內容(一)國際投資法的淵源1.國內立法①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②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2.國際條約①雙邊條約②多邊條約包括區域性多邊條約和世界性多邊公約
雙邊投資條約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投資保證協定、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等
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對政治風險的保證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并舉
雙邊投資條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受保護的投資者和投資、外國投資的待遇、政治風險的保證、代位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多邊條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簡稱TRIMS協議)和《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3.其它淵源①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②國際慣例求償國籍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二)國際投資法的體系
l.東道國關于外國投資的法律規范東道國制定的關于調整國際投資活動的法律、法令、條例、細則、規定、管理辦法等規范的總和規定資本輸入國政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權利義務關系
2.投資國關于海外投資的法律規范①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②通過國內立法的單方形式,以及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減輕海外投資者的稅收負擔③國家通過有關政府機構向海外投資者提供各種服務或資助3.東道國和投資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雙邊投資協定的主要形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投資保證協定》以及《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4.國際投資的多邊條約
國際投資的多邊條約有區域性多邊條約和世界性多邊條約1966年生效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1988年生效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
(三)國際投資法的內容國際投資的市場準入問題;國際投資的待遇標準問題;對外國投資的管制問題;對國際投資的保護問題;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問題
第二章國際投資法主體國際投資法主體是指在國際投資關系中能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
第一節自然人
一、自然人
我國承認外國自然人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資格地位
二、關于外國自然人能力的確認
各國法律主要是以屬人法作為確認自然人一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準據法大陸法系各國一般以當事人本國法作為屬人法,而英、美普通法各國則以住所地法作屬人法例:大衛是甲國人,其慣常居所地在乙國,后因在丙國的票據行為所引起的票據糾紛在我國涉訴。三、外國自然人身份的確定
外國人是指根據東道國的國籍法,沒有取取得東道國國籍,并且在投資時以及整個投資期間,沒有自愿取得東道國國籍的人。
1930年的“關于國籍法沖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
一是平等原則二是有效國籍原則第二節法人一、法人的法律能力依法人的屬人法確定1.法人成立所必備的要件2.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3.法人的內部體制和對外關系
二、法人國籍的確定(一)確定法人的國籍在投資法律關系中具有重要意義1.確定該公司可否享受東道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待遇和保護2.公司的國籍國可以對其行使外交保護3.發生投資爭議訴訟時,依公司的屬人法解決
(二)公司國籍的確定1.成立地說美國第二個《沖突法重述》規定:商業法人的有效成立,必須符合其成立所在州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管其活動地,或者董事、經理及股東住所地的法律作何規定。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與英國一家私有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一項協定,授予英伊石油公司在伊朗境內開采石油的特許權。1951年3月到5月期間,伊朗議會頒布若干法律,宣布對其境內的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的原則,并規定了有關程序。這些法律的實施引起了伊朗政府與英伊石油公司間的爭端。英國政府支持該英國公司的主張,并以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名義,于1951年5月26日以單方申請的形式在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
2.住所地說法人是一種與其機關的所在地有領土聯系的社會機體,而不是擬制物管理中心地
營業中心地
溫布爾登案(Wimbledon)
3.控制說擁有多數股權1965年的關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法人具有爭端對方國國籍者,如該法人為外國人所控制者,只要雙方同意,仍可看作是另一締約國國民,其爭議屬中心管轄巴塞羅那公司案巴塞羅那公司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倫多,其總部、賬戶及股份登記冊均設在該市。為在西班牙發展電力生產和輸送系統,該公司分別在加拿大和西班牙建立了許多附屬公司。巴塞羅那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為比利時國民所擁有。1948年2月,西班牙地方法院宣布巴塞羅那公司破產,同時命令沒收巴塞羅那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資產。1962年6月19日,比利時政府請求法院判決西班牙國家賠償作為巴塞羅那公司股東的比利時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西班牙政府隨后提出比利時政府不具備代表非比利時公司中的“比利時股東”進行求償的法律資格。4.復合標準說要求法人須同時具備兩個或三個標準,才能確定為具有某國國籍我國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則是采用成立地標準三、對外國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一個外國法人在內國被承認為法人后,雖具有法人的一般權利能力,但它在內國的特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范圍,還須受內國法支配。第三節跨國公司
一、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跨國公司的概念(transnationalcorporation)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二)跨國公司的特征1.跨國性母公司和子公司
總公司和分公司
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二、跨國公司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跨國公司內部間的各種關系1.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對子公司中占少數股權的股東的保護問題2.子公司的管理關系3.子公司的管理者4.母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母公司或公司集團的利益會與子公司的利益相沖突(二)跨國公司實體與其他企業、公司間的關系1.合同產生的關系2.侵權產生的關系印度博帕爾案
(三)跨國公司與東道國間的關系1.合同關系2.經濟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轉移定價外匯管制限制競爭、壟斷市場
(四)跨國公司與母國間的關系
三、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跨國公司在國內法上的地位
1.子公司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
2.分公司核準外國公司的法人資格3.母公司或總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二)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跨國公司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分析其一,跨國公司沒有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能力。其二,跨國公司沒有直接承擔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阿庫斯特:“很多國際法規則是為個人和公司的利益而存在的,但是那不一定意味著這些規則為個人或公司創設權利,正如禁止虐待動物的國內法并不賦予動物以權利一樣”。《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三)跨國母公司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責任
1.跨國母公司對其子公司債務責任問題的提出(1)母公司的錯誤指示、決策,給子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2)母公司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3)母公司根據母國政府政治的需要而不考慮子公司的經濟利益,干涉子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各國對跨國母公司承擔子公司債務的態度與對策(1)有限責任原則(2)整體責任原則(3)特殊情況下的直接責任揭開法人面紗法人的人格否定①代理②法律形式的濫用③公司的投資不足④善意
3.母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1)若子公司能獨立做出決定,有限責任的原則應占優勢,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不負責任。(2)若子公司在某些事項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而被剝奪,而子公司及其債權人不存在過錯時,母公司應對由此造成的特定損害承擔責任,而不是對子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3)若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時,應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直接負責任。4.母公司責任的跨國適用問題是否可根據子公司所在國的本國公司法的規定對外國母公司追究責任?母公司所在國對子公司所在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四、對跨國公司的管制(一)跨國公司與東道國的矛盾與沖突渤海灣康菲漏油案1.跨國公司對東道國國家主權的挑戰(1)跨國公司利用各種手段無視東道國的法律,逃避東道國法律管制。(2)破壞東道國國家國民發展計劃,逐漸控制東道國經濟命脈。(3)壟斷東道國市場,掠奪性地開采使用東道國的自然資源。2.采用轉移定價、不合理分攤成本和費用等手段來逃避東道國稅收或外匯管制3.引起東道國經濟發展不平衡4.阻礙技術轉讓和發展5.影響雇傭與勞動6.影響東道國國際收支7.影響東道國環境8.帶來腐朽思想觀念9.損害消費者利益
(二)國際社會對跨國公司的管制1.國家管制2.區域管制3.國際管制《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1)為東道國管制跨國公司的活動提供了一套基本準則;(2)有助于協調某些關鍵領域中的國內法;(3)有助于促進新的國際法規則的形成與發展;(4)促使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中做出積極的貢獻;(5)防止跨國公司的母國對東道國的管制進行非法干預。(三)我國的有關立法與實踐1.中外合營企業中的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1)通過規定合營各方的經營管理權來保護(2)要求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3)通過股權轉讓的限制來予以保護(4)通過訴權予以保護2.保護外商投資企業不受外國母公司的不當干涉的損害(1)依法追究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2)對經理的制約(3)損害賠償第四節國家與國際組織
一、國家作為國際投資法主體國家有權同其他國家締結有關國際投資的條約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直接參與國際投資活動(一)國家調整和管制其領域內經濟活動的權利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ICSID)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關于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投資爭端公約》1.決定投資的優先順序2.投資審查權3.管制生產和銷售活動的權利4.國有化或征用權5.外匯管制權6.征稅權(二)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三)國家行為原則二、國際經濟組織主要特征
(1)其主要參加者是國家(2)它是國家間基于主權平等原則設立的機構,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組織(3)它是以國家間的正式協議為基礎的,這種協議在性質上屬于國家間的多邊條約分類(1)普遍性國際經濟組織(2)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3)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三、與投資有關的其他國際組織(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美國布雷頓森林會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職能
(1)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能(2)金融職能主要機構
(1)理事會(2)執行董事會(3)總裁及職員(二)世界銀行集團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會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ICSID)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nation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MIGA)(三)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
andTrade,GATT)
國際投資法
第三章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
第一節合資經營企業
一、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國際投資法上所稱合營企業,通常是由一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法人或自然人)同東道國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特定事業,共同分享利潤、共同承擔虧損的一種企業形式
。
合營企業具有如下特征:
1.由外國合營者與當地合營者共同舉辦
①外方合營者②當地合營者2.由合營雙方共同投資①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②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3.由合營雙方共同經營管理4.由合營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二、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和組織形式
1.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合伙(Partnership)法人(JuridicalPerson)
(1)股份式合營企業(EquityJointVenture)(2)契約式合營企業(ContractualJointVenture)
2.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1)公司①具有獨立的財產;②具有獨立的名稱和住所,有自己的章程和組織機構;③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④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合伙
①合伙合同是合伙各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本依據。②合伙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③各合伙人在合伙業務范圍內的行為對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④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⑤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單獨繳納所得稅。
三、舉辦國際合營企業的動因海外投資者
(1)減少或避免政治風險;(2)取得新市場;(3)取得多重優惠待遇;(4)了解當地情況和利用當地便利條件。資本輸入國(1)減少由于外國資本實力強大而可能產生的政治問題;(2)在不增加國家債務負擔的情況下,利用外資補充國內資金;(3)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4)利用外國投資者的銷售渠道開拓國際市場。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份式合營企業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3.受中國法律的管制和保護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與實務
1.共同出資(1)出資方式(2)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3)繳資期限與違約責任①合資企業合同規定一次性繳清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②合資企業合同規定分期繳清出資: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以后各期出資按合同規定期限繳清,總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最長寬限期為4個月。(4)出資額轉讓
2.共同管理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的事項: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3.共負盈虧4.技術轉讓技術轉讓與技術資本化(1)承擔的虧損責任不同(2)享有的權益不同5.解散與清算(1)合資企業的解散①合營期限屆滿;②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③合營一方不履行合資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經營;④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⑤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⑥合資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現。(2)合資企業的清算①清理合資企業的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②公告未知債權人,通知已知債權人;③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未了結的業務;④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⑤清繳所欠稅款;⑥清理債權、債務;⑦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⑧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二節合作經營企業
一、合作經營與合作經營企業
建立在合同基礎之上,合營各方依合同分享權益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
1.合作經營Co-productionVenture
合作經營的特征
(1)合作以合同為基礎;
(2)合作不組成經濟實體,更不組成法律實體,一切活動均基于合同;
(3)合作關系一般不受公司法或企業法支配,而受合同法支配。
2.合作經營企業CooperativeEnterprise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投資者為實現特定的商業目的,根據合同的約定投資和經營,并依照合同的約定分享權益和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一種企業形式。合作經營企業的特征:(1)依法以合同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2)合作企業可以組成法人,也可以不組成法人(3)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資
二、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
合作經營企業屬于契約式合營無法人資格的合伙
(1)合伙合同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石(2)合伙財產歸合伙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在合伙存續期間,各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3)合伙人依合伙合同的規定對合伙企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5)合伙企業可以作為經濟實體經營,但不具有法人資格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以合同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種企業形式。(一)組織形式
1.法人式合作企業
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
2.非法人式合作企業
聯合管理委員會合伙
(二)投資和合作條件
投資:指以貨幣形式投入的現金、實物、權利,其中非現金投資必須折價表示。合作條件:指中外合作者以非現金投資的原有形式作為同對方合作的條件,不必折算成現金。其他財產權利:合作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債券或公司的其他權益投資比例: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投資不得低于中國和外國合作者投資額之和的25%
(三)經營管理1.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經全體董事或委員過半數通過,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委員一致通過,才能做出決議的事項:(1)企業章程的修改;(2)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3)企業的解散;(4)企業的資產抵押;(5)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6)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四)收益分配與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規定
1.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
2.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
(1)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3)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4)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5)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3.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1)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外國合作得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3)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五)經營期限與解散
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合作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而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或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經營;(4)合作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現;(5)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第三節外資企業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根據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二、外資企業的法律性質和組織形式
1.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2.組建法人實體的外資企業
三、舉辦外資企業的動因
1.對外國投資者來說
(1)有助于保障企業最大限度的經營自主權
(2)可以同母公司保持密切的經濟聯系
(3)有助于控制企業引進的先進技術(4)可以獨享企業利潤(5)設立程序較為簡便
2.對東道國來說(1)完全利用外國投資興辦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2)增加國家財政收入(3)增加當地就業機會,提高當地人員的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我國外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1.外資企業是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2.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并歸其所有3.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實體
五、我國外資企業的法律性質和組織形式1.我國外資企業的法律性質組建法人實體或非法人實體的企業。我國絕大多數外資企業都依法取得了中國法人資格2.我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第四節跨國并購
一、并購的形式ConsolidationMergeAcquisition(Merger,Consolidation,AcquisitionofStock,AcquisitionofAsset)PurchaseTenderofferTakeover二、并購的原則和制度不歧視原則報告和披露制度三、并購現存企業的作用1.有利于迅速立足東道國2.有利于減少投資風險3.可以減少世界市場的競爭對手4.有利于實現投資者的投資目標分公司
避稅四、我國的外資并購問題1.主體是外國投資者和國內企業,且外國投資者恒定為并購方,國內企業為被并購方“外國投資者”的范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等。(1)《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4)《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華僑定居華人2.外資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控制權管理協同效應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3.外資并購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復雜
4.外資并購的形式多樣
協議并購要約并購公開要約并購非公開要約并購橫向并購縱向并購混合并購善意并購敵意并購五、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一)外資對非上市國有企業并購的形式和特點
整體并購式合資控股式增資控股式特點:1.集中在大中型國有企業2.有目的地并購同一地區所有企業或者不同地區同一行業的骨干企業3.外資控制權的要求更加強烈
(二)外資并購國有上市公司的形式和特點1.通過協議認購國有股、法人股的直接控股模式----“北旅模式”
2.協議認購上市公司擬發行的B股模式----“贛江鈴模式”
3.并購國內上市公司原外資股東股權的間接并購模式----“福耀模式”
特點: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受國家重點扶植、政策重點傾斜的支柱產業(2)壟斷市場的、前景寬闊的基礎工業企業(3)以近期經濟效益相對低下的上市公司為主(4)對華投資控股帶有長線投資性質(5)外商并購、控股國內上市公司的股份類型多種多樣六、我國外資并購的法制環境及其完善
(一)我國外資并購法制環境的缺陷立法層次有待提高立法內容有缺陷雙重企業立法體系反并購制度不完善
①帕克曼式防御②股份回購③員工持股計劃④治理層收購⑤財產鎖定⑥死亡換股
(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提高現行外資并購立法的層次完善立法內容1.重構企業立法體系2.確立我國外商投資立法的新模式3.完善反并購制度(1)確立董事的信義義務(2)建立控股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3)構筑司法救濟體系4.完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國際投資法
第四章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
第一節石油資源國際合作開發概述
一、國際合作開發的產生與發展
(1)頒布石油立法,整合開采石油產生的各種關系,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2)設立國家石油公司,具體實施國家的石油政策并負責合作開發事務;(3)對以前訂立的特許協議進行重新談判,變更原有合同的條款內容;(4)采取多種合同形式,加強政府參與和對合作開發的管理。二、國際合作開發的法律特征(一)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二)合作主體具有特殊性(三)合作方式大多為特殊的契約式合營三、國際合作開發作業的基本做法與規定
(一)勘測(二)勘探(三)開采(四)作業者應繳納的稅費1.地表稅2.特許權費3.簽約費4.見油費和高產費5.所得稅四、國際合作開發海洋石油資源的基本模式
(一)特許協議(1)協議一方為主權國家的政府,他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2)基于東道國政府的許可,外國私人投資者享有并行使專屬于國家的某種權利;(3)協議一般須事先經立法授權的行政機關批準。(二)合營制1.合營企業2.聯合作業協議3.產品分成合同(1)資源國擁有對作業區的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2)資源國國家石油公司負責石油開發作業的經營管理(3)外國合同者負責提供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所需的費用和技術,并承擔生產費用風險(4)全部石油產品在彌補開發費用后,由國家石油公司與外國合同者依合同規定分成4.服務合同
第二節BOT的法律問題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一、BOT的概念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典型BOT方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由項目所在國所屬機構或授權實體,為項目建設和經營提供特許,并與項目公司簽訂協議;2.根據BOT協議,取得特許權的私營企業自己通過股權投資和項目融資建設該項目,對特定項目有獨立的建設權和經營權。3.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融資建設和經營管理該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和取得利潤。4.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依協議規定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將項目(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B00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LT(建設-擁有-租賃-移交)BRT(建設-出租-移交)二、BOT的特征1.具有特許協議方式的性質2.BOT是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方式3.BOT方式資金結構的特殊性4.BOT項目建立在復雜的關系和多項擔保協議的基礎上
浮動抵押
國際投資法
第五章資本輸入國外國投資法
主講人:肖蓓外國投資法概述
一、外國投資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戰后50年代至60年代60年代末至70年代二、外國投資法的概念與體系外國投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訂的關于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大致可分為三種立法體制和形式:1.制訂比較系統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或投資法典,作為調整外國投資的基本法律,并輔之以其他有關的可適用于外國投資的法律。2.沒有統一的外國投資法,而是制訂一個或幾個關于外國投資的專門法律或特別法規、法令,由此構成關于外國投資的基本法或法群,輔之適用其他相關法律。3.未制訂關于外國投資的基本法或專門法規,而是通過一般國內法律、法規來調整外國投資關系及其活動。安第斯條約組織三、幾種不同類型國家外資立法的特點(一)發達國家外國投資法的立法特點1.始終自由開放(1)對外資進入未實行一般投資審查制;(2)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在美國享有國民待遇;(3)基于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的需要,對某些關鍵部門中的外國投資給予一定的限制。2.從開放到實行某些限制3.從保守到逐步開放(二)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政策與立法特點
1.對外國投資規定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措施2.給予外資優于內資的種種特惠待遇3.各國國情不同,立法各有差別和自己的特點印度、東南亞國家聯盟4.大多數國家外資政策與立法有了新的發展變化:對外國投資的管理從限制到逐步放寬(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外資政策與立法
1.放寬了外資進入的限制2.加強對外國投資的保護3.給予外國投資以特殊鼓勵
國際投資法
第六章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法制
第一節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
一、海外投資的鼓勵措施(一)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雙重管轄權稅收抵免稅收豁免稅收饒讓
(二)政府的資助與服務1.資金援助第一,投資前調查的資助。第二,直接資金援助。2.技術援助
開發援助委員會3.投資信息服務
(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海外投資的管理措施(一)要求海外投資企業公開信息(二)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收1.采用“正常交易”原則來確定關聯企業間交易的價格
2.防止利用避稅港逃避稅收(三)其他法律措施
第一,反托拉斯法或反壟斷法第二,進出口管制法第三,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第四,投資者本國提供的財政優惠措施第五,刑法第二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二)特征具有與一般民間保險明顯不同的特征:1.目的不同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保護投資為目的。2.對象不同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3.范圍不同限于政治風險4.任務不同防患于未然5.性質不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保險人不僅具有政府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常與政府間投資保證協定有密切聯系二、保險人(一)政府機構作為保險人(二)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三)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
三、保險范圍
限于政治風險:由于東道國政府或其它政治勢力的政治行為或措施導致外資損失的風險(一)征收險指由于東道國政府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資財產受到部分或全部損失,由承保人負責賠償的險別。
(1)主體(2)方式(3)征收的對象(4)期限(二)外匯險包括禁兌險和轉移險;指當地政府實行外匯管制、妨礙、遲延資本和收益兌換成自由貨幣并轉移出境,而導致外商損失的風險。(三)戰爭與內亂險指由于戰爭、革命、暴動或內亂的結果致使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保財產受到損害,而由承保人負責賠償的險別。
“損害”,指的是由于戰爭、革命、暴動或內亂,使投保財產被毀壞、被丟失、被奪走并扣留,或者戰亂中一方為了對付緊急的或預期的敵對行動所采取阻止、抗擊或防御行動的直接結果所造成的投保財產的毀壞、喪失、被奪走并扣留。
四、保險條件(一)投保人——適格的投資者1.本國國民2.本國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團3.外國公司、合伙、社團(二)保險對象——適格的投資1.投資時間2.投資形式3.投資領域4.投資效益(三)承保投資范圍——適格的東道國五、投保程序(一)提出申請(二)審查批準(三)簽訂保險合同保險期限保險費(四)支付保險金1.投保人的義務(1)預防和減少損失(2)保管好有關的一切資產和資料(3)向承保人轉交有關承保投資的資產和權益(4)與承保人通力合作2.保險金的支付(五)承保人的代位求償權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向投資者支付保險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于保險事故對東道國所享有的索賠權及其他權益,向東道國索賠。美國、德國依據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行使代位求償權。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與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相聯系。
下列哪幾項屬于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主要特點?
A.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帶有政府保證的性質
B.保證的對象一般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
C.承保的風險限于政治風險
D.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重點在于事后補償,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答案:ABC第三節中國海外投資概述
一、中國海外投資的現狀(一)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海外投資是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公民個人將其資金、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等投放到外國,依照外國的法律在當地設立公司企業或收購當地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并取得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輸出活動。特點:1.投資的地區較為集中2.貿易性的投資企業占整個投資的多數3.投資項目以中小型為主,平均規模在不斷擴大4.海外合營企業的比重較大5.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6.企業經營質量和檔次明顯提高(二)中國海外投資的性質
1.海外投資的目的不同2.獲取經濟利益的做法上不同3.經濟性質和所有制形式不同二、我國海外投資的主體
(1)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直屬于國務院領導的全國性專業或行業總公司或法人實體及其分支機構。(2)由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3)中央和地方其他一些經正式批準的公司以及地方和部門的各開發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
(4)由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成立的進出口貿易公司以及它們的分支機構,其中包括中央專業或行業性的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地方綜合貿易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5)凡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其他法人或經濟實體。三、我國發展海外投資的條件(一)中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條件(1)發達國家的對外投資進一步向其內部集中(2)東歐國家向市場經濟的過渡(3)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提供的有利環境(二)中國發展海外投資的國內條件(1)整體經濟實力(2)部分公司企業擁有相對富余的資金(3)技術優勢(4)中國跨國公司的形成與發展(5)勞動力優勢(6)資源優勢(7)制度優勢(8)管理技能(9)管理人才(10)華僑優勢四、我國舉辦海外投資企業的具體條件(一)申請設立海外投資企業的基本條件(1)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2)財務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自主經營權的經濟實體(3)擁有設立海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或者能夠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到設立海外投資企業所需的資金(4)具備設立海外投資企業的經濟實力(5)擁有掌握一定技術水平和業務專長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得申請設立海外投資企業:(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明顯不公平、損害中方權益的。(二)申請設立海外投資企業的選擇性條件(1)提供國內短缺的或者需要長期進口的原材料或產品(2)引進一般渠道難以取得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經營管理經驗(3)帶動我國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產品的出口(4)為國家增加外匯收人(5)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6)為東道國市場或國際市場提供需要的產品
(三)海外投資應當做好的前期工作
1.了解和掌握東道國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1)投資的方式、領域、期限和投資比例;(2)待遇問題;(3)稅收法律;(4)利潤匯出的規定;(5)雇傭制度;(6)審批程序;(7)商品進出口的規定;(8)政治風險及其補償問題;(9)爭議的解決。
2.了解東道國的社會經濟環境(1)人口(2)收入(3)自然資源(4)自然條件(5)社會經濟基礎設施
3.掌握東道國的文化環境(1)語言(2)教育(3)宗教(4)社會心理(5)社會組織
4.選擇合適的合營對象(1)具有法人資格;(2)資信情況良好;(3)有經營能力;(4)有合作誠意。
5.搞好項目可行性研究(1)項目概況(2)市場研究其一,市場調查其二,市場預測(3)技術研究(4)財務分析、財務評價(5)附件五、我國發展海外投資的戰略意義1.有利于開拓我國國際市場,促進對外貿易2.有利于開發和利用國外自然資源3.有利于進一步利用外資4.有利于提高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5.彌補引進外資的某些不足6.有利于推動中國市場經濟和國有企業的發展六、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概況國務院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海外投資和出口信用保險人聯盟(伯爾尼協會)1998年人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出口信用險部受國務院委托開辦了海外投資(政治風險)保險2001年12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人保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原所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全部移交給該公司,并停止辦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3年1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推出海外投資保險世界銀行集團下屬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提供的服務參加全球性多邊公約、簽訂雙邊條約或區域性多邊公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一般商業保險制度相比,不具備以下哪些特點?()A.營業性B.政府保證C.為私人直接和間接投資提供保證D.只承保政治風險,不承保商業風險答案:AC
國際投資法
第七章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制
第一節雙邊投資條約
雙邊投資條約是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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