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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
之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案例導入2023年,江蘇某高校剛畢業的大學生張某,與某高新技術公司經過“雙向選擇〞簽訂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簽約時雙方還達成口頭約定:試用期一年,單位解決食宿;由單位解決省會城市戶口,效勞期三年。如效勞期間離開單位,需每年支付違約金10000元。雙方簽約后不久,該同學即收到市人事局簽發的接受函。一星期以后,該公司提出為確保該同學履行協議如期到本公司效勞,今后簽訂勞動合同前還須簽訂保證金合同的要求,保證金數額為30000元。畢業生如在效勞期間離開公司,其違約金將從中扣除,如個人三年效勞期滿,30000元保證金將退回。對此,張某認為不合理,雙方關系由此而僵化。不久,單位將保證金數額降至15000元,但張某仍然無法接受單位的要求而提出解約。單位同意解約,但同時要求李某交納1500元違約金,并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同意,張某仍須交納保證金前方可與單位繼續保持就業協議關系。請問張某該如何進行維權?一、大學生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權利一、大學生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畢業生就業的義務〔1〕獲取信息權〔2〕接受就業指導權〔3〕自主擇業權〔4〕平等就業權〔5〕知情權〔6〕違約求償權〔7〕尋求保護權〔1〕服從國家需要〔2〕實事求是介紹自己情況的義務。〔3〕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義務。〔4〕遵守學校有關規定的義務一、大學生就業權益概述特點
有著社會其他人員無法比較的優越條件就業時間集中性強,維權問題具有周期性特點受到侵害的途徑和方式出現了很多時代性新特點初次就業,缺乏就業權益的維護意識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應樹立五種意識
法律意識法律意識要求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運用法律的思維來思考碰到的一些問題,大體知道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了解哪些情況是違法的,哪些情況又是政策允許的。只有有了這種意識,才能認識到行為的性質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進行自我保護的前提。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應樹立五種意識
契約意識契約意識在就業過程中主要表達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畢業生充分重視和深刻理解就業協議的重要性,要有通過就業協議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二是就業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有嚴格遵守、履行就業協議內容的意識。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應樹立五種意識
維權意識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在碰到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張權利,是畢業生走出權益自我保護的實質性的一步。畢業生只有養成了積極主張權利的維權意識,不畏法、不畏仲裁訴訟,才能夠平等地與用人單位對話,據理力爭,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應樹立五種意識
證據意識法律是用證據說話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多留一個心眼〞,牢固樹立證據意識。證據意識的培養主要表達在三個方面:一是收集證據的意識,二是保存證據的意識,三是運用證據的意識,畢業生要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意識,知道什么樣的事實需要什么樣的證據證明,知道一定事實的舉證責任是在對方還是己方,等等。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應樹立五種意識
誠信意識畢業生誠信意識的培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畢業生自己在求職過程中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要實事求是。二是要能夠意識到用人單位是不是誠信,比方意識到單位介紹的情況是不是真實、其招聘的真實目的是什么,等等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1.平等就業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畢業生在參加就業求職過程中,同樣享有平等就業權。平等就業,應當包括及時、全面準確地獲取就業信息,就業時公平、公正,擇優推薦,參加“雙選〞時與招聘單位自主洽談協商等方面。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2.擇業信息知情權畢業生有全面、真實獲取用人單位信息的權利。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畢業生有權向用人單位了解具體的使用意圖、工作環境、薪酬待遇、開展前景等情況,從而做出符合自身條件的選擇;用人單位有義務向畢業生和學校如實介紹本單位的真實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資料。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受雇主知情權及其經濟優勢地位的制約,勞動者的隱私權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3.就業隱私權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目前很多大學生在就業時會面臨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而使自己權益受損現象。試用期一拖再拖,就是不簽約,最后甚至找借口辭退完事。大學生應該在工作期間注意獲取一些證據,以備將來發生糾紛時用來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過勞動關系。4.就業簽約權一、大學就業權益概述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5.違約求償權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簽訂,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都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協議,均須得到另外兩方的同意,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除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二、大學就業常見的求職陷阱押金陷阱信息陷阱宣傳陷阱智力陷阱高薪陷阱試用期陷阱合同陷阱……1、押金陷阱一些公司可能規模不大,薪水不不高,但開出一些誘人的條件,如在大城市工作,解決戶口問題等。雙方談的差不多了,公司又表示:為了增加雙方的信任,要求學生在工作之前繳納一定押金,等學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時間之后,公司又表示工作崗位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兌現。公司算準了學生不愿意服從,就以學生主動放棄為由,不予退還押金。網上應聘已經逐漸成為大學生求職的主要形式。網上應聘使得大學生的個人信息很容易被公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學生找工作心切的心理,招搖撞騙。2、信息陷阱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一些企業會不失時機利用照片對企業或品牌形象進行宣傳。對于他們來說,在招聘會現場租下一個展位,或在網站、報紙等媒體上刊登一條招聘信息,最廉價的僅需要幾百塊,卻能賺足曝光度。【案例】小張看到一條“誠聘有事業心人士擔任市場經理〞的招聘廣告,考慮再三,準備充分后前往應聘。工作后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推銷公司的產品,“市場經理〞就是一個好聽的頭銜而已。3、虛假廣告陷阱一些公司以招聘為名,把該公司遇到的問題以考題的形式要求應聘者作答,或是針對與該公司有關的特定題目要求應聘者做案例分析等,進而竊取獲取優秀的創意或方案。【案例】白曉鷗是北京某重點大學的一名計算機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編程能力很強。在學校舉辦的一次大型雙選會上,以優異的專業成績和實習單位較高的評價,被一家小有名氣的內資IT企業相中,并很快簽定用人合同,雙方商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1500元。當其他同學還在為找工作東奔西走的時候,滿心歡喜的她已經開始上班了。可是天有不測風云,誰曾想,剛結束春節休假上班的白曉鷗一到公司,便接到人事部門一紙解約通知,稱“通過試用,發現白曉鷗不適合在本公司工作,決定解除雙方的試用合同……〞公司的決定,讓她感到非常突然,“就在春節前,她通宵達旦,加班加點設計出來的一個財會軟件還受到部門經理的夸獎,怎么突然就變卦了呢?〞她感到十分不解。后來,一位共過事的公司員工向她道明了事情的真相:“公司根本沒想要你這個人,只是需要你設計的軟件,公司只是想無償占有你開發的軟件而已。〞白曉鷗才幡然醒悟,原來自己天真地掉進了用人單位設下的智力陷阱中。4、智力陷阱對于一個剛畢業的學生來說,高薪非常有吸引力。一般打著高薪招聘旗號的公司,從收簡歷、面試到筆勢,整套程序看起來非常正規。但是,這種高薪一般固定工資局部很低,高薪主要來自業績提成。5、高薪陷阱一般來說,單位用人設置試用期是正常的,試用期一般是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很多公司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抓住學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試用期的牌子,看起來非常標準,等到試用期一結束,以種種理由就把學生解雇了。【案例】2007年5月,應屆畢業生小王到大連市開發區一公司應聘,與該公司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工資400元。試用期到期前10天,該公司表示還要對其進行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與小王續簽3個月的試用期。小王為了今后留在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簽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再次到期前,該公司通知小王在試用期未到達錄用條件,不再錄用。6、試用期陷阱【案例】小趙是應屆畢業生,2007年12月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協議書前雙方商定:如果小趙違約將向用人單位繳納3000元違約金。卻沒有約定如果用人單位違約的處理方法。雙方簽約后,小趙就一直沒有找其他工作。直到2023年5月,小趙得到簽約單位通知,說由于該單位經營策略上的變化,原本方案招收的20名應屆畢業生現縮招為6名,該單位打算解除與小趙的就業協議。7、協議陷阱如規定:“在本合同期內,假設乙方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如規定:“本合同期內,乙方不許結婚,也不許懷孕。〞如合同約定,在工作期間企業只負擔工資,不負責繳納任何社會保險;發生工傷一律自負,企業概不負責。如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入職時要向用人單位交納押金、保證金等。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出現歧義時,企業有解釋權。8、合同陷阱【案例】“只要你參加我們的團隊,3個月后,你的月薪就能拿到3000元;并且隨著業績的增加,工資將逐月增加。〞這種以高薪誘惑求職者參加傳銷行列的招聘,是近年來常見的招聘陷阱,一些大學生甚至在被騙至外地,花了冤枉錢后,才明白是被騙來搞傳銷的,真是有苦說不出。9、傳銷陷阱就業陷阱的應對措施1、仔細鑒別各類就業信息,有效識別就業陷阱2、了解國家有關就業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提高自身法律意識3、端正就業態度,平等地與用人單位交往4、慎重簽訂就業協議書,注意約定條款合理性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徐州市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就業推薦表》、《協議書》樣式《推薦表》與《協議書》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主要內容
①用人單位的情況及意見;②畢業生的情況及意見;③學校意見;④備注;⑤規定條款〔《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反面〕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畢業生琳琳,寒假期間在某地就業市場與某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業蓋章進行簽證,隨后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畢辦蓋章同意。后來琳琳又參加某銀行組織的面試,該銀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學校畢辦索要就業協議,畢業辦的老師解釋,因她已和某企業簽協議,如要再和銀行簽協議,那么應先承擔違約責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法律性質和地位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起到保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各自的權益,是學校制訂、國家審批畢業生就業方案的依據。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訂程序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協議書中所列事項平等協商,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認真填寫各項根本資料并簽名蓋章,如另有其他約定條款的,需在就業協議書上注明或另附補充協議。
學校蓋章。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應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持就業協議書到學校就業主管部門登記蓋章。學校需對就業協議書中的內容及雙方簽字蓋章的效力進行形式審查,簽署意見,然后將畢業生納入當年的就業派遣方案。
學校簽署意見后,學校保存一份協議,畢業生自己執一份,并由畢業生將另一份協議及時反響給用人單位。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1月開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當一名公務員,但由于國家公務員的錄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結果,而北京公務員的錄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結果。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俗稱“三方協議〞)。今年5月,小王被某國家機關通知錄取。于是小王決定與原先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小王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小王找到就業指導辦公室的老師咨詢自己是不是必須得交這3000塊錢?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案例二:小張是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2月的時候與一家自己比較滿意的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協議簽訂以后小張就沒有再找別的工作,開始撰寫畢業論文和做一些其他的畢業和就業準備工作。今年4月,小張得到簽約單位的通知,說由于該公司經營策略上的變化,原本方案招收的20名應屆畢業生現縮招為5名。該公司打算與小王解除就業協議,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小張認為自己因為和該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業時機,現在該公司給一筆違約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協議,自己再找工作時間上很倉促。他找到就業指導老師咨詢可不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該單位履行三方協議?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違約處理關于違約
國家基于維護廣闊畢業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單位維護畢業生就業方案的嚴肅性,就業協議一經簽定,用人單位不得拒收畢業生;畢業生也不得隨意更換單位,否那么都屬于違約行為。一方面,用人單位單方面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該具有維權意識,主動運用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張權利,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可能是畢業生因為種種原因造成的違約,這時候,畢業生應該跟用人單位坦誠相商的根底上,合理的解決,取得原單位的同意后,再跟新單位簽訂新的三方就業協議。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
注意:違約金的金額一般由協議各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約定,一般在5000元以下。
支付違約金〔最廣泛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保護學生權益,約束單位違約單位違約對畢業生的影響非常大,甚至可能使畢業生錯過最正確的就業時機。但是學校和相關部門還沒有一套有效的對于違約單位的約束、懲罰機制。目前除了追究違約單位的經濟責任外,有些學校還將用人單位的違約狀況記載在其信譽和誠信記錄中;并與當地工商部門聯系,將用人單位〔企業〕的誠信度作為年檢或者考核的指標。簽約本卷須知: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案例】畢業生張某在人才市場與一家投資咨詢公司達成就業意向后當場訂立就業協議,并約定了較高數額的就業違約金。后來張某到該公司實地一查看,才知該公司的實際情況與在人才市場向他介紹的情況存在著天壤之別,于是提出解除協議,用人單位要求張某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分析】就業市場的招聘單位類型多樣,應該說絕大多數用人單位老實守信,具有從事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有錄用畢業生的自主權,但也有個別魚目混珠的情況。畢業生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了解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招聘畢業生的資格,根據現有的就業標準,凡上海用人單位招聘上海高校畢業生應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信息登記,畢業生應聘時可詢問用人單位的信息登記號;二是了解用人單位在就業市場介紹的情況是否與該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這要求畢業生不僅僅要了解單位的宣傳材料,還需要到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只有全面了解用人單位的根本情況,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以防止浪費其他的就業時機。2)協議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案例】畢業生王某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用人單位口頭容許每月薪資為4000元,單位代繳相關“四金〞,但該內容并未在就業協議中注明,王某上班后用人單位提出4000元薪資已包含“四金〞,單位不再代繳,于是雙方發生爭議。【分析】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就業協議時,應盡可能采用就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條款,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應明確,否那么日后一旦發生糾紛,可能由于事先約定不明確,不利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如確有必要對條款作變更,亦應在內容上明晰,不要產生歧義。如無附加條款應將就業協議中的空白局部劃去,注明以下空白。由于就業協議簽訂在前,有關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訂立在后,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表達在就業協議所約定的條款中,注意兩者的銜接。3)按規定的程序訂立協議【案例】畢業生林某與一家化工企業經面試達成就業意向,雙方同意訂立就業協議。林某為圖方便,要求學校先在空白的就業協議上加蓋鑒證意見書,然后自己也在協議書上簽字,手持協議到用人單位簽約。一到該企業,企業人事部以單位內勤請假在家為由,要求林某將學校已鑒證、其本人已簽名的空白就業協議留在該企業,要林某第二天來取。待第二天林某去取就業協議時,他目瞪口呆,原來該單位在就業協議中增加了假設干不利于林某的條款。而此時學校、單位、林某均已在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分析】畢業生向學校領取就業協議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然后將就業協議送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鑒證,學校鑒證是就業協議訂立的最后環節。但有些畢業生往往為圖方便,本人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字后,要求學校先鑒證,再交用人單位簽約。而個別用人單位利用最后簽約時機,在就業協議書上另增有損畢業生權益的其他條款后再簽字蓋章,待畢業生和學校知曉時,因協議已生效,一旦發生糾紛只能由畢業生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4)對就業協議的解除條件可作事先約定【案例】畢業生丁某想繼續升學深造,于是在畢業當年報考了研究生。1月份參加研究生考試后,結果要到4月份出來,因此丁某又不敢放棄找單位的時機。2月下旬一家律師事務所來學校招聘,丁某參加面試并被錄用,丁某如實告訴單位自己考研的情況,用人單位表示理解,于是雙方在就業協議中約定:如丁某考上研究生,該協議解除。后丁某為某大學錄取為研究生,他與事務所的就業協議按約解除。【分析】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否那么應承擔違約責任。畢業生如對用人單位的情況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又擔憂就業市場的變化,一旦放棄簽約后再選擇其他單位可能更困難;或本人在考研、準備出國過程中難以取舍,在這種情形下,畢業生可與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就解除條件作約定。假設約定條件一旦成就,畢業生可依約定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畢業生就業協議的違約金條款就業協議的違約金條款是畢業生就業協議條款中的重要組成局部,也是畢業生在用人單位違約情形下追究其責任的依據,因此畢業生必須對該條款的適用有明確的了解。1〕違約金的性質就業協議的違約金是約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未在協議中就違約金進行約定,那么日后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就違約金進行追索。從目前的就業標準來看,并無法定的違約金。2〕違約金的數額一般而言,違約金的數額由協議當事人自行約定,有關部門提出的違約金指導性限額并無法律依據。當然如違約金約定的數額畸高畸低,如日后產生糾紛,可由有權機關〔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調整。因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額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3〕違約的事由【案例】畢業生劉某參加一銀行組織的面試后,該銀行遲遲未有是否錄用的答復,在這過程中一家外貿企業來招聘,劉某參加面試后被錄用,劉某擔憂銀行不一定有結果,遂與外貿企業簽約,約定違約金為4000元。簽約后不久,劉某接到了銀行的錄用通知,于是劉某向外貿企業提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外貿企業不同意。劉某通過郵局電匯4000元違約金到該企業后,向學校再領取就業協議準備與銀行簽約,學校告訴他應先提交解除協議的證明,方可辦重新簽約手續,劉某與企業交涉無結果,很是懊惱。
【分析】一般而言,如無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一方擅自解除就業協議〔此行為即為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從法律意義而言,畢業生違約無法定義務向用人單位說明違約原因,但其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即當學生承擔違約責任后,就業協議應自動失效。我們認為既要鼓勵畢業生誠信就業,又要切實維護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當享有的就業權益。誠信就業包括求職方式方法的誠信和誠信履行就業協議兩個方面。學校對畢業生有教育者的功能,因此我們要引導畢業生誠信就業,公平客觀真實地參與就業市場的競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這種責任既包括經濟責任,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責任,因而引導學生嚴格履行就業協議應通過標準違約責任來進行,這樣既可以教育畢業生誠信就業,又能切實維護畢業生就業權益。4〕發生違約情形的期限【案例】畢業生吳某與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雙方未在協議中約定工資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約定違約金3000元,吳某7月中旬持報到證到該單位報到,兩天后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工作期限一年,吳某在試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求吳某承擔3000元的違約責任。吳某認為他到單位報到,并訂立勞動合同,那么意味著就業協議已終止,而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單方解除合同,而無須承擔責任。【分析】從一般協議來看,其效力始于成立,終于終止。但就業協議是在就業過程中訂立的,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業協議從成立之日即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效力終止于畢業生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即就業協議的生效期限為成立之日到訂立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這一段時間。違反就業協議也只可能在此期間產生,在此期間之外不存在違約情形。
以上是針對就業協議的相關問題進行的探析。畢業生只有充分掌握就業協議的法律屬性,才能在選擇用人單位時按規定程序訂立合法有效的就業協議,以維護自身的就業權益。
《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編號: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名稱經濟類型地址郵編乙方〔職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郵編概念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按照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合同的目的為標準,劃分為聘用合同、錄用合同、借調合同等;
以合同的期限為標準,可劃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者人數不同,劃分為個人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分類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
〔1〕必備條款;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條件;違約責任。〔2〕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3〕有關的附件。勞動合同的內容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原那么合法原那么。
公平原那么老實信用原那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那么。《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內容、程序與形式以及行為都要合法。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3年不結婚5年不生子”“不簽合同就下崗”一類是“單方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處處是“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條款,無視乙方即勞動者應享受的權益。面對這樣的合同,勞動者應當謹慎簽約。
二類是“押金合同〞——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以種種名目向勞動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內勞動者離職,這筆錢肯定要不回來。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三類是“幕后合同〞——一些民營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甚至有些合同條款與法規相抵觸。勞動者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而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四類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并提出“工傷自己負責〞等條款。勞動者如果簽下這類協議,無疑是拿自己的性命當兒戲。
五類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提出,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勞動者人事檔案相要挾。勞動部門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不涉及商業秘密,不受這類合同的制約。
六類是“備份合同〞——為了逃避勞動部門的檢查,個別用人單位私下準備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但實際上并未按些執行,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將自己親筆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收藏好,作為以后維權的依據。警惕“陷阱〞合同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可以這樣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缺乏五年的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一致;〔2〕過錯性辭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3〕非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因瀕臨破產的法定整頓期間或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5〕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情況;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1〕預告解除: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隨時解除: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想一想: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要交違約金?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條款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只有兩類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效勞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效勞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二是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與之約定競業限制,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案例:原在重慶市一家股份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王勤辭職回南昌。讓小王郁悶的是,當他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卻被告知,因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他必須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該交嗎?《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補充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平安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比較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比較主體的意思表達一致。合同的性質一致。相同點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業協議適用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內容目的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確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互相選擇關系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簽訂時間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畢業生就業之前問題處理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請求調解或仲裁,還可根據《勞動法》處理勞動糾紛。依據現有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主要法律依據是《普通高校畢業生工作暫行規定》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比較不同點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1〕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2〕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3〕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4〕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5〕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怎樣簽訂勞動合同〔簽定勞動合同的本卷須知〕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觀察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那么,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成認和保護。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4、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模糊的文字表達,否那么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6、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違反規定的,應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本人。另需指出的是,社會保險在我國屬法定保險,因而未被列入合同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1、合同簽訂: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否那么被處分支付雙倍工資。那么即時你不簽訂書面合同,單位都要找著你簽。2、試用期長短:試用期工資不低于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需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合同期不超過3個月,無試用期。合同期3個月~12個月,試用期≦30天;合同期12個月~36個月,試用期≦60天;合同期36個月(3年)以上,試用期≦6個月;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6個月。3、合同必備條款:比原來的合同法規定合同增加主要有:要有工作地點限制范圍,免得單位讓你東去西來,成心辭掉你。社保條款不用向單位提了,如果單位不繳納社保,他們就觸犯了法律。4、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一定記住不然會遭到處分。5、合同期解除合同,你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單位解除你也需要提前30天或多付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四、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勞動法》第九章73條規定“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因此,“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概念社會保險是以國家為主體,對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有能力而無工作亦即喪失生活來源的情況下,通過立法手段,運用社會力量給這些勞動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使之能繼續到達根本生活水平,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國內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此外,常說的“五險一金〞中,“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共同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儲存,歸職工個人所有。〔一〕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的根本生活,在到達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助;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較大,享受人較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二〕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三〕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保障城鎮職工根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根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討論: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否應該享受社會保險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享受社會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組成局部,它不是獨立于勞動合同期限之外的。而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所以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同樣享有社會保險。畢業生就業權益的保護,重在預防!!!最根本的是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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