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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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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心防火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XX省消防條例》、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中心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防火工作納入會議、展覽、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中,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十三條劇場、報告廳、電影電視節目制作和拍攝場所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演播廳(室)錄音室、攝制場所等及其相毗鄰的房間,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加熱設備、液化石油氣灶及明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確因節目效果需要必須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時,須報保衛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攝制場所必須保持疏散通道暢通,安全出口有明顯標志和安裝應急照明燈,不用的布景道具和無關物品應及時清除,不準在場內亂堆亂放,嚴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攝制場所內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程。攝制、演播節目期間的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有專業電工安裝,不準貼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電線路應分別控制,不準使用鋁線或銅鋁線相接;移動的電器設備應用橡膠軟線,導線之間的連接要采用專用插接頭座,根據負載正確使用導線,通過人行道部位,應做好保護;暫停或攝制演播結束時,要及時切斷全部電源;設在景片上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過流保護裝置,導線應采用雙護套線;遮光紙遮光板應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高溫燈具不準直接放在可燃的燈板上。
(四)攝制場所須設安全值班員,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每天攝制、演播結束后由專職消防員和場所安全值班員共同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后做好記錄,再交接班。
(五)演播廳(室)錄音室,攝制場所內的天橋、幕布和場景周圍,配電室、燈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須配備足夠、有效、輕便滅火器材。
(六)攝制場所不準用于展覽、展銷、開會或接待客人。
(七)攝制場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攝制場所主管部門負責,攝制演播節目期間的現場消防工作,有攝制組和場所管理單位共同負責。攝制演播組負責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應急措施,并與攝制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保衛部指定
專職消防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執行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對幕布應作阻燃處理,經消防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十四條教學試驗室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實驗室不準隨意接拉電源線路和增加電器設備,如工作需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臨時接拉線路用完后及時拆除。
(二)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嚴禁使用電加熱設備;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體應放置在專用鐵柜(箱)內,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三)實驗室必須有明確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員,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四)工作人員應熟悉試驗工作的特點和操作規程;熟知具有危險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時刻提高警惕,及時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五)工作人員要會保養滅火器材、會報警,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
(六)試驗工作完畢,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切斷電源,關窗鎖門。停電時要特別注意拉斷電閘。
本條適用于計算機機房、打字室、復印室、小型錄音室、電視編輯室、小型放映室等部位。
第十五條辦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辦公室、教室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體要放在鐵皮柜內,加強管理。存有大量書刊、文件、紙張等可燃物品的辦公室,嚴禁吸煙,并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
(二)對廢紙、過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隨時清除干凈。在查找文件、資料時禁止吸煙。禁止焚燒廢棄物。
(三)辦公室內應設煙缸,煙頭、火柴棍不準隨地亂扔。
(四)每天下班、下課后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后斷電、關窗、鎖門。
(五)禁止存有或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禁止在辦公室、教室內燒水做飯。
(六)下班前要關閉計算機,拔下電源插頭或關閉電源插座開關,電源插座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十六條圖書館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書庫、閱覽室、資料室、檔案室內不得擅自安裝臨時電器設備,確因工作需要安裝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由正式電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裝。
(二)書庫等部位照明燈只許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燈罩的白熾燈泡,禁止使用其它燈;燈泡與書之間要保持30厘米,書架與燈距50厘米,與墻距50厘米。書架之間不得堆放書籍和其它物品。
(三)庫、室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準放置和使用復印機、電子計算機、縮微機、電視機、交流收音機、電熨斗、電烙鐵燈電器設備,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室內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員下班前必須對書庫、閱覽室、檔案室、資料室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關窗鎖門,切拉斷電源,方可離開。
(五)書庫內必須配備足夠消防器材,工作人員應熟知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報警。
(六)火災報警器應專人看管、監測,發現火警及時處理。
(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門。閱覽室、樓道應安裝疏散指示標志。
(八)火災報警器應專人看管、監測,發生火警及時處理。
本條適用于閱覽室、資料室、檔案室、書庫等部位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禮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禮堂內禁止存放與當場演出無關的布景、道具和其它雜物。
(二)禮堂內禁止吸煙,未經批準不得使用明火。
(三)不準擅自裝卸電器設備,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電器設備或照明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安裝和拆除,禮堂內所有移動的燈具均應使用橡皮電纜線,懸掛的燈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應不小于50厘米。
(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設專人管理,使用禮堂開會、演出、放電影的單位應進行安全檢查,無安全問題方可使用。
(五)演出結束后,使用單位和管理人員對禮堂做全面檢查,確保安全后,切斷電源,關窗鎖門。
(六)禮堂在演出時太平門不得上鎖,并在靠太平門處留有工作人員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時開門引導觀眾疏散。
(七)觀眾廳內不準增加臨時座位,觀眾不準站在通道上觀看,通道不準堆放影響觀眾疏散的物品。
(八)放映電影,必須由取得放映許可證的人員操作,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九)禮堂內進行拍攝電影、電視、錄音、錄像或進行現場直接轉播時,要嚴格執行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拍攝現場的安全規定。
(十)放映、演出的各場次之間,要留有充足的間隔時間(最短不少于30分鐘)。要有足夠場務人員,并佩戴明顯標志,堅守崗位,明確分工,一旦發生意外及時開門,引導觀眾疏散。
(十一)舞臺幕布應作阻燃處理,經消防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十八條體育館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館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動用明火要向保衛部門申報,開具動火證并派專人看管,做好滅火準備。
(二)風筒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網架附近的風筒口周圍嚴禁動用明火。
(三)因工作需要臨時安裝電氣設備,須經有關部門領導同意,由電氣專業人員安裝。
(四)館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灶、電爐子等爐具,禁止使用爐火取暖。
(五)館內外的疏散通道、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六)在比賽、演出、放映電影或者進行大型活動時,館內不準同時進行商品展銷和舞會等有礙安全的活動。
(七)活動結束后,工作人員要對館內各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在確保安全后,值班人員方能交接班。
(八)值班人員要嚴格交接班制度,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及時處理發生的問題。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館內。
(九)體育館設防火負責人,負責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除火險隱患。
(十)館內各部位配備的滅火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十九條校醫院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藥房、藥品庫內嚴禁煙火,門診室、檢查治療室禁止吸煙。
(二)藥品庫內易燃液體、氣體要與藥棉、藥布等分開存放,存放在安全地點并由專門人員保管。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液體應放在試劑櫥內保存。髙錳酸鉀、重絡酸鉀等氧化劑與易燃有機物必須隔離儲存,不得混放。乙醚等過氧化物試劑應避光儲存,開啟的乙醚,不能在普通冰箱內儲存。
(三)對日常使用的乙醚、酒精等要妥善保管,安全使用。用過的藥棉、藥布和包裝藥品的廢紙等要及時清理。處理污染的藥棉、繃帶以及手術后的廢棄物的焚燒爐,必須選擇安全地點,專人管理,防止引燃周圍的可燃物。
(四)酒精燈的點火燈頭應為瓷制,不宜用鐵皮,不得向燃著的酒精燈內添加酒精,熄燈用蓋,不得用口吹。
(五)電器及電熱設備要放置在安全地點,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電爐要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六)氣罐、氣灶要專人管理,正確使用,用其熬藥時,要堅守崗位,防止漏氣。
(七)醫院內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應到保衛處申請辦理動火證,經審核批準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八)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要熟知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條學生宿舍、集體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學生宿舍禁止使用一切電加熱設備燒水、做飯、取暖。禁止使用電爐、電飯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棒)、電水壺、電暖瓶、電飯煲、電火鍋、電炒鍋、電烤爐、電磁爐、微波爐等所有可用于燒水、做飯用的電加熱設備,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裝電熱毯、電暖氣、浴霸等所有電取暖設備,禁止使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加熱用具。
(二)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灶及酒精、煤油、液化氣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燒蚊香驅蚊;禁止使用蠟燭照明;禁止在樓內外焚燒廢棄物;不得躺在床上吸煙和亂扔煙蒂。
(三)學生宿舍禁止私接電源線。相關專業的學生因學習需要在宿舍內使用電腦、電視機等電器,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且供電腦、電視機使用的電源線,必須由專業人員按規范安裝,禁止私自亂接亂拉電源線。
(四)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劣質電源接線插座和劣質燈具。禁止使用塑料燈罩燈具和用紙作燈罩,禁止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燈泡。臺燈必須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
(五)為電池充電禁止將充電器放在床上,禁止室內無人時充電和長時間充電。
(七)人員離室要關窗、鎖門、關燈。
(八)禁止在樓道存放桌、椅、自行車和其它雜物,要保持樓道和安全門暢通。對安裝在樓道內的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標志應妥善保護,確保正常運行。
(九)消防器材嚴禁他用,應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條變(配)電室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變電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地區電氣工程安裝標準》、《北京地區電氣設備運行管理規程》、《北京地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
(二)未取得高壓操作證的電工,禁止進行高壓作業。
(三)變配電室要保持整潔、干燥、通風,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無關物品;不準將火種帶入變壓室內;定期對變壓器、開關柜進行維護清理,檢修時嚴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不得違章作業。
(四)變配電室的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監護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五)變配電室屬高壓危險的工作部位,非電工和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動物進入變配電室。
(七)變配電室內必須配備適合電氣設備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變配電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人人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
(八)變配電室安全負責人,應當經常對本部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和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汽車進庫停放時車頭必須朝著車庫門,載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庫停放,車庫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嚴禁在車庫內和汽車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準在車庫內加油和進行油電系統的故障修理。車庫應設專用的充電間,禁止在車上充電。
(三)用汽油清洗發動機必須拆除電瓶線,操作時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四)汽車加油時必須熄火,駕駛室內禁止吸煙,一時不用的汽車必須將電瓶火線拆斷。
(五)嚴禁同車運載人員和易燃易爆物品,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司機會使用滅火器。
(六)駕駛、維修機動車必須嚴格執行機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機件和油路、電路,確保完好,嚴禁帶病運行。
第二十三條食堂、餐館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用燃氣爐灶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易燃氣體爐灶的管理技術安全規定,保證爐灶在安全完好狀態下使用。禁止使用兩種以上氣源。
(二)天然氣管道、液化石油氣罐不得穿越和設置在住人的房間和辦公室、公共場所和人員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設備設施的場所。使用鋼瓶應符合XX省有關技術規范,報廢鋼瓶不得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時,鋼瓶和爐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防高溫和日曬,不準靠近熱源和火源,與其它爐灶不得同室布置和使用。50公斤以上的鋼瓶應有獨立的氣瓶室,且不得與操作間相通。
(四)嚴禁用水燙、烘烤、火烤等方法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以及傾斜或顛倒使用,嚴禁液化石油氣鋼瓶串入另一個鋼瓶。鋼瓶剩余的殘液,嚴禁倒入下水道、地溝、排水溝和其他場所。
(五)天然氣管線、閥門、計量表等設備,嚴禁非專業人員更換和拆卸、搬遷移位,進行改造、維修或發現異常,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六)進行烹炸、煉油等飲食作業時要有人看守,要注意觀察控制油溫,以防食油溢出引發火災;一旦油鍋起火,應立即采取蓋鍋蓋、倒入生菜、蓋滅火毯或用滅火器等滅火措施。氣灶周圍不得放置可燃物。
(七)經常檢查氣灶管線、閥門、接口,發現漏氣時應立即打開門窗通風,嚴禁開啟電器設備開關或使用明火。
(八)食堂內部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卻因工作需要必須由食堂內部工作人員陪同。
(九)食堂每日工作完畢后,應有值班員或安全員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安全后斷電、關窗、鎖門。
(十)就餐場所禁止使用5公斤以上液化氣瓶作為火鍋等氣源。
(十一)操作間、抽油煙罩及灶臺應每天清洗,每半年對煙道清洗不少于一次。
(十二)燃氣軟管應每年更換,并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十三)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木工場地、車間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木材存放間、操作間、電鋸操作間,嚴禁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木工房內安裝砂輪。
(二)木材、油漆各種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遠離火源。油漆、烯料、酒精等要與其他易燃物品分開存放。
(三)刨花、鋸末、碎料要及時清除,清掃干凈,并進行安全處理。
(四)設備轉動部分的安全罩嚴禁開啟,電機要封閉式,應經常檢查設備潤滑系統,防止磨擦生熱起火。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五)木工車間(場地)必須設防火安全員,必須在下班時進行安全檢查,
確保安全后斷電、關窗、鎖門。
(六)木材存放地、操作間、電鋸操作間,要備有足夠滅火器材,設專人保管,保證良好狀態。所有工作人員要熟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
(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所存物資的性質、數量和分布情況。根據儲存物的性質,按規定安裝使用照明設備,不準隨便亂接電線和安裝電器設備。
(三)倉庫內嚴禁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嚴禁吸煙,并應有嚴禁煙火的標志。庫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時清理庫內的可燃廢物;禁止明火作業。
(五)倉庫管理人員下班前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后斷電、關窗、鎖門。
(六)庫內物資要分類存放整齊,留有通道;不準在庫內住人,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七)庫內應配備足夠滅火器,倉庫管理人員會使用滅火器材。
第二十六條廣播室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非本室和無關人員禁止入內,室外設嚴禁入內標志牌。
(二)室內嚴禁明火作業,不準吸煙,嚴禁使用電爐。
(三)室內電氣設備要設專人負責,定期安全檢查,禁止拉接臨時電源線路。
(四)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注意各機件運轉,發現異狀、異聲、異味要及時查清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七條招待所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住宿人員遵守住宿管理規定。
(二)招待所內不準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
(三)住宿人員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招待所。
(四)客房必須備有煙灰缸,煙頭要放在煙缸內,不得隨便亂扔,不準臥床吸煙。
(五)不準在招待所內焚燒廢紙等廢棄物。
(六)嚴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門。
(七)招待所管理人員要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火警。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園內應設專職安全員,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巡視,組織落實整改
工作。
(二)制定防火疏散預案,明確保育管理人員的職責,定期組織疏散演習。
(三)結合幼兒特點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杜絕小孩玩火。
(四)園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園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保持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門。
(七)園內禁止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具。
(八)禁止在園內焚燒廢棄物。
(九)采取措施避免幼兒接觸打火機、火柴類物品。
(十)園內職工應熟知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掌握滅火器使用方法,會撲滅初起火災。
第二十九條火災報警監控室管理規定
(一)非本室工作人員不準入內。
(二)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保證24小時值班,不得脫崗、斷崗。
(四)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執行交接班制度。
(五)報警監控器發生報警,值班人員應立即到現場查看并妥善處置。
(六)報警監控器出現故障,值班人員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
(七)值班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八)值班人員應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撲滅初起火災。第三十條鍋爐房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鍋爐操作工未經考核,無操作證不得上崗操作。
(二)嚴格遵守安全保衛制度,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的應當登記。對鍋爐房內的設施,非鍋爐房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三)鍋爐房嚴禁存放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不準烘烤可燃物品。
(四)鍋爐房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具。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應到保衛處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五)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要求。
(六)嚴格遵守鍋爐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
(七)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履行簽字手續。
(八)嚴格遵守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堅持鍋爐日常保養,鍋爐每年應進行一
次全面保養。
(九)嚴格遵守巡回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跑、冒、滴、漏等異常現象,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上報,對各類安全裝置每小時檢查一次。
(十)嚴格遵守運行記錄制度,應準時、真實地填寫運行記錄。
(十一)嚴格遵守事故處理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及時處理和上報,并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十二)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三十一條水泵房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非本室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
(二)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品。
(三)室內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禁止使用明火做飯。
(四)室內禁止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應到保衛處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五)工作人員應每天對水泵及配套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和上報,并定期做好保養工作。
(六)工作人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條洗衣房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室內禁止吸煙。
(二)洗滌的物品嚴禁亂堆亂放。
(三)各類機器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保護,要經常檢查機器設備的電源線路,電源插銷座嚴禁被水浸濕,機器設備嚴禁帶病工作。
(四)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洗滌各類物品。
(五)使用電熨斗要有專人管理,用完后要放在不燃的基座上,并及時拔掉電源插銷。
(六)洗滌完的物品應及時通知使用單位取走。
(七)下班前要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后,關燈斷電、關窗鎖門。
(八)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的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三十三條商店(超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店內應設安全員,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日常巡視,組織落實隱患整改。
(二)制定防火疏散預案,明確店員職責,定期進行疏散演習。
(三)店內嚴禁吸煙。嚴禁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須到保衛處申請動火證,經批準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四)營業場地不得用做倉庫。
(五)保持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門。
(六)貨柜商品應碼放整齊,包裝箱等易燃物品應及時清除。
(七)貨柜上方不得設置照明燈具,平行貨柜之間應留有不小于1.5米的疏散通道,主要通道不小于2.5米。
(八)禁止亂接亂拉電源線,使用的電冰箱等電器設備應使用三相電源,電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停機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九)出售的火柴、氣體打火機、打火機氣、發膠、噴霧殺蟲劑等易燃易爆商品應限量擺放和儲存,并采用安全措施。
(十)店內應設置緊急安全照明燈具和疏散標志。
(十一)嚴禁遮擋、封堵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十二)下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關燈斷電,關窗鎖門。
(十三)店內員工應熟知滅火器材的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會撲滅初起火災。第三十四條印刷廠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廠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加熱器具。
(二)印刷、裝訂、錄入、庫房應分別設置獨立的車間,機器設備與紙張放置應有嚴格的防火分區。
(三)印刷車間只準存放當班使用的紙張、油墨和清洗溶劑。車間不得與倉庫混同使用。
(四)清洗墨輥使用的揩布、棉絲應放在有蓋的鐵桶里,并應及時處理,不得隨地亂扔。
(五)機器運轉時應注意發現異常情況,出現異常及時關機、檢修、不得帶病工作。
(六)裝訂車間紙張必須碼放整齊。裁下的邊角料應當班清理,存放在指定地點,及時處理。不得堆放在機器和電動機上。
(七)錄入使用的計算機應按規范安裝,使用有保護接地的三相電源,電源插座應使用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合格產品。下班前關閉計算機,并拔下電源插頭或關閉電源插座開關。
(八)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他人員未經準許不得入內。庫內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可燃液體和化學物品。
(九)使用的油墨、清洗溶劑應專室存放,并限量存放在專用的鐵柜中。
(十)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十一)廠內應設安全員定時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下班前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關閉電源,鎖緊門窗。
(十二)工作人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會報警、會撲滅初期火災。
第三十五條電梯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電梯內禁止吸煙,禁止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具作為取暖設備。
(二)禁止將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易燃化學物品以及帶有火種的物品帶入電梯。
(三)有人執守的電梯,電梯工應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電梯工應經常檢查電梯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應停止使用,經維修后方可使用。
(五)電梯間出現進水而影響電梯正常運轉的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經確認危險消除后方可使用。
(六)電梯及相關設施禁止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應向保衛處申請動火證,經審核批準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進行。
(七)消防電梯為消防專用設施,不得將消防電梯作為日常客、貨運輸使用。
(八)電梯管理部門應每年對電梯進行全面的檢修保養并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電梯禁止使用。
(九)電梯間應配有滅火器,電梯工應熟悉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并具備撲滅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地下工程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應設置禁止吸煙標志。
(二)地下工程內不準用作學生宿舍使用。
(三)利用地下工程內開設旅館(住宿)、商店等公共活動的場所,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安全審查合格,并報保衛處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四)地下工程內禁止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易燃化學物品。
(五)地下工程內禁止使用電爐等電加熱器具,禁止私接電源線。
(六)地下工程內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
(七)地下工程內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八)地下工程的使用單位應嚴格落實責任制,指派專人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九)地下工程內禁止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需要應向保衛處申請
動火證,經審核批準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進行施工。
(十)地下工程內的防火器材,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知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放置地點,會撲滅初起火災。
第三十七條垃圾站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站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汽油、煤油、液化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垃圾存放容器以外的地方不得存放垃圾等可燃物品。
(三)工作人員應對進站垃圾進行認真檢查,不得將有火種的垃圾帶進站內。
(四)站內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禁止使用明火做飯。
(五)站內禁止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應到保衛處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六)工作人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八條校園場地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校園內禁止亂扔煙頭、火柴棍等火種。
(二)校園內嚴禁焚燒樹葉、垃圾等可燃物品,嚴禁進行熬煉作業。
(三)校園內嚴禁堆放各類可燃、易燃物品。
(四)校園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清除校園內堆放的樹葉、垃圾等各類可燃物品。
(五)校園內嚴禁違章搭建各類建筑物。
(六)校園內禁止私自拉接臨時電線,確需使用臨時線路時,應經保衛處批準,用完后及時拆除。
(七)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進行施工作業,應到保衛處申請動火證,經審核批準后選擇安全地點,采取安全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八)校園內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九)校園內嚴禁埋壓、圈占地下消火栓,嚴禁私自挪用各類消防器材。第三十九條氣焊、氣割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氣焊工未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二)嚴禁使用乙炔發生器進行焊、割作業。
(三)乙炔氣瓶、氧氣瓶應遠離明火及各種熱源,與焊把的距離不準小于10米;乙炔氣瓶與氧氣瓶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準繞在一起,并保持一定的距離;在室內作業,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不得放在同一室內。
(四)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接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五)要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外出作業必須向保衛部門申領動火證,經
批準后方能作業,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由專人管理,做好滅火準備。
(六)進行焊、割作業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準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必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七)盛過和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當焊、割作業與附近其他工種發生抵觸時,應當停止焊、割作業。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接觸。
(九)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并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方能離開。
(十)夏季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十一)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四十條電焊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電焊工未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電焊作業。
(二)電焊機和電源要符合安全用電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禁止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禁止勾接電源線。
(三)電焊機要有良好的接地,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和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置專用地線,不得借路,露天使用要采取防火措施。
(四)焊把線要安裝牢固,安裝時不要把正負極接錯。
(五)焊接場所的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操作,嚴禁煙火的場所嚴禁電焊作業。外出作業要向保衛部門申報辦理動火證。
(六)盛過和盛有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電焊作業。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電焊作業。當焊、割作業與附近其他工種發生抵觸時,應當停止焊、割作業。
(七)電焊完畢,要切斷電源,并進行安全檢查,并看守一定時間。
(八)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的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四十一條使用噴燈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用噴燈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其他人員不得使用噴燈。
(二)給噴燈加油時要選擇安全地點,加油不得過滿。使用過程中需要添油時,應放盡氣和待燈體冷卻以后再添油,嚴禁帶火加油。禁止使用漏油、滲油
的噴燈。
(三)使用噴燈作業時,火焰與加工件應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高熱反射造成燈內氣體膨脹發生事故。
(四)高空作業使用噴燈時,應在地面點燃噴燈后,將火焰開至最小,用繩子吊上去,不準攜帶點燃的噴燈攀高;作業點下方不準堆放可燃物,以防止火花掉落在可燃物上引發火災。
(五)在地下人井或地溝內使用噴燈時,應先進行通風,排除地下可能存在的可燃氣體,嚴禁在地下人井或地溝內進行點火。
(六)作業開始前,應將作業現場清理干凈,清除下方和四周的易燃可燃物;作業結束時,應認真檢查現場,在確無余熱引起燃燒危險時,才能離開。
(七)在互相連結的金屬工件上使用噴燈烘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熱傳導作用,把靠近在金屬工件上的易燃可燃物烤著引起火災。
(八)在易燃易爆場所或在其他禁火的區域使用噴燈烘烤時,事先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噴燈烘烤。
(九)作業現場要準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時要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并做好滅火準備。
(十)盛過和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噴燈作業。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噴燈作業。當與附近其他工種互相有抵觸時,不得進行噴燈作業。
(十一)噴燈使用一段時間后應檢查保養一次,手動泵應保持清潔,不得有污物進入泵體內,在手動泵內的活塞應加少量機油潤滑,防止活塞干燥碎裂。
(十二)煤油和汽油噴燈,應有明顯的標志。煤油噴燈嚴禁灌汽油代用。
(十三)對使用后的噴燈,必須冷卻后并把余氣放掉才能存放;存放的地點要注意安全,不得與可燃物混放在一起。
(十四)工作人員應會使用滅火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第四十二條安裝、使用火爐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一)冬季需要使用爐火取暖的單位,使用爐火前要到保衛部申請登記,經保衛部門檢查同意后發給使用證方可使用。
(二)未經保衛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設爐火,更換爐具型號或變動爐火位置。
(三)安裝爐火的位置要遠離易燃物,爐火與木樁、圍墻、木器、床鋪的距離要保持1米以上,如果小于1米的要有鐵制爐圍護擋,爐檔與上述易燃品距離要保持15厘米以上。
(四)室內使用爐火必須安裝煙囪,煙囪銜接要牢固,不能漏氣。煙囪與木
質結構、電線等距離要保持30厘米以上,煙囪通過窗戶要經過鐵板伸出,需審查房檐10厘米,煙囪出口的下方及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五)化學危險品庫房,有易燃氣體的車間、實驗室,不得使用爐火。
(六)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生火。
(七)爐旁不準堆放刨花、紙張、木柴等可燃物,更不準堆放化學易燃物品。
(八)要及時清除爐灰。倒爐灰前要將未滅的火炭用水澆滅,并倒在安全地點。燒紅的捅條等用具不要放在易燃物上。
(九)烘烤衣服要有專人看守,禁止將衣物接搭在爐子或煙囪上烘烤。
(十)在室內使用爐火必須安裝風斗,以免煤氣中毒。
(十一)下班前將爐火封好或徹底熄滅,經認真檢查確保安全后才可離開。
(十二)凡有爐火的單位要設專人負責管理,實行安全責任制。
第四章獎懲
第四十三條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由學校授予消防安全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或給予物質獎勵。
(一)領導重視,認真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能夠做到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計劃、同檢查、同總結、同部署、同評比。
(二)組織健全,逐級建立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責任明確,措施落實。
(三)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普及防火知識,定期訓練義務消防員,受教育面達90%以上。
(四)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積極采取措施整改,避免火災發生的。
(五)年內無火警、火災事故,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成功經驗,在全校范圍內有推廣價值的。
第四十四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由學校授予消防安全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或給予物質獎勵。
(一)工作主動,積極宣傳消防知識,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各項規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明顯成績的。
(二)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三)積極撲救火災,搶救人員和財產,表現突出的。
(四)對防火安全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有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五條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的;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的。
(二)存在火災隱患,不按公安消防機關和保衛部門要求采取措施的。
(三)防火重點部位管理混亂,防火措施不落實的。
(四)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管理不善,影響使用的。
(五)不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和保衛部門監督;拒不貫徹實施上級有關安全防火管理的指示和規定,對本單位的隱患不關心不采取措施的。
(六)發生火災不報告,不報警或隱瞞火災損失,破壞火災現場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的單位,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并按一票否決要求,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受獎、晉職晉級資格。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直接責任人除應當賠償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外,對其違章違紀行為給予紀律處分,并按一票否決要求,取消教職工當年評選先進個人資格,取消學生當年三好學生資格。
第四十八條公安消防機關和保衛部門發現火災隱患,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改正或停工。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臵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臵。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臵。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臵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臵,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臵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臵。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臵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臵防雷裝臵,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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