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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辦法財企[2010]36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為規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工作,我們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附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財政部科技部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第一條為規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方式投資于創業投資企業,以及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所產生的各項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第三條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包括: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引導基金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第四條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一般預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6款“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一般預算收入相關科目。其中:(一)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列“產權轉讓收入”下“其他產權轉讓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0399)。(二)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列“股利、股息收入”下“其他股利、股息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0299)。(三)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引導基金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列“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科目編碼:1030699)。第五條財政部是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管理職能部門,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科技部負責對所屬執收單位及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七條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執收單位,負責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第八條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金額分別依據以下內容確定:(一)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收回的原始投資,按照財政部、科技部有關引導基金立項、撥款文件及引導基金投資企業收到中央財政引導基金撥款收入憑證等確定。(二)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應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導基金投資企業收到中央財政引導基金撥款收入憑證及引導基金股權轉讓協議等確定。(三)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方式投資,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導基金投資企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股東會利潤分配決議等確定。(四)引導基金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確定。第九條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繳:(一)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監督檢查引導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與引導基金投資企業、引導基金股權受讓方(或受托管理單位)等商議股權投資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對引導基金投資企業項目實施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受讓引導基金股權申請以及確認收入所依據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審核。(二)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商議及審核結果,提出引導基金股權退出及收入收繳實施方案報科技部、財政部審定。(三)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審定意見,辦理股權轉讓、收入收繳等手續,向有關繳款單位發送繳款通知。收取時,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加強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的監督管理,確保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四)引導基金有關繳款單位在收到繳款通知后的30個工作日內,直接將應繳的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繳入財政部為創新基金管理中心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第十條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科技部和財政部報告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情況,財政部、科技部不定期組織開展對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上繳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外,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按照中央關于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決定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國務院和省級以上(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和負責監督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各級財政部門。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是指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轉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饡?持有。第二章轉持范圍、比例和方式第六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饡钟校瑖泄蓶|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第七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第八條本辦法頒布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第九條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由該類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該類國有股東應轉持的權益額,履行轉持義務。具體方式包括:在取得國有股東各出資人或各股東一致意見后,直接轉持國有股,并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對非國有出資人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以分紅或自有資金一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第十條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第三章轉持程序第十一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現有資料對轉持公司中的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進行初步核定,并由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社?;饡⑸鲜泄久Q、國有股東名稱及應轉持股份數量等內容向社會聯合公告。應轉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凍結。2、國有股東對轉持公告如有疑義,應在公告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重新核定。3、對于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并抄送社?;饡?。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對于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應及時足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憑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份解凍手續。4、國有股東在國有股轉持程序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應將轉持股份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情況以及一般繳款書(復印件)等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和社?;饡5谑l本辦法頒布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國有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后,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并抄送社?;饡椭袊Y算公司。國有股轉持批復應要求國有股東向社?;饡鞒鲛D持承諾,并載明各國有股東轉持股份數量或上繳資金數量等內容。該批復應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備文件。2、對于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批復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饡D持股票賬戶。對于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須按國有股轉持批復的要求,及時足額就地上繳到中央金庫。3、國有股東在國有股轉持工作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轉持股份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情況以及一般繳款書(復印件)等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和社?;饡?。第四章轉持股份的管理和處置第十三條轉由社?;饡钟械木硟壬鲜泄緡泄?,社保基金會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轉持的股份,社?;饡诔欣^原國有股東的法定和自愿承諾禁售期基礎上,再將禁售期延長三年。第十四條社?;饡D持國有股后,享有轉持股份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第十五條國有股轉持給社?;饡唾Y金上繳中央金庫后,相關國有單位核減國有權益,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并做好相應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對于轉持股份,社?;鹨园l行價入賬,并納入基金總資產統一核算。對國有股東替代轉持上繳中央金庫的資金,財政部應及時撥入社?;鹳~戶。第十六條財政部負責對轉持國有股充實全國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實施監管。財政部可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定期對社?;饡D持國有股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第十七條社保基金會應設立專門賬戶用于接收轉持股份,按本辦法轉持國有股以及轉持股份在社?;鸶髻~戶之間轉賬,免征過戶費。第十八條國有股轉持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項,由相關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境外上市公司減轉持工作仍按現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為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目標的實現,經國務院批準,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資質條件(一)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O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二)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為按照《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規定,規范設立并運作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三)本通知所稱未上市中小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2.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3.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上述條件按照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模確定。二、申報資料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申請報告。(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備案及年檢的證明文件,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規范設立并運作的具體說明。(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被投資企業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發生時上一年度的會計報表。(四)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發生時上一年度末職工人數的證明。(五)其他說明材料。三、辦理程序被投資企業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財政部經審核后出具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批復文件,并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若被投資企業有其他國有股東,需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的,已豁免國有股轉持額度在應轉持總額度中扣除。已按《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實施國有股轉持的,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國有股回撥申請。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復核后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回撥通知,并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饡拖嚓P?。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回撥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將已轉持國有股,由社?;饡D持股票賬戶變更登記到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開設的股票賬戶。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饡鹨弧鹉晔率贞P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4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根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饡P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我部負責審核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創投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提出的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經商國資委、證監會、社?;饡?、發展改革委,現就審核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創投機構備案及年檢要求創投機構應遵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且最近一年必須通過備案管理部門的年度檢查(申請豁免轉持義務當年新備案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除外)。二、投資時點確認創投機構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其投資時點以創投機構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的日期為準。同一創投機構對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多輪投資的,第一次投資為初始投資,其后續投資均按初始投資的時點進行確認。三、被投資企業規模認定被投資企業規模按照創投機構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的相關指標進行認定。職工人數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年銷售(營業額)和資產總額均須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數據為準。四、國有股的回撥或解凍創投機構已按《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實施國有股轉持,經財政部會同社?;饡徍朔匣砻廪D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負艿膰泄蓹喟ǎ海?)由該創投機構轉持至社?;饡膰泄?;(2)社?;饡止善趦纫蛏鲜泄纠麧櫡峙浠蛸Y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相關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及現金分紅等。創投機構或其國有出資人已按財企[2009]94號文件規定以現金替代方式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經財政部會同社?;饡徍朔匣砻廪D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回撥資金額按照創投機構或其國有出資人繳入中央金庫的資金額確定。按照財企[2009]94號文件規定,國有全資創投機構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被凍結但尚未被轉持的,須先按照《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饡P于加快推進國有股轉持工作的通知》(財企[2010]393號)的有關要求,將國有股變更登記到社?;饡D持股票賬戶后,再按財企]2010]278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規定申請辦理國有股回撥手續。國有控股創投機構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被凍結但尚未被轉持的,可直接向我部提出解凍申請,經我部審核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實行解凍處理。解凍的國有股包括:(1)創投機構股票賬戶中因實施國有股轉持政策而被凍結的國有股;(2)該部分國有股被凍結期間因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部分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等。創投機構應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我部提出回撥或解凍的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五、申報資料(一)被投資企業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創投機構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申請報告。由創投機構以紅頭文件形式出具,編文號并加蓋創投機構公章。主要內容包括:創投機構基本情況,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及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情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的主要情況,創投機構初始投資時被投資企業的有關情況(包括企業設立時間、股東人數及性質、投資時企業名稱、上一年度末資產總額、營業收入、職工人數等),被投資企業股份制改制情況及股本結構(包括國有股東及持股情況),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國有股轉持預案及創投機構所持國有股擬轉持數量等。2.創投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章程。3.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同意創投機構備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檢結果的通知。4.創投機構初始投資完成后被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工商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及公司章程。5.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出具的創投機構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資企業職工人數證明。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創投機構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7.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批復文件。8.被投資企業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決議及股份發行方案。9、其他說明材料。(二)已實施國有股轉持或國有股已被凍結,創投機構申請國有股(現金)回撥或解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申請報告。由創投機構以紅頭文件形式出具,編文號并加蓋創投機構公章。主要內容包括:創投機構基本情況,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及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情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的主要情況,創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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