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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處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規定第一條??為規范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處置工作,及時查明死亡原因、確定案(事)件性質,預防、減少信訪、負面輿情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查明死亡性質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尸體,是指除自然死亡外,因意外原因或突發事件導致死亡的尸體,以及其他不能明確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的尸體。未知名尸體,是指公安機關經勘驗、調查后,無法確認死者身份的尸體。第三條??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應當遵循“及時調查取證、規范準確鑒定、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處理”的原則。第四條??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處置由尸體被發現地縣(區)級公安機關管轄。處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公安機關配合的,死者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第五條

?涉嫌火災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規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按相關規定管轄。不屬于上述情形,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無刑事犯罪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質明確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公安派出所管轄。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等途徑反映非正常死亡要求查明死亡原因或者死亡性質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以上的管轄原則指定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第六條

?死亡性質不明、難以確定管轄以及疑似高墜、中毒、燒死、縊死、溺死、割脈、電擊和注射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保護現場,一律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部門按照辦理命案的規范要求做好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和尸體檢驗及其他證據固定工作,待死亡性質明確后,按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第七條??縣(區)級公安機關、民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衛生、安監、勞動等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建立起政府各部門各負其責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第八條

?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警情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紀檢監察、督察、國保、治安、刑偵、刑事技術、網安、出入境、禁毒、法制、反恐、反邪教、交巡警等各相關執法辦案部門和屬地派出所應當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對處置工作。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負責接警、指令調度,及時向領導報告相關情況,對可能產生的涉警負面輿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輿情,開展輿情研判、預警、引導等工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指導和協助屬地派出所開展調查走訪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密切掌握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情況,預防和處置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派出所負責做好現場施救、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以及現場調查訪問、安撫家屬情緒等工作。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法醫鑒定等工作。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負責維護現場及周邊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對交通事故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確認境外人員非正常死亡尸體身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與外事部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通報以及協調有關部門應對境外媒體采訪等職責。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負責實時監測和研判網絡輿情動向,對網上相關輿情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引導和處置。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涉及的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開展調查。第九條??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尸體、未知名尸體警情后,應當指導報警人員協助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立即向所屬縣(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同時,在請示負責人同意后,向轄區派出所、刑事偵查、刑事技術等有關部門下達出警指令。派出所、刑偵部門、治安部門等部門接到非正常死亡尸體、未知名尸體警情后,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及時出警。第十條??縣(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全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督促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處置工作。對死亡人員身份特殊、情況復雜的重大警情,地市級公安機關領導應帶領相關警種趕赴現場指導處置工作,并視情通報相關人民檢察院。對死者是境外人員或者疑似外國人,應及時通報當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第十一條

?派出所接到指揮中心出警指令后,所領導應立即帶領民警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指揮中心出警指令后,有關領導應當組織偵查、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驗、尸體初步檢驗等工作,必要時可提請上級刑偵部門專業人員到場指導。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接到指揮中心出警指令后,有關領導應立即組織民警趕赴現場,協助和指導派出所開展現場訪問、秩序維護、動態掌握等工作。第十二條??非正常死亡尸體、未知名尸體警情發生后,公安機關宣傳、指揮中心、國保、網安等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媒體應對工作。密切關注死者家屬的思想狀況和輿情動態,對可能引發媒體炒作或者影響穩定的輿情信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適時公布有關情況,防止發生媒體炒作和聚集上訪、借尸鬧事等群體性事件。第十三條??對現場尸體的保護、勘驗、搬運必須使用專門車輛、設施和器具,配備一次性白布、專用裝尸袋和擔架,尸體處置人員必須配備頭套、乳膠手套、鞋套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器具。應公安機關通知要求,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提供車輛拉運尸體。第十四條??處置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對中心和外圍現場保護區域進行隔離,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外圍現場保護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中心現場保護區域僅允許現場勘驗、技術人員及經授權的民警進入。第十五條??參與現場處置的民警和工作人員,應當保持嚴肅、莊重、認真、細致的工作態度?,F場應保持原始狀態,防止隨意觸碰尸體,緊急施救時,應盡量避免破壞現場。對已經確認死亡的尸體,應當用潔凈的遮蓋物進行遮掩保護;對易遭破壞以及易被無關人員撿拾的現場物品,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保護;需要提前提取的物品,提取前應拍照固定。如遇雨、雪等特殊天氣,應采取利用防護物遮擋尸體及現場等有效措施,防止破壞現場。第十六條??現場民警應當立即向尸體發現人、報警人、目擊證人、圍觀人員、在場死者家屬等有關人員進行訪問,問清并記錄發現尸體的時間、地點、發現經過、尸體原始狀態、周圍環境變化、死者身份等情況。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刑事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命案現場勘驗的要求進行現場勘驗和尸體初檢。尸體檢驗過程中,辦案單位應當采取遮擋措施,禁止無關人員觀看、拍照、錄像、記錄及錄音。第十八條??對死因明確、且家屬沒有異議同意簽署書面意見的非正常死亡尸體,以及死因明確的未知名尸體一般不需作尸體解剖。經初步調查、勘驗,不能確定死因的,或者家屬強烈要求解剖尸體,以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輿情炒作,辦案部門認為有解剖尸體必要的,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決定對尸體進行解剖。境外人員非正常死亡尸體、未知名尸體,死者家屬或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書面請求解剖尸體的,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尸體進行解剖。第十九條??對知名尸體解剖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制作《解剖尸體通知書》,由死者家屬簽名。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可以解剖尸體,但應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死者家屬拒絕、阻撓將尸體運往尸體解剖檢驗室或者拒絕、阻撓解剖尸體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并對其拒絕、阻撓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于未知名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對于涉及外國人、華僑、港X臺同胞等人員非正常死亡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死者家屬或其所屬國家、地區駐華使領館、辦事處工作人員到場并簽字。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或者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在進行尸體解剖檢驗、死因鑒定時,應當商請檢察機關派員到場,并邀請死者家屬委托的律師或者與案件無關的公民到場見證。第二十條

?對于知名尸體,公安機關在進行尸體解剖檢驗、死因鑒定時,應當邀請死者家屬委托的律師或者與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對于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在進行尸體解剖檢驗、死因鑒定時,除邀請死者家屬委托的律師或者與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外,應當商請檢察機關派員到場。對于未知名尸體,公安機關在進行尸體解剖檢驗、死因鑒定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在進行尸體解剖檢驗、死因鑒定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第二十二條??對于以下幾種情形涉嫌吸食毒品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應當提取死者尿液、血液等檢材作毒品檢驗:(一)死者有吸毒史或者身體上有可疑注射針眼的;(二)死亡現場有可疑毒品或吸食工具的;(三)難以解釋原因的自殺或意外死亡;(四)自殺或意外死亡前,有精神異常表現的;(五)死于歌廳、舞廳、酒吧等吸毒人群易聚集場所的;(六)其他可能為毒品中毒的情形。第二十三條??尸體檢驗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法醫負責實施。初次鑒定一般由當地縣(區)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作出;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可以邀請上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法醫參與鑒定。為解決死亡原因鑒定中的專門性問題,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其他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發生在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的,應當商請檢察機關法醫對尸體進行檢驗鑒定;檢察機關法醫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場檢驗鑒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檢驗鑒定,同時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到場監督。第二十四條??對于死亡原因不明或者死者家屬對死亡原因結論有異議的,應當保存相關檢材,以便重新鑒定。死者家屬對法醫鑒定意見不服、對死因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進行重新鑒定。經過重新鑒定后,與原鑒定意見一致,且鑒定意見已通知死者家屬,但死者家屬對結論仍不服的,公安機關應當提取可以滿足多次鑒定需要的檢材備檢,并通知家屬在10日內處理尸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相應文書后,通知殯儀館處理尸體。對死者家屬不同意尸體火化的,應告知死者家屬,尸體保存的費用由其承擔。第二十五條??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調查終結后,主辦部門應當對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性質作出結論;重大、疑難、復雜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應當召集參與調查取證、現場勘驗、尸體檢驗的人員,集體討論決定。第二十六條??非正常死亡明確為他殺、自殺、意外或疾病死亡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

非正常死亡明確排除他殺,但無法鑒別自殺、意外及其他死亡的,可以做出排除他殺的結論。因客觀原因限制,無法排除他殺的,公安機關應按照命案偵查規范,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第二十八條??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殺的,主辦部門應按規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對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善后處置工作由轄區派出所負責。第二十九條??對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辦部門應當制作《非正常死亡事件調查報告》,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存檔保存,并作為對外答復和下一步處置工作的依據。《非正常死亡事件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件接處警情況、處置工作經過、判斷死亡性質的依據(調查訪問、現場勘驗檢查、尸體檢驗、實驗室檢驗等情況)、死亡性質結論等內容。第三十條??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辦部門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死者家屬,告知死者家屬死者的死亡原因意見、不予立案決定及理由。第三十一條??對死者身份明確且有家屬的,主辦部門應當將死者隨身佩帶飾物和攜帶物品根據登記清單進行核對,及時返還死者家屬并簽字確認;如果該物品是違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其他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對于死者身份不明或者無法聯系死者家屬的,死者隨身佩帶飾物和攜帶物品應當長期保存;對于不具備長期保存條件的,可在拍照固定并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后作出相應處理。第三十二條??對于死亡原因明確且死者家屬無異議的,主辦部門在通知死者家屬同意并簽字后,可以銷毀提取的器官組織等檢材,但不得將器官組織等檢材直接退還死者家屬自行處理。死者家屬簽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死者病理切片、病歷復印件等資料保存期限為二十年。第三十三條??要落實專人負責做好與死者家屬溝通和信息發布工作,統一宣傳口徑,必要時應當及時召開情況通報會或新聞發布會,控制輿論導向,防止形成負面炒作。第三十四條

?除刑事案件現場尸體和需要進一步查明死因的尸體由刑偵部門運回法醫中心檢驗鑒定外,其他尸體應當運送到殯儀館存放。對已經查明死因及性質,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知名尸體,應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相應文書后,通知殯儀館處理尸體。第三十五條??對經調查、信息比對等工作仍無法確認死者身份的未知名尸體,公安機關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或電視臺等媒體登發認尸啟事,或者在公安網上予以協查,并向社會張貼查找尸源公告。啟事或公告應當寫明尸體的性別、大約年齡、身高、衣著情況、體表主要特征、發現尸體的時間、地點及重要遺留物等,有條件的要附死者面部照片。第三十六條??對排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尸體在登發啟事或者公告后30日內仍無人認領的,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相應文書后,通知殯儀館處理尸體。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XX尸體保存期限。未知名尸源查明后,尸體沒有必要繼續保存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認領尸體。家屬不來認領的,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認領,必要時上門制作筆錄,并告知公安機關將在10日后對仍不認領的尸體進行火化?;鸹皯A襞c死亡原因相關的臟器樣本,并對尸體進行拍照或錄像。尸體火化后,骨灰交由殯儀館保管。骨灰保留期為三年,逾期對骨灰拍照或錄像后撒入無名墓。如外國人尸體需在當地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要求并簽字,由當地殯儀館負責火化,骨灰由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帶回或運回國內。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將尸體運回其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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