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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獎懲通知1、關于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制度如何制訂

其實安全生知產管理的獎懲,是企業平時安全管理工作的積累。只要有積累,就可以把積累拿出來,分析、提煉,相應的管理制度就出來了。

如果沒有積累,那只能道找一些模板了。一般安監局的網站,都有些相應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當然最重要的是,制訂是一個群策群力的回過程。不能生產一個部門說了算答,也不能公司管理部門說了算。歸口部門應該起草一份草稿制度,然后大家共同來討論評審。

2、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目標考評、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各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范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并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并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后,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后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核準、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己瞬缓细竦模枰酝▓笈u。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準》執行??己藢嵭?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并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于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并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后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后,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后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并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占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涂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涂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贝?;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準上崗作用。

3.22旅游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游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各旅游景區。

3.22.2旅游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采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臺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后執證上崗。

3.22.5景區內有潛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游客的安全。

3.22.6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藥品,以便能及時為游客提供幫助。

3.22.8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并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游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3、關于物流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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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監局罰款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zd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安全生產獎懲通知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回基本方針,在此方針的規約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體制和基本原則。

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

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權威性、強制性、普遍約束性。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5、安全生產獎罰管理明細(電子廠)

參考一下下面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遵章守紀、和諧安全發展宗旨,規范和保障各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效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基層單位和項目部,對施工生產過程中各級生產管理主體、各分包管理主體及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活動進行獎罰。

第三條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環境安全監督處在接受公司監督管理下,代表公司行使對各生產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

第四條安全生產獎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應當公開、公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

第五條本辦法以公司內部經濟獎罰為主,達到國家行業獎勵標準,由公司推薦上報獎勵,觸犯有關安全生產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獎勵

第六條凡在年度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以及企業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能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獲得國家、省、市表彰獎勵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方面,有創新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三)安全生產設施齊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合理、有效,無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整改及時,全年未發生任何大小事故,獲得市級以上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的;

以上對單位或責任人給予表彰并獎勵500—2000元。

(四)在公司組織的專項檢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別獎勵責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章處罰

第七條環境安全監督處及參加月度施工現場綜合檢查的部門和個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處罰。

(一)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制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措施;

(二)深入工地不到位,對工地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消除,未按規定組織進行單位內部的專項檢查;

(三)在履行檢查職責過程中,未發現、未提出存在在問題,導致不良后果的;

(四)在日常工作或聯系點活動中,由于本部門或本人作為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

第八條基層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的處罰。

(一)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制定本單位及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措施,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力;

(二)不經常深入工地,對工地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發現消除,未按規定組織進行單位內部的專項檢查的;

(三)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對施工項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資金、物資不予支持的;

(四)項目部管理職能配備不全,采購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導致安全生產管理不力的;

(五)未按照要求為項目部配備專(兼)職安全員以及安全員無證上崗的;

(六)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阻撓調查、掩蓋事實、不參與調查、處理、善后工作的;

(七)對上級部門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活動不積極創造條件配合、對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督促項目部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未按照規定為本單位項目部編制有效、合理的專項方案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

第九條項目部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200-1000元的處罰。

(一)未對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分解,項目部安全生產目標不明確,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方案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未制定或制定后落實不到位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進行項目部定期安全專項檢查的;

(三)對安全員的工作不支持,對安全員提出的隱患和建議不采納整改的;

(四)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違章指揮的;

(五)未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要求,一旦發生事故,危害較大的;

(六)現場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未系掛安全帶和其他嚴重違反安全作業操作規程的;

(七)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阻撓調查、掩蓋事實,不參與調查、處理、善后工作的;

(八)對上級部門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活動不積極創造條件配合,對提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未按照規定組織施工班組進行二級安全教育的,不組織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十)未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或方案不全,沒有針對性,不能指導安全文明施工的或安全管理資料嚴重短缺的;

(十一)現場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施工現場環境惡劣,由上級部門提出整改意見而不及時整改的;

(十二)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十三)未為施工班組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的;

(十四)現場沒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尤其是“四口”、“五臨邊”等危險部位未進行有效防護的;

(十五)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或證件過期的;

(十六)現場未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的;

(十七)深基坑支護、特殊架體、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部位設施未經過驗收就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規定例行維護保養造成安全隱患的;

(十八)臨時施工用電,未執行JGJ46-2005標準,現場臨時用電不符合三級配電二級保護和設備未進行有效接地的,開關箱內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大于0.1S的;

(十九)與高壓線的距離不滿足安全距離且沒有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無效擅自施工的;

(二十)安全技術檔案未及時記錄,專項施工方案抄襲沒有針對性,不能指導實際施工,施工記錄不能及時、真實、有效地反映施工情況的;

(二十一)發現可能帶來嚴重后果的行為、設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隱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問題得不到及時整改的;

(二十二)未及時對施工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導安全施工的;

(二十三)未對施工安全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十四)挖溝、洞深超過1.5m,未按規定放坡或使用支撐,大面積取土未按順序挖洞取土的;

(二十五)在電源和用電兩端,未裝設開關箱,開關箱未防雨,對地高度低于1.3m,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未拉閘加鎖的;

(二十六)電焊機一、二次側的接線柱沒有罩殼,一次側電源線使用的橡皮電纜超過5m,二次側使用的橡皮銅芯軟電纜長度超過30m的;

(二十七)卷揚機沒有繩筒保險,前軋后攀樁不符合要求,未使用點動開關的;

(二十八)卷揚機前面視線不清晰,堆放物品,卷揚機與第一導向滑輪距離少于12m的;

(二十九)龍門架、井字架攬風繩不使用用鋼絲繩,用麻繩、鋼絲、鋼筋等代替,高度10-15m的未設一組攬風繩,每增加10m未加設一組;攬風繩拴在樹木、電桿等物件上,龍門架未安裝超高限位、??垦b置、圍擋防護、分層標志、警示鈴的;

(三十)吊籃未使用工具式,懸掛吊籃的鋼絲繩圍繞挑梁少于3圈,卡頭的卡子少于3個的,吊藍未獨立懸掛,與相鄰吊藍連在一起的;

(三十一)木工機械傳動部分,未設置防護罩,木工圓盤機上沒有防護罩殼,平刨上沒有護手裝置的。

第十條施工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200元的處罰。

(一)不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違章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不使用和損壞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設施的;

(三)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者嫁禍他人的;

(四)對批評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酒后作業的;

(六)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擅自拆動的;

(七)違反規定擅自改動現場臨時用電線路的,宿舍內電線私搭亂接的;

(八)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操作者未按規定佩戴絕緣手套、穿膠鞋的;

(九)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吸煙、明火生活、作業的;

(十)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向下拋扔任何物品的;

(十一)木工支模未按工序進行,模板沒有固定前進行下道工序,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的。

第四章獎罰程序

第十一條獎勵根據工程項目情況公司生產部門建議,環境安全監督處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環境安全監督處從“雙創”基金中支取,進行獎勵;處罰由生產部門監督員提出,環境安全監督處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后直接轉入“雙創”基金;綜合檢查中對下發的不符合規范、標準整改通知書及隱患通知書不及時整改甚至屢教不改的,由環境安全監督處提出處罰,主管領導審核后罰款由內行直接劃撥,轉入“雙創”基金?;鶎訂挝豢筛鶕嶋H自主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獎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環境安全監督處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6、安全管理獎罰制度(礦山、冶金、選礦、房地產)綜合的

必須要結合你單位實際對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015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獎罰分明,從而使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特制定此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獎懲工作。

1.3外包工程項目及施工單位和人員,除特殊規定外,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國家安全技術要求;并參照此規定執行。

2.表彰和獎勵

2.1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實行月考核、季評比,年終總評表彰和獎勵的辦法。

2.1.1總評獲前三名的單位,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額度依據現況確定。

2.1.2年終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金另行確定。

2.1.3連續三年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的,給予隆重表彰和重獎。

2.2榮獲國家各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單位;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500元-5萬元。

2.3對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敢于制止違章違紀成績顯著和防止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一次性表彰和獎勵50-1000元。

2.4在處置突發事故(事件)、搶險救援工作中,對排除險情、奮不顧身搶救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表彰和重獎。

2.5對安全生產管理及安全技術(防護)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等有特殊貢獻的人員,一次性給予500-10萬元獎勵。

2.6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通過,并經有關專家進行審批和報總經理批準,具有推廣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防護)等方面的科研課題(項目軟件)給予資助。待研究成功推廣使用后,給予一次性表彰和重獎。

2.7其他符合安全生產獎勵條件的,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3.處罰

3.1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改正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任人罰款100-500元等處理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直至履行其職責為止。在此期間釀成事故的,按本規定加重處罰。

3.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外,給予責任人50-500元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在此期間釀成事故的,加重處罰。

3.3違反《安全消防監督檢查管理制度》規定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外,給予責任人50-50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3.3.1對接到《安全消防檢查通知書》后,未及時進行整改的單位的責任者罰款100元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3.3.2對接到《重大隱患整改指令書》后,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改的單位的責任者罰款250元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3.3.3對接到《重大隱患整改命令書》后,仍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改的單位的責任者罰款500元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3.3.4對接到各類指令后,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改而釀成事故的單位及責任者;按規定加倍處罰。

3.3.5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違犯者罰款200元;導致嚴重后果的,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降級、辭退的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6生產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到位;按其崗位安全消防責任,給予幫助指導改正,拒不整改者加重處罰。

3.3.7在安全消防大檢查中,查出的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的行為;對責任者加重處罰。

3.3.8對安全消防大檢查中發現的管理混亂、隱患嚴重的生產作業場所,對現場負責人加重處罰。

3.3.9在作業過程中不按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者;第一次給予教育,第二次處當事人50元罰款,第三次處當事人100元的罰款,并通報批評,第四次予以停工培訓學習(減發工資),后果嚴重者予以辭退處理。

3.3.10高空作業沒系安全帶的,第一次處當事人200元罰款,第二次處當事人300元的罰款,并通報批評,第三次處當事人500元的罰款,并予以停職培訓學習(減發工資),拒不改正者予以辭退或調整崗位處理。

3.3.11,酒后上崗工作的,處當事人200元罰款;作業中喝酒的,處當事人500元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者予以辭退處理。

3.3.12違章作業處當事人50—200元罰款,不聽從管理人員勸告的,處當事人500元以下的罰款,視情節可給予警告、降薪、辭退等行政處罰。

3.4違反《安全消防教育培訓管理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外;給予單位通報批評,責任者給予50-200元的罰款。

3.4.1員工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而上崗的,特種作業未持證上崗的;責任者加重處罰。

3.4.2無故不進行安全消防活動,連續三次(含)以上者;責任者加重處罰。

3.4.3不執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訓管理制度》,而釀成事故或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責任者加倍處罰。

3.5違反《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者100-500元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3.5.1未履行動火手續的、現場安全消防措施未落實的或使用設備存在隱患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加重處罰。

3.5.2釀成事故或損失的單位和責任者加倍處罰。

3.6違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審批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者100-500元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3.6.1危險作業項目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特殊情況除外)、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重大危險作業項目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排患有禁忌癥人員作業等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加重處罰。

3.6.2釀成事故和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加倍處罰。

3.7違反《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釀成事故和損失的,加倍處罰。

3.8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鍋爐房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10KV變電所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配電室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對責任者50-500元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釀成事故和損失的加重處罰。

3.9違反《食堂安全防火衛生管理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任人處50-500元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釀成事故和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加倍處罰。

3.10違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辦法》、《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的單位及個人;分別給予單位及個人相應處罰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對造成事故和損失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罰

4.1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顯缺陷或者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和違章現象嚴重而釀成事故或造成損失的責任范圍。

4.1.1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或者對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簽發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置若罔聞,不按要求進行認真整改的;

4.1.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4.1.3濫用職權,批準或者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資格的施工隊伍;批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裝置以及個人防護用品;批準、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傭童工或者未成年工、無有效證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不應從事的工作等);

4.1.4進行違章指揮,或者對違章作業或看見違章指揮不加制止的;

4.1.5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以人為本,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4.1.6對各級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不采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4.1.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未能及時組織搶救和實施應急措施方案,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4.1.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逐級分解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從業人員沒有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意識淡薄的;

4.1.9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導致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

4.1.10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規定予以改進的。

4.2事故和損失及處罰標準

4.2.1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00元-1萬元(不含);未造成輕傷傷害和火災及設備等安全事故的。

4.2.1.1對主要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進行現場安全消防教育,同時處以單位月獎金的5%以下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1.2對次要責任單位除進行現場安全消防教育外,同時處以單位月獎金的2%以下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1.3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同時處以本人工資的5—10%以下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2一般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1-2萬元(含);輕傷1人,或者微傷2-3人(含)。

4.2.2.1對主要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及警告,除進行現場安全消防教育外還要對相關安全消防技術進行培訓;并處以單位月獎金的5—1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2.2對次要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接受現場安全消防教育和相關安全消防技術培訓,并處以單位月獎金的5%以下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2.3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同時處以本人工資的10—15%以下罰款。

4.2.3較大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不含);重傷1人,或者輕傷3-5人(不含)。

4.2.3.1對主要責任單位給予整頓處理,并處以單位月獎金的10—15%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3.2對次要責任單位給予嚴重警告,并處以單位月獎金的1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3.3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同時處以本人工資的15—20%以下罰款。

4.2.4重大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50萬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傷3-5人(不含)。

4.2.4.1對主要責任單位給予局部停產整頓處理,并處以單位年獎金的5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4.2對次要責任單位給予整頓,并處以單位年獎金的3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4.3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勸退,同時處以本人工資的40—50%和附帶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4.2.5特別重大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傷5人及以上。

4.2.5.1對主要責任單位給予全部停產整頓處理,并處以單位年獎金的10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5.2對次要責任單位給予局部停產整頓處理,并處以單位年獎金的80%罰款或按績效工資考核處罰。

4.2.5.3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開除,同時處以本人工資的100%和附帶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4.4本規定4.2.中的標準,系公司自定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4.5對責任單位的相關責任領導者的處罰,按《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執行。

4.6對《生產場所安全生產通用管理規定》等單項制度中有處罰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其違規情節嚴重的,參照本規定處罰執行。

4.7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沒有規定處罰標準的,參照此規定處罰標準執行。

5.附則

5.1設立安全生產獎罰基金。安全生產所有獎勵和處罰,必須經過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通過,并報公司總經理簽字批準。其獎罰資金一律進入安全生產獎罰基金賬戶,統一由財務部負責業務辦理,??顚S?,不得挪用。

5.2此規定未盡事項,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

5.3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016《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工作;現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如下:

1、安全活動及培訓: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50—100元:

1.1班前會無故遲到、早退的。

1.2安全、技術培訓考試不及格的。

1.3無故不參加各類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處罰100元)

2、勞動保護穿戴: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50元:

2.1進入生產場所不戴安全帽的。

2.2工作中不穿戴公司統一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

2.3生產場所內穿高跟鞋、拖鞋、塑料底鞋的,女工長發未盤入安全帽內的,工作中穿大衣,班中赤膊敞懷,穿短裙、短褲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100-200元:

2.4電工、焊工班中不穿絕緣鞋、不戴護目鏡等重要安全防護用品的。

2.5距地面(樓板、平臺)兩米以上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2.6檢修高壓設備停送電未穿高壓絕緣靴和帶絕緣手套的罰款200元。

3、現場安全確認: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100-200元:

3.1檢修時未確認安全就開工的。未履行掛牌制度的。

3.2電工停送電時、電氣焊工點火時、起重工吊運操作時未手指口述的一次罰款200元。

4、違章違紀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50元:

4.1交接班人員未在現場交接班的。未進行安全交接班的。

4.2班中看與工作無關的報刊書籍、玩弄手機或干私活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100元:

4.3用水沖刷電器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的。

4.4往電纜橋、電纜溝、電器設備上扔放棉絲和雜物的。

4.5在吊運孔洞吊運設備后,防護欄(門)不及時封閉的。

4.6天車司機吊運物品時不示警的。

4.7臨時用銅絲代替電源保險絲的。

4.8違章使用電爐子、電熱器取暖、燒水、熱飯菜的。

4.9未經允許私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電話線和網線的。

4.10集控室操作員、調度員操作不規范,忘記恢復閉鎖關系的。

4.11質檢(化驗)人員操作的破碎機不下料時,用手或鐵器捅煤料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200-300元:

4.12在配電室、集控室、浮選、原煤、庫房、儲油罐等禁煙區域內吸煙的。

4.13壓濾司機卸料時,不嚴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卸料的。

4.14檢修設備或清理設備衛生,違反停送電制度的(不同車間、工種崗位人員在同一部位作業的都必須做到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

4.15班中睡覺、設備運行中脫崗的。

4.16違反班前、班中喝酒禁令的罰款300元。(班組長違反規定的,除罰款外一律撤換)。

5、設備安全設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罰款100—500元:

5.1機電設備的急停拉線、開關、電磁閘等安全保護失效,崗位司機未確認或未匯報和機電包機未檢查的。

5.2電機風扇罩、設備傳動部位的防護罩松動損壞,司機未確認或未匯報的和機電未查驗的。

5.3天車起吊設備限位器、電磁閥等操作開關失效,司機未確認或未匯報的機電包機未檢查的。

5.4電氣設備設施如電機、電控箱、開關進出口線裸露、照明線裸露等受潮濕,電工查驗不到位或未給處理的。

5.5廠房、運轉系統照明、開關壞,司機未匯報或匯報后未給處理的。

5.6其他設備設施護欄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損壞或有隱患司機未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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