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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案例案例一: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1”事故發生時間:2005年6月1日23時45分左右;發生地點:南四環呂家營中路東30#污水井處;事故類別:中毒和窒息;傷亡情況:死亡2人。一、事故簡介2005年6月1日,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小紅門污水頂管工程30#污水井進行打堵作業時,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005年6月1日晚,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項目部項目經理王××安排承德興泰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姚××,于當晚對小紅門污水頂管工程30#污水井進行降水,次日白天進行打堵作業。當晚21時左右,王××到現場口頭將工作交代給承德興泰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領工員季××后,便離開現場。當晚領工員季××在帶領工人基本完成管線降水后,在沒有采取檢測及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反《市政工程安全操作規程》,于6月1日23時45分提前安排民工趙××進行打堵作業。趙××下井后被毒氣熏倒,井上作業人員黃××未采取任何措施下井施救,也暈倒在井下,造成2人死亡。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井下有毒氣體濃度超標,作業人員未進行氣體檢測、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違章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二)間接原因1、承德興泰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6月1日晚,在30#井進行打堵作業的7名工人中,有5名工人為臨時招入現場,既未辦理勞務用工手續,也未進行安全教育。2、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未及時對施工班組進行書面交底。項目經理王××未將作業情況向勞務公司進行書面交底,導致領工員季××在沒有接到交底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打堵作業。三、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一)承德興泰勞務隊領工員季××,在未接到施工指令,未接到書面交底,未采取任何預防措施的情況下,盲目安排工人進行打堵作業,是此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季××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二)承德興泰勞務隊項目經理姚××,未及時辦理勞務用工手續,未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施工現場監管不到位。經承德興泰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撤銷姚××項目經理職務并給予開除處理。經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決定將承德興泰勞務隊清退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市場。(三)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王××對施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派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控,沒有及時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此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經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撤銷其項目經理職務,并罰款1萬元。(四)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副經理劉××對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罰款5千元。(五)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宋××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罰款5千元。【專家點評】這是一起有毒氣體濃度超標,作業人員未進行氣體檢測、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擅自違章作業導致的中毒窒息責任事故。從這起事故我們因該吸取的教訓:1、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以及作業前技術交底。2、當作業場所可能存在有害氣體時,必須在測定氧含量的同時測定有害氣體的含量,并根據測定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在作業場所的空氣質量達到標準后方可作業。3、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作業現場有專人監護,發生危險時,及時施救。小知識:疏通污水管道過程的打堵作業是高風險作業,由于微生物作用,污水中散發出大量硫化氫和甲烷氣體。污水管道長期堵塞,與外界隔絕,硫化氫、甲烷等有毒有害氣體積聚,打堵作業中,當打通堵頭的瞬間,高濃度的有毒有害體涌出,極易發生中毒事故,造成作業人員傷亡。案例二:北京住總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11”事故發生時間:2007年4月11日15時40分左右;發生地點:朝陽區明天第一城B06地塊21號樓南側;事故類別:中毒和窒息;傷亡情況:死亡2人;一、事故簡介2007年4月11日15時40分,北京住總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的北京明天第一城住宅小區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設工程明天第一城B06地塊21號樓南側,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死亡2人。北京住總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將承攬的北京明天第一城住宅小區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設工程分包給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07年4月11日,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安排工人王××、李××到B06地塊21號南側化糞池內進行抹灰搭架子作業。13時10分,于××安排工人打開化糞池檢查井井蓋進行自然通風。15時40分,2人在通過檢查井進入化糞池時因缺氧窒息暈倒。在地面進行測量作業的李××發現后,下井施救也因缺氧暈倒。在場工人急忙將3人搶救出井。事故造成王××和李××死亡。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李××安全意識淡漠,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沒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要求,在進入化糞池等缺氧危險作業環境施工作業前沒有測定氧氣或者有害氣體濃度和強制通風,也沒有配備必要的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就盲目冒險下井施工作業,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二)間接原因1、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人到化糞池進行抹灰作業之前,只是進行了短時間的自然通風,沒有采取足夠的強制通風措施。對缺氧環境作業的危險性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沒有安排專門的監護人員在井上監視作業情況,沒有及時發現工人未配備防護用具的違章作業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2、北京住總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住宅小區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未檢查出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市政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就將工程發包給該公司。對分包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分包單位施工人員的冒險違章作業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3、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不夠,交底缺乏針對性。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針對化糞池缺氧環境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流于形式,沒有針對性,沒有深入人心,致使王××、李××安全生產意識淡漠,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違章操作,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三、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一)直接責任人王××死亡,不予追究。(二)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此工程項目經理于××,對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生產工作出現漏洞,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處經濟處罰1萬元。(三)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安全員張××,對現場安全交底落實、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現場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處經濟處罰5千元。(四)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生產副經理劉××,對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現場管理、安全督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并處經濟處罰1萬元。(五)北京住總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責任者承德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經濟處罰5千元。【專家點評】這是一起由于違反有限空間作業規定,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導致的急性中毒窒息責任事故。應從事故中吸取的教訓:1、要認真履行總包責任。工程總包單位必須依據相應規定審查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選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分包單位承接分部、分項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2、分包單位不得違法施工。分包單位無市政工程施工資質,超范圍經營。施工人員不具備在有限空間環境下作業的基本安全施工技能,違章作業;違反技術規范要求未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遭遇有毒、有害氣體時束手無策,諸多方面管理缺失。3、施工作業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科學施救。針對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在事故發生時,要嚴格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確定的職責,科學施救,避免造成次生事故。4、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作業技能。強化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作業安全檢測,發現隱患立即撤出人員停止作業,確保人員安全。從事有限空間環境條件下作業時,必須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排除有毒氣體和有害物質,技術人員使用檢測儀器檢測合格后,方可指派施工人員穿戴防護用具進入作業場所。小知識:一只死老鼠與井下缺氧的關系:一個晴朗的日子,工人打開了水表井蓋下去查表,危險發生了,你會估計到怎樣的情況呢?對了,窒息死亡!因為事后檢測表井底部的氧氣濃度僅為5%!遠遠低于安全限度。可是,過去一直對該水表井進行經常性的采樣檢測,從未檢測到氧氣不足。原因是什么呢?仔細研究發現:產生這種不正常的情況是在水表井底部發現的一個老鼠的粉狀尸體,就是這個小小的有機體的分解消耗了大量的氧氣,從而產生如此高的缺氧狀態。案例三: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8·18”事故發生時間:2009年8月18日18時20分左右;發生地點:海淀區蘇家坨鎮后沙澗村;事故類別:中毒和窒息;傷亡情況:死亡2人、受傷3人。一、事故簡介2009年8月18日,在海淀區蘇家坨鎮中心區A地塊紅線外部市政工程北二街1#污水井疏通作業現場,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該工程由北京市威凱房地產經營公司開發建設,2008年9月30日,該公司與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定了該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內容包括雨水、污水、中水、給水、電力、燃氣、道路等。2008年10月20日工程開工建設,計劃2010年底竣工。北二街1#污水井位于鎮中路與北二街的接口處,為不影響其下游北二街道路的正常施工,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1#污水井建成之初將上游進口用磚砌方式臨時封堵。小區部分入住后,因下游的翠湖污水處理廠正在建設中,產生的污水均存入化糞池和北二街1#井上游的管道中。1#井下游管道建成后,為減輕化糞池壓力,北京市威凱房地產經營公司找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經理董××商量解決辦法,董××未向公司請示,與項目部生產經理王××研究后,決定對1#井下游管道進行疏通,存放污水,并由王××負責具體安排。2009年8月18日,作業人員宋××、王××攜帶抽水泵、發電機及鐵鍬等工具,開始疏通北二街1#井封堵,下井前作業人員未對1#污水井上、下游井進行氣體檢測及徹底通風,下井時也未采取個人安全防護措施。18時20分左右,王××在井下將部分封堵拆除,上游的污水及有毒氣體迅速涌入1#井內,致使王××中毒窒息暈倒,井上的宋××在自身安全無保障的情況下盲目下井施救,也暈倒在井中,而后又有3名聞訊趕到的施工人員盲目下井施救暈倒。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違章作業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王××、宋××違反《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在未對污水井進行檢測、危害評估、強制通風,未穿戴防護用具及無安全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下到1#污水井內作業和盲目施救,導致事故發生。(二)間接原因規章制度不落實,作業現場安全監護缺失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相關要求組織施工;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致使作業人員隨意施工;事故發生后又未能有效制止其他作業人員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危害的進一步擴大。三、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一)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下井作業,違反了相關要求,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二)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隊長陳××,在安排污水井清掏、疏通工作時,未按相關要求組織施工,也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致使作業人員隨意施工。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由于陳××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依據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陳××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項目部安全員耿××未依法履行安全員的職責,漠視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章制度,未組織落實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存在嚴重疏漏,未對作業現場的安全實施有效監管,任由現場作業人員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由于耿××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依據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對耿××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四)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生產經理王××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在安排污水井清掏、疏通工作后,未按相關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審批,未針對污水井內作業的危險性,認真檢查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致使安全交底內容存在嚴重疏漏,作業現場安全監管缺失,任由作業人員隨意施工,從而引發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由于王××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依據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對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五)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董××,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將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到一線作業人員,導致作業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最終釀成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相關規定,由海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北京筑基恒業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董××進行行政處罰。(六)北京市住建委對本事故的相關單位及個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在全市通報批評筑基恒業公司,并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停止項目經理董××執業資格5年。在全市通報批評該工程監理單位北京市光華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并停止其建筑市場招投標資格30天。【專家點評】這是一起由于作業人員不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違反有限空間操作規程導致的急性中毒窒息責任事故。應從事故中吸取的教訓:1、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有限空間一線作業人員宣傳教育,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2、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監管。在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安排監護人員。監護人員應密切監視作業狀況,不得離崗。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小知識: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的措施:1、進入作業現場前,要詳細了解現場情況,并有針對性地準備檢測與防護器材;2、進入作業現場后,首先對有限空間進行氧氣、可燃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氣體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3、對作業面可能存在的電、高/低溫及危害物質進行有效隔離;4、通風換氣;5、進入有限空間時應佩戴隔離式空氣呼吸器或佩帶氧氣報警器和正確的過濾式空氣呼吸器;6、進入有限空間時應佩帶有效的通訊工具,系安全繩。7、配備監護員和應急救援人員。8、嚴格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案例四、建筑工地地下防水施工有機溶劑中毒事故1999年7月19日晚22時,某建筑工地地下4層進行涂刷防水涂料作業,劉某與賈某、張某、秦某和陳某在距地面15m、寬9m的狹長基槽內進行涂刷作業,陳某負責運料。作業過程中,5人都未佩帶任何防護用品,現場也無任何機械通風裝置。當工作到次日凌晨1時30分時,陳某發現劉某、賈某暈倒在作業現場,立即找警衛組織搶救,并報告急救中心,隨后趕回現場,發現另兩名工人張某、秦某也昏倒在現場。經其他工人的搶救,分別將4人救離現場。在搶救過程中,因搶救人員均未佩帶個人防護用品,先后有10名工人出現中毒癥狀。后經急救中心醫務人員搶救無效劉某、賈某當場死亡,張某、秦某和其他15名中毒人員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調查發現,由于在15m深的地下涂刷作業,現場沒任何通風設施,工人沒有佩帶任何防護用品,有機溶劑大量揮發,導致個人吸入中毒。經現場監測,苯濃度嚴重超標,造成事故的發生。案例五、建筑工地水泥基坑一氧化碳中毒事故1998年6月8日上午,某建筑公司在某廣場施工,施工人員周某和曹某先后進入工地3區、4區接駁處水泥基坑坑底涂刷防水涂料。坑底長4m,寬0.8m,深7.7m。周某在作業20分鐘后暈倒在現場,曹某在作業30分鐘后也暈倒。二人即被前來搶救的消防隊員救出基坑。周某送至醫院時已死亡,曹某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醫院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經調查,當日事故發生前2小時,有人在基坑內用乙炔氣體點燃烘干坑壁。經環保部門監測,基坑內一氧化碳濃度超過國家標準200多倍。案例六、懷柔新城中高路道路工程頂管施工坍塌事故由北京市懷柔區工務局建設、北京市市政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承包、北京日月通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專業分包、北京中環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的懷柔新城中高路(111國道-雁棲河西路)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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