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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楊麗娟訴南方周末案四大局部:追星歷程〔以南方周末報道為線〕案件審理〔是否侵權〕公眾人物〔自愿型公眾人物〕媒體反思你不會懂得我傷悲
一片走向蕭條的土地一個走向封閉的家庭
———楊麗娟事件觀察死在香港,活在香港阿干鎮,寂靜嶺女兒心,海底針偉大的母親,穿梭的妻子世界越來越小,爸爸越來越親一家三口?一家四口?三箱寶貝,七頁遺書導語
3月26日,楊麗娟的父親因女兒沒能單獨見上明星劉德華,跳海自盡。當日,劉德華在日記中寫道:你不會懂得我傷悲。同樣,人們似乎也難以懂得楊家的傷悲。如果一件事情無法解釋,那么一定有你所不知道的事實存在。
父親、母親、女兒,這一家三口,各自經歷了怎樣的心理軌跡,彼此又在怎樣地影響糾纏?這是本報記者的觀察:一個掩藏著脆弱、敏感、絕望和固執的故事。死在香港,活在香港 楊麗娟十分清楚自己現在有多“紅〞,每次接起,她都會以“我現在真的不能接受訪問〞開頭,跟對方聊上半個小時——從這個記者嘴里聽來的話,她經常會放到跟下個記者的聊天中解釋,讓每家媒體都有“獨家專訪〞。 “我從不會說蘭州話。〞楊麗娟的普通話里,有些上海味道。跟她對話你完全想象不到她只有初二文化水平。她是一個心思縝密的人,在媒體的包圍中,警惕地絕口不提“從前〞、父女關系、母女關系、輟學生活…… “如果我們不見劉德華,爸爸是不是不會死?〞楊麗娟偶爾會低聲自語,繼而會轉入對劉德華的譴責,最后沉浸在崩潰中,大喊:“爸爸爸爸,你怎么就拋下我走了啊。我該怎么辦啊。〞她每天都會崩潰幾次。死在香港,活在香港 楊家母女回蘭州的幾天,一日兩餐都是媒體買的。一天記者們吃完飯,把沒吃完的打包帶上來,吃了幾口,楊麗娟發現土豆絲下面還有玉米、花生和其他幾樣食物——跟以前一盒土豆絲一盒青椒肉絲的狀態不同,知道不是單鍋小炒,她遲疑了一下,沒有表露出任何不滿,拉著記者,把盒飯拿給媽媽吃。此前她很少過問媽媽的飲食。送完飯盒,楊麗娟悄悄給別的記者打,讓他們帶個盒飯上來。〔貌合神離的家庭關系〕死在香港,活在香港 他們到底想得到什么?這個被逼問了無數遍的問題,在楊勤冀跳海之前,答復永遠如一面鐵甲:“女兒為他付出了13年的青春,他一定要見。〞在楊勤冀跳海之后,答復永遠如另一面鐵甲:“這是她爸的遺愿,他一定要見。〞 如今這對母女的最新期待是,死活都要待在香港。 她們再也不愿意回到蘭州,更不愿意回到阿干鎮。 楊麗娟說:“媽媽說,我們不能回去,回去你沒方法面對。〞〔三個人的不同故事〕阿干鎮,寂靜嶺
〔從社會環境探討追星的原因〕 “阿干鎮出楊麗娟這樣的怪人,一點也不出奇。〞邴哲說。他是蘭州的一名警察,用業余時間去阿干鎮拍攝紀錄片,已經拍了兩年。“不出奇〞的原因是,生活在這里的人在外人看來格外“脆弱、敏感、絕望〞。關鍵詞:脆弱、敏感、絕望一個人無法脫離環境單獨存在,一個人也不是只跟自己現在所處的環境有關,它是一個長期的累加過程。風端說,如果我們的報道是攝影機,那這個攝影機架在楊家家里,無論拍得多好,都會是一種獵奇,這個攝影機要架在楊家外面,楊家是怎么一步步走到今天的,拍攝楊家是怎么一步步跟外部環境合力走到今天的。〔袁蕾〕阿干鎮,寂靜嶺 楊麗娟的母親陶菊英是煤礦工人的后代。她的青春期,正是阿干鎮的輝煌期,但那些“輝煌〞,從沒有降臨到她身上。像生活在鎮上的任何一個人一樣,她最熟悉兩種車:運煤車和警車——礦工們不下井的時候,喜歡喝酒,酗酒是發泄壓抑的好方法,雞毛蒜皮的小事也能讓他們兵刃相見,警車常常來此抓人。1976年,23歲的陶菊英在31中當臨時工,給學校刷圍墻,37歲的楊勤冀路過,打量了很久,主動幫著她干活。楊勤冀不是阿干鎮人,1973年,他從蘭州市里的20中調到位于阿干鎮的31中。他祖籍河北,長在知識分子家庭,父親是西北師大的老師,大哥和三弟也都是教書的,但他并不比陶菊英幸福。“他們家發生過很不好的事情。〞陶菊英始終回避這件“不好的事〞:楊勤冀的弟弟親手砍死了他們的母親。〔最后被鑒定為精神病〕女兒心,海底針
〔如何一步步走上追星路〕“我不愿意提阿干鎮!你們要真的想幫我,就不要再問我為什么輟學,這跟我要見劉德華沒有任何關系!〞為什么初二輟學,是楊麗娟接受采訪時最不愿意答復的問題之一。在陶菊英的回憶中,是楊麗娟央求了半年,他們才同意讓她不上學的。女兒的理由是:學費太高,一學期80元;多一點時間陪母親;自己在學校里總是被同學利用。楊麗娟當時所說的“利用〞,是她辛辛苦苦寫好了作業,同學拿去就抄,借作業時笑臉相迎,抄完之后就不理她了。幾個鄰居和楊勤冀的同事也都表示,曾經從陶菊英那里聽到過這件事:楊勤冀帶著女兒回阿干鎮31中玩,女兒看上了父親的同事,給對方寫“情書〞,對方不知如何應對,把信轉給了楊勤冀。楊勤冀也不知如何是好,把信又交回給了女兒。“估計小女孩面子上掛不住,我不知道楊麗娟是不是因為這個不去上學了。〞萬龍說。輟學之后,楊麗娟并沒有馬上“夢到〞劉德華。她每天確實是乖乖待在家里,做兩件事情:看電視,洗頭。〔轉折點〕偉大的母親,穿梭的妻子輟學兩年之后的1994年,楊家發生了兩件大事:楊勤冀和陶菊英離婚;女兒楊麗娟“夢〞到劉德華。“這么多年,我一直都沒有離開過我的家,沒有離開過我的女兒。我可以說我是偉大的母親,偉大的妻子,沒有我這么多年來操持家務,也就沒有她爸爸得的那么多獎狀。〞陶菊英不斷重復著這句話。楊家三口誰打誰的問題,鄰居和朋友說法不一:有的說,陶菊英很強勢,經常打罵父女;有的說女兒很厲害,常常打罵父母;有的說,母女對打,父親在中間勸架;也有很少的人說,楊勤冀打陶菊英。無論一家三口誰打了誰,從沒有任何人或者機構來調解、干預。世界越來越小,爸爸越來越親跟著父親過日子的楊麗娟,一天起床,給父親講了自己關于劉德華的“夢〞,楊勤冀聽完對女兒說,他也做了一模一樣的“夢〞。楊麗娟很少說“劉德華〞,一般會用“他〞代替,生氣的時候,通常使用“姓劉的〞。“我只是不斷做他的夢,這么多年已經把他當成親人了。〞那個“不約而同的夢〞非常簡單:“墻壁上有一張畫,畫像上的人頭兩邊寫著:你特別走近我,你與我真情相遇。〞楊麗娟一直在強化“夢〞的戲劇感:一次同學給她看了一張海報,她才知道,自己一直“夢〞的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劉德華。楊麗娟足不出戶,世界越來越小,生活的惟一希望就是“劉德華〞。她越來越堅信,只要劉德華見到她,聽她說完“夢〞,也會有“感應〞。世界越來越小,爸爸越來越親楊勤冀對女兒有求必應,極度溺愛,任何家務都不讓她做。萬龍說:“陶菊英告訴我,楊麗娟二十多歲了,還都是爸爸給她洗澡擦身,他們一家也沒覺得有什么不對。〞〔03賣房;04自殺;05再赴港;06自殺賣腎;去北京〕“我跟其他孩子比,跟爸爸更親,一天不見都會想他。長這么大,最多爸爸加班開會兩天不在家,其他時候一直都在我身邊。現在爸爸真的走了,我真的感覺沒有什么依靠了。〞楊麗娟愿意談的父女關系,到此為止。2005年,陶菊英因為一次煤氣中毒,被重物砸壞了腿,楊勤冀將陶菊英接回家里。陶菊英這次徹底留在了這個家,而這個家早已經只有一個目標:劉德華。總之,團圓之后,一家三口徹底擰成了一股繩——“只要見到劉德華,我們一家就能好好生活了〞。一家三口?一家四口?“只要見到劉德華,我們一家就能好好生活了〞就像一個魔咒。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化播報?欄目的陸納覺得這句話有兩重完全不同的理解:見到劉德華,楊麗娟心愿了了,一家三口好好過日子;見到劉德華,楊麗娟跟劉德華“美夢成真〞,一家四口好好過日子。賣腎新聞沒有到達目的,劉德華在媒體上公開回應:“要爸爸賣房賣腎來見我,這就是不忠不孝。〞“楊麗娟根本不像其他歌迷。〞吳可說,因為他長得像劉德華,不時會遇到瘋狂的歌迷,但楊麗娟對他的長相沒有任何反響。北京見面之旅的結局是,北京電視臺以欄目組的名義,給了楊家2000元做路費。提起這2000元,陶菊英氣不打一處來,她當時就把楊勤冀罵了一頓:“我跟她爸說,別要他的錢,就是兩萬也別要,這是貶低人格,好似我們為他的錢似的。〞三箱寶貝,七頁遺書2007年3月4日,楊勤冀來拿錢,帶來了三箱“寶貝〞:戶口本、女兒小時候的照片、獎狀、學生名冊;自己的所有獎狀;上了鎖的留給女兒的東西。楊勤冀解釋說,出遠門,放在招待所怕丟——他們已經無家可歸,住在一個廉價的招待所幾個月了。是舉家奔赴幸福生活,還是心力交瘁安排后事,現在看來,無論如何這都是楊勤冀的最后一搏了。3月25日,楊麗娟在劉德華歌迷會上第一次真正見到了劉德華。她沒有得到陳述“夢境〞、激發“感應〞、改變命運的10分鐘。3月26日凌晨,楊勤冀留下早已寫好的7頁遺書,跳海自盡。3月26日,劉德華受此事影響,工作處于半停滯狀態。劉德華在日記上寫道:“你不會懂得我傷悲〞。其后不斷有歌迷有樣學樣,以死相逼要跟劉德華見面。追星事件中的各方邏輯楊麗娟認為自己只有一個小小的心愿,如果多年前劉安排見她,就不會有今天的悲劇了;父親死后她和母親認為這是父親的遺愿,“一定要完成〞!楊勤冀只想滿足女兒的心愿,認為見了劉德華,一家就能好好活下去;楊母認為,自己很委屈,但從來沒有真正離開過家庭和孩子;劉德華認為不能給粉絲錯誤的鼓勵,這樣會導致更多的人自殺、賣腎媒體侵犯了楊家名譽權嗎?起訴;一審敗訴;終審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接受媒體采訪VS名譽權法律界定?民法通那么?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新聞的名譽侵權所謂新聞的名譽侵權,是指新聞單位或個人利用群眾傳播媒介,成心捏造事實或因過失而向公眾傳播了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的行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新聞報道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報道的內容失實、報道的內容涉及他人的隱私或者不公正的評價。怎樣的行為才能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2、發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3、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新聞作品名譽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因為公民或法人的社會活動是新聞報道的主要內容,而名譽權與之密切相聯,所以,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構成對公民或法人名譽權的傷害。——內容根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所謂“內容根本真實〞,就是不要求對內容的每一個細節都表述得十分準確,只要所反映的根本領實客觀存在,沒有嚴重失實即可。新聞媒體傳播內容的真實性,是最重要的抗辯事由——消息來源的權威性。新聞媒體的記者撰寫稿件,必須有權威的消息來源,——發表評論的公正性。公正的評論與批評是新聞媒體實現社會輿論監督的重要手段,這種批評與評論必須以事實為根據,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同時還必須是善意的、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新聞作品名譽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害人的自愿性。新聞媒體在報道可能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消息時,應注意搜集和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將來對簿公堂時,可以作為一項抗辯事由。如果受害人在新聞報道發表前,出于個人原因沒有預料到報道會產生負面影響毀損名譽,而作出了同意,那么不影響其作為抗辯事由。——公共利益的正當性。比方對公眾人物的報道,一般來說,公眾人物的行為、活動并不僅僅是個人私事,它在很大程度上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表達權與保護公眾人物的名譽權相比較,前者的利益一般大于后者。因為社會公眾有興趣了解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并進行評頭論足,而不管是體育、文藝明星,還是新聞事件的焦點人物,既然公眾人物已經自愿或非自愿地暴露在公眾視線所及的范疇內,就應當犧牲某些法定權利。南方周末的抗辯證據南方周末報社、南方日報社提供以下五組證據:
一、在網上下載的有關楊麗娟及“楊麗娟狀告南方周末報社〞的報道。證明楊麗娟一家不斷接受媒體采訪,主動地曝光自己的隱私,以此博取公眾同情并向劉德華施壓,已經成為公眾人物,隱私權應當讓位于公眾知情權。
二、在網上下載的有關其他追星的報道。證明楊家追星事件對社會有不良的示范效應,公眾有權知道楊家的真相并從中吸取教訓。
三、楊麗娟父親的筆記本、楊麗娟父親寫給中央領導人、中央電視臺某主持人的信、楊麗娟父親的遺書。證明楊麗娟母女主動將自家十幾年來的社會關系、追星歷程,求助他人、媒體和公共部門的情況曝光給世人,以期獲得公眾的同情,并借此向劉德華施壓,從而實現單獨見面的目的。意味著楊家放棄了家庭隱私和名譽。
四、采訪陶菊英的錄音筆錄。證明涉案文章相關內容根本屬實。楊麗娟母親自愿曝光家庭隱私,南方周末報社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
五、采訪知情人的錄音筆錄。證明涉案文章內容不是道聽途說,更沒有惡意猜測,而是經過多方核實,根本上按原話寫作而成的,且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刪除了許多敏感內容。
自愿性公眾人物楊麗娟及其父母屢次主動聯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南方周末?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系、成長經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的關聯要素。涉訟文章外表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系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局部。法院判決書法院認為,廣州某報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督的權利,并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涉訟文章即使披露了楊麗娟一家的個人隱私,對于可能的輕微損害,楊麗娟也應當予以容忍。
法院判決書法院的判決書還認為,?南方周末?“已盡了謹慎注意義務〞:“涉訟文章是該報記者根據對楊麗娟及其母親等知情人士進行采訪后撰寫的,相關內容已刪除了可能對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不存在侵害楊勤冀隱私的主觀過錯。〞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丑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周末報社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案件結論的關鍵點這是新聞侵權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眾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眾人物隱私權、名譽權應受到限制的法理根底,為媒體采訪報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較為清晰的司法標準。“自愿型公眾人物〞“自愿型公眾人物〞這一概念首次出現了中國的名譽權訴訟判決中。所謂“自愿型公眾人物〞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并在客觀上成為公眾人物的人。“公眾人物〞引入判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審理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侵權案時,首次將“公眾人物〞引用到法律文書,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上海?東方體育日報?報道,說傳聞2002年世界杯賽時,范志毅涉嫌賭球。范志毅狀告報紙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案件分析:從外表上看,報道涉及范個人的私事,但這一私事與社會普遍關注的“世界杯〞聯系起來,這一私事就當屬社會公眾利益的一局部。新聞媒體對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以期給社會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并無不當。淵源:涉及到公眾人物是否會因此人格受損這一點,我們有必要舉出著名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這是發生在上個世紀60年代的一起重要的名譽權案。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案情: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政治廣告聲援南部學生抗議種族隔離政策的示威。廣告中說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攜帶手槍和催淚瓦斯,封鎖了校園,關閉食堂等等。沙利文是誰呢?他是代表蒙哥馬利市公共事務委員會監督警察局的人。他認為對蒙哥馬利市警察的指控就是對他本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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