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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帖子標題:淺析建筑材料調差方法淺析建筑材料調差方法

我國工程造價管理及計價方式,發生了多次變化。在我國實行了多年的社會主義商品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模式,逐步過渡到以計劃指導為主并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雙軌制”價格體系,隨著市場經濟價格體制的建立,在新的經濟模式指導下,工程經濟在工程造價計算方式還沒有完全實行“量價分離”以施工企業自主報價之前,各時期材料價格的變化必然會帶來工程造價的直接變化。因此,如何合理地調整建筑工程的材料價差,實行建筑材料價格動態管理,對最終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將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建筑工程材料價差產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計劃經濟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將由國家統一規定價格的統銷,其它材料將由有關部門主導經營。國家實施統一規定價格,工程建設有統一的計價方式,價格穩定、持久,工程造價計算準確、不變。“雙執制”價格體系是在國家指令價格及國家因素指導下,部分材料價格開始走向市場,價格開始出現浮動,但三大材(鋼材、木材、水泥)仍在國家最高限價中未能掙脫出來,工程結算中材料價差開始顯現出來。今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材料價差調整更加凸顯出來。

眾所周知,現行工程造價的確定,是根據定額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應定額子目基價的積匯總形成工程直接費用。定額子目基價(即預算價)由人工、材料、機械及其它直接費等部分組成。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費為100%,構成直接費的人工費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機械費占5%左右,由此而論,材料價格取定的高、低將會直接引起工程建設費用的高、低。事實上,在實際施工時使用的價格,是不會靜止不動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建筑材料將會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因素、地區差異、時間差異、供求關系等的狀況的變化而處于經常的波動狀態之中,無論價格是上漲或下落,其波動是經常的、絕對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產生材料價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國家政策因素。國家政策、法規的改變將會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這種因體制發生變化而產生的材料價格的變化,即為“制差”。如:98~99年期間國家存貸款利率一再下調,93~95年國家為抑制經濟增長過熱過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區因素。預算定額估價表編制所在地的材料預算價格與同一時期執行該定額的不同地區的材料價格差異,即為“地差”。

3.時間因素。定額估價表編制年度定額材料預算價格與項目實施年度執行材料價格的差異,即為“時差”。

4.供求因素。即市場采購材料因產、供、銷系統變化而引起的市場價格變化形成的價差,即為“勢差”。

5.地方部門文件因素。由于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引起的部分材料價格的變化而產生的價差,即為“地方差”。

建筑材料價格的變動,形成了不同的市場價。在工程實踐中,施工企業正是從這個變動市場中直接獲得建筑產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產品是動態價格下的產物。動態的價格需要有一個與之相應的動態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既維護國家和建設單位利益,又保護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使建設工程朝著計劃、有序、持續的方向發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價差調整的方法

在工程實踐中,建設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按實調整法(即抽樣調整法)

此法是工程項目所在地材料的實際采購價(甲、乙雙方核定后)按相應材料定額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進行調整計算價差的一種方法。按下列公式進行:

某種材料單價價差=該種材料實際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定額中的該種材料價格

注:工程材料實際價格的確定

①參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發布的全部材料信息價格

②建設單位指定或施工單位采購經建設單位認可,由材料供應部門提供的實際價格

某種材料加權平均價=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數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價格

某種材料價差調整額=該種材料在工程中合計耗用量×材料單價價差

按實調差的優點是補差準確,計算合理,實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種多、渠道廣、規格全、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采用抽量調差,則費時費力,繁瑣復雜。

2.綜合系數調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調差系數=Σ×K1(各種材料價差)K2

式中:K1——各種材料費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類工程材料占直接費的比重

單位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金額=綜合價差系數×預算定額直接費

綜合系數調差法的優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易行。但這種方法過于依賴造價管理部門對綜合系數的測量工作。實際中,常常會因項目選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種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短期價格波動的關系導致工程造價計算誤差。

3.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

據統計,在材料費中三材價值占68%左右,而數目眾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僅占材料費32%。而事實上,對子目中分布面廣的材料全面抽量,也無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據數理統計的A、B、C分類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對A類材料重點控制,對B、C類材料作次要處理,即對三材或主材(即A類材料)進行抽量調整,其他材料(即B、C類材料)用輔材系數進行調整,從而克服了以上兩種方法的缺點,有效地提高工程造價準確性,將預算編制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放出來。

4.價格指數調整法:它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筑材料價格或價差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這種方法屬于抽量補差,計算量大且復雜,常需造價管理部門付出較多的人力和時間。具體做法是先測算當地各種建材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格,然后進行綜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種建材的價格指數和價差指數。

計算公式為:某種材料的價格指數=該種材料當期預算價÷該種材料定額中的取定價

某種材料的價差指數=該種材料的價格指數-1

價格指數調整辦法的優點是能及時反映建材價格的變化,準確性好,適應建筑工程動態管理。

上述四種調差辦法,在實際工作運用中經常遇到,這就要求我們預算編制人員能熟練掌握并運用。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是在何處工作,收集哪個地方資料,都應盡快了解、適應、熟悉當地的編制習慣與方法,堅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來貼幾個關于材料、人工等大幅漲價可要求調價的文鋼筋、砼的漲價,給工程帶來很多不利,各地也相應出了些文,所以,來貼一些。

江蘇省的:

《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各市建設局(建委),省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的原則,現就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

一、建筑材料價格的大幅波動將嚴重影響發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工程施工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簽訂合理的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各方承擔風險影響的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計價中的風險范圍、控制和處理原則。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圍;

2、承包方的投標價格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一般風險包干幅度不應大于10%);

3、當主要建筑材料的價格波動超過投標價格中的風險幅度時的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重較高的常用材料,其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影響明顯。如發承包雙方無約定時,是否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單位工程投標文件中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的百分比來劃分: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下的各類材料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上,10%以內的各類材料為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10%以上的各類材料為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見發布前已經簽訂固定價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的招投標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調整工程造價。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的:當工程施工期間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的,其差價均由承包人承擔或收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10%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價的取定: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價格為基準(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信息價為準),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當月的材料指導價格的差額。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

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承包人承擔。

四、各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管理,在價格波動較大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有條件的市可通過“工程造價信息網”動態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對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工作。當招標文件中無相關條款時,應要求招標方補充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當施工合同中無相關條款時,應要求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增加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否則不予以合同備案。

六、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七、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進行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時,應將本意見作為處理材料價格調整問題的依據。

八、本意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執行本意見。原有關文件中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sqhua_joyce發表于2008-5-1015:24上海市的:

滬建市管〔2008〕12號

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

各有關單位:

一段時間以來,全國范圍內的物價呈上升趨勢,本市建設工程所用的鋼材、水泥及建筑勞務用工價格持續上漲,一定程度上給建設工程項目成本、工程合同價款調整或工程造價結算帶來一定影響,現結合本市具體情況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應當考慮工程建設期內價格波動等因素。

二、依法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三、施工期內,當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要素價格所發生變化大于合同定價的“約定幅度”時,發承包雙方可參照下列方法進行調整。

(一)當本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要素價格發生變化幅度大于合同定價的“約定幅度”時,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指與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價格變化幅度的差額)要素價格。

(二)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價格調整可選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內額定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分別加權平均法。

2、施工期內額定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分別算術平均法。

3、雙方約定的其他計算法。

(三)各類工程的主要材料參考內容。

1、房屋建筑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漿等。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橋梁支座、伸縮縫、瀝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預制件等。

3、民防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漿等。

4、園林綠化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漿、各類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如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合同協議,建議可采用投標價或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布的價格相比(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3%(含3%下同)、鋼材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5%、除人工、鋼材外上述條款所涉及其他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預算工資單價的通知

各省轄市建設局(建委):

為推動建筑市場規范化管理,解決目前建設工程人工費及工人工資偏低的狀況,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我省建筑、裝飾、安裝、市政、修繕、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的預算工資單價標準。具體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1、包工包料工程調整為以下標準:

建筑、安裝、市政工程:一類工47.00元/工日,二類工44.00元/工日,三類工41.00元/工日;單獨裝飾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繕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執行90版《仿古建筑園林工程預算定額》第一冊與第四冊44.00元/工日、第二冊與第三冊53元/工日;執行07版《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第一冊與第三冊44元/工日,第二冊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調整為以下標準:除單獨裝飾工程69.00~86.00元/工日、執行90版《仿古建筑園林工程預算定額》第二冊與第三冊和執行07版《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第二冊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點工調整為以下標準:除單獨裝飾工程60.00元/工日、執行90版《仿古建筑園林工程預算定額》第二與第三冊和執行07版《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第二冊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調整辦法

1、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時,按本通知規定的相應工程標準執行。

2、招投標工程編制標底和依法不招標工程編制預算的工資單價確定,均按本通知規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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