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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廠制改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企業調查

一、公司制企業治理結構的初步形成自1994年7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以來,以企業制度為代表的河南企業制度的改革全面啟動,以企業制度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制度相繼建立。通過股份制改造,絕大多數企業都成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初步形成了公司制企業的治理結構框架。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很多公司由于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致使現代企業制度形同虛設,有的企業甚至瀕臨破產。其問題突出地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國有股比例偏高,企業缺乏市場壓力目前河南省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比重超過50%以上的有13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54.17%,其中神馬實業、雙匯實業、冰熊股份、眾生制藥、鄭州煤電、中原油氣六家公司國有股比重均超過70%。國有股權高度集中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東“用腳投票”的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企業經營者缺乏來自市場的壓力。尤其是當公司出現危機時,缺乏重組主體,鄭州百文公司巨額虧損,資產重組難以兩廂情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二)部分有限公司制企業“一肩挑”據對108家股份有限公司調查,這些企業雖然建立了“新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但董事長、總經理“一肩挑”的有68家,比例高達60.7%。一些知名的股份有限公司制企業,如“冰熊”、“雙匯”、“蓮花”、“洛玻”等,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均是“一肩挑”。“一肩挑”的做法否定了董事會對經理層上的監督權,使公司生產決策權、經營管理權和對外代表權均集中于董事長一人身上,容易造成董事長“一人控制公司”的不正常局面。(三)提案權與董事會的矛盾《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財務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等11項職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有提案權。但在實際運作中,一些公司股東的提案權如果與董事會有利害關系,董事會常以書面審查為由進行阻撓、拖延,有些公司的董事長甚至拒絕召開股東大會,最終使股東提案權和表決權不能落到實處。有些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出售、財產抵押等本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卻常常由董事會甚至董事長行使。在被調查的108家股份有限公司中,有30%企業的股東大會沒有行使過對公司增減資本作出決議的權力,40%-60%的公司的股東大會沒有對企業發行債券、股份轉讓和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項行使過職權。(四)董事會授權是公司領導的執行按《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依法擁有制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財務預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權力,董事長只有在董事會授權下,才能代表公司行使職權。但據調查,河南省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基本上未能發揮執行機構的核心作用。在董事會的權力運作中,董事長處處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領導”公司。董事長的專權集中表現在花錢“一枝筆”、用人“一句話”和決策“一手拍”等方面。(五)發揮公司的利益按《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但據對河南省108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調查顯示:有10%的公司的監事會不檢查公司財務,13%的公司的監事會沒有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22%的公司的監事會沒有對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求予以糾正,37%的公司的監事會從未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二、完善公共企業的治理結構的對策和建議(一)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性質針對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缺位”的情況,應按照“誰出資誰管理”的原則,逐步成立若干家(省2-3家、市地3-5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該公司從地方政府部門中劃分出來,不再隸屬政府機構,是一個既無上級主管部門,又無行政級別,同時又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獨立法人實體。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并對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應主要通過建立企業法定代表人年薪考核制度,財務總監派駐制度和投資項目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等,有助于實現對公司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二)吸收非國有資本入股按照十六大報告的要求,今后在對我省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時,要盡可能多地吸收非國有資本入股,包括積極吸收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股權占相當比重,少數需保留國有獨資或國有絕對控股的,也要盡可能由多家國有投資主體大體均衡地共同持股,也可以采取持金邊股(有一票否決權)的辦法,以改善股權結構,形成較為合理的治理結構等。(三)積極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構建適合當官機制1.國有資產管理方面,應建立省、市、縣黨委領導國有企業領導人不再按行政隸屬關系管理,而是依據產權關系進行管理。河南省直管的13戶工業企業中,一拖、洛軸、洛玻、平簾4戶企業的國有資產應上劃到省。省、市、縣黨委只管理直接授權經營的企業、企業集團及本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和授權經營機構的黨委會、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其他的領導人員。授權經營機構所屬的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由授權經營機構黨委組織部門考察、推薦,經黨委集體討論后提名,按《公司法》和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免。2.副總經理會:國有企業董事任職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授權經營機構黨委組織部門考察,由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授權經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考察,企業董事會聘任。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除財務負責人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決定外,其他人員由總經理決定。3.取消對公司及其領導人的任命企業領導人不再套用行政級別,在任職期間享有履行崗位職務的相應待遇,離開其崗位,取消其相應待遇。4.國有資產出資人流失國有獨資和控股公司黨組織和工會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或經理班子。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及工會中的黨員負責人,可按有關規定進入黨委會。(四)為公司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1.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的激勵制度政府對企業董事長試行年薪制,總經理是否試行年薪制由董事會決定,企業領導班子副職的收入分配辦法由董事會確定。年薪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資和效益獎金構成,其中效益獎金根據經營者完成的經營業績及企業的規模、行業等情況綜合確定。要嚴格經營者年薪制的審計、考核制度,根據審計和考核結果確定其年薪。具備條件的企業可試行股票期權的激勵辦法。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經營者,經產權單位同意,每年可在產權單位的資產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以現金、股份和商業保險等形式,獎勵給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者。2.企業收益分配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勞動與生產要素相結合的分配機制,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加企業的收益分配。要加大技術分配的比重,鼓勵和支持技術入股,建立科技人員貢獻與報酬掛鉤的分配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3.對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要對企業的實施新的達標標準各種項目的實施效果可作為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選聘、任用、處罰董事長、董事的主要依據,另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還要對國企的采購、留成、財務、管理等方面實行新的達標標準。凡不能按期“達標”的企業,省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推薦其股票上市和享受國家兼并政策。(五)完善公司法,加強董事對公司的義務和責任1..董事的忠實義務,應把職一是董事在自身交易中應公平對待公司。在自身交易場合,董事的自利傾向常常誘使其利用職權以犧牲公司利益為代價增加自身利益,這顯然有違董事的忠實義務。對此,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已做出規定,但應對其加大處罰力度。二是董事在履行職務時獲得的秘密利益應歸于公司。根據委任的一般法理,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其孳息應交付委托人。因此,董事應將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等均交付公司,不得據為己有。2..董事或第三人的返還責任借鑒英美的公司立法,董事違反了自己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一是財產返還責任。公司財產如果被董事轉移給本人或第三人,在可以追索的情況下,董事或第三人負有將公司財產返還給公司的責任。二是損害賠償責任。董事如果違反其承擔的義務,并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害,則董事除非被免除責任,否則,應對公司遭受的損害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六)完善公司法,加強公司內部的權力平衡機制1.不可恢復損害的損害一是限制多數股東的表決權。二是股東對董事違法行為制止權。日本《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因董事進行了不在公司的范圍內的行為和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為,對公司有產生不可恢復的損害時,六個月前起連續持有股份的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可向公司請求制止董事的行為。三是股東對董事、監事、經理的派生訴訟權。所謂股東派生訴訟權,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監事和經理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公司因故怠于追究其賠償責任時,依法由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追究董事長、董事、監事和經理等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在美國,股東的派生訴訟權已成為廣大股東監督公司經營與預防經營權被濫用的最重要的救濟及預防辦法。2.如何發揮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一是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二是董事長要與總經理分設,以保證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三是董事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以充分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四是完善董事會會議記錄制,把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區分開來。3.明確監事職責,確保高效運行一是提高監事會的法律地位。監事會與董事會應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應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選舉產生,并對全體股東負責,監督董事長、董事會和經理層,監事會成員的業績評價和收入確定應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決定。二是建立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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