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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6篇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1)甲方:住址:身份證號碼:乙方:住址: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一、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林地名稱:合同檔的為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林地所有人:甲方林權證號:坐落:林地類型:面積:畝,共一宗。第一宗(畝),四至界限為:東至責任山;西至責任山,南至責任山;北至責任山。詳細四至界線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二、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一)甲方的權利1、依法轉讓已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二)甲方的義務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2、尊重和維護發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二)乙方的權利1、于本合同生產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2、依法享有甲方對發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對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權及其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收益權(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行轉讓,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其它方式承包的,還可抵押);享有國家相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對在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為進行抗辨,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3、知悉甲方承包經營情況和林地的有關情況。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四)乙方的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2、全面履行甲方對林地的發包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斷加大對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拋荒承包林地,不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和植物;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林地違章用火的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服從、支持縣(區)、鄉(鎮)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發包人依法進行的監督、指導。3、向發包人通報有關情況,善意履行合同有關附填義務。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四、轉讓費及支付時間、方式轉讓費每年元,合計元,(大寫:),自年月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五、違法責任甲乙雙方在合同生產后,應當善意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合理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六、爭議的解決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七、其他事項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成立,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字后生產。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鄉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簽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備存一份。轉讓方(蓋章):受讓方(簽名):代表人(簽名):代表人(簽名):年月日年月日簽證單位(蓋章)簽證人(簽名):年月日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2)原承包方:(以下稱甲方)接受轉讓方:(以下稱乙方)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合法原則,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自愿就甲方從本集體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一、甲方將自己承包土地塊,地名四至界線分別為共計畝非基本農田轉讓給乙方經營。二、轉讓費為每年每畝元,合計元,十年共計元。大寫元。乙方于二0一年月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費三、轉讓期限為,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四、因國家的惠農政策,發放的補貼(包括糧食直補款)及其它優惠歸乙方所有。五、乙方對轉讓土地擁有完全獨立的經營權,有權自主決定種植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產活動。乙方不得在土地內搞建筑。六、乙方因經營需要,可以對土地進行合法平整、開發、利用并取得收益。七、轉讓期滿后,按國家的農村土地政策甲方繼續承包該土地,乙方無條件退出。因轉讓土地經營權屬發生糾紛,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負責處理。八、乙方轉讓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因征地產生的優惠政策及待遇也由甲方享有。九、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解除。一方違約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十、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證明人執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3)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電話: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簡稱林權)一并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主經營、利用、開發并享有經營收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遵守執行:第一條:轉讓標的:甲方轉讓乙方的林地及林權位于: ,該林地、林權面積為: 畝,林種為: ,苗木約 株,林權證號為: ;山場現有林木蓄積量為: 立方米。該林地、林權四至界限分別為:東: 南: 西: 北: 第二條:轉讓期限:乙方受讓上述林地、林權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乙方擁有上述林地、林權經營、轉讓、繼承等權利。第三條: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甲方轉讓該林地、林權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付款方式:⑴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林地及林權轉讓定金人民幣大寫: (小寫: );⑵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完畢《林權證》后 日內,乙方應將該林地及林權轉讓費人民幣大寫:(小寫:),存入甲乙雙方在北京銀行密云支行開具的共管賬戶內;⑶甲方如約履行甲方義務,且在半年內不存在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所述行為時,乙方應將雙方共管賬戶內所存的“林地及林權轉讓費”交付甲方。第四條:甲方權利與義務:甲方有收取約定的轉讓金的權利;甲方保證該林地、林權無抵押、無擔保、無債權債務糾紛,權屬無爭議,如該林地、林權在轉讓期內發生四至權屬糾紛及其他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解決。甲方保證具備合法和有效的轉讓條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轉讓文書,包括(但不僅限于):⑴原承包戶或者村集體、村民小組將其林地、林權流轉給甲方的林權轉讓合同書原件;⑵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大會同意將此林地、林權流轉給甲方的會議記錄,可以是復印件,但須加蓋公章以證明與原件相符;⑶縣林業局同意流轉的批文原件,確保可辦理林地、林權使用證分割;⑷原承包戶或者村、組收到甲方轉讓費的憑據等;⑸該林地山場地界內所有的林地資料,如各類摸底調查表、勘察外業調查表、測量記錄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等資料。⑹乙方認為甲方應該出具的其他材料。甲方必須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林地、林權轉讓登記手續至乙方名下,轉讓稅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尊重乙方的自主經營權,積極幫助協調解決在生產經營中的各類矛盾糾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確保乙方可正常經營、發展。甲方對乙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可以監督、但應以合理合法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行為;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對本合同林地山場護林防火,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該林地山場道路隨意通行,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該林地山場內野外用火、砍柴、伐木、取土、采石等。在國家政策允許和不損害乙方利益的情況下,乙方允許甲方村民在乙方所購買的林地山場放牧。發生林木濫砍亂伐、偷盜等事件,甲方應及時予以協助處理。甲方需為乙方進出該林地山場預留寬度為8米左右的道路(從公路起至山場,且保證該道路與其他村民無任何權屬糾紛),詳細情況為:甲方保證乙方進入該山地林場區域的道路通暢并且無償使用,乙方在使用鎮、村、組等已修好的公路時,相關鎮、村、組等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第五條:乙方權利與義務:乙方有按林木林地轉讓合同約定履行支付林地、林權轉讓款的義務;林地轉讓后,乙方享有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收益權、附屬資源享有權等所有權益,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乙方有權自主經營該山地林場,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可進行各種商業綜合經營開發,乙方有權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該山地林場林權,有權對外銷售該山地林場樹木,甲方不得妨礙、阻撓乙方上述經營活動。在轉讓期限內,附著于該林地山場的所有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等歸均乙方享有,如遇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所有林權證范圍內的林地及地上物補償款均歸乙方享有。轉讓期限屆滿后,該林地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果補償等權益按當時國家政策執行,附著于該林地山場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設施歸乙方所有,如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占用等,其建筑設施補償款均歸乙方享有。第六條:違約責任:本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具體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誠信遵守,任何不履約或不完全履約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的行為以及違背本合同做出的保證,承諾等情況,均構成違約。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 日內,如甲方未能履行林權證轉移手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雙倍退還乙方所付定金,且在 日內支付完畢。如因甲方未履行甲方義務而造成的違約,或因乙方未履行給付轉讓費義務而造成違約,均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守約方承擔本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在合同簽訂地法院即: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第八條:其他約定: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關轉讓手續均應通過公證處進行法律公證,費用由 承擔。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地:北京市密云縣鼓樓東大街20號辦公樓。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妥善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交公證處份,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份。簽約當事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主管機關(簽章):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4)訂立合同雙方: 縣 鄉 村 組(以下簡稱甲方) 縣 鄉 村 村民(以下簡稱乙方)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甲方將座落在 的林地(山地) 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 ,北至 ,西至 ,東至第二條承包期限承包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條林木收益分配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 : 分成,甲方得 TOC\o"1-5"\h\z成,乙方得 成。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 :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 :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技術規定執行。第四條種植密度、采伐與納稅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范圍內,每畝植樹不少于 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樹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采伐許可證后,按批準采伐的方式(如擇伐、間伐或漸伐)進行采伐。對采伐后的空地,實行誰采伐誰補種的原則,由采伐方在采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托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采伐稅實行誰采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第五條雙方的義務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和進行其它毀林行為。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4.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第六條獎懲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 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偷樹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 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 元給對方。甲方如克扣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于其價值的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于燒毀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第七條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后,對損失部分林木雙方均不負責。第八條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承包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TOC\o"1-5"\h\z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甲方: (公章) 年 月 日乙方: (公章或簽名) 年 月 日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5)甲方(原承包方): 住址: 乙方(受讓方): 住址: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條例規定,經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第一條轉讓標的、形式、期限甲方將合法擁有有權處置的座落在 的林地(四至為:東至 ,南至(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按時收取流轉價款權利;甲方標的物轉讓后其林地的所有權不變,轉讓期內乙方享有上述標的物收益權、處置權及經營管理權,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轉讓期內應維護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活動。甲方要求終止合同,必須提前告知乙方并經雙方協商同意。(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享有該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發生森林火災、病蟲害、偷盜等毀林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該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乙方要求終止合同,必須提前告知甲方并經雙方協商同意。第三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及時間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轉讓上述標的物,轉讓期內支付轉讓價格金額:,支付時間。第四條違約責任(一)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轉價款,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的 %滯納金。逾期 個月視為乙方單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該林地使用權及沒收合同定金,該林地上的建筑物歸甲方所有。(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當年流轉價款的 %滯納金。逾期 個月視為甲方單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與經營,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簽協議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三)合同期滿后,甲方有權收回該林地的使用權。乙方如需繼續經營,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但需與甲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四)林地流轉的期限超過國家規定的承包期的,超過的時間無效。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1)提請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2)提供轉讓合同管理機構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后可在補充欄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內容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甲方鄉(鎮)、村委會及轉讓合同管理機關(鑒證單位)各執一份。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農村集體林地轉讓合同(6)縣(市、區)鎮(鄉)村委會合同編號:村組林地流字[]第號簽訂日期:二O年月曰廣東省林業局監制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甲方(轉出方):住址:乙方(轉入方):住址:為規范林地流轉(包括非“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林地)行為,維護林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第一條流轉林地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現狀甲方將其享有的坐落在的下列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面積共畝的林地使用權、經營權以(承包再流轉形式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租賃、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形式出資或條件;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的方式,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轉期限共年,流轉給乙方用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第二條林地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及時間(一)林地流轉價款采取以下第方式支付,如需具體收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作補充約定。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使用權流轉價款按每年每畝為元,面積畝,共計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轉讓的,按每年每畝元,共計元,支付時間為年月日。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為期,每期年,每期林地流轉價款遞增%。合同生效后天內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轉價款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轉讓款元,共元。以后每年于當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轉價款。(二)本合同生效后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轉合同期滿后天內一次性返還。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轉價款中抵扣。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規定繳交林地流轉價款。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林地;2.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林地期限屆滿后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或使用權;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權屬應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如在流轉后發現原轉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提供所流轉林地范圍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原轉出方合法的集體決議紀錄或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承包、流轉經營合同等證明材料;不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林區治安管理工作。協助乙方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手續,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享有對流轉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林木處臵收益權;2.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流轉價款。如該流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權依法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該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必須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閑臵丟荒,并保護好生態環境和水資源。5、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審批手續,不得非法砍伐林木。第四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一)在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林地再次流轉,如乙方確實需要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再次流轉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流轉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甲方將合同終止日至流轉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林地流轉款退還給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履行,流轉價款作相應調整。(四)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繼續經營該流轉林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60天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先繼續經營使用權,但須與甲方重新簽訂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流轉經營,在合同期滿后天內將原流轉的林地交還給甲方,乙方必須將原流轉經營林地的林木妥善處理。未采伐林木的處理約定為。(五)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第五條違約責任(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如甲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須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歸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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