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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兵役制度的演變

如果你想強國,你必須強大的士兵。欲強兵,必須有一套良好的兵役制度。中國自古采取“寓兵于農”和“按口抽丁”的征兵制。宋代以后改為募兵制。在民國成立后的相當一段時間內,仍采取募兵制。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明確提出,“將現行募兵制度,漸改為征兵制度”。1928年8月,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在“軍事整理案”中確定有兵役制度的根本原則為“逐漸實行征兵制度,以收安內攘外之效,破除舊日一切以地方為依據,以個人為中心之制度及習慣。”原擬定于最短時間成立征兵委員會,商訂征兵局條例以及征兵法,于完成立法后由國民政府頒布執行。后因種種原因,致使原計劃未能及時實施。“九一八事變”發生后,國民政府更加感到非立即實行征兵,不足以救亡圖存。為了便利征兵制的實行,1931年12月,國民政府公布了《戶籍法》,1933年2月又令立法院本兵役法之立法原則,起草了《兵役法》。從而奠定了國民政府在抗戰時期兵役制度的基礎。一、維護機構設置與功能1933年6月17日,國民政府首次公布了《兵役法》(習稱舊《兵役法》)。這一法律成為國民政府在整個抗戰時期解決兵源這樣事關重大的問題之法律保障。首頒的《兵役法》全文共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明確規定服兵役是國民的義務。“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并將兵役分為常備兵役和國民兵役兩種。“男子年滿十八歲到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第二、以建立后備武力為著眼點,把常備兵役分為現役、正役和續役二個階段。“平時征集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五歲之男子,經檢定合格者,入營服現役,為期三年,除上等兵及各種特業兵外,均滿三年歸休。輜重運輸兵滿半年得歸休,正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為期六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演習,戰時動員召集回營。續役以正役期滿者充之。其役期自轉役之日起,至滿四十五歲止,任務與正役同。”同時規定“常備兵役在戰時得延長其服務期限。”第三、明定兵役事務之職掌。關于兵役的各種事務,如常備兵之征募與退伍、常備兵之服役、征募兵之檢查等。“由軍政部、內政部協同管理之。”關于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為了更好地準備和實施上述事項,“應就地方劃分師區、團區,于區內設置必要機關掌理其事。”各地方官署及自治機關“有依法令協助辦理之責。”其后,國民政府為求普遍實施國民軍事教育,劃分管理權責,于1935年3月將《兵役法》第七條修正為“關于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內政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1936年3月1日,國民政府明令實施《兵役法》。9月8日,又發布推進兵役制度昭告國民令:“凡我國民須知服行兵役為人人應盡之義務,際此國步艱危之際,宜有發奮自強之計。征兵制度為充實自衛力量根本要圖,各國行之已久。急起直追,未容再緩,務期全國人民一致醒悟共策進行。”1939年,國民政府對實施后的《兵役法》作了修改,公布改征募制為完全征兵制,明訂權利和義務。修改后的《兵役法》全文分7章共32條,內容在原有的基礎上更加具體,稱之為《新兵役法》。此法公布實施后,即正式實行征兵制度,對支持抗戰有一定的作用。二、軍、師、團、區設置兵役制舊《兵役法》公布之初,沒有設立專門負責兵役的機構,僅由軍政部責成軍務司著手進行籌劃,11月正式成立兵役科,隸屬軍務司。1937年6月16日擴充為兵役司,司內設征募科。1939年2月1日,兵役署成立,征募科改設為征補司,下設征募、編練、補充三科,分別主管兵員征募、編練和補充等事務。1944年11月16日,兵役署改為兵役部,原征募科改為第一科,綜理全國征額配賦、現役兵之征集、中國遠征軍、駐印軍、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部兵員之補充及征募壯丁、登記統計、考核等業務。補充科改為第二科,綜理全國各部隊兵員補充。原編練科先于1942年8月改為兵籍科,兵役部成立后改為第三科,綜理兵籍、退伍、停役、現役、歸休及補充部隊編制訓練。另增設第四科,綜理募兵、防逃、保育以及特種部隊補充與征補統計業務。1935年,軍委會通令蘇、浙、皖、贛、豫、陜、甘等省成立保安團管區,頒布《保安團管區暫行條例》和《保安團管區征集實施規則》,這是試辦征兵的開始。次年9月,又頒布征兵令,軍政部訂立《兵役實施計劃》和《兵役管區劃分配定方案》。暫時把全國劃分為六十個師管區,各師管區配置一個調整師。另以一個整理師為從,下轄四個團管區,管區制度確立為師、團兩級制,以前設立的保安團管區則同時終止。七七事變前,為了統一各省的兵役行政,先于鄂、湘、贛、皖、浙、蘇、豫、陜等省設兵役管區司令部。1938年,再將各省的兵役管區司令部及國民軍事訓練委員會合并改組為軍管區司令部,全權處理兵役事宜,從此管區兩級制轉變為軍、師、團管區三級制。其后,國民政府鑒于管區三級制機構重疊,為了簡化機構,提高行政效率,于1941年決定把團管區一級撤銷,改為軍、師管區兩級。至9月份,全國有軍管區15個、師管區42個、團管區163個、招募處1個、師管區籌備處1個,經調整后為軍管區15個、師管區109個、獨立團管區3個、招募處1個、征兵事務所10個、師管區籌備處1個。1944年,國民政府為了彌補戰爭兵源,擴大邊區役政工作,于5月新增設青海和寧夏兩個師管區,同時也撤銷了一些師管區,于11月底,全國共有軍管區16個、師管區95個,獨立團管區2個、征兵事務所5個。上述管區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借助軍隊的力量,推進役政,使各軍于固定管區內樹立兵役基礎,奠定軍隊與管區以及地方民眾切實融成一體之完整體系。其中權責劃分明確,將原配屬于團區之軍,改配于各師管區,以各師區配屬一個軍為原則。規定各師區對配屬軍之缺額,就優先補充,各補訓處也配屬固定師區征補,并控制若干師區為特種部隊。師管區司令除專任者外,規定由各配屬軍保薦副軍長一人兼任,掌理征兵、督導、訓練、補充之全責。為了使兵役制度有效地實施,國民政府相當重視兵役干部的選拔和訓練,制定了縣軍訓教官遴選辦法,由中央統一訓練主要干部分省派用。從1936年4月至1942年12月共舉辦了十七期兵役干部訓練班,培養了大批役政干部,對兵役制度的切實執行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三、采用關鍵所在,采用登記造冊的方式1936年7月,行政院內政部、軍政部、國民政府訓練總監部聯合頒布了《兵役及齡男子調查規則》,規定了“現役及齡調查”及“國民兵役及齡調查”兩種。現役及齡調查又分為“征兵調查”和“募兵調查”,這是兵役調查法規的開始。到1939年3月,軍政部頒布《兵役調查須知》,規定家長及壯丁、保甲長、鄉(鎮)長、區公所、縣政府、師(團)管區以及軍管區應辦事項等。同年9月28日,軍政部頒布《國民兵組織管理教育實施辦法大綱》,規定以縣為單位組成國民兵團,凡年齡在18~45歲的役齡男子,除服常備兵役外,均應加入組織,并將其分為地區編組和年齡編組兩種。地區編組按照區鄉(鎮)保甲之系統,以其各單位內之國民兵編為區隊、鄉(鎮)隊、保隊、甲班。年齡編組則按役期年次為準,分編18-45歲各年隊。10月頒布《國民兵役施行規則草案》,訂定《國民兵役各期役齡壯丁推算表》、《縣(市)以下各級地方各役期國民數概算表》以及《戶口與受訓國民兵之比率表》,作為推算國民兵概數之依據,并規定地區編組完成后,各單位應造具壯丁名冊,年齡編組完成后,各年次應造具國民兵名簿,這種冊簿就作為役政推行之根據。1944年,軍政部根據以往辦理調查的經驗,擬訂《三十三年度壯丁調查計劃大綱》,通飭各軍、師管區及國民兵團,逐級擬訂詳細實施辦法,規定凡壯丁年滿十八至四十五歲者,不論是否具有免、禁役與緩、征召之條件,都必須登記造冊,無論本籍或暫住戶口,都必須在現住地辦理。壯丁統計應集中縣府辦理,名冊名簿應設柜保儲。如住戶違抗調查及辦理調查人員編造壯丁名冊和國民兵名簿有收受賄賂者,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從重治罪;并附頒《國民兵役齡對照表》以及修正的壯丁名冊與國民兵名簿格式,以利調查時陰陽歷出生年月的換算,并使名冊簿格式完善劃一。由于各省調查經費入不敷出,嚴重地影響了業務的開展,軍政部于5月根據各省1943年度年上報的壯丁數目,每名補助調查費2角,指定專為印刷壯丁名冊和國民兵名簿費用,其余費用均由地方政府籌措。為使戶口調查與壯丁身家調查密切聯系,以利戶政役政的推行,兵役部于1945年會同內政部頒布《戶口調查與壯丁身家調查聯系辦法》,規定重慶市每年由內政部、兵役部會同督導,舉辦壯丁身家調查一次,作為各省示范。各省省會,每年由各該省政府、軍管區司令部會同督導舉辦壯丁身家調查一次,作為全省示范。進行全面的壯丁調查是征兵的必要前提,國民政府下達各省征兵配額標準是依據人口數、現役及齡壯丁人數、交通狀況等項因素決定以征募并行,由各省師管區一面辦理征兵,一面發動志愿兵。各戰區則酌設募兵處,辦理募兵事宜。但是由于日軍加緊侵華,國土失陷,兵源區日益狹小,以及兵役制度不盡完善,給征兵工作帶來一定困難。軍政部乃遵照《兵役法》的規定制訂各年度的《征補兵員實施辦法》,以1941年為例,征補兵額定為200萬名,這是依照1940實征數1,908,839名而定,規定每三個月征集一次,分四期,以三、六、九、十二各月為征撥時間,如果各省因戰況而產生特殊情況,兵員交接也不得超過一個月。1942年,國民政府把征集期改為每四個月一期,于二、八、十一月初旬征集入伍,并視各配屬部隊兵源補充之需要,靈活增減,但以不超過年征額為原則。1943年,兵役署為了充實兵員,曾實行征兵競賽,定四、五、六月為競賽期,將應征兵額和欠征兵額在限期內如數征齊,結果各省多能完成,只有少數不能足額。1944年將競賽期改為三、八、十一月,實施效果良好。1945年初曾辦理緊急征兵,實施一次征集,兵役部另頒《緊急征兵獎懲辦法》,實施績效較佳。四、增編部隊部隊并加強軍隊建設全面抗戰爆發前,國民政府為儲備大量兵員,已先將成立之師管區配置常備部隊。抗戰爆發后,即令戰地各師管區成立后方補充營(團),傷亡較重的軍、師也準許成立野戰補充團,并在南京、武漢、徐州、開封、洛陽等地設立補充兵訓練處。全年總共儲備訓練新兵50萬人,撥補部隊缺額。1938年,根據《統一兵員征募及補充方案》和各軍、師的傷亡人數以及所屬野戰補充團(營)的績效,分別對其進行并編、整訓,績效不佳者撤編,同時增設補充兵訓練處。5月,又增編野戰補充團(營)達87個團和50個營,并同后方補充團(營),共保持兵額50萬人。8月,又增至99個團和36個營,并將各師管區補充營擴編為團,連同各補訓處計算,共有178個團和3個營。經過淞滬、太原、徐州、武漢四大會戰后,部隊傷亡慘重,兵員的補充需求量極大,經第一次南岳會議決定增練補充兵100萬人,制定編練計劃,由各軍、師和獨立旅編成野戰補充團234個團和63個營,由各軍師管區編成后方補充團190個,全年總共儲備訓練新兵約200萬人。1941年,依照《陸軍各部隊調整大綱》的規定,將全國各軍、師、獨立旅的野戰補充團一律裁撤,各補充兵訓練處也逐漸裁減。所有裁撤的野戰補充團的士兵盡量撥補各軍、師缺額,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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