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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3壓力容器規范標準

目的:確保壓力容器在設計壽命內安全運行內容:材料、設計、制造、檢驗等

性質:法規,必須遵守

特點:定期補充、修改,用新規范

1.3.1國外主要規范標準簡介:美國ASME規范、日本壓力容器標準、歐盟壓力容器標準

1、美國ASME規范

目前ASME規范共有十二卷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核動力裝置、焊接、材料、無損檢測等內容。

ASME規范每三年出版一個新的版本,每年有兩次增補。

在形式上,ASME規范分為4個層次:規范(Code)、規范案例(CodeCase)、條款解釋(Interpretation)、規范

增補(Addenda)

ASME規范中與壓力容器設計有關的主要是第VIII篇《壓力容器》、第VH篇《移動式容器建造和連續使用規則》和第X

篇《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

第VID篇分為3個冊:

第1冊《壓力容器》

第2冊《壓力容器——另一規則》

第3冊《高壓容器另一規則》

簡稱ASMEVUI-lxASME皿-2和ASMEVffl-3

ASMEVII-1

ASMEVD1T為常規設計標準,適用壓力小于等于20MPa;

它以彈性失效設計準則為依據,根據經驗確定材料的許用應力,并對零部件尺寸作出一些具體規定。由于它具有

較強的經驗性,故許用應力較低。

ASME不包括疲勞設計,但包括靜載下進入高溫蠕變范圍的容器設計。

ASMEW-2

ASME\TB-2為分析設計標準,它要求對壓力容器各區域的應力進行詳細地分析,并根據應力對容器失效的危害程度

進行應力分類,再按不同的安全準則分別予以限制。

跟ASMEV1I1-1相比,ASMEVIF2對結構的規定更細,對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的要求更高,允許采用較高

的許用應力,所設計出的容器壁厚較薄。

ASMEV11I-2包括了疲勞設計,但設計溫度限制在蠕變溫度以內。

ASMEV1H-3

ASMEV1II-3主要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小于70MPa的高壓容器。

它不僅要求對壓力容器各區域的應力進行詳細地分析和分類評定,而且要做疲勞分析或斷裂力學評定,是目前為

止要求最高的壓力容器規范。

2、日本壓力容器標準

1993年以前:

JISB8243《壓力容器構造》ASMEVDI-1

JISB8250《壓力容器構造一另一標準》

1993年以后:

JISB8270《壓力容器(基礎標準)》

JISB827C8285《壓力容器(單項標準)》

3、歐盟壓力容器標準

87/404/EEC《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僅適用于介質為空氣或氮氣、壓力(表壓)超過0.05MPa的簡單壓力容器。

76/767/EEC《壓力容器一般指令》:壓力容器及其檢驗的一般規定。

97/23/EC《承壓設備指令》: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05MPa的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定。

1.3.2國內主要規范標準簡介

中國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分四個層次:法規、行政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1.3.2.1法規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82年國務院頒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國務院頒布,6月起實施。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IMPa(表壓)

b,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等于2.5MPa?L

c.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者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3.2.2行政規章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令”形式頒布的、行政管理性內容較突出的文件。

1.3.2.3安全技術規范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81年國家勞動總局頒布《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1990年改名為《壓力容

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9年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修訂。

《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3年12月勞動部頒布《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2004年由國家質量

監察檢疫總局進行修訂,于2005年改名為《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容規》對壓力容器的材料、設計、制造、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七個環節中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基本規定。

壓力容器標準是設計、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的依據;

《容規》是政府對壓力容器實施安全技術監督和管理的依據,屬技術法規范疇,二者的適用范圍并不相同

1.3.2.4標準

我國制訂壓力容器標準歷史,見20頁

“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1984年7月成立;

GB150-89《鋼制壓力容器》一一第一版的國家標準,于1989頒布:

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第一次全面修訂后的新版的國家標準,1998頒布。

容標委在GB150的基礎上,又先后制訂了:

a.GB151《管殼式換熱器》

b.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

c.JB4732《鋼制壓力容器一分析設計標準》

d.JB4710《鋼制塔式容器》等一系列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1)GB150《鋼制壓力容器》

這是中國的第一部壓力容器國家標準,其基本思路與ASMEVIII—1相同,屬常規設計標準。

該標準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35MPa的鋼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驗及驗收。

適用的設計溫度范圍根據鋼材允許的使用溫度確定,從T96C到鋼材的蠕變限用溫度。

GB150只適用于固定的承受恒定載荷的壓力容器

不適用于以下8種壓力容器:

①直接用火焰加熱的容器:

②核能裝置中的容器;

③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設備中自成整體或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

④經常搬運的容器;

⑤設計壓力低于0.IMPa的容器;

⑥真空度低于0.02MPa的容器;

⑦內直徑小于150mm的容器;

⑧要求作疲勞分析的容器等

GB150管轄的范圍除殼體本體外,還包括:

A、容器與外部管道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

蘭密封面,以及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B、其它如接管、人孔、手孔等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以及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直接連在容

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均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

GB150的技術內容:圓柱形筒體和球殼的設計計算

零部件結構和尺寸的具體規定

密封設計

超壓泄放裝置的設置

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等

在中國具有法律效用,是強制性的壓力容器標準。

(2)JB4732《鋼制壓力容器一分析設計標準》

這是中國的第一部壓力容器分析設計的行業標準,其基本思路與ASMEVIII-2相同。

該標準與GB150同時實施,在滿足各自要求的前提下,可選擇其中之一使用,但不能混用。

該標準與GB150相比,允許采用較高的設計應力強度,相同設計條件下,容器的厚度可以減薄、重量可以減輕;但

由于設計計算工作量大,選材、制造、檢驗及驗收等要求較嚴,有時綜合經濟效益不一定高。

所以,此法一般用于重量大、結構復雜、操作參數較大的壓力容器。需做疲勞分析的壓力容器,必須用分析設

計。

1.3.3國內規范標準與國外規范標準的比較

以ASME為例比較

標準的適用范圍

材料設計系數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條闡述制訂《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以下簡稱《容檢規》)的目的與依據。

本規則是檢驗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制訂的壓力容器

定期檢驗規范、標準,應不低于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第二條本條明確了《容檢規》的適用范圍。《容檢規》的適用范圍主要在如下兩個方面比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以下簡稱《檢規》)有所擴大。

一是在屬于《容規》適用范圍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中,《檢規》僅包括液化氣體汽車和鐵路罐車,此次修訂時,為了保

障罐式集裝箱這一新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規范其定期檢驗工作,將罐式集裝箱與罐車一起納入《容檢規》

的適用范圍。為了方便使用并盡量精簡篇幅,將移動與固定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共性要求全部納入《容檢規》的正

文,而將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特殊規定作為附加要求納入附件一,因此,《容檢規》第二條規定:在用罐車、

在用罐式集裝箱的定期檢驗,除應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要求外,還應遵照本規則附件一“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

求”的規定。這里說的罐車是指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統稱。

二是將屬于《容規》適用范圍的在用醫用氧艙的定期檢驗也納入《容檢規》的適用范圍,由于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特

殊性,本次修訂時(以附件的方式)專門為其起草了定期檢驗要求,因此,《容檢規》第二條規定:在用醫用氧艙的

定期檢驗應按本規則附件二“醫用氧艙定期檢驗要求”進行。

對于超高壓容器,雖然我國的設計、建造標準尚待完備,但設計壓力PNlOOMPa的超高壓容器產品在我國已使用多年,

如水晶釜、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等,它們多數是參照國外標準建造、部分是從國外直接引進的,在多年使用過程中爆炸

及其他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保障超高壓容器的運行安全,可參照《容檢規》進行在用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

但對超高壓容器的特殊性(材質劣化、厚壁探傷、內表面檢查、耐壓試驗等)要慎重考慮。

第三條本條規定了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工作的定義、周期以及允許從事檢查工作的單位與人員。

《檢規》規定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由外部檢查及內外部檢驗兩部分組成。1990版《容規》規定:外部檢查是指專'他人

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1999版《容規》又規定:外部檢查是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

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也可由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

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但是,在長期的實踐中發現,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工作并沒有完全落實,形成了

重內外部檢驗輕外部檢查的格局。由于《檢規》關于外部檢查的內容過少且未規定統一的報告格式,并且每年?次的

外部檢查工作量巨大,許多單位多年不進行外部檢查或以停機時的內外部檢驗取代在線的外部檢查,致使《檢規》對

外部檢查的要求形同虛設,法規的嚴肅性難以得到保證,影響了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根據全面檢驗確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壓力容器下一個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不少于3年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使

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狀況等級所允許的缺陷可能擴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從而危及容器的安全。每

年至少一次的在線檢查有助于及時發現隱患,將事故解決在萌芽之中。此外,某些安全問題如安全附件的運轉是否正

常可靠、接口是否泄漏、保溫層是否跑冷、安全連鎖裝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體及相鄰管道是否有異常響聲與振動

以及運行狀況是否穩定等,在停機全面檢驗時是難以或無法發現的,必須依靠在線檢查才能解決。綜上所述,停機時

的全面檢驗是重要的,它是壓力容器下一個使用周期安全運行的基本保證;同樣,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線檢查也是重

要的,它既是對壓力容器運行安全狀態的在線監督,也是及時發現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任何忽視在線檢查

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

強化在線檢查是本次修訂的主要原則之一,因此修訂的《容檢規》不僅將年度檢查獨立成章,而且對在線年度檢查的

方法、準備工作、檢查的內容及合格標準做了詳盡且具體的規定。

對從事年度檢查工作的單位及人員的要求,《容檢規》第三條規定:“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

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

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包括壓力容器檢驗員、檢驗師、高級檢驗師)從事年度檢查工作是沒有任何疑

義的,其資質應符合《容檢規》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容檢規》允許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從事年度檢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幾方面考慮:首先,一般來說年度檢查

的技術難度低于全面檢驗,使用單位符合條件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是有能力從事這一工作的;其次,年度檢查不僅工

作量大且周期頻繁,僅靠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難以完成。當然并非使用單位中的任何人員都可以從事年

度檢查工作,這里所說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是指取得相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的人員,并且這些人員只能在本企業

從事年度檢查工作,而不允許對外承接年度檢查任務。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是法定檢驗,而法定檢驗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持證檢驗人員進行。為保證壓力容器年度檢

查工作能夠落到實處,能夠得以實施,《容檢規》允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也人員從事年度檢查工作,因此,年度

檢查沒有納入定期檢驗的概念中,而是做為一種必須進行的檢查工作,獨立成章進行規定。(參見第四條壓力容器定

期檢驗工作包括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論述)

第四條本條規定了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包括的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的定義、檢驗(試驗)的周期以及允許從事檢驗工作

的機構與人員。

(-)全面檢驗。《容檢規》第四條(一)規定了全面檢驗的定義,對檢驗單位與人員的要求,全面檢驗的檢驗周期。

全面檢驗相當于《檢規》中的內外部檢驗,它“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應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

《檢規》并未規定內外部檢驗周期,檢驗周期按《容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次修訂時,將1999版《容規》第132

條中根據安全狀況等級確定的內外部檢驗周期,經如下修正補充后作為全面檢驗的檢驗周期:

1.對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全面檢驗周期,《容規》規定每6年至少一次,《容檢規》改為“一般每6年一次”。

這一修訂是基于如下考慮:全面檢驗周期的確定是涉及安全性與經濟性的大事,必要時應當兼顧,除符合《容檢規》

第五條相關條件的壓力容器可適當調整全面檢驗周期外,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全面檢驗的檢驗周期。

2.對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全面檢驗周期,《容規》規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檢規》改為“一般3?6年?次”。修

訂的理由同前。

3.《容規》對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全面檢驗周期未做規定,《容檢規》補充規定為“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在

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屬于監控使用的產品,《容檢規》第六條規定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

不得超過3年,檢驗機構確定其檢驗周期時,應根據其缺陷性質、嚴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風險;監

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實情況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綜合考慮后加以嚴格限定,一般來說在不超過3年的累積監控時限內至

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耐壓試驗。《容檢規》第四條規定了耐壓試驗的定義及進行試驗的周期。

耐壓試驗是采用短時超載的辦法對容器的強度進行全面的考核,它對判斷容器的安全性是至關重要的。鑒于耐壓試驗

的重要性,本次修訂時,將耐壓試驗從《檢規》作為內外部檢驗的一項要求,擴展為與全面檢驗并列的定期檢驗工作

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獨立成章。

《容檢規》第四條(二)規定,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后,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

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原則上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本條規定了壓力容器檢驗中年度檢查、全血檢驗與耐壓試驗三項工作的進行順序,即“當全血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

檢查在同一年度進行時,應當依次進行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其中全面檢驗已經進行的項目,年度檢查時

不再重復進行”。

2.壓力容器必須經全面檢驗合格后(氣密性試驗前)方能進行耐壓試驗,否則會因缺陷與損傷狀況不明或因重大隱患

尚未解決,在耐壓試驗過程中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3.因情況特殊,在符合《容規》第138條申報、同意及備案程序的情況下,耐壓試驗可以延期進行,因此,《容檢規》

第四條規定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原則上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第五條本條規定了首次進行全面檢驗的時間,下次全面檢驗周期的確定、應適當縮短或可以適當延長全面檢驗周期的

條件,現分別解釋如下:

()關于首次進行全面檢驗的時間,1999版《容規》第133條規定,投用后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一般為3年,為了

更確切表述這一時間概念,《容檢規》做了部分文字調整,規定“壓力容器一般應于投用滿三年時進行首次全面檢驗,

(二)關于下次全面檢驗周期的確定,《容檢規》規定:“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按

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關于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1999版容規第133條規定了應適當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的11項條件,

本次修訂時將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做了適當更動,現將更動的內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1.1999版《容規》第133條2中規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應適當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基于下

述原因,《容檢規》取消了這一要求:

(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響制造質量,如施焊困難易產生缺陷等。在用壓力容器是制造完畢且經檢驗合格的產

品,此時材料焊接性能的優劣,僅對維修改造有影響;

(2)以往大量試驗研究及長期使用實踐均證實,我國壓力容器用鋼經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復加熱)后有晶粒長大的傾

向,但這一傾向微弱不足以影響運行安全,而GB150等有關標準從嚴格焊接工藝紀律(而不是從質量要求)出發,規

定“焊接接頭同?部位的返修次數不宜超過兩次",所謂不宜超過兩次就是最好不要超過兩次,對超過兩次的返修也只要

求經制造部門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記入產品質量證明書以示警戒,并未規定該焊接接頭因返修問題而報廢。綜上所述,

證明制造時返修次數的多少,并不會對在用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構成威脅。

2.1999版《容規》第133條3規定,使用條件惡劣或介質中硫化氫及硫元素含量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時)

應適當縮短檢驗周期。《容規》這一規定的本意在于防止應力腐蝕。實際上形成硫化氫應力腐蝕的工況條件是復雜的、

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氫、硫元素的含量有關,也和溫度、水含量、材質、應力等諸多因素有關,并非僅山硫化氫、

硫元素含量高低決定,為了更確切、合理的貫徹《容規》的要求,本次修訂時改為“使用條件惡劣或使用中發現應力腐

蝕現象的”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的周期。

3.1999版《容規》第133條7規定:“經常改變使用介質的(如印染機)”應適當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這一條款的本

意是擔心使用介質的改變會加劇腐蝕,為此,本次修訂時改為“改變使用介質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4.1999版《容規》第133條10規定“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氫鼓泡等應力腐蝕傾向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內外部

檢驗”,氫鼓泡是氫損傷的一種,從嚴格意義上講它并不屬于應力腐蝕的范疇,因此,《容檢規》改為“介質為液化石油

氣且有應力腐蝕或氫鼓泡現象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全面檢驗”。

5.為及時發現隱患,保證無法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容檢規》第四條在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

有關條件中,將“設計圖樣注明無法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補充為條件之一.

6.《容檢規》第四條將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任何規定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定

期檢驗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難以預計的新情況,從防止“萬一”出發,《容檢規》將“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

的”列為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之-?

(四)關于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可以適當延長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容檢規》第四條與《容規》第1

34條相同,僅將《容規》中的內外部檢驗改為全面檢驗,故不再贅述。

第六條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屬監控使用的產品,為糾正以往某些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一次又一

次監控使用,致使累積監控期過長而不做任何處理的不合理狀況,《容檢規》第六條規定“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

容器,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可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

續使用”。上述舉措是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之--,它對根除隱患保證生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對缺陷進行處理”的含義

是進行維修或按《容規》規定進行安全評定,以消除(或評估)將容器定為四級的影響因素。

第七條本條規定了必須進行耐壓試驗的條件。本條除以下三點外,和1999版《容規》第135條的規定基本一致:

(一)根據1999版《容規》第126條中有關“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的

規定,《容檢規》第六條增加了“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后應進行耐壓試驗的要求。

《容檢規》將“主要受壓元件”改為“受壓元件”,主要是考慮使用現場施焊條件較差,應從嚴要求。

(二)為和上述“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規定保持一致,《容檢規》第六條將1999版《容規》第135條中"用焊接方

法進行修理改造,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要求,修改為“用焊接方法更換受壓元件”。

(三)將1999版《容規》第135條中“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修改為“使用單位或檢驗機構對壓力容

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

第八條本條規定了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資質、權限及職責,即“從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

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必須接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并且對壓

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檢驗前,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檢驗方案,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

查批準。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檢驗機構應當征求使用單位及原設計單位的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

以檢驗機構的意見為準。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工作”。

第九?十條這兩條規定了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中應承擔的主要職責,即:“使用單位必須于檢驗有效期滿

30日前申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同時將壓力容器檢驗申報表報檢驗機構和發證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檢驗計劃完成

檢驗任務。"(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機構密切配合,按本規則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

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并在檢驗現場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條)

第二章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本條原則規定了年度檢查的內容及方法,即“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包括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情況檢查、壓

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檢查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檢查等。檢查方法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

蝕介質含量測定、真空度測試等”。

第十二條本條規定了年度檢查前使用單位應做好的各項準備工作。本條與《檢規》的有關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兩方

面修訂。

(-)《檢規》將外部檢查前的準備工作和內外部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合在一起,統稱為檢驗前的準備工作,不夠清晰

明確;《容檢規》第十二條僅指年度檢查前的準備工作,與《檢規》相比,要求清晰、明確、全面。

(二)《檢規》只提出了檢驗前應進行的準備工作,未規定承擔這??工作的責任主體,《容檢規》第十二條則明確規

定年度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本條規定了年度檢查時,檢驗人員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檢查內容。這一檢查又分為如下兩種不同

情況。

(-)山于年度檢查僅是在線檢驗,不可能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斷,也難以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進行

定級,因此,《容檢規》第十三條(一)至(三)的規定如下:

1.查閱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運行記錄是否齊全、真實,查閱壓力容器令帳(或帳冊)與實

際是否相符;

2.壓力容器圖樣、使用登記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監檢證書、歷年檢驗報告以及修理、改造資料等建檔

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3.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綜上所述,檢驗人員在年度檢查時,僅需對上述內容的完善性與真實性負責,而其正確與否則屬全面檢驗前資料審查

的范疇。

(二)《容檢規》第十三條(四)規定,年度檢查時檢驗人員應檢查“上次檢驗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否解決”。這里所

說的“上次檢驗報告”可能是年度檢查報告亦可能是全面檢驗報告,對上次檢驗報告所提的問題是否解決進行判斷,是檢

驗人員在年度檢查時應負的責任。

第十四?十五條這兩條規定了年度檢查時對保溫層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條)以及對壓力容器本體與運行狀況檢查的主

要內容。

與《檢規》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外部檢查十個方面的檢查內容相比,《容檢規》第卜五條在如下兩個問題上做了修訂與

補充:

(-)由于《容檢規》第十六條專門規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檢查的要求,因此本條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檢驗。

(-)增加了接地裝置、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連鎖裝置以及銘牌、漆色、標志和噴涂的使用證號碼的要求。

第十六條本條規定了各種安全附件(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爆破片裝置以及安全閥等)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

合格指標以及不合格的處理辦法。現分別解釋如下。

(-)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運行狀態下才能判斷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對安全附件的檢驗是壓力容器年度

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修訂時,除壓力表指針回零檢查和安全閥解體檢查這兩個必須停機檢查的項目外,將1999

版《容規》和《檢規》對各種安全附件的有關檢驗要求,全部納入本條之中。

(二)安全附件并非壓力容器的本體。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與否不構成評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依據;但是,

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將對正常生產乃至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

安全附件本身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合格的安全附件將對容器的安全運行發揮保障作用;反之,則不能發揮保障作

用。

有鑒于此,在年度檢查中凡發現安全附件不合格時,《容檢規》第十六條均“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

確保改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應當暫停該壓力容器使用”。關于暫停運行的含義,“容檢規”第十九條規

定:暫停運行“僅指安全附件的問題逾期仍未解決的情況。問題解決并經確認后,允許恢復運行”。

第十七條本條規定了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各項條件,這是本次修訂時主要變更的內容之一。現

將關于允許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原因與背景以及允許適當延長校驗周期的各項限制條件,分別

解釋如下:

(-)關于允許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原因與背景

1999版《容規》第154條規定“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應校驗?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場校驗(在線校驗)

容規的這一要求對安全閥正常發揮安全保障功能是需要的。但壓力容器的主要使用部門: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

型企業基于下述三方面原因,迫切希望能夠通過采取某些合理可靠的措施,達到適當延長安全閥校驗周期的目的。

1.這些企業都是連續化大生產,能否使生產裝置長周期正常運行,是涉及產品成本的關鍵,這一點在加入WTO后尤

為突出,如果因安全閥校驗使生產線每年停車一次,是無法和國外同類企業(一般為3至5年或更長時間才停車檢修)

進行競爭的;

2.石化、化工、化肥等企業的物料多為有毒、有腐蝕性的介質,難以采用在線校驗的方法;

3.有的企業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容器上裝設兩個獨立的安全閥并在每個安全閥和容器之間裝設截止閥,以便對安全

閥輪流進行拆卸校驗,這不僅加大了設備成本,而且對數以萬計的在用容器,在使用現場進行這種改造也是極為困難

和不現實的。

為了穩妥有效地解決這?問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委托合肥通用機械研究所等九個單位,開展“延長在用

壓力容器安全閥檢驗周期試驗研究”專題,專題合同編號301004o

在多年對安全閥進行開發研究、設計、試驗和質量檢測的基礎上,合肥通用機械研究所等專題承擔單位,對安全閥用

戶、制造企業進行了廣泛調研(包括到國外的專題考察),對安全閥失效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研究;在多種規格安全

閥及其零部件的試驗研究方血取得了重要成果,建立了安全閥的失效模式,摸清了安全閥的失效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得出了安全閥彈簧動作性能隨時間的變化規律以及介質(主要是粘度及腐蝕性)、載荷(主要是壓力及溫度)對安全

閥性能的影響。《容檢規》在采納上述專題成果的基礎上,編制了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適當延長校驗周期的合理且

可行的限制條件。

(-)關于允許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各項限制條件

1.對安全閥制造企業的要求。

不合格的企業不可能制造出合格的產品,在我國安全閥的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因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要求“安全

閥制造企業已取得國家質檢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

取得許可證僅是對安全閥制造企業的最低要求,應該承認在眾多取得許可證的企業中,其產品的質量與可靠性是存在

差異的。安全閥的使用單位,若想按《容檢規》第十七條順利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取得更大的經

濟效益,就應按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對安全閥的供應商(制造企業)進行認真的考察。考察的重點是供應商是否

按照GB12241-1989"安全閥一般要求”和GB12243/T-1989"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進行生產。前者系等效采用ISO4

126-1984“安全閥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中石化組織在國外進行考察時發現法、德等國安全閥主要生產廠家,也是采用

這?標準生產;后者系參照采用日本JISB2180-1987”蒸汽及氣體用彈簧安全閥”制訂的彈簧式安全閥專用標準,和IS

04126等通用標準相比,它對產品提出了更為詳盡嚴格的要求。如果使用單位僅從降低采購成本的角度來選擇安全閥

的制造企業,不僅無法保證長周期安全運行,甚至可能因安全閥的故障造成人身與財產的重大損失,這是安全閥的使

用單位應該認真考慮的。

2.對安全閥所用彈簧的要求

彈簧是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中的關鍵零件,它在載荷與溫度的長期作用下性能有無變化,是決定延長校驗周期后一

旦超壓,安全閥能否在指定壓力范圍內起跳的關鍵。為此,合肥通用所等單位采用不同材質,不同規格、不同制造工

藝的彈簧進行長期加載和長期加載加溫試驗,試驗結果證實,只要彈簧的選材是正確的(在介質長期作用下無腐蝕)

且經過強壓或加溫強壓處理,則彈簧在載荷與溫度長期作用下其性能的變化是微小的,完全不會影響安全閥的開啟壓

力。

在GB12243/T-1989標準中對彈簧的強壓處理或加溫強壓處理是非強制性要求,為了滿足延長校驗周期的要求,《容

檢規》第十七條將強壓與加溫強壓處理作為強制性要求,并將變形量或剛度偏差的合格指標,從20%提高至15%。

3.對容器內盛裝介質的要求

盛裝介質的某些特性(腐蝕性、粘度及毒性等),對安全閥能否穩妥延長校驗周期是有較大影響的。這種影響分為如

下幾方面。

介質腐蝕性的影響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安全閥的內件,尤其是運動的內件(如彈簧、閥桿等)不得有腐蝕,否則會

影響內件動作的準確性,這?點通過內件的正確選材或內件材料的表面處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第十七條規定“安

全閥內件的材料應耐介質腐蝕”;二是對容器本身及安全閥閥體,當介質有較強的腐蝕性,而容器和安全閥閥體又選材

不當,致使容器及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產生嚴重銹蝕,腐蝕產物的逐漸堆積,堵塞通道,不僅會影響安全閥的正常開

啟與排放能力,嚴重時還會造成安全閥的泄漏與損壞,據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及安全閥閥體在使用

時無明顯銹蝕”。

當介質為粘性物質,在長期使用過程中,會因沉淀、堆積而堵塞通道,影響安全閥的正常開啟與排放能力。據此,《容

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內盛裝非粘性介質”。

這些規定與我國安全閥失效案例的分析結果及到國外進行專題調研所得的結論,是完全吻合的。

另一種影響主要是考慮安全閥一旦失效后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延長校驗周期,是在保證安全閥發揮正常功能的前

提下,使設備安全地長周期運行,以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當安全閥由于某種人們目前尚

無法預計的原因而一旦發生事故,則必須計及事故的危害程度。據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內盛裝毒性

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質”,因為毒性程度極度、高度的介質一旦泄漏,不僅將嚴重危害人們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也

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4.關于安全閥使用中未發生開啟的要求

《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未發生過開啟工之所以規定這一要求是基于如下考慮:

能否穩妥可靠的延長校驗周期的關鍵,在于使安全閥在長期使用過程中一直保持正常的開啟與排放能力,這一點經大

量的使用實踐、試驗研究與調查分析,已基本獲得解決。但安全閥在使用中一旦開啟后,能否正常回座,能否保證密

封,能否繼續保持正常的開啟與排放能力,這?系列問題由于影響因素過于復雜,短期內難以得出正確結論。因此,

為保險計當安全閥在使用中開啟后必須立即校驗或更換。

綜上所述,在對安全閥的類型、制造單位、關鍵零件質量、使用條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定后,將安全閥的

校驗周期延長至三年是穩妥可行的。

此外,在使用單位正確建立和真正實施了設備使用、檢查與維護保養管理體系及其崗位責任制的條件卜一,《容檢規》

十七條(二)給出了校驗周期延長至3年的另一種選擇,應滿足的條件是:

(1)在連續2次的運行檢查中,所用的安全閥未發現第卜六條(五)2中所列的任何問題;

(2)使用單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閥校驗站,自行進行安全閥校驗;

(3)使用單位建有可靠的壓力控制與調節裝置或者超壓報警裝置。

《容檢規》第十七條(三)中,當對影響安全閥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種因素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如增加彈簧的取樣檢

測數量并將偏差的合格指標提高至10%;對介質的狀態、毒性、溫度進?步嚴格限定)后,將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延長

至五年是穩妥可行的,理由與前面基本一致,不再贅述。

(四)本條同時規定,凡是校驗周期延長的安全閥,使用單位應當將延期校驗情況書面告知發證機構。

第十八條本條規定了安全閥現場(在線)校驗和壓力調整的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本條規定了年度檢查各種檢驗結論的定義。

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根據實際檢驗情況出具檢驗報告,在檢驗報告中應給出檢驗結論,以便使用單位遵

照執行。

《容檢規》第十九條規定檢驗結論共分4種,它們是:

(-)允許運行。系指未發現或只有不影響安全的輕微缺陷;

(二)監督運行。系指發現一般缺陷,經使用單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證安全運行,結論中應注明監督運行需解決的問題

和完成期限;

(三)暫停運行。僅指安全附件的問題逾期仍未解決的情況。問題解決并經確認后,允許恢復運行;

(四)停止運行。系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情況,應停止運行或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

檢驗人員做進一步檢驗。

由于年度檢查僅是在線檢驗,因此,年度檢查一般不對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進行評定。但若年度檢查時發現了嚴重

問題,則應根據情況反過來對全面檢驗時給出的安全狀況等級進行必要的修正,據此,《容檢規》第十九條規定:年

度檢查時若"發現嚴重問題,應當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按本規則第五章的規定進行評定,并適當降低壓

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

第三章全面檢驗

第二十條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前應審查的有關資料。

應審查的資料共九個方面,其中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應補充審查的資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層泄漏率

檢驗結果、靜態蒸發率指標等)和運行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是本次修訂時新增加的,其余的資料審查要求與《檢規》

第十條基本相同。

為合理減少資料審查的工作量,《容檢規》第二十條將資料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設計、制造階段的資料,也即在運行

過程中不會發生變化的資料;一類是運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屬于前者的資料為如下五項,要求“在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檢驗時必須審查,在以后的檢驗中可視需要查閱”:

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還應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

層泄漏率檢驗結果、靜態蒸發率指標等),竣工圖等;

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竣工驗收文件;

制造、安裝監督檢驗證書,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使用登記證件。

屬于后者的資料在每次全面檢驗前均應審查,它們是:

運行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

歷次的全面檢驗報告;

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操作條件變化情況以及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資料,修理、改造監檢證書等。

第二十一條本條規定了檢驗前現場應具備的條件及使用單位應做好的有關準備工作。

《容檢規》第二十一條共列出十二項全面檢驗前現場應具備的條件,除下述幾點屬新增加的內容外,其余和《檢規》

第十??十七條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搭設腳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對離地面3米以上的腳手架應設置安全護欄”的要求。

(二)在清理待檢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應露出金屬本體,進行磁粉、滲透檢測的表面應露出金屬光澤”的要求。

(三)在隔斷液體、氣體或蒸汽來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關閉閥門代替盲板隔斷”的要求。

(四)在有關電源的要求中,增加“檢驗照明用電不應超過24V,引入容器內電纜應絕緣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五)增加“檢驗時,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應到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并負責安全監護”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為確保檢驗工作安全,本條提出了檢驗人員應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規定了檢驗用設備與器具的要求,它在《檢規》第十八條的基礎匕補充了“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檢

驗時,應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設備、器具”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的一般程序。

《容檢規》圖5和《檢規》圖-1相比,除以下幾點略作改動外,其余要求基本?致:

(-)《檢規》圖-1將準備工作與檢驗工作分為兩個圖,《容檢規》圖5將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達二者的關系

和工作順序。

(二)由于耐壓試驗不屬于全面檢驗的工作內容,《容檢規》圖5未包括耐壓試驗。

(三)為避免遺漏、方便執行,《容檢規》將全面檢驗需做的13項檢驗工作全部列入圖5之中。

第二十五條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項檢驗內容。現分別解釋如下:

(-)全面檢驗采用的方法

在全面檢驗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一)和《檢規》第二十--條相比增加了表面無損檢測,這是

考慮到使用中出現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對壓力容器運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應強化

表面無損檢測在全面檢驗工作中的作用。

在全面檢驗必要時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一)和《檢規》第二十一條相比增加了化學分析或

光譜分析、渦流檢測、氣密性試驗,取消了耐壓試驗(將其做為一種獨立的檢驗類別)。增加化學分析或光譜分析以

及渦流檢測,對正確進行材質檢查和容器中承壓管子部件的無損檢測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觀檢查

外觀檢查屬于宏觀檢查的一種。《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1中對外觀檢查的要求與《檢視》第二十二條對外部檢查

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檢查,安全附件檢查,運行穩定情況檢

查,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情況檢查等內容,將其劃入年度檢查的內容,并在如下幾方面做了必要的完

善與補充:

1.對焊縫部位裂紋的檢查明確了檢查方法,即“焊縫表面(包括近縫區),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紋”。

2.將“外表面的腐蝕”檢查,修改為“內外表面的腐蝕和機械損傷”檢查。

3.增加“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連鎖裝置檢查”。

在外觀檢查中,還有如下兩個問題應引起注意:

(1)缺陷從產生的時段分為制造時產生的缺陷和運行時產生的缺陷,相對而言,運行時產生的缺陷對容器使用安全的

危害更大,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1規定,外觀檢查應“以發現容器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缺陷為重點”。

(2)外觀檢查并非外部檢查,它既需檢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檢查容器的內部。由于壓力容器內壁的應力水平往往高于外

壁且和介質直接接觸,對容器內部的外觀檢查是絕不應忽視的,所以《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1規定,外觀檢查時

“對于內部無法進入的容器應采用內窺鏡或其他方法進行檢查,

(三)結構檢查

《容檢規》對結構檢查的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是基本?致的。

壓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結構是在設計階段與制造階段就已決定的,在運行階段除非維修或更換其結構不會發生改

變,為合理減少檢驗工作量,《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2規定,結構檢查“僅在首次全面檢驗時進行,以后的檢驗

僅對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內容進行復查”。

(四)幾何尺寸檢查

《容檢規》對幾何尺寸檢查的要求,除下述三點進行了必要的修訂外,其余各項與《檢規》第二十三條的相應規定基

本一致。現將修訂的三方面內容解釋如卜:

1.關于不等厚板(鍛)件對接,GB150等標準允許削薄厚板邊緣也允許在薄板邊緣堆焊進行過渡,因此,《容檢規》

第二十五條(二)3(5)修改為,應檢查“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或堆焊過渡的兩側厚度差”。

2.由于對“布置不合理的焊縫”的檢查屬于結構檢查的內容,因此,《容檢規》在幾何尺寸檢查中取消了這一內容。

3.繞帶式壓力容器(我國有兩種繞帶式壓力容器,?種是型槽繞帶式壓力容器,一種是扁平鋼帶壓力容器,前者已于

上世紀六十年代后期停止生產)在繞帶層外部一般都要包上一層保護板,無法檢查相鄰鋼帶間的間隙:即使未加保護

板,也只能檢查最外層相鄰鋼帶的間隙,這種檢查對運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訂時予以取消。

幾何尺寸和前述的結構一樣,除非維修和更換元件在運行過程中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支柱的鉛垂度除外),據此《容

檢規》第二十五條(二)3規定,幾何尺寸檢查“僅在首次全面檢驗時進行,以后的檢驗只對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內

容進行復查”。

(五)保溫層、隔熱層、襯里的檢查

《容檢規》對保溫層、隔熱層、襯里的檢查,除以下三點外,其余與《檢規》第二十三條7中關于有覆蓋層的壓力容

器的檢查要求基本相同:

1.應首先對保溫層的完好狀況進行宏觀檢查,并以此作為檢驗人員確定保溫層拆除部位與比例的依據,因此,《容檢

規》第二十五條(二)4增加了“檢查保溫層有無破損、脫落、潮濕、跑冷”的要求。

2.《檢規》規定“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境條件而定”,這一規定既沒有明確判斷的主體,判斷的

條件也過于原則含混,不便執行。實際上,拆除外保溫是對壓力容器進行全面檢驗的先決條件之一,除明確規定可不

拆除的幾種情況外,一般均應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據對保溫層宏觀檢查的結果由檢驗人員確定。據此《容

檢規》第二十五條(二)4規定:“外保溫層一般應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檢驗人員確定”。

3.《檢規》將“制造時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列為可不拆除保溫層的條件之」這是不妥的。制造時焊縫表面經10

0%無損檢測合格,只能說明該容器竣工后無超標缺陷,并不能保證使用過程中不萌生新的缺陷以及原有缺陷不擴展,

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4將該條件取消,至于其他可不拆除保溫層的條件與《檢視》第二十三條7的相應

規定基本一致。

(六)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檢查的特殊要求

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能否安全運行的關鍵在于其絕熱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則在環境溫度的影響下容器內的低

溫液體會大量蒸發氣化,導致壓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絕熱性能的優劣由夾層內的真空度決定。對低溫液體(絕

熱)壓力容器檢驗的特殊要求是,如夾層上裝有真空測試裝置時應檢查夾層的真空度;如夾層未裝真空測試裝置時,

則需檢查容器的日蒸發率。因此,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除應進行有關的全面檢驗外,還應按《容檢規》第二十

五條(四)進行如下檢查:

1.夾層上裝有真空測試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應測試夾層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標為:

(1)未裝低溫介質的情況下,真空粉末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65Pa,多層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40Pa。

(2)裝有低溫介質的情況下,真空粉末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10Pa,多層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0.2Pa。

2.夾層上未裝有真空測試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應檢查容器日蒸發率的變化情況,進行容器日蒸發率測

量。實測日蒸發率指標小于2倍額定日蒸發率指標為合格。

(七)壁厚測定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四)規定了壁厚測定的?般要求,壁厚測定時一般應選擇的部位,母材有夾層的壁厚測定要

求,上述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5的有關規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測定時?般應選擇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兩類:

1.增加了使用中易產生磨損的部位。

2.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據國外資料介紹,《檢規》第二十三條5規定:“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

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國長期的檢驗實踐中尚未發現這一情況,故此次修訂時予以取消。如今后確定發現了這一現象,

可作為個案處理。

(A)表面缺陷檢測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規定了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比例以及擴檢要求;規定了應重點檢查的部位;規

定了應進行金相檢驗的條件;規定了繞帶式壓力容器表面無損檢測的特殊要求;規定了表面無損檢測方法選用的原則:

規定了耐壓試驗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

現將上述各項內容分別解釋如下。

1.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比例以及擴檢要求

(1)《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規定了有如下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內表面對接焊縫應進行表面無損(磁粉或滲透)

檢測:

首次進行全面檢驗的第三類壓力容器;

盛裝介質有明顯應力腐蝕傾向的壓力容器;

Cr-M。鋼制壓力容器;

標準抗拉強度下限ob>540MPa鋼材制壓力容器。

上述條件和《檢規》第二十三條4的有關規定相比,做了如下幾項修訂:

增加了對“首次進行全面檢驗的第三類壓力容器”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要求。壓力容器制成后一般尚存在一定量的內應

力(如焊接應力、成形應力),內表面的應力最大且多呈拉應力狀態,新容器投入運行后的一段時間內,在內應力及

工作應力的共同作用下較易產生淺表裂紋,隨著裂紋的產生內應力將消除,因此,第三類壓力容器應當在首次進行全

面檢驗時進行表面無損檢測;

將“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修改為“有明顯應力腐蝕傾向的”,國外的試驗研究表明,H2S的含量達到1mg/L的介質就呈

現出應力腐蝕傾向,只不過這一傾向極不明顯,不足以對容器的安全構成威脅。

(2)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部位及比例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規定,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壓力容器進行表面無損檢測時,“應對容器內表面對接焊縫進行

磁粉或滲透檢測,檢測長度不少于每條時接焊縫長度的20%(無法檢測的部位除外);如內表面無法進行檢測,可在

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這一規定與《檢規》“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的要求相比,不僅

明確了檢測的部位(內表面的對接焊縫)也明確了檢測比例的計算方法,即“檢測長度不少于每條對接焊縫長度的20%

(無法檢測的部位除外)這一要求意味著除無法檢測的部位以外,內表面的每條對接焊縫都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

這是因為壓力容器不同焊縫制造忖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結構可能不同,使用時不同焊縫的腐蝕程度亦可能不同,

只有每條焊縫均進行一定比例的無損檢測,才能全面掌握整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對于內表面無法進行檢測的壓力

容器,《容檢規》規定“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超聲、聲發射、內窺鏡等。

(3)對抽檢發現裂紋后的擴檢要求

對抽檢發現裂紋后的擴檢要求,《容檢規》和《檢規》是基本一致的。

2.應重點檢查的部位。

《容檢規》與《檢規》對應重點檢查部位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3.對應進行金相檢查的條件以及對繞帶式壓力容器表面無損檢測的特殊要求。

對這兩方面的規定,《容檢規》與《檢規》是基本一致的。

4.表面無損檢測方法的選取原則

正確選擇無損檢測方法,對有效檢出缺陷保證運行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常用的表面無損檢測方法有磁粉檢測、滲透檢

測兩種。滲透檢測只能檢測表面開口的缺陷,而磁粉檢測既能檢測表面開口的缺陷,也能檢測閉合的缺陷,還可檢測3

mm以內淺表面的埋藏缺陷,對鐵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檢測的靈敏度高于滲透檢測,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

增加了“鐵磁性材料的表面無損檢測應優先選用磁粉檢測”的規定。

5.對耐壓試驗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根據《容規》第99條的規定,增加了對"標準抗拉強度下限ob>540MPa的鋼制壓力容器,

耐壓試驗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抽查”的要求。

(九)埋藏缺陷檢測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規定了應進行射線或超聲檢測的條件。

《容檢規》對埋藏缺陷檢查的規定,除修訂了如下四點外,其余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8的規定基本?致。現將

修訂的四點解釋如下:

1.根據與本條文解析第四條同樣的原因,取消了“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應進行射線或超聲檢測的要求。

2.焊接接頭及應力集中部位在交變載荷作用下易產生疲勞裂紋,需對其埋藏缺陷情況加以控制,據此《容檢規》第二

卜五條(六)增加了“承受交變載荷設備的焊接接頭和其他應力集中部位”應進行射線或超聲抽查的要求。

3.《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增加了有襯里或因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表面檢查的焊接接頭,應從外表面進行射線或

超聲抽查的要求。

4.聲發射是判斷缺陷活動性也即危險性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檢測方法,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中日益獲得廣泛的應用,據

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對需進行埋藏缺陷檢查的壓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時,可用聲發射判斷缺陷的活動性”

的規定。

(十)材質檢查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七)規定了材質種類、牌號及是否劣化的檢查要求并提出對材質不明者的處理要求。現分別

解釋如下:

1.關于對材質種類、牌號的檢查要求以及對材質不明者的處理原則,除以下兩點略加修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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