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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PO審核有關問題
2009年保薦人培訓2010年4月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目錄一、對在審企業有關工作要求二、保薦工作存在的問題三、IPO審核若干問題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一、對在審企業有關工作要求(一)重大變化及時報告目前,在審企業多,經濟環境、市場環境變化大,有些行業的企業業績可能出現較大變化,有些企業可能對投融資進行調整,保薦人應及時報告已申報企業出現的重大變化及新出現的重要情況。(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問題企業申請上市所安排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有的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有的在審企業可能自行籌集資金先行投資,或者在審核過程中變更募集資金項目。對于一些企業先用銀行貸款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將來用募集資金進行還貸,須如實披露。對于變更募集資金項目的,由于我們需就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如企業更換項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見的程序。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一、對在審企業有關工作要求(三)股權變動問題按審核制度的要求,在審核過程中的企業,如果出現增資引入新股東,或者發起人股東及主要股東轉讓股份引入新股東,我們原則上要求企業撤回材料,保薦人重新履行盡職調查之后再重新申報。對于目前在審企業,如出現增資引入新股東,或者出現股東進行股權轉讓,須按照上述有關要求執行。(四)利潤分配問題企業在審核期間提出向現有老股東進行利潤分配的,處理原則是,發行人必須實施完利潤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發審會審核;若利潤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須追加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的最近一期審計。利潤分配方案應符合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現金分紅政策,發行上市前后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在審核期間進行利潤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生產運營的影響進行分析并發表核查意見。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一、對在審企業有關工作要求(四)利潤分配問題2008年10月公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57號令”)。57號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并在定期報告中加強對分紅政策及執行情況的信息披露。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112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實際股利分配情況以及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往《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關于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較籠統,不夠具體明確。為使投資者對公司分紅有明確預期,同時與57號令等相關規定相銜接,在IPO審核中要求公司對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細化,明確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則、股利分配的形式選擇、是否進行現金分紅、現金分紅的條件等;選擇現金分紅的,可進一步明確現金股利占當期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比例。
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一、對在審企業有關工作要求(五)在審企業期后事項、會后事項需認真核查對在審企業期后事項須認真核查。目前,有多家已過會企業,過會時間較長,須認真按照有關要求,對公司相關期后、會后事項進行認真核查。(六)撤回需說明理由目前,有些企業由于種種原因撤回申請。為做到審核過程留痕,保持發行審核工作的嚴肅性,減少申報的隨意性,企業或保薦人今后撤回發行申報材料,必須說明具體原因。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二、保薦工作存在的問題(一)所報企業條件不成熟,立項把關不嚴,有些企業在獨立性、持續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有的企業在資產權屬、主要股東產權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董事、高管發生重大變化、董事高管明顯存在不符合誠實守信等情況;有些公司在報告期資產結構業務模式發生重大變化,存在明顯不符合基本發行條件的情況和問題。(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夠,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的核查,一些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沒有披露。(三)未對證券服務機構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證券服務機構所出具專業意見明顯不當的問題。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二、保薦工作存在的問題(四)材料制作粗糙。文件內容前后矛盾,說法不一。(五)不及時報告重大事項(股權變動、訴訟、市場重大變化),不及時撤回材料。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一)董事、高管誠信問題(二)股東超200人問題(三)獨立性問題(四)關于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 (五)上市前多次增資或股權轉讓問題的審核(六)環保問題的審核(七)土地問題的審核(八)先A后H問題及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問題(九)文化企業上市問題(十)軍工企業上市信息披露問題
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一)董事、高管的誠信問題《公司法》、《首發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21條、147、148、149條規定;首發辦法第21、22、23條。有關高管競業禁止的原則對董事、高管忠實、誠信義務的關注 從改制、出資、歷史沿革、架構(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資金往來
推薦企業、發行審核根據其過往情況,著眼于未來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進行判斷。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二)股東超200人問題關于股東超200人,原則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為了上市而進行清理。如果股東自愿轉讓,應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見,披露中介對股東是否自愿轉讓、是否存在糾紛進行逐一核查確認。股東的股東超過200人問題城市商業銀行2006年之后形成超過200人問題
2006年之后形成股東超過200人問題,對發行上市構成障礙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為做到股權明晰,原則上不允許這類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實際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現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對于在發行人股東及其以上層次套數家公司或(單純為持股目的所設立的公司),股東人數應合并計算。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三)獨立性問題對企業集團只拿一小部分業務上市的,要充分關注發行人的獨立性問題,關注發行人和集團公司業務的相關性,是否面對相同的客戶,資金、人員、采購、銷售等方面實際運作上是否分不開。(關于同一控制下的資產重組問題,請參照法律適用意見[2008]第3號;非同一控制下的資產重組,相關審核標準正在研究,應在反饋會中提出并進行研究)。關于主業突出的要求和整體上市的要求,更側重于整體上市,對集團經營性業務,原則上應要求整體上市。關注公司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況,以及將業務相同的關聯公司轉讓給非關聯方的情況。如有嫌疑,將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提醒發審會關注。
資金占用問題獨立性問題,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予以關注。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三)獨立性問題整體上市時如何處理下屬已上市公司 以往國有企業大多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上市,有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控股一家或多家A股上市公司,這些A股上市公司的業務一般只占集團主營業務的一部分,往往與集團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如果這些大型國有企業整體上市時對已上市的A股公司不予整合,則整體上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與下屬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的關系不順,管理架構重復,決策難以協調,影響公司的獨立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難以協調的問題。這種架構對上市公司質量有不利影響。 要求:新的公司法、證券法頒布及新老劃斷之后,原則上要求大型國有企業在整體上市時,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資產和盈利占比較高的下屬已上市A股公司進行整合,對新老劃斷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幾家A股公司的情況,也要求對下屬上市公司進行整合。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三)獨立性問題整體上市時如何處理下屬已上市公司 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1、整體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團采用換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2、將集團資產整體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團通過將核心資產注入滬東重機的方式實現整體上市。3、以現金要約收購的方式將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這種方式整合了揚子石化、齊魯石化、中原油氣、石油大明四家下屬A股公司。 對于某些下屬A股公司規模所占比例較小的大型國有企業,如最近1年所屬A股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凈利潤、最近1年末總資產和凈資產分別占集團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比例均低于10%,且整體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現有上市公司進行整體上市成本較高、操作難度較大的,允許公司可選擇在整體上市后再擇機整合已上市公司。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四)關于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原則上,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在此列。近三年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從違法行為的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四)關于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正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尚未作出之前,原則上不影響依據該行政處罰決定對該違法行為是否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依申請暫緩作出決定。發行人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五)上市前多次增資或股權轉讓問題的審核對IPO前增資和股權轉讓,審核中重點關注有關增資和股權轉讓是否真實、是否合法合規,即增資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股東會程序,股權轉讓是否簽署了合法的轉讓合同,有關股權轉讓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關增資款和轉讓款的支付,是否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關注有關股權轉讓的原因及合理性,關注增資入股或者受讓股份的新股東與發行人或者原股東及保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要求披露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說明有關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涉及國有股權的,關注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的批準程序和出讓程序(公開掛牌拍賣)。涉及工會或職工持股會轉讓股份的,關注是否有工會會員及職工持股會會員一一確認的書面文件。要求中介機構對上述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五)上市前多次增資或股權轉讓問題的審核定價方面,關注有關增資和股權轉讓的定價原則,對在IPO前以凈資產增資或轉讓、或者以低于凈資產轉讓的,要求說明原因,請中介進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國有股權的,關注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評估及報主管部門備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轉讓需掛牌交易的程序,對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級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關于股份鎖定,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IPO前原股東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1年,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3年,發行前1年增資的股份鎖定3年,同時我們要求,發行前1年從應當鎖定3年的股東轉讓出來的股份,同樣要求鎖定3年。高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條的要求進行鎖定。審核中對公司股權轉讓相關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必要時將有關情況和問題提醒發審會關注。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六)環保問題的審核環保問題一直是發行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有關環保問題的審核要求是:(1)招股書詳細披露發行人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最近3年的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以及未來的環保支出情況;(2)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需要對發行人的環保問題進行詳細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是否發生環保事故、發行人有關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有效,有關環保投入、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等問題;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六)環保問題的審核(3)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除詳細披露相關情況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需要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見,并應取得相應環保部門的意見;(4)對于重污染行業的企業需要提供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有關環保問題的文件,對跨省的重污染企業須取得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七)土地問題1、土地使用是否合規,是審核重點關注的問題。最近,2008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一系列件,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管理相關要求。2、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使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保薦人及律師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就發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記手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規發表明確意見,并核查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是否存在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況。國發3號文作為規范性文件,保薦人和律師應將其作為核查及發表意見的依據。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七)土地問題3、發行人經營業務中包括房地產業務的,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下列問題進行專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1)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情況;(2)土地出讓金或轉讓價款的繳納或支付情況及其來源;(3)土地閑置情況及土地閑置費的繳納情況;(4)是否存在違法用地項目;(5)土地開發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是否存在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情形。4、發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違反《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有關要求的,不予核準發行證券。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七)土地問題5、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于房地產項目的,有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已經落實,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七)土地問題6、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于非房地產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已基本落實:(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2)以購買方式從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合法轉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3)以租賃方式從國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或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合法出租方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4)以作價入股方式從國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經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七)土地問題7、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投資項目有關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相關土地出讓金、轉讓價款或租金的支付情況以及有關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
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問題先A后H要點:
審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請材料;
發行比例:A股的發行比例須滿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
定價:H股的價格必須不低于A股的發行價,H股定價原則須在A股招股書披露;
獨家發起:(H股公司可以獨家發起),先A后H公司不能獨家發起。
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進行披露,如募集資金使用等。
協調機制:和香港交易所有審核協調機制。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問題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 按照首發的程序進行申報,也按首發的標準進行審核和信息披露,必須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滿3年等發行條件,計算最低發行比例時可合并H股公眾股比例。信息披露應按“孰嚴原則”進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內首次發行A股的信息披露規則披露信息,若境內的信息披露規則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場已經披露的信息,亦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境內信息披露規則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場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應在境內刊登招股說明書的同時,在香港市場作出相應披露。關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絕大部分均為1元。隨著境內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日漸成熟,2007年開始已允許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內發行上市(紫金礦業)。目前暫不考慮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境內企業發行A股的申請,這類企業如需發行A股,可在其轉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發行申請。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九)文化企業上市問題文化企業上市情況
最近兩年,有遼寧出版傳媒、粵傳媒、天威視訊在A股市場發行上市,籌資16.42億元;新華文軒在香港上市,籌資23億港元。 到目前為止,有7家企業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的方式在A股市場上市:歌華有線、東方明珠、中視傳媒、電廣傳媒、粵傳媒、遼寧出版,天威視訊。該等公司通過股票市場籌資總額為126億元。其中,IPO籌資39億元,再融資87億元。 有4家企業以買殼方式上市:博瑞傳播、賽迪傳媒、廣電網絡、上海新華傳媒。
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九)文化企業上市問題文化企業上市應注意的問題:
獨立性方面,《首發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要求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存在嚴重缺陷。持續盈利能力方面,《首發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不得存在其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有重大依賴的情形。 文化企業發行上市,需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在獨立性方面,應做到資產完整、業務獨立,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在持續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能夠獨立面向市場,經營上避免對大股東有嚴重的依賴。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九)文化企業上市問題擬上市文化企業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
1、股份公司設立不滿3年。
2、公司獨立性存在缺陷。文化企業目前仍難以做到整體上市,如出版集團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納入上市公司;報業及電視臺改制,核心資產和業務納入上市公司仍存在障礙;未上市部分往往負擔重,甚至存在較大的虧損,獨立生存能力較差。
3、企業經營區域特點明顯,行政分割制約了企業的發展空間。
4、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文化類企業原來都是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時間不長,往往資產規模不大,經營能力、市場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待提高。IPO審核有關問題(非財務)三、IPO審核若干問題(九)文化企業上市問題關于文化企業改制上市建議
1、支持文化企業整體重組。
2、根據企業融資需求的輕重緩急,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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