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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習解讀2023年新修訂的《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主講人:XXX時間:20XX.XX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前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演進,新興技術突破和應用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日益深刻,伴隨產生的倫理問題成為全世界面臨的共同挑戰。促進科技向善,迫切需要加強科技倫理治理,完善科技倫理監管規則,強化科技倫理審查作用,切實有效防控科技倫理風險,實現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近日,科技部會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審查辦法》)。目錄《審查辦法》的出臺背景一《審查辦法》的措施目的二《審查辦法》的貫徹落實三《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四《審查辦法》的出臺背景一《審查辦法》的出臺背景《審查辦法》的措施目的二《審查辦法》的措施目的起草過程中,我們注重把握3個方面。一是要促進科技向善,防范科技活動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保證科技創新活動的正確方向;二是要遵循科技規律,立足我國科技發展階段和社會文化特點,推動科技創新與科技倫理的協同發展、良性互動;三是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科技倫理審查職責不明確、程序不規范、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此,《審查辦法》從健全體系、規范程序、嚴格標準、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作出了相關規定。一是劃定了科技倫理審查的主要范圍,提出要堅持促進創新與防范風險相統一,客觀評估、審慎對待不確定性和技術應用風險。科技倫理審查要重點針對可能影響人的合法權益和動物福利以及對生命健康、生態環境、公共秩序、可持續發展等帶來倫理風險的科技活動。二是明確了科技倫理審查的責任主體、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設立標準和組織運行機制,并對委員會的制度建設、監督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審查辦法》的措施目的三是明確了科技倫理審查的基本程序,確定了倫理審查內容和審查標準,明確了需要開展倫理審查復核的科技活動清單內容及調整更新機制。四是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地方和各類創新主體的監督管理職責,建立了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和科技倫理高風險科技活動登記制度,對科技倫理違規行為及調查處理分工等作出規定。制定清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應對生命科學、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加速突破和應用所帶來的倫理風險與挑戰。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主要考慮3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科學技術自身的倫理風險,包括科學知識和安全信息的充分程度,技術的成熟度、操作難易程度、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二是科技活動倫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風險種類、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三是科技活動的必要合理性、目標人群或目標應用場景等。《審查辦法》的貫徹落實三《審查辦法》的貫徹落實一是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建立本系統、本地方科技倫理審查的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和修訂本系統本地方的科技倫理審查辦法、細則等制度規范,建立健全對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的專家復核機制。科技部加強國家科技倫理管理信息登記平臺建設,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地方加強科技倫理監管提供信息化支撐。二是各類創新主體要切實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健全本單位科技倫理審查監管機制,加強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加強對本單位科技倫理委員會委員和科技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負責任的研究與創新。三是科技人員要自覺遵守科技倫理規范,學習科技倫理知識,提高科技倫理意識,按要求申請倫理審查,關注科技活動中倫理風險變化,遇到問題及時報告。四是科技類社團可制定本領域的科技倫理審查具體規范和指南,為創新主體和科技人員提供細化指導。《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四《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科技活動的科技倫理審查工作,強化科技倫理風險防控,促進負責任創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開展以下科技活動應依照本辦法進行科技倫理審查:(一)涉及以人為研究參與者的科技活動,包括以人為測試、調查、觀察等研究活動的對象,以及利用人類生物樣本、個人信息數據等的科技活動;(二)涉及實驗動物的科技活動;《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實驗動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態環境、公共秩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帶來倫理風險挑戰的科技活動;(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科技倫理審查的其他科技活動。第三條開展科技活動應堅持促進創新與防范風險相統一,客觀評估和審慎對待不確定性和技術應用風險,遵循增進人類福祉、尊重生命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風險、保持公開透明的科技倫理原則,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科技倫理規范。科技倫理審查應堅持科學、獨立、公正、透明原則,公開審查制度和審查程序,客觀審慎評估科技活動倫理風險,依規開展審查,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敏感事項的,依法依規做好相關工作。《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章審查主體第四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是本單位科技倫理審查管理的責任主體。從事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動的單位,研究內容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其他有科技倫理審查需求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單位應為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履職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辦公場所和經費等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獨立開展倫理審查工作。探索建立專業性、區域性科技倫理審查中心。第五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制定完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二)提供科技倫理咨詢,指導科技人員對科技活動開展科技倫理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三)開展科技倫理審查,按要求跟蹤監督相關科技活動全過程;(四)對擬開展的科技活動是否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確定的清單范圍作出判斷;(五)組織開展對委員的科技倫理審查業務培訓和科技人員的科技倫理知識培訓;(六)受理并協助調查相關科技活動中涉及科技倫理問題的投訴舉報;(七)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要求進行登記、報告,配合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涉及科技倫理審查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審查、監督、保密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規范、工作規程和利益沖突管理機制,保障科技倫理審查合規、透明、可追溯。第七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人數應不少于7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委員會由具備相關科學技術背景的同行專家,倫理、法律等相應專業背景的專家組成,并應當有不同性別和非本單位的委員,民族自治地方應有熟悉當地情況的委員。委員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任。《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八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相應的科技倫理審查能力和水平,科研誠信狀況良好,并遵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科技倫理有關制度規范及所在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章程制度;(二)按時參加科技倫理審查會議,獨立公正發表審查意見;(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科技倫理審查工作中接觸、知悉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技術秘密、未公開信息等,未經允許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四)遵守利益沖突管理要求,并按規定回避;(五)定期參加科技倫理審查業務培訓;(六)完成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三章審查程序第一節申請與受理第九條開展科技活動應進行科技倫理風險評估。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科技倫理風險評估辦法,指導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倫理風險評估。經評估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范圍科技活動的,科技活動負責人應向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科技倫理審查。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一)科技活動概況,包括科技活動的名稱、目的、意義、必要性以及既往科技倫理審查情況等;(二)科技活動實施方案及相關材料,包括科技活動方案,可能的科技倫理風險及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科技活動成果發布形式等;(三)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相關機構的合法資質材料,參加人員的相關研究經驗及參加科技倫理培訓情況,科技活動經費來源,科技活動利益沖突聲明等;(四)知情同意書,生物樣本、數據信息、實驗動物等的來源說明材料等;《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五)遵守科技倫理和科研誠信等要求的承諾書;(六)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根據科技倫理審查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并通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應明確適用的審查程序,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完整告知需補充的材料。第十一條科技倫理審查原則上采取會議審查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國際合作科技活動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范圍的,應通過合作各方所在國家規定的科技倫理審查后方可開展。第十三條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無法勝任審查工作要求或者單位未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以及無單位人員開展科技活動的,應書面委托其他滿足要求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開展倫理審查。《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節一般程序第十四條科技倫理審查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到會委員應不少于5人,且應包括第七條所列的不同類別的委員。根據審查需要,會議可要求申請人到會闡述方案或者就特定問題進行說明,可邀請相關領域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的顧問專家等提供咨詢意見。顧問專家不參與會議表決。會議采用視頻方式的,應符合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對視頻會議適用條件、會議規則等的有關制度要求。第十五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按照以下重點內容和標準開展審查:(一)擬開展的科技活動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科技倫理原則,參與科技活動的科技人員資質、研究基礎及設施條件等符合相關要求。《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二)擬開展的科技活動具有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其研究目標的實現對增進人類福祉、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具有積極作用。科技活動的風險受益合理,倫理風險控制方案及應急預案科學恰當、具有可操作性。(三)涉及以人為研究參與者的科技活動,所制定的招募方案公平合理,生物樣本的收集、儲存、使用及處置合法合規,個人隱私數據、生物特征信息等信息處理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對研究參與者的補償、損傷治療或賠償等合法權益的保障方案合理,對脆弱人群給予特殊保護;所提供的知情同意書內容完整、風險告知客觀充分、表述清晰易懂,獲取個人知情同意的方式和過程合規恰當。(四)涉及實驗動物的科技活動,使用實驗動物符合替代、減少、優化原則,實驗動物的來源合法合理,飼養、使用、處置等技術操作要求符合動物福利標準,對從業人員和公共環境安全等的保障措施得當。《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五)涉及數據和算法的科技活動,數據的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等符合國家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規定,數據安全風險監測及應急處理方案得當;算法、模型和系統的設計、實現、應用等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等原則,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倫理風險評估審核和應急處置方案合理,用戶權益保護措施全面得當。(六)所制定的利益沖突申明和管理方案合理。(七)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十六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對審查的科技活動,可作出批準、修改后批準、修改后再審或不予批準等決定。修改后批準或修改后再審的,應提出修改建議,明確修改要求;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決定,應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七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一般應在申請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并明確延長時限。審查決定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決定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支撐材料。申訴理由充分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作出審查決定。第十九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對審查批準的科技活動開展倫理跟蹤審查,必要時可作出暫停或終止科技活動等決定。跟蹤審查間隔一般不超過12個月。跟蹤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科技活動實施方案執行情況及調整情況;(二)科技倫理風險防控措施執行情況;(三)科技倫理風險的潛在變化及可能影響研究參與者權益和安全等情況;(四)其他需要跟蹤審查的內容。根據跟蹤審查需要,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科技活動負責人提交相關材料。《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十條因科技活動實施方案調整、外部環境變化等可能導致科技倫理風險發生變化的,科技活動負責人應及時向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報告。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對風險受益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繼續實施、暫停實施等意見,必要時,重新開展倫理審查。第二十一條多個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的,牽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科技倫理審查協作與結果互認機制,加強科技倫理審查的協調管理。第三節簡易程序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查:(一)科技活動倫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風險;(二)對已批準科技活動方案作較小修改且不影響風險受益比;(三)前期無重大調整的科技活動的跟蹤審查。《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制定適用簡易程序審查的工作規程。第二十三條簡易程序審查由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委員承擔。審查過程中,可要求申請人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審查決定應載明采取簡易程序審查的理由和依據。采取簡易程序審查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可根據情況調整跟蹤審查頻度。第二十四條簡易程序審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規定調整為會議審查,適用一般程序:(一)審查結果為否定性意見的;(二)對審查內容有疑義的;(三)委員之間意見不一致的;(四)委員提出需要調整為會議審查的。《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四節專家復核程序第二十五條建立需要開展專家復核的科技活動清單制度,對可能產生較大倫理風險挑戰的新興科技活動實施清單管理。清單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由科技部公開發布。第二十六條開展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的,通過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初步審查后,由本單位報請所在地方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家復核。多個單位參與的,由牽頭單位匯總并向所在地方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復核。第二十七條申請專家復核的,科技活動承擔單位應組織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和科技人員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二)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初步審查意見;(三)復核組織單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十八條地方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復核專家組,由科技活動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同行專家以及倫理學、法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不少于5人。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參與本委員會審查科技活動的復核工作。復核專家應主動申明是否與復核事項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回避要求。第二十九條復核專家組應按照以下重點內容和標準開展復核:(一)初步審查意見的合規性。初步審查意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科技倫理要求。(二)初步審查意見的合理性。初步審查意見應當結合技術發展需求和我國科技發展實際,對科技活動的潛在倫理風險和防控措施進行全面充分、恰當合理的評估。(三)復核專家組認為需要復核的其他內容。《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三十條復核專家組采取適當方式開展復核,必要時可要求相關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科技人員解釋說明有關情況。復核專家組應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復核意見,復核意見應經全體復核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一條地方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一般應在收到復核申請后30日內向申請單位反饋復核意見。第三十二條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根據專家復核意見作出科技倫理審查決定。第三十三條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加強對本單位開展的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的跟蹤審查和動態管理,跟蹤審查間隔一般不超過6個月。科技倫理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重新開展倫理審查并申請專家復核。第三十四條國家對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實行行政審批等監管措施且將符合倫理要求作為審批條件、監管內容的,可不再開展專家復核。審批、監管部門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應嚴格落實倫理監管責任,防控倫理風險。《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五節應急程序第三十五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制定科技倫理應急審查制度,明確突發公共事件等緊急狀態下的應急審查流程和標準操作規程,組織開展應急倫理審查培訓。第三十六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根據科技活動緊急程度等實行分級管理,可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快速通道,及時開展應急審查。應急審查一般在72小時內完成。對于適用專家復核程序的科技活動,專家復核時間一并計入應急審查時間。第三十七條應急審查應有相關專業領域的委員參會。無相關專業領域委員的,應邀請相關領域顧問專家參會,提供咨詢意見。第三十八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加強對應急審查的科技活動的跟蹤審查和過程監督,及時向科技人員提供科技倫理指導意見和咨詢建議。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緊急情況為由,回避科技倫理審查或降低科技倫理審查標準。《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四十條科技部負責統籌指導全國科技倫理監管工作,有關科技倫理審查監管的重要事項應聽取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的專業性、學術性咨詢意見。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負責本地方、本系統科技倫理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對納入清單管理科技活動的專家復核機制,加強對本地方、本系統發生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倫理審查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第四十一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應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健全本單位科技倫理監管機制和審查質量控制、監督評價機制,經常性開展單位工作人員科技倫理教育培訓,加強對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的動態跟蹤和倫理風險防控。國家推動建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認證機制,鼓勵相關單位開展科技倫理審查認證。第四十二條科技部負責建設國家科技倫理管理信息登記平臺,為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科技倫理監管提供相應支撐。《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四十三條單位應在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后30日內,通過國家科技倫理管理信息登記平臺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組成、章程、工作制度等,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第四十四條單位應在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獲得倫理審查批準后30日內,通過國家科技倫理管理信息登記平臺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科技活動實施方案、倫理審查與復核情況等,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第四十五條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家科技倫理管理信息登記平臺提交上一年度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實施情況報告等。第四十六條對科技活動中違反科技倫理規范、違背科技倫理要求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依法向科技活動承擔單位或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四十七條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科技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或者處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者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的;(二)未按照規定通過科技倫理審查和專家復核擅自開展納入清單管理的科技活動的;(三)未按照規定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擅自開展科技活動的;(四)超出科技倫理審查批準范圍開展科技活動的;(五)干擾、阻礙科技倫理審查工作的;(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四十八條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或者處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為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提供便利的;(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九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是科技倫理違規行為單位內部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及時主動調查科技倫理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單位或其負責人涉嫌科技倫理違規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審查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五十條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加強對本地方、本系統科技倫理違規行為調查處理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對重大科技倫理案件的調查處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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