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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體系
朱彩菊主任醫師上海市職業安全健康研究院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聯系電話職業衛生法律法規體系
朱彩菊主任醫師1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體系基礎知識(一)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屆人大常委會2001年10月通過,2002年5月1日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年第52號,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體系基礎知識(一)法律2(二)法規(條例)
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第352號令,2002年5月12日施行)2.《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2012]第619號令(二)法規(條例)
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3(三)部門規章衛生部門規章(職業衛生)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第63號文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法監發[2002]第63號文3.《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文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2006]第49號令(原2002第49號令)5.《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文(三)部門規章衛生部門規章(職業衛生)4衛生部門規章(規范服務機構管理方面)
1.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條件》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資質(甲級)審定標準》4.《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002)第23號文衛生部門規章(規范服務機構管理方面)
1.衛生部關于印發《衛5衛生部門規章(職業病臨床方面)
1.《職業病目錄》2.《職業病診斷及鑒定管理辦法》3.《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衛生部門規章(職業病臨床方面)
6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前)
1.《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3.關于開展粉塵及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09〕148號。等等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前)
1.《作業場所職業健康7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8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9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注: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002)第23號文大部分被覆蓋,留下規范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部分內容,衛生部門將修訂23號文。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10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注:《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作廢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11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2006]第49號令(原2002第49號令)作廢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12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為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及《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第六條的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編制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現予公布。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13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安監部門規章(職業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14安監部門規章(上海市局頒布)1.《關于本市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工作的通知(暫行)》滬安監管職安〔2012〕81號,2012年6月27日2.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導則(試行)的通知,滬安監管職安〔2012〕91號3.《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的通知》滬安監管職安〔2012〕99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指導意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指導意見安監部門規章(上海市局頒布)1.《關于本市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15(四)技術規范及標準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2002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2-20071)化學因素2.1-2007;2)物料因素2.2-2007;3.《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159-2004)4.《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方法》(160.1~85-2004/2007)(四)技術規范及標準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2016(四)技術規范及標準-續1
5.《作業場所空氣采樣儀器的技術規范》17061-19976.《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189.1~9-20077.《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192.1~5-2007(四)技術規范及標準-續1
5.《作業場所空氣采樣儀器的技17(四)技術規范及標準-續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158-2003《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188-2007《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194-2007《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225-2010《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技術導則》197-200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技術導則》196-2007(四)技術規范及標準-續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18(四)技術規范及標準-續2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203-2007)《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信息指南》(204-2007)《職業衛生名詞術語》224-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225-2010《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9002-2006(四)技術規范及標準-續2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19(五)其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11651-2008《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18664-2002《集氣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16758-2008)《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范》50019-200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5083-99《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12801-2008《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50187-93《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18083-2000《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87-85《建筑采光設計標準》50033-200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50034-2004(五)其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11620二、職業病法修正案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職業病法修正案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21章節目錄第一章總則(1~13條)第二章前期預防(14~20條)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及管理(21~43條)第四章職業病診斷及職業病病人保障(44~62條)第五章監督檢查(63~6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70~86條)第七章附則(87~90條)章節目錄第一章總則(1~13條)22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23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及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24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25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26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7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8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第十二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29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30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一章總則修改內容—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31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32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及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及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33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34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35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36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及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37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第二十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章前期預防—修改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38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及管理—修改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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