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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第一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體系一、概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簡稱交通安全法規、交通管理法規或交通法規),是用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帶有強制性的所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交通安全法規屬于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范疇,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規的一個組成部分。交通安全法規,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意志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具。交通安全法規是國家行政法的組成部分,因此具有與其他法律、法規相同的性質和基本特征。二、交通安全法規的規范作用1.對交通行為具有指引作用。交通法規為人們進行道路交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模式或規則,使人們可以預先知道在交通活動中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從而把自己的行為納入交通安全法規所限定的范圍之內,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的指引作用。2.對交通行為是否合法具有評價作用。符合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就是合法行為,應受到保護;違反交通法規規定的,就是不合法行為,應受到處罰,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的評價作用。

3.對以后的交通行為具有教育作用。這個教育作用,不同于通常進行交通安全法規宣傳所起的教育作用,而是通過交通安全法規的實施,對人們以后進行交通活動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例如,通過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使人們明白不遵守交通法規所造成的法律后果,這是一種教育作用;反之,通過對遵紀守法者的保護和表彰,同樣對人們今后的交通行為具有示范和教育作用。4.對交通行為后果具有預測作用。交通安全法規既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也反映了道路交通的客觀規律。遵守交通安全法規,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就可以得到保障,進行道路交通的目的就可以順利達到;反之,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不僅得不到保障,而且還會受到自然和法律的懲罰。5.對違反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具有強制作用。交通法規的強制作用,是指引、評價、預測、教育作用的保證,也是與那些非法律性質的交通規范的根本區別。三、交通安全法規體系現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分類:按法律效力,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按是否專門為交通安全管理而制定,可分為專門的交通安全法規和非專門的交通安全法規;按管理內容,可分為交通秩序管理法規、車輛管理法規、駕駛人管理法規、交通事故處理法規等;按法律性質,可分為實體法、程序法。(一)專門性和非專門性交通法規1.專門性交通安全法規。全國人大或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的專門法規。這是我國交通安全法規的主要組成部分。(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2)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為加強當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制定的補充規定、實施細則,以及發布的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令、通知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等。(3)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為實施政府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而制定的規定和辦法。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69號令);《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71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72號令);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為具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措施等。

(4)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發布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如國家標準局發布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非專門性交通安全法規。

在內容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但在歸類上屬于其他部門法的法規。(1)國家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如《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權限設定的規定,《行政復議法》關于申請行政復議的方法、期限的規定,等等。(2)其他行政法規、規章中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二)交通安全法規的主要內容

按主要內容及其調整的對象可以從交通秩序管理、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等四個方面進行分類。

1.交通秩序管理法律法規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交通安全法規最基本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是對道路上的交通活動或與此有關的其他活動進行管理和制約。包括行車秩序管理,車輛裝載管理,行走和乘車秩序管理,對道路的占用、使用管理,違法行為處罰等。其主要法律法規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2.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法規一是《機動車登記規定》。該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同時廢止。二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規定于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第71號令的形式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三是國家標準局1999年修訂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方面的法規《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主要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處罰的種類、檔次,記分辦法等等事項作了明確的規定。

4.交通事故的處理方面的法規除了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外,主要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兩個法規包括了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現場勘查的程序、責任認定的原則和標準、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損害賠償的幅度和標準、對交通肇事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及對事故處理的訴訟等事項的規定。此外,還有與之相關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傷情鑒定標準(如《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方面的技術標準等。第二節《道路交通安全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發布,從2004年5月1日開始實行,是我國第一部交通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既規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也比較原則性地規定了人們的交通行為規范,在一定意義上講,又是制定其他交通法規的重要依據。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是整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總的出發點;(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體現;(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是道路交通運輸、國民經濟得以健康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得以順利進行的可靠保障;(四)提高通行效率,是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一方面,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另一方面,大中城市交通擁擠阻塞日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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