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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連帶處罰責任制1、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法怎么處罰請查閱我國《安全生產法》第80條至95條罰則內容: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二)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三)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四)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五)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六)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七)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八)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二)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 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2、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有何依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一-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3、 勞動組織不合理;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5、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 其它。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并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另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⑵安全生產連帶處罰責任制擴展資料: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小作坊、小窩點、小坑口等),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采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其中由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處理的,偵查結案后須有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可從生產安全事故中剔除。認定程序: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后認定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意識談溥、經驗主義、習慣性違章、違反操作規程是這幾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人”是事故發生的第一因素,所以“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抓好安全生產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人人明責,人人負責,人人盡責,安全生產工作才能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落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安全生產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哪一個部門、企業或個人能夠一力擔當的,必須依靠所有參與者的努力。只有全員參與到安全生產中來,人人做安全生產的主角,人人做安全生產的監督員,人人對身邊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和隱患勇于糾正、舉報,最終才能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大好局面。全員參與,要突出一個“全”字。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一人違章,眾人遭殃。要把安全生產轉化為全社會、企業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克服“明知不對,少說為佳;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麻木心態,牢固樹立起“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的“負責任”理念,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讓每個人都成為筑牢安全生產的一道堅強防線。⑶安全生產連帶處罰責任制擴展資料國務院1963年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生產工作的幾項規定》要求企業勞動保護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明確規定:企業領導(廠長、經理)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責任(或總的責任),在管理生產的同時要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認真執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1978年,中共中央下發的《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規定:一個企業發生傷亡事故,首先要追查廠長的責任,不能姑息遷就。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采取的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措施,常常不是哪一個職能部門就能單獨完成的,需要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車間相互配合,因此,沒有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全面負責,這些措施就難于實現。實踐證明,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利于增加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職工的責任感和調動他們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由各個行政部門、采區、車間、班組(工段)和個人組成,各自具有本職任務或生產任務。而安全不是離開生產而獨立存在的,是貫穿于生產整個過程之中體現出來的。只有從上到下建立起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分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法規賦予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由大家來共同承擔,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個整體,各類生產中的事故隱患無機可乘,從而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4、可有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內容中含有條款處罰樣本發一份學習!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做了明確規定:第七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 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二)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四)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五)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六) 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七) 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八) 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十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對應上述規定,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辦法中也做了明確處罰。詳細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辦法》類別項目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一綜合類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職 1.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1.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1.2處罰1.2.1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1.2.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1.2.3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2.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1.2.5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1) 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2) 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3) 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一綜合類2生產經營單位 2.1機構設立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1.1處罰2.1.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2.2設施設備(1)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2)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3)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4)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5)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2.2.1處罰2.2.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危險物品 6危險物品 6.1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6.1.1處罰6.1.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6.2.1處罰6.2.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3.1處罰6.3.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7危險化學品7.1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 7.1.1處罰5、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從77條至95條共19條,主要規定了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⑸安全生產連帶處罰責任制擴展資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6、《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制度》有哪些規定項目經理、工程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1、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定和上級的指導、決議、結合本工程項目(工程)情況,制定貫徹實施各項安全措施,并檢查落實。2、 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3、 對職工負起生產、生活、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安全責任。4、 提供一切必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可靠裝備和必須用品,并經常督促落實。5、 切實抓好,管好人和物的不安全行為和動態,經常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6、 根據上級頒布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定在自己工程范圍為保證安全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工長(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1、 對所負責的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冒險作業。2、 對所管的施工現場環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護設施、機、電、架、“四口"等的完整、齊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項目經理(幢號長、工程負責人)的帶領下應認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及時指出隱患,嚴格按照“三定一落實"措施進行整改和做好有關記錄等工作。3、 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和上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4、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活動中,必須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特別要做好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協助項目經理做好新進場的工人安全教育工作。5、 主動配合項目經理(幢號長、工程負責人)領導所屬班做好安全活動日,組織統計表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教育工人把確使用保護用品。6、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7、 有權拒絕不科學、不安全、不衛生的和平指令。8、 配合工程負責人對腳手架、吊蘭、井字架、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等的驗收工作,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 協助領導制定安全實細則,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定和一切安全技術規范在本單位貫徹落實。2、 經常深入基層、工地、掌握安全生產檢查,同時行使安全否決權。3、 組織工地開展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同時行使安全否決權。4、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巡檢技術培訓及發證工作。5、 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6、 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遇有嚴重險情,有權停止生產并報告處理。7、 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作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8、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經說服無效時有權越權處理。兼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模范執行安全生產和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向領導有關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長做好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2、 協助班長組織全班學習安全知識,記錄和處理小事故,加強日常的安全教育,宣傳和班之間的協調工作,協助班長搞好新進場工人的安全教育的技術培訓工作。3、 參加事故分析、處理和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4、 維護、保養或指定專人管理本班的巡檢工具設施、標志牌。5、 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越級上報違間指揮行為。6、 及時發現和處理事故隱患,本人或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生產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 認真遵守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制度,根據本班組人員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責。2、 組織搞好安全活動日,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檢查工作,支持安全干事的工作,給新調入的工人進行場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人管好他們的人身安全。3、 組織本班組成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檢查執行情況,教育不得違章蠻干,不得擅自動用機械等設備。4、 經常檢查施工場地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及時上報處理。5、 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組織全組人員進行搶救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6、 有權拒絕違章指令。7、 聽從專職安全員或施工員的指導,接受改進措施,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規章制度,做好下班的交換工作。8、 發動全組織工為促進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做好記錄和匯報工作。9、 班組應安排對安全技術熟悉、責任以強的人員當安全員,并支持其工作,納其正確意見,發動全班職工共同安全生產。生產工人安全生產責任制1、 牢記“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參加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活動。2、 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安全知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聽從安全員的指揮,不做違章冒險作業。3、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工具、愛護安全標志、服從分配,堅守崗位,不隨便開啟他人使用操作的機械、電氣設備,不能無證進行特殊作業,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和安全操作規程。4、 定時檢查工作崗位的環境和使用工具、材料、電氣設備,做好文明施工。5、 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長報告,參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訓,積極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促進安全生產,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合理化建議。6、 工人有權越級報告安全生產一切情況。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或扣壓合理意見。遇有嚴重人身險又無措施保證的工作,工人有權拒絕施工,同時立即報告或越級報告有關部門。7、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做到互相協助、互相督促,對新工人要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維護一切安全設施機具,做到正確使用,不利拆改。7、按照安全生產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生產單位的罰款是多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查詢得知,對生產單位處罰如下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六)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 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⑺安全生產連帶處罰責任制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參考資料:網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8、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及獎懲制度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 單位所有從業人員適用本規定。二、 對認真履行職責,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三、 對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部門和個人,要予以批評教育,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四、 對因玩忽職守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并帶來惡劣的影響、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五、 單位安全科(室)實施對各管理崗位和部門及安全生產管理的專項檢查和考核,督促相關部門及作業人員安全檢查和考核,并將檢查過程和考核結果納入單位綜合管理考核體系,將日常檢查記錄和考核結果作為單位綜合管理考評的依據。六、 考核周期:每半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中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七、 考核評定按照《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量化考核。八、 考核時間初步定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九、 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差三個等級,實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評定結果為優;實得分在75-90分者,評定結果為良;實得分在75分以下者,評定結果為差。十、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有下列表現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一) 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立功者;(二) 發現設備有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時上報,從而防止事故發生的立功者;(三) 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斷、正確,從而避免或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立功者;(四)發現他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時勸阻制止,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者。十一、一次性嘉獎,由安全科(室)負責人核實驗證,報單位總經理(廠長)審查確定后,通報表揚或以物質獎勵。十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評選先進部門和先進班組,并給予獎勵。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一)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二) 能及時舉辦各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風險辯識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三) 能認真組織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職業危害能及時整改;(四) 本年度未發生重傷以上責任事故。十三、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評選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經單位總經理(廠長)審批后,通報表揚,并給予物質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基本條件:(一) 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遵守規章制度;(二)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三) 堅決反對不安全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四) 在安全操作、安全防護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果(五) 本年度未發生任何工傷事故。十四、在安全生產中,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表現的,給予警告或處罰。(一) 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不規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對方不聽勸阻的;(二) 不按規定使用專用安全用具的;(三) 擅自拆除或改動安全裝置的;(四) 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標志的;(五) 酒后上崗的;(六) 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七) 工作中馬虎草率,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聽勸阻的;(八) 無證從事特種作業的或指派者;(九) 班組未按規定組織一周一次安全活動或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十)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對整改不及時的責任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對于無故不進行整改的進行處罰;(十一)不按規定報告工傷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對部門責任人進行處罰;(十二)對壓力容器(如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等)、危險化學品不按規范儲存、運輸、使用的;(十三)隨意搭、掛、插接電源線的;(十四)工作場地的安全通道或滅火器、消防栓、配電柜(箱)周圍被貨物、雜物等嚴重阻塞,不及時清除的;(十五)對違章違紀行為,不接受檢查批評或無理取鬧的。十五、對上述行為的責任人,要求其進行糾正并視其情節的輕重,給予100-200元的罰款、警告批評。對連續被處罰三次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罰,直至辭退。十六、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一)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其補報外,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二)對生產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對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十七、有下列行為并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 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自行其事的;(二)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三) 不接受合理化建議,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四)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十八、罰款由安全科(室)負責人報單位總經理(廠長)審批,其經濟處罰單交財務部門扣款。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為有效的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事故責任追究,確保本單位財產、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一、 本單位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設備、質量、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二、 本單位安全科(室)為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機構。三、 單位總經理(廠長)、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第二責任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四、 單位分管領導、各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10%--50%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2%至10%的處罰;(一) 不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違規操作或自行其事的;(二) 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的;(三) 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四) 對安全生產工作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五)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六) 重點部位沒有安全防范設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七) 喝酒上崗、擅離崗位或工作漫不經心的;(八) 指揮不當或亂指揮的。五、 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以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9、116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怎么處罰12月21日,北京市安監局出臺了《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就《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116種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第一章總則一、為規范實施北京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2010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關于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有關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二、 本《基準》適用于對本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三、 本《基準》綜合考慮了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等因素,對具體條文采取分級原則進行裁量。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性等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情節較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情節輕微的〃對應C檔。第二章違法行為裁量標準第一節綜合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一) 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A檔,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萬元的罰款。(二)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屬于基礎裁量A檔,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違反一項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兩項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三項及以上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A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五)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六) 違法行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七)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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