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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1總則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43.1一般規定 43.2建筑幕墻分類 43.3新技術與新材料 44性能要求 54.1一般規定 54.2氣密性能 64.3水密性能 74.4保溫性能 74.5遮陽性能(太陽得熱系數) 84.6空氣聲隔聲性能 94.7抗風壓性能 94.8層間變形性能 104.9抗震性能 104.10耐撞擊性能 114.11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 114.12采光性能 124.13光熱性能 134.14光伏性能 144.15抗爆炸沖擊波性能 144.16防彈性能 144.17防火性能 155建筑設計 175.1一般規定 175.2幕墻類型選擇 175.3材料選擇 175.4面板劃分 185.5采光頂 185.6可開啟部位 185.7清洗維護設計 185.8幕墻一體化設計 195.9消防安全設計 196結構設計 246.1一般規定 246.2荷載作用及組合 246.3支承結構選型 256.4面板設計 266.5支承結構設計 286.6連接設計 307構造設計 357.1一般規定 357.2安裝連接構造 357.3防火構造 377.4密封構造 397.5防排水構造 397.6遮陽構造 407.7開啟扇構造 418建筑幕墻設計階段及要求 438.1一般規定 438.2方案設計文件 448.3初步設計文件 458.4施工圖設計文件 479建筑幕墻信息化模型設計(BIM) 529.1一般規定 529.2模型信息規定 529.3模型應用 55附錄A幕墻面板、結構或構件撓度容許值 57本標準用詞說明 59引用標準名錄 60附:條文說明 62

Contents1GeneralPrinciples 12Terminology 23BasicRules 43.1GeneralRules 43.2ClassificationofBuildingCurtainWall 43.3NewTechnologyandNewMaterials 44PerformanceRequirements 54.1GeneralRules 54.2Air-tightnessPerformance 64.3Water-tightnessPerformance 74.4ThermalInsulationPerformance 74.5ShadingPerformance(SolarHeatGainCoefficient) 84.6Air-borneSoundInsulatingPerformance 94.7WindPressureResistancePerformance 94.8InterlaminarDeformationPerformance 104.9SeismicPerformance 104.10ImpactResistancePerformance 114.11WindDebrisImpactResistancePerformance 114.12DaylightingPerformance 124.13PhotothermalPerformance 134.14PhotovoltaicPerformance 144.15ExplosionShockWaveResistancePerformance 144.16BulletproofPerformance 144.17FireproofPerformance 155ArchitecturalDesign 175.1GeneralRules 175.2TypeSelectionofBuildingCurtainWall 175.3MaterialSelection 175.4PanelDivision 185.5LightingRoof 185.6OpenablePart 185.7CleaningandMaintenanceDesign 185.8IntegratedDesignofBuildingCurtainWall 195.9FireSafetyDesign 196StructuralDesign 246.1GeneralRules 246.2LoadActionandCombination 246.3SupportStructureSelection 256.4PanelDesign 266.5SupportingStructureDesign 286.6ConnectionDesign 307DetailStructureDesign 357.1GeneralRules 357.2InstallationConnectionStructure 357.3FireproofStructure 377.4SealingStructure 397.5WaterproofandDrainageStructure 397.6ShadingStructure 407.7OpenCasementStructure 418DesignStageandRequirementsofBuildingCurtainWall 438.1GeneralRules 438.2SchemeDesignDocument 448.3PreliminaryDesignDocuments 458.4ConstructionDrawingDesignDocuments 479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BIM)DesignofBuildingCurtainWall 529.1GeneralRules 529.2ModelInformationSpecification 529.3ModelApplication 55AppendixACurtainWallPanelandAllowableDeflectionofStructureorComponents 57DescriptionofTermsUsedinThisStandard 59ListofReferencedStandards 60Appendix:DescriptionofArticles 621總則1.0.1為了促進建筑幕墻設計行業的發展,提升建筑幕墻設計整體水平,規范和統一設計成果要求,保障幕墻工程質量安全,明晰責任主體,適應工程建設需要,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幕墻工程設計,是建筑幕墻工程設計的基本規定。1.0.3建筑幕墻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物特性及功能,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低碳環保、技術先進。當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時,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檢測或專家論證等技術措施,以確保安全可靠。1.0.4建筑幕墻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2.0.1幕墻curtainwall由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具有規定的承載能力、變形能力和適應主體結構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體結構或裝飾性結構。GBT34327-2017建筑幕墻術語2.0.2封閉式幕墻sealedcurtainwall幕墻板塊之間接縫采取密封措施,具有氣密和水密的建筑幕墻和圍護結構。2.0.3開放式幕墻unsealedcurtainwalI幕墻板塊之間接縫不采取密封措施,不具有氣密和水密性能的幕墻。2.0.4點支承幕墻pointsupportingcurtainwall以點連接方式(或近似于點連接的局部連接方式)直接承托和固定面板的幕墻。2.0.5對邊支承幕墻Oppositesupportingcurtainwall幕墻面板只有一個方向的兩相對邊支承,另一方向無支承。2.0.6肋支承幕墻ribsupportingcurtainwall面板支承結構為肋板的幕墻。2.0.7框支承幕墻framesupportingcurtainwall面板由立柱、橫梁連接構成的框架支承的建筑幕墻。2.0.8明框幕墻exposedframingcurtainwall橫向和豎向框架構件顯露于面板室外側的幕墻。2.0.9隱框幕墻hiddenframingcurtainwall橫向和豎向框架構件不顯露于面板室外側的幕墻。2.0.10半隱框幕墻semi-exposedframingcurtainwall橫向或豎向框架構件不顯露于室外側的幕墻。2.0.11單元式幕墻unitizedcurtainwall由面板與支承框架在工廠制成的不小于一個樓層高度的幕墻結構基本單位,直接安裝在主體結構上組合而成的框支承建筑幕墻。2.0.12幕墻性能Curtainwallperformance建筑幕墻保證安全性、節能性、適用性和耐久性具有的性質和功能。

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1建筑幕墻應按附屬于主體結構的外圍護結構設計,設計使用年限不小于25年,支承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小于50年。3.1.2建筑幕墻設計宜包括系統選型、支承結構設計、面板設計、建筑物理性能設計、安全設計等。3.1.3建筑幕墻設計應進行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輔助設計與表達。3.2建筑幕墻分類3.2.1建筑幕墻按密閉形式分為封閉式幕墻、開放式幕墻。3.2.2建筑幕墻按面板材料分為玻璃幕墻、天然石材幕墻、金屬板幕墻、金屬復合板幕墻、人造板幕墻、膜材料幕墻、有機樹脂類板材幕墻、組合面板幕墻等。3.2.3建筑幕墻按面板支承形式分為線支承幕墻、點支承幕墻、對邊支承幕墻等。3.2.4建筑幕墻按面板支承框架顯露程度分為明框幕墻、隱框幕墻、半隱框幕墻等。3.2.5建筑幕墻按層數分為單層幕墻、雙層幕墻、多層幕墻等。3.2.6采光頂按材料分為玻璃采光頂、有機玻璃采光頂、聚碳酸酯板采光頂等。3.3新技術與新材料3.3.1建筑幕墻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國家技術標準未能涵蓋的宜進行必要的技術論證,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審定后,方可使用。3.3.2建筑幕墻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應進行應用后評估,甄別其應用價值、市場前景,適時納入相關規范、標準的管理體系。4性能要求4.1一般規定4.1.1幕墻性能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別、高度、體型、幕墻類型以及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朝向和環境等條件進行設計。4.1.2幕墻性能包括安全性、節能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性能選用詳見表4.1.2。表4.1.2建筑幕墻性能分類及選用分類性能圍護型裝飾型封閉式封閉式開放式透光不透光透光不透光透光不透光安全性抗風壓性能◎◎◎◎◎◎承重力性能◎◎◎◎◎◎層間變形性能平面內變形性能◎◎○○○○平面外變形性能○○○○○○垂直方向變形性能○○○○○○層間組合位移變形性能○○○○○○抗震性能(振動臺法)○○○○○○耐撞擊性能(軟重物體)◎◎◎◎◎◎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抗爆炸沖擊波性能○○○○○○防火性能整體構造(防火幕墻)○—————層間防火構造(防火裙墻)◎—————防火封堵構造◎◎————適用性水密性能靜態風壓◎◎○○——◎◎○○——動態風壓水密性能○○○○——隔聲性能◎◎○○——節能性氣密性能◎◎————熱工性能保溫性能傳熱系數◎◎○○——◎—○○——隔熱性能太陽得熱系數◎—————◎—————光熱性能采光性能◎—○—○—○—○—○—◎—○—○—耐久性熱循環耐久性◎◎————可開啟部分反復啟閉耐久性◎◎————注1:“◎”為必須性能;“○”為選擇性能;“—”為不要求。注2:節能性屬于適用性的內容,為便于使用,單獨列出。4.1.3當建筑物有綠色建筑評價要求時,幕墻性能還應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的要求設計;當建筑物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時,幕墻性能還應根據《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的要求設計。4.2氣密性能4.2.1幕墻氣密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的要求。幕墻氣密性能分級及指標值見GB/T31433表10。4.2.2建筑幕墻的氣密性能按表4.2.2確定。開放式建筑幕墻的氣密性能不作要求。表4.2.2建筑幕墻氣密性能設計指標地區分類建筑層數、高度氣密性能分級氣密性能指標小于開啟部分qL(m3/m·h)幕墻整體qA(m3/m2·h)夏熱冬暖地區10層以下22.52.010層及以上31.51.2其他地區7層以下22.52.07層及以上.3公共建筑幕墻整體氣密性能不應低于3級。4.2.4居住建筑幕墻可開啟部位氣密性能不應低于6級;幕墻固定部分不應低于3級。4.2.5綠色建筑幕墻可開啟部位氣密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4.2.6近零居住建筑幕墻可開啟部位氣密性能不宜低于8級。4.2.7內循環雙層幕墻的氣密性能取外側幕墻氣密性能作為整體幕墻的氣密性能級別;外循環雙層幕墻的氣密性能取內側幕墻氣密性能作為整體幕墻的氣密性能級別。4.3水密性能4.3.1幕墻水密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的要求。幕墻水密性能分級及指標值見GB/T31433表17。4.3.2水密性能設計應按照易受熱帶風暴和臺風襲擊的地區和其他地區分別計算,計算方法如下:1易受熱帶風暴和臺風襲擊的地區,水密性能指標可按下式計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p式中:p0μzμsw02其他地區,水密性能指標可按本條第1款計算值的75%取值,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4.3.3可開啟部分水密性能等級宜與固定部分相同。4.3.4水密性能設計時應采用有組織排水。4.3.5高層建筑應考慮外表面雨水的累積效應,適當提高低層部位的水密性能等級。4.4保溫性能4.4.1幕墻保溫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的要求。幕墻保溫性能分級見GB/T31433表11。4.4.2不同建筑類型、地區的幕墻、門窗的保溫性能設計指標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溫和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475及地方標準或法律法規的規定。1公共建筑的幕墻保溫性能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規定。甲類公共建筑幕墻的保溫性能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3.3.1條的規定,熱工性能限值見表3.3.1-1至表3.3.1-6;乙類公共建筑幕墻的保溫性能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的3.3.2條的規定,熱工性能限值見表3.3.2-2。2居住建筑外圍護結構采用建筑幕墻時,建筑幕墻保溫性能按表4.4.2-1選用。表4.4.2-1居住建筑外圍護幕墻保溫性能選用表所處氣候帶相關規范索引內容嚴寒和寒冷地區《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表4.2.1-1至表4.2.1-5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表4.0.5-2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表4.0.8-1溫和地區《溫和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475表4.2.2-23近零能耗建筑透光幕墻傳熱系數應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規定,可按表4.4.2-2選取。表4.4.2-2近零能耗建筑透光幕墻傳熱系數建筑類型性能參數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居住建筑傳熱系數K(W/(m2?K))≤1.0≤1.2≤2.0≤2.5≤2.0公共建筑傳熱系數K(W/(m2?K))≤1.2≤1.5≤2.2≤2.8≤2.24.5遮陽性能(太陽得熱系數)4.5.1當居住建筑采用建筑幕墻時,幕墻遮陽性能按表4.5.1選用。表4.5.1居住建筑幕墻遮陽性能選用表所處氣候帶相關規范索引內容嚴寒和寒冷地區《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表4.2.2-2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表4.0.5-2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表4.0.8-1、表4.0.8-2溫和地區《溫和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475表.2公共建筑幕墻太陽得熱系數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規定。甲類公共建筑幕墻的太陽得熱系數要求見GB50189表3.3.1-3至表3.3.1-6;乙類公共建筑幕墻的太陽得熱系數要求見GB50189表3.3.2-2。4.5.3近零能耗建筑透光幕墻太陽得熱系數應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規定,可按表4.5.3選取。表4.5.3近零能耗建筑透光幕墻遮陽系數太陽得熱系數SHGC季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居住建筑冬季≥0.45≥0.45≥0.40—≥0.40夏季≤0.30≤0.30≤0.30≤0.15≤0.30公共建筑冬季≥0.45≥0.45≥0.40——夏季≤0.30≤0.30≤0.15≤0.15≤0.304.6空氣聲隔聲性能4.6.1幕墻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的要求。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指標及分級應符合GB/T31433表18的要求。幕墻空氣聲隔聲性能應按照《建筑門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8485-2008進行檢測確定。4.6.2空氣聲隔聲性能設計指標值應滿足表4.6.2的規定。表4.6.2空氣聲隔聲性能設計值建筑類型臨主干路臨次干路非臨街居住建筑353025公共建筑3030254.7抗風壓性能4.7.1幕墻抗風壓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的要求。抗風壓性能分級指標見GB/T31433表2。4.7.2幕墻、門窗工程的風荷載標準值wk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進行計算,取50年一遇3秒陣風風壓。按照P3≥wk確定工程中產品的抗風壓性能級別的基本要求,且P3不應小于1.0kPa,在1.5wk作用下不應發生材料破壞及功能障礙。4.7.3在風荷載標準值作用下,幕墻的支承體系和面板的相對撓度和絕對撓度不應大于《建筑幕墻》GB/T21086表11的要求。4.8層間變形性能4.8.1幕墻層間變形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層間變形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18250的要求。層間變形性能分級見GB/T18250表1。4.8.2在非抗震設計時,指標值應不小于主體結構彈性層間位移角控制值;在抗震設計時,指標值應不小于主體結構彈性層間位移角控制值的3倍。4.8.3主體結構樓層最大彈性層間位移角控制值可按表4.8.3的規定執行。表4.8.3彈性層間位移角限值結構類型彈性層間位移角鋼筋混凝土框架1/550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框架-核心筒1/800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筒中筒1/1000鋼筋混凝土框支層1/1000多、高層鋼結構1/300混合結構結構體系H≤150m150m<H<250mH≥250m鋼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1/8001/800~1/5001/500型鋼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4.9抗震性能4.9.1幕墻抗震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抗震性能振動臺試驗方法》GB/T18575的要求。抗震性能分級見GB/T18575表1。4.9.2以下情況宜按照幕墻抗震性能振動臺試驗方法進行設計確認:1未采用振動臺試驗方法進行出廠檢驗的石材、陶土板等類似幕墻系統;2結構不規則或需要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的高層建筑的玻璃幕墻。4.10耐撞擊性能4.10.1幕墻耐撞擊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耐撞擊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38264的要求。耐軟重物撞擊性能分級見GB/T38264表1,耐硬物撞擊性能分級見GB/T38264表2。4.10.2人員流動密度大及青少年、幼兒活動的公共建筑的幕墻,耐撞擊性能指標不應低于2級。4.11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4.11.1幕墻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應符合《建筑幕墻和門窗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29738的要求。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分級見GB/T29738表1。4.11.2沖擊級別應根據工程所在地基本風速、建筑物防護級別和試件安裝高度來確定,見GB/T29738表B.2。4.11.3在臺風地區(《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93中第6.2條ⅢA區、Ⅳ區),應按照該地區風速劃分的風區(見表4.11.3-1)和建筑物保護類型(見表4.11.3-2)進行設計。表4.11.3-1風區表風區平均風速V換算風荷載標準值風區1:32.7m/s≤V<50.0m/s0.67kN/m2≤wk<1.56kN/m2風區2:50.0m/s≤V<55.0m/s1.56kN/m2≤wk<1.89kN/m2風區3:55.0m/s≤V<60.0m/s1.89kN/m2≤wk<2.25kN/m2風區4:60.0m/s≤V<65.0m/s2.25kN/m2≤wk<2.64kN/m2風區5:65.0m/s≤V<70.0m/s2.64kN/m2≤wk<3.06kN/m2注:平均風速大于70.0m/s會產生極強的破壞力,不在本標準的考慮范圍之內。表4.11.3-2建筑物保護類型保護級別建筑類型1級保護受臺風卷起的風攜碎物的威脅較小的建筑物2級保護受臺風卷起的風攜碎物的威脅,需要進行通常的保護的建筑物3級保護受臺風卷起的風攜碎物的威脅,需要進行增強保護的建筑物4級保護受臺風卷起的風攜碎物的威脅,需要進行強制增強保護的建筑物4.11.4各級風區幕墻使用范圍見表4.11.4。表4.11.4各級風區幕墻、門窗使用范圍表建筑物保護類型1級保護2級保護3級保護4級保護安裝高度>10m≤10m>10m≤10m>10m≤10m>10m≤10m風區1NNNAABBC風區2NNABCCCD風區3NNABCCCD風區4ABACCDDE風區5ABBDCDDE注:表中A、B、C、D、E見4.2的要求,N表示不作要求。4.12采光性能4.12.1透光折減系數分級見表4.12.1。表4.12.1透光折減系數分級分級代號12345分級指標值Tr0.20≤Tr<0.300.30≤Tr<0.400.40≤Tr<0.500.50≤Tr<0.60Tr≥0.604.12.2顏色透射指數分級見表4.12.2。表4.12.2顏色透射指數分級顯色組別分級1234ABABRaRa≥9080≤Ra<9070≤Ra<8060≤Ra<7040≤Ra<6020≤Ra<404.12.3公共建筑的幕墻有天然采光要求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中3.2.4的要求。甲類公共建筑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小于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60;甲類公共建筑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大于等于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0。4.12.4居住建筑的幕墻有天然采光要求時,應滿足下列規定:1采光窗的透光折減系數應大于0.45;2導光管采光系統在漫射光條件下的系統效率應大于0.50;3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間,室內各表面的平均反射比不應低于0.4。4.12.5玻璃幕墻應采用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0.3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的建筑物高度20m以下及一般路段高度10m以下的玻璃幕墻,應采用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設置玻璃幕墻時,產生有害反射光的幕墻部位應采用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4.12.6金屬幕墻的外表面,不宜使用可見光反射比大于0.30的鏡面和高光澤材料。4.12.7道路兩側玻璃幕墻設計成凹形弧面時應避免反射光進入行人與駕駛員的視場中,凹形弧面玻璃幕墻設計與設置應控制反射光聚焦點的位置。4.12.8以下情況應進行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分析:1在居住建筑、醫院、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周邊區域設置的玻璃幕墻;2在主干道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區域設置的玻璃幕墻。4.12.9玻璃幕墻的反射光分析應選擇典型日進行。玻璃幕墻反射光對周邊建筑的影響分析應選擇日出后至日落前太陽高度角不低于10°的時段進行。在與水平面夾角0°~45°的范圍內,玻璃幕墻反射光照射在周邊建筑窗臺面的連續滯留時間不應超過30min。在駕駛員前進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內,行車距離100m內,玻璃幕墻對機動車駕駛員不應造成連續有害反射光。當玻璃幕墻反射光對周邊建筑和道路影響時間超出范圍時,應采取控制玻璃幕墻面積或對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等措施。4.13光熱性能4.13.1幕墻光熱性能應符合《玻璃幕墻光熱性能》GB/T18091的要求。光熱性能分級見GB/T18091表1。4.13.2玻璃幕墻可見光透射比和太陽能總透射比(太陽得熱系數),應按照《建筑門窗玻璃幕墻熱工計算規程》JGJ/T151的規定計算確定。4.13.3不同地區玻璃幕墻光熱性能要求見GB/T18091表2。4.13.4同一玻璃產品的反射色差不應大于3CIELAB色差單位。4.13.5顏色透射指數的評價應按附錄表A.10.2執行。有辨色要求的幕墻的顏色透射指數Ra應不低于80。4.13.6玻璃幕墻不應產生影像畸變,其平面度應符合《建筑幕墻》GB/T21086的規定。4.13.7建筑光熱幕墻所選用材料應符合《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的規定。4.14光伏性能4.14.1光伏幕墻的設計應按照負載性質、用電容量、幕墻結構、工程特點、建筑規模、所在地的建筑供配電條件,合理確定設計方案,并應符合《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JGJ203、《建筑用太陽能光伏夾層玻璃》GB29551和《建筑用太陽能光伏中空玻璃》GB/T29759的規定。4.14.2光伏幕墻選用材料應具有抗腐蝕能力,符合國家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要求,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4.14.3光伏構件應符合《建筑用光伏構件通用技術要求》JG/T492的有關規定。4.14.4光伏玻璃幕墻安裝后不應增加建筑能耗,光學性能應滿足《玻璃幕墻光熱性能》GB/T18091的有關規定,其可見光反射比不得超過0.2。4.15抗爆炸沖擊波性能4.15.1幕墻抗爆炸沖擊波性能應符合《玻璃幕墻和門窗抗爆炸沖擊波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18091的要求。4.15.2幕墻抗爆炸沖擊波性能分為防汽車炸彈沖擊波性能和防手持炸藥包沖擊波性能,分級應符合GB/T18091表4、表5的規定。4.15.3按試件承受空氣沖擊波作用后評定的危險等級進行分級,危險等級見GB/T18091表34.16防彈性能4.16.1有防彈性能要求的玻璃幕墻,玻璃的防彈性能應根據防護場所重要程度、可能受到襲擊的武器種類、建筑防護縱深等因素確定。玻璃防彈性能應符合《防彈玻璃》GB17840的規定,等級見表4.16.1。表4.16.1防彈玻璃分級和類別(參照GB17840-1999)級別描述F64級能防64式7.62mm手槍,鉛芯手槍彈4.72~4.87g,彈速300~320m/s,能量212.4~239.3JF54級能防54式7.62mm手槍,鋼芯手槍彈5.56~5.69g,彈速420~440m/s,能量490.4~550.8JF79級能防79式7.62mm輕型沖鋒槍,鋼芯手槍彈5.56~5.69g,彈速480~515m/s,能量640.5~754.6JF56級能防56式7.62mm沖鋒槍,鋼芯普通彈7.75~8.05g,彈速710~725m/s,能量1953.4~2115.6JFJ79級能防79式7.62mm聚集步槍,鋼芯普通彈9.45~9.75g,彈速830~870m/s,能量3255~3689.9J性能類別描述L類防彈玻璃能夠阻擋彈頭穿過,受沖擊玻璃背面的飛濺物不穿透測試卡M類防彈玻璃能夠擋住彈頭穿過,受沖擊玻璃背面的飛濺物不嵌入測試卡H類防彈玻璃能夠阻擋彈頭穿透,受沖擊玻璃背面無碎片剝落注:測試卡是厚度為3.2mm,符合GB/T6544規定的S-3.2類別的瓦楞紙板。檢測時,測試卡放置在被測玻璃后面約450mm處。4.16.2有人員防護要求的幕墻面板宜選取H類防彈玻璃。4.16.3幕墻防彈設計,應考慮以下因素:1安裝構造應避免溫度作用引發玻璃熱炸裂;2安裝用密封材料應避免與防彈復合玻璃膠片發生反應;3明框幕墻的玻璃壓板采用防彈鋼板,裝飾扣蓋宜采用防彈裝甲,壓板與主龍骨應使用不銹鋼螺栓進行可靠連接;4隱框幕墻的玻璃壓板應采用防彈鋼板,玻璃附框宜采用防彈鋼板,壓板與主龍骨應使用不銹鋼螺栓進行可靠連接;5單元式幕墻框材應選取硬度較高的裝甲鋼板;6開啟部分窗框宜采用防彈鋼板加強。4.17防火性能4.17.1建筑幕墻防火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整體構造、層間防火構造及隔墻部位防火封堵構造防火等級應不低于相應部位建筑外墻防火等級,樓板部位防火封堵構造防火等級不應低于相應部位建筑樓板的防火等級。4.17.2建筑幕墻防火性能等級,應按《建筑幕墻防火性能分級及試驗方法》GB/TXXXXX-202X的規定進行測試和判定。性能表示及等級劃分應分別符合表4.17.2-1、表4.17.2-2的規定。表4.17.2-1建筑幕墻防火性能表示方法防火性能室內側室外側耐火完整性EEt(i)Et(o)耐火隔熱性IIt(i)It(o)降輻射熱性WWt(i)Wt(o)注:耐火試驗時間t,按min取整數,不足1min或恰好1min的時間舍棄。表4.17.2-2建筑幕墻防火性能分級表分級受火面室內面1級(i)2級(i)3級(i)4級(i)室外面1級(o)2級(o)3級(o)4級(o)分級指標耐火時間,t/min30≤t<6060≤t<9090≤t<120t≥1205建筑設計5.1一般規定5.1.1建筑設計應根據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地區、建筑性質、服務對象、管理方式等合理確定幕墻類型。5.1.2應根據建筑的位置、項目特點和使用要求確定建筑立面、空間造型、幕墻形式及各項性能。5.1.3建筑設計應與結構、機電等相關專業協同工作,進行一體化設計。5.1.4建筑設計應充分考慮加工、運輸、安裝、維護的可實施性。5.1.5建筑設計應充分考慮綠色可持續策略和技術的應用與實施。5.2幕墻類型選擇5.2.1建筑幕墻類型選擇應遵循“性能可靠、選材優良、構造合理、綠色、經濟、美觀”的原則。5.2.2多種幕墻類型同時應用時應考慮協調一致,不同幕墻系統交界部位應滿足建筑功能和性能要求,并便于施工。5.2.3宜采用工業化、裝配式的幕墻類型。5.2.4在臺風多發地區的建筑幕墻類型選擇和表面肌理設計應充分考慮迎風面及背風面等多種破壞因素。5.3材料選擇5.3.1幕墻形體宜采用清晰的、可描述的、具有邏輯性的形式,對于復雜的幕墻表皮應有理性化分析控制,應充分考慮材料的標準化加工、運輸和安裝,并便于維護。5.3.2材料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滿足建筑圍護結構的耐久性要求;2充分考慮氣候特點;3避免光環境的不利影響;4綠色環保、易清潔;5應結合外觀要求,不同材料交界處應注意溫度變形和相容性;6鼓勵新型材料和創新型材料的應用。5.4面板劃分5.4.1面板劃分應結合不同材料的特性確定適宜的板塊分格尺寸。5.4.2面板劃分應充分考慮與室內空間劃分及結構、構造的對應。5.4.3面板劃分應充分考慮接縫、變形縫等引起的變形破壞。5.4.4復雜體型的建筑幕墻應合理劃分和優化尺寸,提高板塊的標準化率。5.5采光頂5.5.1玻璃采光頂的面板劃分應滿足現行規范《采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JGJ255的要求。5.5.2玻璃采光頂不宜采用倒掛式構造。5.5.3采光頂與主體結構間的連接應滿足強度和變形的要求,構架和面板不應跨越主體結構的變形縫,彼此之間接縫處的密封應能適應接縫處的變形要求。5.5.4采光頂應采取可靠的防排水措施。5.5.5采光頂宜采用模塊化加工,裝配式安裝。5.5.6采光頂宜設置遮陽設施,應設置安裝及檢修相關設施。5.5.7采光頂宜與室內通風、排煙設施進行一體化設計、施工。5.6可開啟部位5.6.1幕墻可開啟部位應結合內部功能,與面板劃分協調統一,并滿足性能及構造要求。5.6.2高層建筑開啟扇設計應綜合考慮風環境需求和安全性,不應采用外平開窗和平行平推窗;使用外倒下懸窗時,應在構造上有可靠的窗扇防脫落措施。5.6.3涉及通風率的洞口應依據選用產品進行核算后確定。5.7清洗維護設計5.7.1建筑幕墻應便于維護和清潔,宜設置相應防風設施。5.7.2高度超過24m的幕墻工程應設置清洗設施。清洗維護設備應結合建筑體型、幕墻系統特點進行設置。5.7.3相關設施應注重細部設計及選用產品的耐久性和易維護性。5.8幕墻一體化設計5.8.1幕墻設計應與泛光照明、防雷設施、航空障礙燈、標識標牌、遮陽設施、通風設施等進行一體化設計。5.8.2與幕墻系統相關的各類安裝不應影響幕墻的各項性能指標,宜考慮防撞欄桿、護板和檢修維護設施。5.9消防安全設計5.9.1建筑幕墻相鄰部位的建筑主體結構消防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2當建筑高度大于250m時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無防火挑檐時,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圖示1】。3建筑高度大于250m時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有防火挑檐時,防火挑檐的挑出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圖示2】。5.9.2采用建筑幕墻的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樓梯間窗口與相鄰戶窗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間距均不應小于1.0m【圖示1】;當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凸出外墻不小于0.6m、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建筑外墻要求的隔板【圖示2】。5.9.3建筑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于2.0m2.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5.9.4建筑幕墻上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當幕墻面板與建筑主體結構的間距超過300mm時,應在消防救援窗口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通行的走道板等支撐結構。窗口的面板應采用易于擊碎或破拆的材料,并應在室外設置易于識別的標志。5.9.5建筑內轉角部位兩側的建筑幕墻,不宜處于兩個不同的防火分區內。確需處于不同防火分區時,內轉角兩側幕墻外邊緣水平距離4.0m以內范圍的建筑幕墻應具有防火功能【圖示1】【圖示2】。5.9.6防火隔墻緊鄰部位采用建筑幕墻時,建筑幕墻應具有防火構造,且耐火極限不低于外墻要求。同時,幕墻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若幕墻遠離防火隔墻側為難燃或可燃墻體時,每側幕墻寬度不應小于2.0m【圖示1】;2若幕墻遠離防火隔墻側為普通門窗洞口時,總幕墻寬度不應小于2.0m【圖示2】。

6結構設計6.1一般規定6.1.1建筑幕墻應按照圍護結構進行設計。建筑幕墻的支承結構不應分擔主體結構所承受的荷載和作用,其結構設計只應考慮自重、幕墻面板傳遞的荷載與作用,以及主體結構變形或振動的影響。6.1.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幕墻工程,應進行抗震設計,并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對建筑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要求。6.1.3建筑幕墻面板、支承結構以及連接設計應符合《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索結構技術規程》JGJ25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鋁合金結構設計規范》GB50429、《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和《不銹鋼結構技術規范》CECS410的相關規定。6.1.4幕墻面板、支承結構或構件的撓度容許值應按《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索結構技術規程》JGJ257、《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JGJ7的相關規定執行,也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執行。6.2荷載作用及組合6.2.1幕墻結構設計時,應考慮下列荷載和作用:1重力荷載、風荷載,抗震設計時,尚應考慮地震作用;2斜幕墻、采光頂應考慮活荷載、施工檢修荷載、雪荷載作用的影響;3應考慮不可忽略的溫度作用、主體結構引起的附加變形影響;4近人處玻璃面板宜考慮人體沖擊作用;5沿海或臺風多發地區,應考慮臺風作用;6應考慮依附于幕墻上的附屬構件的自重,以及作用在附屬構件上的風、雪、檢修等可變荷載。6.2.2幕墻面板以及直接連接面板的幕墻支承結構及其連接件,風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1.0kN/m2。6.2.3體型復雜、對風荷載敏感或者周邊干擾效應明顯的重要建筑物和構筑物,應通過風洞試驗確定其風荷載,并將試驗結果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中的計算結果進行比對后,合理確定風荷載取值。6.2.4臺風多發地區的建筑幕墻應綜合臺風模擬和氣象統計值確定風壓值。6.2.5建筑幕墻的水平和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和《采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JGJ255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6.2.6建筑幕墻的結構構件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進行結構或構件的撓度驗算時,應采用作用的標準組合。組合中的各分項系數、組合值系數應按《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的相關規定采用。6.3支承結構選型6.3.1幕墻支承結構類型應根據工程的造型、跨度、主體結構剛度、支承情況、荷載大小、建筑功能、視覺效果、面板分格、室內人員視線要求和安全防護要求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常見形式如下:1梁式支承結構可采用簡支梁、懸臂梁、連續梁等形式;2桁架支承結構可采用平面桁架、立體桁架、空腹桁架等形式;3索支承結構可采用單向豎索、平面索網、曲面索網等形式;4索桿支承結構可采用索桁架、自平衡索桁架、張弦結構等形式;5除1-4款外,支承結構還可采用網殼、網架、拱等形式。6.3.2幕墻支承結構的支承方式宜符合下列規定:1幕墻支承結構根據實際需要可采用鉸接、剛接連接方式;2承受重力荷載的豎向細長支承結構,宜采用上端吊掛方式;3立柱跨層布置時,支承點每層不宜少于一個;4拉索錨固節點宜按鉸接構造做法,并采取適應索端轉動變形的構造措施。6.4面板設計6.4.1幕墻面板的材料種類、外觀質量、材質性能、加工制作、表面處理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標準和產品標準的規定。6.4.2幕墻面板支承方式見表6.4.2。表6.4.2幕墻面板支承方式面板支承方式支撐點類型線支承四邊支承、三邊支承和對邊支承點支承四邊形面板四點支承、六點支承三角形面板三角點支承、每邊兩點支承6.4.3幕墻面板尺寸和厚度應由承載力和變形驗算確定,面板設計計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面板的最大彎曲應力標準值和最大撓度宜采用考慮幾何非線性的有限元方法分析計算,也可按《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采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JGJ255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2通過短槽、通槽、背栓或其他點式連接的面板,尚應進行槽口、連接孔部位的局部強度驗算。6.4.4玻璃面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幕墻玻璃面板可選用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半鋼化玻璃。2建筑高度超過100m,玻璃幕墻面板外片宜選用夾層玻璃。3玻璃幕墻的面板,除夾層玻璃外應選用鋼化超白浮法玻璃、均質鋼化玻璃及其制品。4鋼化玻璃許用面積應符合《建筑門窗幕墻用鋼化玻璃》JG/T455的相關規定。5玻璃面板的強度設計值和防人體沖擊安全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應按照《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的規定采用。6框支承玻璃幕墻單片玻璃的厚度不應小于6mm,夾層玻璃的單片厚度不宜小于5mm。夾層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單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7全玻幕墻面板玻璃的厚度不宜小于10mm;夾層玻璃單片厚度不應小于8mm。8點支承玻璃面板采用浮頭式連接件時厚度不應小于6mm,采用沉頭式連接件時厚度不應小于8mm;安裝連接件的夾層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單片厚度也應符合上述要求。9點支承玻璃面板支承孔邊與板邊的距離不宜小于70mm。6.4.5金屬面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層鋁合金板厚度不應小于2.5mm,單層銅板厚度不應小于2.0mm,單層不銹鋼板厚度不應小于1.5mm,彩色鋼板和合金板厚度不應小于0.9mm;2鋁復合板和構造相似材質不同的其他金屬復合板可采用刻槽折邊,刻槽不得觸及面層金屬板,刻槽后剩余芯層厚度不應小于0.3mm,面板周邊應設置加強邊框,并用螺釘、鉚釘或結構膠等與面板可靠連接;3鋁蜂窩板面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10mm厚鋁蜂窩板背層厚度不應小于0.7mm,厚度大于10mm的鋁蜂窩板背層厚度不應小于0.8mm。四周自然折邊或鑲框,蜂窩不應外露;4金屬面板可根據受力需要設置加勁肋。鋁合金型材加勁肋壁厚不應小于2.5mm,且不小于面板厚度。鋼型材加勁肋壁厚不應小于2.0mm。加勁肋應與面板可靠連接,并有防腐蝕措施;5金屬面板宜采用折邊、設置固定耳攀為連接件,折邊寬度不小于20mm。6.4.6石材面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石材面板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不大于8度地震區的民用建筑,應用高度不宜大于100m;2宜選用花崗巖,石材吸水率應小于0.8%;3花崗石板材的彎曲強度應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確定,彎曲強度不應小于8.0MPa;4花崗巖磨光面板厚度不應小于25mm;火燒石板磨光面板厚度應比拋光石板厚3mm;其他石材磨光面板厚度不小于35mm;5應有防止石材碎裂墜落的可靠措施。6.4.7人造板材面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造板材面板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不大于8度地震區的民用建筑,應用高度不宜大于100m。大面積使用時,人造面板的適用高度不應大于表6.4.7-1的規定;表6.4.7-1建筑幕墻人造面板的適用高度材質陶板瓷板微晶玻璃GRC板平板帶肋板?單層板和背附鋼架板高度(m)80607024802人造面板厚度和最大使用面積應符合表6.4.7-2的規定。表6.4.7-2人造板材面板厚度和最大使用面積面板材料厚度(mm)最大使用面積(m2)瓷板≥13≤1.0陶板≥15—微晶玻璃版≥12≤1.5玻璃纖維增強水泥板≥12—6.5支承結構設計6.5.1建筑幕墻支承結構的材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承結構材料宜從鋁材、鋼材、不銹鋼、玻璃、索材、木材等類型中選用;2鋼支承構件可采用軋制或焊接鋼型材、冷彎薄壁型鋼、無縫或直縫焊接不銹鋼型材;3鋁支承構件可采用鋁合金型材,也可采用鋁合金型材、鋼型材、不銹鋼型材組合而成;4索體、錨具材料與性能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6.5.2建筑幕墻支承體系的計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1計算模型中設定的約束應與實際情況相吻合;2計算時不應考慮幕墻面板對結構的有利影響;3對以受壓為主的拱形結構、單層網殼以及跨厚比較大的雙層網殼應進行非線性穩定分析;4預應力結構應分別進行初始預拉力及荷載作用下的計算分析,計算中均應考慮幾何非線性影響;5預應力結構應進行結構張拉形態分析,確定索或拉桿的預應力分布,不得因個別預應力構件的松弛導致結構失效;6應對施工過程復雜的結構或復雜的預應力結構進行施工過程分析,并以此作為后續受力狀態的起始階段。6.5.3建筑幕墻支承結構或構件應按照承載力和撓度計算確定,且其截面形式、截面尺寸、板件類型、桿件最小壁厚、受壓板件的最大寬厚比、容許長細比、圓管截面徑厚比、方管或矩形管截面構件寬厚比等構造要求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6.5.4構件式幕墻支承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熱軋鋼型材截面有效受力部位的厚度,當用作橫梁時不應小于2.5mm,當用作立柱時不應小于3.0mm。冷成型薄壁型鋼截面有效受力部位的厚度,當用作橫梁時不應小于2.0mm,當用作立柱時不應小于2.5mm。在采用螺紋進行受拉、受壓連接時,應進行螺紋受力計算;2鋁合金型材截面有效受力部位的厚度,當用作橫梁時不應小于2.0mm,當用作立柱時開口部位不應小于3.0mm,閉口部位不應小于2.5mm。螺紋連接處,型材局部加厚部位的壁厚不應小于4.0mm,寬度不應小于13mm;3支承構件在自重荷載、風荷載或地震作用下產生的彎矩、剪力和軸力,應根據構件的實際支承條件和幕墻面板在構件上的支承狀況確定。當采用開口截面構件時,宜考慮約束扭轉產生的雙力矩。6.5.5索支承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拉索宜采用不銹鋼絞線或高強度鋼絞線。鋼絞線的鋼絲直徑宜不小于1.2mm,鋼絞線直徑宜不小于8mm。高強鋼絞線表面應有防腐蝕措施,可采用鋁包鋼絞線;2連續索交叉節點處,夾具與索體之間的摩擦力應大于夾具兩側索體的最大索力差,必要時應通過試驗驗證;3拉桿幕墻及拉索幕墻中的拉桿或拉索拉力最小值,應使拉桿或拉索在荷載設計值作用下保持一定的預拉力儲備;4索支承結構應能夠承受正反兩個方向的風荷載或地震作用,必要時,在主要受力方向的正交方向設置穩定性拉索(桿)或桁架;5連接件、受壓桿件和索桿宜采用不銹鋼材料,拉桿直徑不宜小于10mm;受壓腹桿可采用碳素結構鋼;6自平衡體系、索桿體系的受壓桿件,長細比應不大于150。6.5.6玻璃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度大于表6.5.6限值的玻璃肋應懸掛在主體結構上;表6.5.6下端支承玻璃肋的最大高度玻璃厚度(mm)10,121519最大高度(m)4562玻璃肋的截面尺寸應根據計算確定,但是厚度不應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00mm;3采用金屬件連接的玻璃肋,連接金屬件的厚度不應小于6mm。連接螺栓宜采用不銹鋼螺栓,直徑不應小于8mm。連接接頭應能承受截面的彎矩設計值和剪力設計值。接頭應進行螺栓受剪和玻璃孔壁承壓計算,玻璃驗算應取側面強度設計值;4夾層玻璃肋的等效截面厚度可取兩片玻璃厚度之和;5高度大于8m的玻璃肋宜考慮平面外的穩定驗算;高度大于12m的玻璃肋,應進行平面外穩定驗算,必要時應采取防止側向失穩的構造措施。6.6連接設計6.6.1建筑幕墻下列連接均應保證連接可靠,除滿足構造要求外,連接尺寸和數量均應經承載力設計后確定。承載力可通過計算確定,也可由承載力實驗標準值除以抗力分項系數確定。1幕墻面板與支承結構之間的連接;2支承結構之間的連接;3支承結構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4主體結構中的預埋件、后置埋件;5附屬結構與幕墻支承結構之間的連接。6.6.2建筑幕墻的結構性連接,可采用焊接連接、螺栓連接、鉚釘連接、銷軸連接、硅酮結構密封膠粘結。6.6.3幕墻支承結構或構件采用焊接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焊縫連接的構造應符合《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的規定;2幕墻與主體鋼結構連接應在主體鋼結構加工時提出設計要求。現場不宜再在鋼結構柱、主梁上焊接其他轉接件。6.6.4幕墻支承結構或構件采用螺栓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幕墻連接件與主體結構連接件之間可采用螺栓連接,螺紋的規格不應小于M10,每個連接點的螺栓數量不宜少于2個。連接件的厚度應經過計算確定,且鋼板或鋼型材的厚度不應小于5mm,鋁型材的厚度不應小于6mm;2幕墻橫梁和立柱之間可通過連接件、螺栓、螺釘或銷釘與立柱連接,連接的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連接角碼應能承受橫梁傳遞的剪力和扭矩,連接件的截面厚度應經過計算確定且不宜小于3mm。2)連接件與立柱之間的連接螺栓、螺釘或銷釘應滿足抗拉、抗剪、抗扭承載力的要求。螺栓、螺釘或銷釘應采用奧氏體型不銹鋼制品;螺栓、螺釘的直徑,不宜小于6mm;銷釘的直徑不宜小于5mm;螺栓、螺釘和銷釘的數量,均不得少于2個。6.6.5幕墻支承結構或構件采用鉚釘連接時,應符合《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有關規定,且連接處的受力鉚釘數量不應少于2個。6.6.6幕墻支承結構或構件采用銷軸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承結構的鉸接柱腳或拱腳以及拉索、拉桿端部的連接可采用銷軸連接;2銷軸連接的設計應符合《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規定。6.6.7幕墻的硅酮結構密封膠連接的粘接寬度和厚度應按計算確定,且寬度不應小于7mm,厚度不應小于6mm。硅酮結構密封膠的粘接寬度宜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隱框玻璃幕墻的硅酮結構密封膠的粘接厚度不應大于12mm。6.6.8幕墻支承結構的預埋件或后置埋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建筑主體為混凝土結構時,幕墻的主要受力構件應通過預埋件與主體結構連接,預埋件應在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時埋入,預埋件的位置應準確。當沒有條件采用預埋件連接時,應采用其他可靠的連接措施,并通過試驗確定幕墻與主體結構連接的可靠性;2由錨板和對稱配置的錨固鋼筋所組成的受力預埋件,應符合《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3槽式預埋件及其T型螺栓的錨固連接,應按照《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并宜通過試驗確定槽式預埋件的錨固連接承載力。槽式預埋件的中心線與混凝土構件邊緣的距離應根據構件的受力狀態確定,且不宜小于100mm,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錨筋(錨爪)應位于主筋內側;4幕墻支承結構與主體混凝土結構采用后錨固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基材、錨栓的材質和性能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的規定;2)后置錨栓宜選擇擴底型錨栓或特殊倒錐形錨栓,且每個連接節點后置錨栓數量不應少于2個;3)在與化學錨栓接觸的連接件上,不宜進行連續焊縫的焊接;進行焊接時,應有焊接高溫后抗拉承載力檢驗報告;4)錨栓直徑應通過承載力計算確定,并且不應小于10mm;5)錨栓連接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中非結構構件的有關規定,后錨固連接安全等級可取二級,錨栓錨固承載力分項系數不宜小于1.8。錨栓連接的承載能力應進行設計驗算,并進行現場檢驗。5輕質填充墻和砌體結構不應作為幕墻的支承結構。幕墻與輕質填充墻和砌體結構連接時,應采取加強措施,保證其連接可靠性和耐久性。6.6.9玻璃面板與幕墻支承結構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隱框或橫向半隱框玻璃幕墻,每塊玻璃的下端宜設置兩個鋁合金或不銹鋼托條,托條應能承受該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載作用,且其長度不應小于100mm、厚度不應小于2mm、高度不應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條上應設置襯墊;2點式幕墻玻璃面板的支承裝置應符合《建筑玻璃點支承裝置》JG/T138的規定。支承頭應能適應玻璃面板在支承點處的轉動變形。支承頭的鋼材與玻璃之間宜設置彈性材料的襯墊或襯套,襯墊和襯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mm;3全玻幕墻的玻璃面板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全玻幕墻的周邊收口槽壁與玻璃面板或玻璃肋的空隙均不宜小于8mm,吊掛玻璃下端與下槽底的空隙尚應滿足玻璃伸長變形的要求;玻璃與下槽底應采用彈性墊塊支承或填塞,墊塊長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10mm;槽壁與玻璃間應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膠密封;2)玻璃自重不宜由結構膠縫單獨承受;3)全玻幕墻的板面不得與其他剛性材料直接接觸。板面與裝修面或結構面之間的空隙不應小于8mm,且應采用密封膠密封;4)吊夾應符合《吊掛式玻璃幕墻用吊夾》JG/T139的有關規定。6.6.10金屬面板在支承框架構件上沿周邊牢固連接,連接螺釘的數量應經強度計算確定,螺釘直徑不應小于4.0mm,螺釘相鄰間距不應大于350mm。6.6.11石材面板與幕墻支承結構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面板應與支承結構可靠連接;對采用非花崗石石材面板和幕墻高度超過100m的花崗石石材面板宜采用背栓連接;2金屬掛件與石材面板、橫梁的連接處應采取限位措施;3附加于石材面板表面的石材裝飾條宜采用金屬連接件與面板連接,并應滿足承載力、耐久性要求;4通過短槽、通槽和掛件與支承結構體系連接的石材面板,掛件應進行承載力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采用T型掛件、角形傾斜連接件;2)掛件應采用鋁合金型材或不銹鋼材,不銹鋼宜采用《不銹鋼和耐熱鋼牌號及化學成分》GB/T20878中的S316、S304系列;3)石材用掛件寬度不宜小于60mm,采用鋁合金時厚度不小于4mm。不銹鋼掛件厚度不小于3mm;4)在石材面板重力荷載作用下,掛件撓度不宜大于1mm。5石材面板轉角組拼且需加設不銹鋼或鋁合金支承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銹鋼、鋁合金支承件的截面尺寸應按計算確定;2)不銹鋼支承件的截面厚度不應小于2mm,鋁合金支承件截面厚度不宜小于3mm;3)支承件的間距不宜大于500mm,支承件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4)當面板短邊尺寸小于100mm時,可采用不銹鋼鋼銷與環氧膠粘劑相結合的拼接方式。6.6.12人造面板及其連接設計應符合《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336的相關要求。

7構造設計7.1一般規定7.1.1建筑幕墻構造設計應滿足安裝、維護、維修要求。7.1.2建筑幕墻應在建筑主體變形縫位置設置對應的變形縫,并應在適宜位置設置幕墻變形縫。變形縫應滿足防水、防風、隔熱、保溫、氣密性等建筑性能要求。7.2安裝連接構造7.2.1建筑幕墻的安裝連接構造應能滿足主體結構位移及幕墻構件自身變形要求。7.2.2建筑幕墻所有連接部位應有防止構件之間因相互位移產生摩擦噪聲的措施。7.2.3不同金屬材料相接觸部位,應設置絕緣襯墊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蝕措施。7.2.4安裝連接構造應有加工偏差調節間隙。構造尺寸需滿足現場安裝的最小操作空間要求。7.2.5五金配件安裝應牢固耐久,安裝連接應有可靠的防松措施。7.2.6掛件應滿足下列要求:1固定幕墻面板的掛件應滿足面板單獨更換要求;2固定幕墻面板的掛件不應限制面板平面內變形,可采用上部掛件承重底部掛件豎向釋放應力,或底部掛件承重頂部掛件豎向釋放應力;3掛件應有調節偏差的功能;4對僅依靠掛件固定的幕墻面板,其掛件應有防止面板松脫、限制面板移動的功能。7.2.7背栓應滿足下列要求:1石材用背栓應采用不銹鋼材料,暴露于室外大氣環境時應使用316不銹鋼材料。對于砂巖等較軟弱的石材采用背栓時,宜用旋入式等無應力背栓,不宜采用敲擊式背栓。并應滿足《建筑幕墻》GB/T21086的要求;2背栓應有防松脫構造并有可調節余量;3背栓孔有效深度不應低于面板厚度的1/2,且不低于15mm,孔底剩余石材厚度應不小于10mm;4背栓孔離石板邊緣凈距宜不小于板厚的5倍,不應小于50mm,不宜大于200mm及支承邊長度的0.2倍。背栓間距不大于800mm,不小于5倍板厚;5背栓與背栓孔之間宜采用間隔材料避免硬性接觸引起的應力集中。7.2.8緊固件應滿足下列要求:1螺栓、螺釘及鉚釘連接構造應符合《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鋁合金結構設計規范》GB50429的要求;2連接件、緊固件宜選用不銹鋼或鋁合金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并具備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3緊固件使用螺紋直接與幕墻構件連接時,連接螺栓螺釘應為A級或B級,自攻螺釘應為A級。C級螺栓可用于受拉連接;4用于鋁合金材料構件連接的緊固件應采用不銹鋼,室外環境使用時不銹鋼螺栓應為A4組別;5碳鋼緊固件表面應進行防腐蝕處理;6除金屬面板的連續固定外,受力連接不宜采用自攻螺絲,且直徑不宜小于M6,不應小于M5;7單元式幕墻拼框可使用不小于ST5.5的不銹鋼自攻螺絲,擰入深度不小于25mm,每處數量不少于3只;除單元幕墻外,幕墻框架之間的連接螺絲不應使用自攻螺釘、不應使用沉頭及半沉頭螺釘,螺釘直徑不應小于M5。具體尺寸見附錄C。8螺紋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松脫措施;9鋁合金鉚釘不應用于受拉連接;10使用期間需更換拆卸的構件,不應使用自攻螺紋連接。7.2.9幕墻結構與主體結構采用后置錨栓的連接,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的規定。應根據受力情況合理布置,保證其連接可靠,錨栓外露部分應防腐蝕處理,或采用不銹鋼制品。7.3防火構造7.3.1建筑樓板或防火隔墻部位的建筑幕墻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樓板或防火隔墻兩側為同一防火分區時,跨越樓板或跨越防火隔墻的建筑幕墻,可不設置防火封堵構造;2當樓板或防火隔墻兩側為不同防火分區時,同一建筑幕墻面板不應跨越樓板或防火隔墻;3采光頂同一玻璃面板,不應跨越兩個防火分區。7.3.2采光頂或金屬屋面與外墻交界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燃燒性能為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7.3.3建筑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的設置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幕墻面板室內側表面距離建筑樓板外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300mm。當大于300m時,應采取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鋼質結構體系實現連接部位的防火封堵構造;2在無主體結構實體墻的部位,建筑幕墻應在與建筑結構的樓板、防火隔墻及周邊防火分隔構件等結構之間的空隙處,設置防火封堵構造;3在有滿足耐火極限要求的主體結構實體墻的部位,建筑幕墻與實體墻面洞口邊緣間的縫隙,以及與實體墻周邊的縫隙等,應設置防火封堵構造;4當設置外墻外保溫系統時,應在外墻保溫系統的防火隔離帶位置對應設置防火封堵構造。7.3.4采光頂或金屬屋面與防火分隔構件間的縫隙,應設置防火封堵構造。7.3.5建筑幕墻及采光頂的防火封堵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封堵構造形式,應根據封堵部位主體及幕墻或采光頂構造特征、防火封堵措施選擇、防火封堵材料選用等因素綜合確定;2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能承受自重及適應縫隙變形,具有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狀態下,應能滿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要求,不發生開裂或脫落且保持阻止煙霧滲透的功能;3層間防火封堵部位,應在幕墻與實體墻(或實體墻構造)之間的空腔縫隙上、下沿處分別設置一道高度均不小于200mm的封堵構造;4防火隔墻部位防火封堵部位,應在幕墻與隔墻或柱之間的空腔縫隙處,設置厚度不小于防火隔墻厚度的封堵構造;5防火封堵構造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1)封堵用背襯材料應為不燃材料,且不得采用水泥砂漿等干硬性材料。當采用礦物棉時,保持纖維方向與樓板邊緣平行且填塞后壓縮量能適應縫隙變化要求;背襯材料的可視面宜覆蓋具有彈性的防火密封材料;2)背襯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承托支撐。當承托材料采用鍍鋅鋼板或不銹鋼板時,厚度不應小于1.5mm;當承托材料采用不燃無機復合板時,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不燃無機復合板》GB/T25970的要求外,名義密度不應小于1.5,厚度不應小于10mm;3)封堵部位的連接縫隙,應采用滿足耐火極限、耐久性、粘結性及變性能力要求的材料密封。當采用防火密封膠或建筑用阻燃密封膠時,應符合《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或《建筑用阻燃密封膠》GB/T24267的規定,且膠體深度不應小于15mm;當采用防火漆時,涂覆厚度不宜小于3mm,干厚度不應小于2mm;4)可以采用鋼質結構支撐防火板材作為防火封堵時,鋼質支撐結構應固定在建筑主體結構上,并應形成獨立、穩定的結構;防火板材應完全覆蓋鋼質支撐結構,并應與建筑主體結構形成完整、封閉的封堵結構。7.3.6雙層幕墻除內層幕墻應符合建筑幕墻防火構造設計要求外,尚應滿足下列規定:1內、外層幕墻之間的金屬支撐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2空氣間層內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樓層式雙層幕墻應在每層設置層間幕墻防火封堵構造;2)空氣間層豎向高度為兩個層高的多樓層式雙層幕墻應在分隔層設置層間幕墻防火封堵構造,在非分隔層設置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墻防火封堵系統;3)當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民用建筑采用空氣間層豎向高度為兩個以上層高的多樓層式雙層幕墻時,應每三層設置一道層間幕墻防火封堵構造及兩道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墻防火封堵系統;4)當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民用建筑采用空氣間層豎向高度為兩個以上層高的多樓層式雙層幕墻時,應每兩層設置一道層間幕墻防火封堵構造,間隔層應設置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墻防火封堵系統;3雙層幕墻空氣間層內的防火挑檐,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公共建筑雙層幕墻的防火挑檐寬度不應小于1.0m,住宅建筑雙層幕墻的防火挑檐寬度不應小于0.6m;防火挑檐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內外層幕墻間距的1/2。防火挑檐的長度不應低于空氣間層的長度;4雙層幕墻空氣間層內的幕墻防火封堵系統,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幕墻防火封堵系統應能完整封閉空氣間層;5內通風雙層幕墻的進出風口,以及位于幕墻防火封堵構造內的通風口,應設置乙級防火窗或防火閥,其中乙級防火窗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防火閥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或溫度熔斷自動關閉;6用于雙層幕墻強制通風的通風管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7雙層幕墻空氣間層內設置的電器設備應安裝在不燃性基層上,且應和難燃、可燃材料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導管保護。7.3.7防火填充材料不應與幕墻玻璃直接接觸,防火材料朝玻璃面處宜采用裝飾材料覆蓋。7.3.8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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