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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衛生法律法規培訓(一)運城經濟開發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于1998年6月26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于1999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共分總則、考試和注冊、執業規則、考核和培訓、法律責任、附則六章。總則立法的目的本法的針對對象——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師醫師的主管部門——各級衛生行政機構醫師的評聘醫師的社會權限——依法參加醫師協會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的條件考試成績合格,取得相應執業資格醫師執業注冊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醫師執業注冊后,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職業類別從事相應工作。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不予進行醫師執業注冊的情形及處理辦法注銷并收回執業證書的情形醫師執業地點的變更個體行醫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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