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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權家長制演變而來,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族制系統,與國家制度相結合,家國一體化的寶塔式的政治組織世襲制度。原則:分封制,嫡長繼承制。目的:通過血緣關系親疏遠近的劃分來確定政治權利與財產再分配,避免內訌,穩定奴隸主統治。宗法制與嫡長繼承制:宗法制是嫡長繼承制的基礎和核心,整個宗法制是由嫡長繼承制原則,按照血緣關系來決定政治等級的高低,來形成以父系,父權,父治的特征的世襲制度。宗法制與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則,促進分封制的鞏固與發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國家政權組織上的體現,兩者相結合,形成等級特權制度。2.同姓不婚:西周時期的婚姻原則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對族內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發展。“附遠厚別”——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鞏固家天下與宗法制度。3.七出三不去:西周時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順父母、無(兒)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出: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4.五聽:西周時期證據制度之一,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但容易主觀唯心武斷。5.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秦律把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對“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強行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6.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時期確立。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響后世封建立法。7.漢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從法律上宣布了廢除肉刑,具有重要意義。但改革中也有由輕改重的現象,班固稱其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8.春秋決獄:漢代司法制度之一,特點是依據儒家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而不僅僅依據漢律審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9.秋冬行刑: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對后世有著深遠影響.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10.登聞鼓:3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許多政權實體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他們除頻繁地直接參與或干預司法審判活動外,還建立了直訴制度.從晉武帝時起,開始在朝堂外懸置登聞鼓,允許百姓擊鼓鳴冤,直接向中央申訴。11.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寬簡、穩定、劃一、明德慎罰。12.唐六典: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13.保辜制度:唐代時期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特別制度。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盡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14.流刑:唐代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刑罰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屬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役。15.折杖法:宋太祖頒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減輕刑量或折抵為杖刑的制度。是統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體現,對于緩和誰會矛盾有一定作用。16.刺配:宋代時期刑罰種類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對罪行嚴重的流刑罪犯的處罰。17.鞫讞分司:宋代獨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讞分司就是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官員分別執掌。鞫,指審理犯罪事實。讞,指檢法議刑。18.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成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19.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濫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明太祖死后,大誥被束之高閣,不具法律效力。內容自己看書!20.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誥一樣,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頒布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紀守法的說教內容,所以又稱“教民榜文”。21.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統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最高權力機構。22.地丁合一:又稱攤丁入畝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后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23.大清現行刑律:看書!24.領事裁判權:是西方侵略者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獲得的一項司法特權,即在中國該國僑民不受中國司法管轄,若犯有罪行則由該國領事依照他國法律審理。嚴重侵犯中國司法主權。25.會審公廨: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規定凡涉及外國人的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間訴訟,若被告系有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裁判,若被告為無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陪審。所謂會審,空有其名,最后甚至租界內純粹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須經由外國領事觀審操縱判決,是領事裁判權在華的延伸。嚴重侵犯中國司法主權。26.論述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社會條件:當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盛世,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緹縈上書請求沒官為奴,替父贖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斷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所動,下令廢除肉刑。內容:自己看書意義:文帝的改革,從法律上宣布了廢除肉刑,具有重要意義。但改革中也有由輕改重的現象,班固稱其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景帝在文帝基礎上對肉刑制度作進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邁了一大步。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盡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27論述唐代時期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司法原則: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如:謀殺尊親處斬,但無已傷已殺重罪的條文,通過類推可知更應處以斬刑。又如:夜半闖入人家,主人防衛,登時殺死闖入者,不論罪。律文沒有致傷的條文,但比照規定,殺死已不論罪,致傷更不論罪。唐代類推原則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達。28.論述清朝時期秋審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審理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秋審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統治者較為重視,專門制定《秋審條款》。29.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導思想:德本刑用,唐初統治者為穩固唐王朝的封建統治,認真總結了秦二世而亡的歷史經驗,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即強調倫理道德為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禮為主要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互相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鞏固了唐朝統治,對后代王朝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寬簡、穩定、劃一。明德慎罰。30.論述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在體例上拋棄了舊律的結構形式,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確立了新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主刑、從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等。31.討論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傾向:漢代開始,引禮入律,春秋決獄,德主刑輔,親親得相首匿等等。。。。。自己baidu去。可以參考p5最后一節。其次是王老頭的!1.中國法制史的特點:以儒家學說作為法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以儒家學說作為法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司法與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終控制著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以刑為主,諸法合體,融合了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視成文法典的制定.2.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徑:刑起于兵,兵獄同制.3.夏商時期的立法思想:王權神受,天罰于天命,神權與王權相結合.4.禹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5.湯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6.五刑:由原始社會的五虐演變而來,是奴隸制社會的法定刑罰,墨,劓,臏,宮,大辟.分為身體刑和生命刑.7.三風十愆:夏商時期懲治和約束官吏的特別法。三種惡劣風氣,所滋生的十種罪愆。指巫風二:舞、歌;淫風四:貨、色、游、畋;亂風四:侮圣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合而為十愆。官吏犯這10種罪名要受到嚴厲的處罰。8.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夏商時期刑法適用原則之一。與其錯殺無罪或輕罪的人,不如違反常規。這一原則體現慎刑思想,有積極意義。9.夏商時期審判制度:天罰,審判。10.夏商時期監獄制度:原始:叢棘,夏朝:圜土,夏末:夏臺(鈞臺),商朝:羑里,周朝:囹圄,春秋:狴犴。11.西周時期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罰。12.親親尊尊:親親,以父為首。尊尊:以君為首。忠是目的,孝是基礎,兩者相結合,成為人必須遵守的等級名分。之后演變為漢代的三綱五常。13.九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西周的9種刑罰制度:(墨、劓、剕、宮、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贖、鞭、撲、流等四種刑罰。14.呂刑(甫刑):周穆王命呂侯(亦稱甫侯)制定《呂刑》,主要規定了刑罰種類以及使用原則,其核心內容為贖刑。這種制度體現了明德慎罰。15.宗法等級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權家長制演變而來,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族制系統,與國家制度相結合,家國一體化的寶塔式的政治組織世襲制度。原則:分封制,嫡長繼承制。目的:通過血緣關系親疏遠近的劃分來確定政治權利與財產再分配,避免內訌,穩定奴隸主統治。宗法制與嫡長繼承制:宗法制是嫡長繼承制的基礎和核心,整個宗法制是由嫡長繼承制原則,按照血緣關系來決定政治等級的高低,來形成以父系,父權,父治的特征的世襲制度。宗法制與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則,促進分封制的鞏固與發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國家政權組織上的體現,兩者相結合,形成等級特權制度。16.五禮:軍(行兵仗之禮),兇(喪葬之禮),嘉(冠婚之禮),賓(迎賓待客之禮),吉(祭祀之禮)17.三禮:《周禮》《禮記》《義禮》統稱周禮18.禮的核心:親親尊尊19.禮與刑的關系:共同:都是西周時期法律的組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凡是禮不允許的,也是刑所不允許的“出禮入刑”不同:禮為主動積極,刑為被動消極,禮為本,刑為治,適用不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0.眚與非眚,終與非終:西周刑法適用制度之一,過失與故意,慣犯與偶犯。在這時已考慮到犯罪人的主觀動機,以及是否慣犯,在中國法律史上有進步意義,對后世有積極意義。21.寬嚴適中,世輕世重:西周刑法適用制度之一,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輕與重。刑新國用輕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維持社會秩序)。這種制度體現了明德慎罰。22.西周買賣債務:買賣契約:“質”、“劑。“質”長,買賣奴隸、牛馬使用。“劑”短,買賣兵器、珍異之物使用。借貸契約:“傅別”。“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23.西周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4.西周婚姻的“六禮”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25.同姓不婚:西周時期的婚姻原則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對族內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發展。“附遠厚別”——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鞏固家天下與宗法制度。26.西周時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順父母、無(兒)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出: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27.西周時期的起訴制度:訟:民事。獄:刑事。28.五聽:西周時期證據制度之一,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但容易主觀唯心武斷。29.五過:西周時期法官責任制度,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30.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叔向反對。鄭國大夫鄧析編“竹刑”,鄧析的“竹刑”屬私人著作,在當時有很大影響。后被鄭國執政殺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鄭國流傳并為執政者接受成為法律,所謂殺鄧析而用其刑。晉國趙鞅“鑄刑鼎”,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孔子反對。31.成文法公布的意義: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說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數人的私產,而應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公開調節器,傳統的社會結構也隨之變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三是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與進步;四是為戰國時期和戰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32.李悝制《法經》:法經是中國封建成文法律之源,李悝是中國封建成文法律之祖。共六篇3部分(正律,雜律,減律)。《盜法》、《賊法》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網法》又稱《囚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規定。《捕法》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規定。《雜法》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相當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33.《法經》的指導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34.《法經》歷史地位:《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35.《法經》特點: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36.商鞅變法主要內容:改“法”為“律”,富國強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具體看書!37.云夢秦簡:1975年在我國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發掘出土秦代竹簡,有四部分(看書),記載了部分秦代法律制度38.云夢秦簡的最大貢獻:真實《法經》其真實性。39.秦代法律形式:律(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令(皇帝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程、式(法律規則或者文書格式)、法律問答(國家對法律術語、條文、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類似于后世的律疏)、廷行事(判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課。40.秦朝中央行政機構:三公九卿41.秦朝地方行政機構:實行郡縣制,設“三老”掌教化42.秦朝任官標準:“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43.清朝的任官限制:不用“廢官”,任用官員必須為壯年,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有佐吏。44.秦朝選官制度:察舉制,征召制,任子制度。45.城旦舂:秦朝的刑罰手段之一,男犯筑城,女犯舂米。46.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47.秦朝死刑制度了解48.秦朝恥辱刑:秦時經常使用“髡”、“耐”、“完”等恥辱刑作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頭發和胡須、鬢毛。“耐”與“完”是一刑二稱,指僅剃去胡須和鬢毛,而保留犯人的頭發。49.秦朝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秦律規定,凡屬未成年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處罰。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約六尺五寸為成年身高標準,低于六尺五寸的為未成年人。50.“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秦律把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對“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強行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51.封守:需要查封的還要查封52.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與民休息,寬省刑法。體現黃老無為而治(漢初).禮法并用,德主刑輔,體現儒家思想(漢武帝).德主刑輔,禮法并用。53.漢律六十篇:1)九章律。劉邦建漢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兩漢的基本法律。2)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禮儀制度方面的內容。3)越宮律。武帝時期張湯制定27篇。主要是關于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4)朝律。武帝時期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6篇,主要是關于朝賀方面的專門法律。以上四部法律即歷史上有名的漢律60篇54.約法三章:“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劉邦同意中國后,簡單的約法三章不能適應管理國家的需要,蕭何便在秦律的盜、賊、囚、捕、雜、縣六篇外,又增設戶、興、廄三篇,形成《九章律》,至此漢朝律令基本成行。55.漢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比(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56.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時期確立。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響后世封建立法。57.漢代刑制改革:內容自己看書!文帝的改革,從法律上宣布了廢除肉刑,具有重要意義。但改革中也有由輕改重的現象,班固稱其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58.錄囚:漢代司法制度之一,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官員,通過對在押囚犯的復核審錄,監督和檢查下級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的司法審判活動的制度.歷代王朝都繼承這一制度,清朝秋審,朝審即源于此.59.《春秋》決獄:漢代司法制度之一,特點是依據儒家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而不僅僅依據漢律審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60.秋冬行刑: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對后世有著深遠影響.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61.廢除宮刑:北朝與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62.八議:魏明帝以《周禮》“八辟”為依據,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包括:“親朋、故友、貴、賓、賢、能、有功勞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該制度對后世特權法影響極大,而且一直沿用至明清.是法律儒家化的體現.63.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是法律儒家化的體現.64.準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志區分親屬范圍和等級的制度。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65.存留養親:亦稱“留養”,指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死罪非十惡,允許上請,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緩期,將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實際執行。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家族化、倫常話的具體體現。這一內容亦為后代法律承襲。是法律儒家化的體現.66.重罪十條:是《北齊律》中規定的對十種最嚴重的犯罪予以嚴厲制裁的制度.目的在于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的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應的社會秩序。它進一步把禮與法相結合,強化君權,父權,夫權.隋唐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制度,為后世所繼承.是法律儒家化的體現.67.登聞鼓: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許多政權實體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他們除頻繁地直接參與或干預司法審判活動外,還建立了直訴制度.從晉武帝時起,開始在朝堂外懸置登聞鼓,允許百姓擊鼓鳴冤,直接向中央申訴。68.開皇律:隋文帝下令制定《開皇律》,同年十月頒行,體現了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69.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70.十惡:改重罪十條為十惡.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判、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71.隋代司法機關: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72.唐朝法制指導思想:德本刑用、寬簡、穩定、劃一、明德慎罰。7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74.唐六典: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75.唐代法律形式:律:唐朝基本法律。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其涉及的范圍較廣。格: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不同于前代格的含義,唐朝時把皇帝單行制敕加以匯編稱為永格。式: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76.唐律的特點:禮法合一。科條簡要,寬簡適中。用刑持平。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77.唐律的歷史地位: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對東亞各國的影響。朝、日、越都以唐律為藍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78.唐律特點與中華法系:1、“禮法合一”唐朝承襲和發展以往禮法并用的統治方法,使得法律統治“一準乎禮”,真正實現了禮與法的統一;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以往秦漢法律,向以繁雜著稱。西漢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導致律令雜亂。西晉修律對漢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縮減,北齊律定為12篇,949條,較前又有所進步。唐襲隋制,實行精簡、寬平的原則,定律12篇,502條,并為后世所繼承。3、立法技術完善(1)如自首,化外人有犯、類推原則的確定都有充分表現。(2)為防止官吏濫用比附,用精確的語言規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條件下,官吏故意與過失出入人罪的處理辦法,(3)在承襲前代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公、私罪,故意、過失的概念,并規定了恰當的量刑標準。(4)唐律結構嚴謹,為舉世所公認。4、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1)唐朝承襲秦漢立法成果,吸收漢晉律學成就,使唐律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影響。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2)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1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于唐律。○2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3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79.保辜: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特別制度。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盡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80.化外人原則:具有相同國籍外國人間發生的訴訟,依其本國法處理;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或與中國人之間發生訴訟的,按法院地法―――依唐律處理。81.區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目的在于保護各級官吏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積極性,提高國家的統治效能;同時;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濟私,以權謀私,保證法制的統一。82.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具體理解看書!唐代類推原則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達。83.唐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機關。唐襲隋制,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最高審判)、刑部(最高行政)、御史臺(最高監察)三大司法機構。84.三司會審:唐代司法機構之一。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85.宋刑統:宋太宗建隆初年竇儀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統編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體例上取法與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86.編敕:宋朝對皇帝臨時發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87.敕:皇帝在特定時間內針對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臨時發布的詔旨(法律形式最高)88.編例: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或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前者稱為條例或指揮后者稱為斷例。89.條法事類: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并行和編敕的基礎上,將敕、令、格、式以“事”分類,統一分門編纂,形成了《條法事類》這一新的法典編纂體例。90.“糊名”、“謄錄”:理解看書!91.折杖法:宋太祖頒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減輕刑量或折抵為杖刑的制度。是統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體現,對于緩和誰會矛盾有一定作用。92.刺配:宋代時期刑罰種類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對罪行嚴重的流刑罪犯的處罰。93.凌遲:宋代時期刑罰種類之一。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是我國古代最為殘酷的死刑執行方法之一。以后元明清一直沿用。94.官司出入人罪:宋代罪名之一。內容自己看書!95.重法地:宋朝的一種法律制度,對某些特殊地區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這個地區就叫做重法地。96.盜賊重法:《盜賊重法》頒布后宋代進一步強化對謀反、殺人、劫掠、盜竊罪的鎮壓。其實只是為了維護統治階層的人身財產和利益,以嚴刑峻法打擊民眾的反抗。后果: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賊盜犯罪,但激化了社會矛盾。97.宋代繼承制度: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98.審刑院:宋代中央司法機構之一,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中央審判復核機關。99.大理寺:宋代中央司法機構之一,最高審判機構。北宋前期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負責判決地方上奏案件,內部并無刑獄設施,不管犯人的審訊事宜。宗時始設大理寺獄掌管京師諸司刑事案件的審判。100.御史臺:宋代中央司法機構之一,最高監察機關。除擁有司法監督權外,還兼有審判重大案件的職能。101.務限法:宋時期的一種審判制度,主要是規定在農忙季節禁止民事訴訟,以免影響生產。具體內容看書!102.P238頁的第三點,拼不出來,自己去看!103.翻異別勘:宋代的訴訟制度之一。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一定程度減少冤假錯案,有利于司法公正,體現慎刑思想。104.證據勘驗:兩宋重視現場勘驗,南宋地方司法機構制有專門的“檢驗格目”,并產生了《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105.元代中央司法機關:元朝設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審判,但不能審理蒙古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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