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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對任何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的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的獨立審計。注冊會計師可以參照本準則執行其他有關業務。第二章

一般準則第四條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第五條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并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第七條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并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第八條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第九條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第三章

外勤準則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報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議書。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一般應采用抽樣審計方法。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對其工作結果負責。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必要時,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第十八條在電子數據處理環境下,注冊會計師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執行審計程序時,不應改變審計目標與范圍。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第四章

報告準則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等事項。第二十二條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確說明理由,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報表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第三條本準則所稱會計報表,是指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責表、損益表(或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相關附表。第四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單位,是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和實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準則辦理。第二章審計目的與范圍第六條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以下方面發表審計意見:(一)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二)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三)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第七條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第八條會計報表審計的范圍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及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第九條審計的范圍一般應限于約定的會計報表報告期內的有關事項,但凡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關和影響注冊會計師做出專業判斷的所有方面,均屬于會計報表審計的范圍。第十條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會計報表某些反映失實而未被發現的情況。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反映嚴重失實的跡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排除。第三章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了解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同委托人就審計約定事項的有關內容進行商談,并考慮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價審計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注冊會計師承辦審計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充分了解審計約定事項和被審計單位業務情況后,制定審計計劃,并根據審計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及時修改和補充計劃。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研究和評價的基礎上,確定審計程序和方法。第四章審計實施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一般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在必要時,也可以采用詳細審計的方法。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進程中,應當采用恰當的方法,包括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十七條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會計報表期初余額,或在需要發表審計意見的當期會計報表中使用了前期會計報表的數據,注冊會計師應進行適當的審計。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會計報表的期初余額、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可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注冊會計師應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時,應當考慮其能力和獨立性,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第五章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等事項。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調整事項及未充分披露事項等,并根據其對會計報表是否存在未調整事項及未充分披露事項等,并根據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確說明理由,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明確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據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委托人,是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業務委托,并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單位或個人。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第六條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基本情況:(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三)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五)其創建與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第八條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訂,并加蓋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補充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獲得對方的確認。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歸入審計檔案。第三章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第十一條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簽約雙方的名稱;(二)委托目的;(三)審計范圍;(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五)簽約雙方的義務;(六)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七)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八)審計收費;(九)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十)違約責任;(十一)簽約時間;(十二)簽約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第十三條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簽約雙方的義務。(一)委托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1.及時提供注冊會計師所要求的全部資料;2.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3.按照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2.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第十四條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據、計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與時間。第十五條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正確使用審計報告是委托人的責任,由于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計劃,及時、有效地執行審計業務,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完成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工作計劃。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三條審計計劃包括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總體審計計劃是對審計的預期范圍和實施方式所做的規劃,是注冊會計師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需要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所做的詳細規劃與說明。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審計計劃應當貫穿于審計全過程。注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執行審計業務。第五條在編制審計計劃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據以確定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一)年度會計報表;(二)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三)重要會議記錄;(四)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五)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六)廠房、設備及辦公場所;(七)宏觀經濟形勢及其對所在行業的影響;(八)其他與編制審計計劃相關的重要情況。第六條在編制審計計劃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查閱上一年度審計檔案,關注以下事項,并考慮其對本期審計工作的影響:(一)上一年度的審計意見類型;(二)上一年度的審計計劃及審計總結;(三)上一年度的重要審計調整事項;(四)上一年度的或有損失;(五)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議要點;(六)上一年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如首次接受委托,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向前任注冊會計師查詢審計工作底稿。第七條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一)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責任;(二)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其業務復雜程度;(三)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的審計情況;(四)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年度內經營環境、內部管理的變化及其對審計的影響;(五)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六)經濟形勢及行業政策的變化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七)關聯者及其交易;(八)國家新近頒發的有關法規對審計工作產生和影響;(九)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及其變更;(十)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十一)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八條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對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進行適當評估。第九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總體審計計劃的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序進行討論,并使審計程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工作協調,但獨立編制審計計劃仍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第十條審計計劃應當在具體實施前下達至審計小組的全體成員。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審計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審計計劃進行修改、補充。審計計劃的修改、補充意見,應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同意,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二條審計計劃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第三章審計計劃的內容與編制

第十三條總體審計計劃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一)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策略;(三)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四)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五)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六)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七)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八)其他有關內容。第十四條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具體審計項目的以下基本內容:(一)審計目標;(二)審計程序;(三)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四)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號;(五)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五條具體審計計劃的制定,可以通過編制審計程序表完成。第十六條審計計劃的繁簡程度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預定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第十八條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一)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重點領域的確定是否恰當;(二)時間預算是否合理;(三)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四)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信賴程度是否恰當;(五)對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是否恰當;(六)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是否恰當。第十九條對具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一)審計程序能否達到審計目標;(二)審計程序是否適合各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三)重點審計領域中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是否恰當;(四)重點審計程序的制定是否恰當。第二十條對審計計劃的審核和批準意見應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抽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在設計與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第四條注冊會計師進行詳細審計,或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項目進行審計時,不適用本準則。第二章樣本的設計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考慮以下基本因素:(一)審計目標;(二)審計對象總體及抽樣單位;(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四)可信賴程度;(五)可容忍誤差;(六)預期總體誤差;(七)分層;(八)其他因素。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審計目標,考慮其所要獲取審計證據的特征及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所采用的審計抽樣方法,并據此設計樣本。第七條審計對象總體是注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結論,擬采用抽樣方法審計的有關會計或其他資料的全部項目。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對象總體時,應保證其相關性和完整性。第八條抽樣單位是構成審計對象總體的單位項目。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及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抽樣單位。第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不同的要求,運用適當的方法,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若干抽樣單位,以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著重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第十一條抽樣風險是注冊會計師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與審計對象總體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樣風險與樣本量成反比,樣本量越大,抽樣風險越低。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風險:(一)信賴不足風險:抽樣結果使注冊會計師沒有充分信賴實際上應予信賴的內部控制的可能性;(二)信賴過度風險:抽樣結果使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信賴超過了其實際上可予信賴的可能性。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風險:(一)誤拒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余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際上并不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二)誤受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余額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際上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第十四條信賴不足風險與誤拒風險一般導致注冊會計師執行額外的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效率;信賴過度風險與誤受風險很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形成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對此應予以特別關注。第十五條非抽樣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因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方法,誤解審計證據等而未能發現重大誤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適當的計劃、指導和監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樣風險。第十六條可信賴程度通常用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對象總體特征的百分比來表示。注冊會計師對可信賴程度要求越高,需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第十七條可容忍誤差是注冊會計師認為抽樣結果可以達到審計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審計對象總體的最大誤差。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可容忍誤差。可容忍誤差越小,需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第十八條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注冊會計師不改變對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誤差。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注冊會計師能夠對某一帳戶余額或經濟業務分類作出合理評價,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額誤差。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前期審計所發現的誤差、被審計單位經營業務和經營環境的變化、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及分析性復核的結果等,來確定審計對象總體的預期誤差。如果在預期誤差,應當選取較大的樣本量。第二十條分層是將某一審計對象總體劃分為若干具有相似特征的次級總體的過程。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分層著重審計可能含有較大錯誤的項目,并減少樣本量。第三章樣本的選取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時,應使審計對象總體內所有項目均有被選取的機會,以使樣本能夠代表總體。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方法選取樣本,只要運用得當,均可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一)隨機選樣。隨機選樣是指對審計對象總體或次級總體的所有項目,按隨機規則選取樣本。(二)系統選樣。系統選樣是指首先計算選樣間隔,確定選樣起點,然后按照間隔,順序選取樣本。(三)隨意選樣。隨意選樣是不考慮金額大小、資料取得的難易程度及個人偏好,以隨意的方式選取樣本。第四章抽樣結果的評價

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對樣本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按下列步驟評價抽樣結果:(一)分析樣本誤差;(二)推斷總體誤差;(三)重估抽樣風險;(四)形成審計結論。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在分析樣本誤差時,應當根據預先確定的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某一有問題的項目是否為一項誤差。第二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按照既定的審計程序,無法對樣本取得審計證據時,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如果沒有或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應將有關樣本為誤差。第二十七條對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樣本誤差項目,注冊會計師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并根據審計結果,進行單獨的評價。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誤差,采用適當的方法,推斷審計對象總體誤差。第二十九條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抽樣結果無法達到其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預期信賴程度、應考慮增加樣本量或修改實質性測試程序。第三十條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經重估后的抽樣風險不能接受,應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接近可容忍誤差,應考慮是否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替代審計程序。第三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對象總體特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使得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即審計證據應當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并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第六條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密切相關。一般而言,當審計證據的相關與可靠程度較高時,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少;反之,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多。第七條注冊會計師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一)審計風險;(二)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業務助理人員的審計經驗;(四)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

(五)審計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第八條注冊會計師一般應采用抽樣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無論是進行符合性測試還是進行實質性測試,都應考慮樣本的代表性。第九條通過符合性測試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事項:(一)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三)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在所審計期間是否一貫得到遵循。第十條通過實質性測試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事項:(一)資產、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存在;(二)資產、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歸屬被審計單位;(三)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與被審計單位有關;(四)是否有未入賬的資產、負債或其他交易事項;(五)資產、負債的計價是否恰當;(六)收入與費用是否歸屬當期,并相互配比;(七)會計記錄是否正確;(八)會計報表項目的分類反映是否適當,并前后一致。第十一條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參照下述標準來判斷:(一)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二)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三)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四)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五)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于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所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和評價,以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將所獲取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地記錄。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尚有疑慮的重要事項,應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證實或消除疑慮s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仍不能獲取所需審計證據,或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第三章取證方法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一)檢查;(二)監盤;(三)觀察;(四)查詢及函證;(五)計算;(六)分析性復核。第十七條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第十八條監盤是注冊會計師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并進行適當的抽查。注冊會計師監盤實物資產時,應對其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注。第十九條觀察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等所進行的實地察看。第二十條查詢是注冊會計師對有關人員進行的書面或口頭詢問。第二十一條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注冊會計師如果不能通過函證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應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第二十二條計算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所進行的驗算或另行計算。第二十三條分析性復核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對于異常變動項目,注冊會計師應重新考慮其所采用的審計程序是否恰當。必要時,應當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同時采用上述方法。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審計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包括與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模、標識一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第六條審計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與以下基本因素相關:(一)審計約定事項的性質、目的和要求;(二)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審計約定事項的復雜程度;(三)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四)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是否真實、合法、完整;(五)是否有必要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特別指導、監督和檢查;(六)審計意見類型。第七條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一)被審計單位名稱;(二)審計項目名稱;(三)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四)審計過程記錄;(五)審計標識及其說明;(六)審計結論;(七)索引號及頁次;(八)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九)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十)其他應說明事項。第八條審計工作底稿中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注冊會計師除應注明資料來源外,還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第三章編制與復核第九條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一)與被審計單位設立有關的法律性資料,如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協議、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制件;(二)與被審計單位組織機構及管理人員結構有關的資料;(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協議和會議記錄的摘錄或副本;(四)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與評價記錄;(五)審計業務約定書;(六)被審計單位的未審計會計報表及審計差異調整表;(七)審計計劃;(八)實施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九)與被審計單位、其他審計人員、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記錄、往來函件;(十)被審計單位聲明書;(十一)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底稿及副本;(十二)審計約定事項完成后的工作總結;(十三)其他與完成審計約定事項有關的資料。第十條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第十二條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各復核人在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復核記錄,書面表示復核意見并簽名。第十四條在復核工作中,各復核人如發現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和做出的審計記錄存在問題,應指示有關人員予以答復、處理,并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第四章所有權與保管第十五條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接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第十六條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為規劃、控制和總結整個審計工作,并發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具體審計程序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進程中形成的、對審計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審計檔案。第十八條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永久性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相對穩定,具有長期使用價值,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當期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經常變化,供當期審計使用和下期審計參考的審計檔案。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審計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第二十條審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如下:(一)當期檔案自審計報告簽發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二)永久性檔案應長期保存;(三)不再繼續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永久性檔案的保管年限與最近一年當期檔案的保管年限相同。第二十一條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審計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決定將其銷毀。銷毀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第五章保密與查閱第二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況需要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于泄密:(一)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并按規定辦理了必要手續;(二)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執業情況進行檢查。第二十三條因審計工作需要,并經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況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一)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二)審計合并會計報表;(三)聯合審計;(四)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要求查閱者提供適當的協助,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及性質,決定是否允許要求查閱者閱覽其審計工作底稿,及復印或摘錄有關內容。第二十四條查閱者因誤用審計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與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格式和類型,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年度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書面文件。第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由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作為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基礎。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會計報表整體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后附已審計的會計報表。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報告徑送收件人,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第二章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第七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標題;(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范圍段;(五)意見段;(六)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七)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八)報告日期。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第八條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第九條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第十條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一)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日期或涵蓋的期間;(二)會計報表的編制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第十一條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一)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二)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三)審計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第十二條審計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第十三條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第十四條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第十五條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第三章審計報告的類型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出具下列類型之一的審計報告:(一)無保留意見;(二)保留意見;(三)否定意見;(四)無法表示意見。第十七條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一)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二)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三)不存在應當調整或披露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項。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專業術語。第十八條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一)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會計報表的披露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二)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除……的影響外”等專業術語。如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范圍段中提及這一情況。第十九條如果認為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從整體上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于上述問題造成的重大影響”、“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重大影響”等專業術語。第二十條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無法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刪除引言段中對自身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等專業術語。第二十一條當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清楚地說明導致所發表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第二十二條當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且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當存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且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除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明知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以無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代替。第四章附

則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單一會計報表、中期會計報表或多期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十五條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附錄:審計報告參考格式1.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我們認為,上述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XX市20X2年X月X日2.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審計報告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除下段所述事項外,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余額X萬元,占資產總額的X%。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債務人地址,我們無法實施函證,且無法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我們認為,除了未能實施函證可能產生的影響外,上述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XX市20X2年X月X日3.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如會計報表附注X所述,AB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按權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長期投資賬面價值將減少X萬元,凈利潤將減少X萬元,從而導致ABC公司由盈利X萬元變為虧損X萬元。我們認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重大影響,上述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公允反映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XX市20X2年X月X日4.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我們接受委托,對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審計。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ABC公司未對20X1年12月31日的存貨進行盤點,金額為X萬元,我們無法實施存貨監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對期末存貨的數量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由于上述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發表意見。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中國XX市20X2年X月X日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發現、報告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明確相關責任,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故意行為。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應當貫徹實施其內部控制,防止發生、及時發現并糾正錯誤與舞弊。第六條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第七條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或舞弊。第八條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審計,并非專為發現錯誤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對可能存在的錯誤舞弊進行專門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審計風險,并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三章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對錯誤與舞弊的關注第九條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當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錯誤主要包括:(一)原始記錄和會計數據的計算、抄寫錯誤;(二)對事實的疏忽和誤解;(三)對會計政策的誤用。舞弊主要包括:(一)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二)侵占資產;(三)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四)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五)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況會增加錯誤與舞弊的可能性:(一)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品行或能力存在問題;(二)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三)被審計單位存在異常交易;(四)注冊會計師難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了解已發現的、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并根據其嚴重程度和處理結果,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予以特別關注。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錯誤與舞弊可能存在的跡象。

第四章發現錯誤或舞弊跡象時的處理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錯誤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跡象時,應當對其重要性進行評估,并確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有跡象存在的錯誤或舞弊的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實施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后,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實錯誤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錯誤或舞弊確實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并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適當處理。第十六條如果錯誤或舞弊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新評價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時,應當修改或追加相關實質性測試程序。第十七條對于涉及錯誤或舞弊的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其所作陳述的可靠性。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以適當方式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告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錯誤及所有舞弊,并詳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九條對于涉嫌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報告。當懷疑最高層管理人員涉及舞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適當的措施。必要時,應當征求律師意見,或解除業務約定。第五章錯誤或舞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第二十條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或適當披露已發現的重大錯誤與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第二十一條如果無法確定已發現的錯誤與舞弊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第二十二條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可能存在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誤或舞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第二十三條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條件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可能存在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誤或舞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研究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評估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要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研究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據以確定對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研究、評價內部控制和評估審計風險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內部控制第九條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相關內部控制一般應當實現以下目標:(一)保證業務活動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二)保證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當的賬戶,使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三)保證對資產和記錄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四)保證賬面資產與實存資產定期核對相符。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內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一)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受制于成本與效益原則;(二)內部控制一般僅針對常規業務活動而設計;(三)即使是設計完善的內部控制,也可能因執行人員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以及對指令的誤解而失效;(四)內部控制可能因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內外串通而失效;(五)內部控制可能因執行人員濫用職權或屈從于外部壓力而失效;(六)內部控制可能因經營環境、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第十一條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在確定了解內部控制所應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一)被審計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二)被審計單位數據處理系統類型及復雜程度;(三)審計重要性;(四)相關內部控制類型;(五)相關內部控制的記錄方式;(六)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在了解內部控制時,應當合理利用以往的審計經驗。對于重要的內部控制,通常還可實施以下程序:(一)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并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二)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三)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四)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穿行測試。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控制環境,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態度、認識和措施。影響控制環境的主要因素有:(一)經營管理的觀念、方式和風格;(二)組織結構和權利、職責的劃分方法;(三)控制系統。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會計系統,以識別和理解:(一)被審計單位交易和事項的主要類別;(二)各類主要交易和事項的發生過程;(三)重要的會計憑證、賬簿記錄以及會計報表項目;(四)重大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過程。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制程序,以合理確定相關的審計程序:(一)交易授權;(二)職責劃分;(三)憑證與記錄控制;(四)資產接觸與記錄使用;(五)獨立稽核。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研究和評價,以確定是否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一)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三)內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四)內部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五)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可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核對表、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評價,并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必要時,可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四章審計風險第十九條在編制總體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會計報表整體的固有風險進行評估。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第二十條在編制具體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固有風險的評估對各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認定所產生的影響,或者直接假定這種認定的固有風險為高水平。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專業判斷,考慮下列事項,評估固有風險:(一)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二)管理人員特別是財會人員的變動情況;(三)管理人員遭受的異常壓力;(四)業務性質;(五)影響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環境因素;(六)容易產生錯報的會計報表項目;(七)需要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予以佐證的重要交易和事項的復雜程度;(八)確定賬戶金額時,需要運用估計和判斷的程度;(九)容易受損失或被挪用的資產;(十)會計期間內,尤其是臨近會計期末發生的異常及復雜交易;(十一)在正常的會計處理程序中容易被漏記的交易和事項。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了解內部控制并評估固有風險后,應當對各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相關認定所涉及的控制風險做出初步評估。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部分或全部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一)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失效;(二)注冊會計師難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評估;(三)注冊會計師不擬進行符合性測試。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對某一會計報表認定的控制風險進行初步評估時,如果同時出現下列情況,不應將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一)相關的內部控制可防止、發現或糾正重大錯報或漏報;(二)注冊會計師擬進行符合性測試。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如擬信賴內部控制,應當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以評估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的控制風險水平越低,注冊會計師就應獲取越多的關于內部控制設計合理和運行有效的證據。第二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可實施以下符合性測試程序:(一)檢查交易和事項的憑證;(二)詢問并實地觀察未留下審計軌跡的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三)重新實施相關內部控制程序。第二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注冊會計師可不進行符合性測試,而直接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一)相關內部控制不存在;(二)相關內部控制雖然存在,但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發現其未有效進行;(三)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于進行符合性測試所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評估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是否與控制風險初步評估結論相一致。如果存在偏差,應當修正對控制風險的評估,并據以修改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第二十九條如持續接受委托,注冊會計師可利用上期對內部控制的研究與評價資料,但應對其予以更新。第三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內部控制在所審計會計期間的運用是否一貫。如發生顯著變動,應當考慮分別進行測試。第三十一條如期中審計已進行符合性測試,注冊會計師在決定完全信賴其結果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以進一步獲取期中至期末的相關審計證據:(一)期中審計符合性測試的結論;(二)期中審計后剩余期間的長短;(三)期中審計后內部控制的變動情況;(四)期中審計后發生的交易和事項的性質及金額;(五)擬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第三十二條終結審計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和其他審計證據,對控制風險進行最終評估,并檢查其是否與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結論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考慮是否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第三十三條由于控制風險與固有風險相互聯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并據以作為檢查風險的評估基礎。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的評估對檢查風險有直接影響,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水平越高,注冊會計師就應實施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并著重考慮其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三十四條不論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對各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進行實質性測試。第三十五條如經實施有關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仍認為某一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認定的檢查風險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第三十六條小規模企業的內部控制通常比較薄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高,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或全部依賴實質性測試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運用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對重要性的評估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第六條小金額錯報或漏報的累計,可能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對此應當予以關注。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報表層次和相關賬戶、交易層次的重要性。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第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三章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的評估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對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斷,以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重要性水平越低,應當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并結合其審計經驗,對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斷:(一)有關法規對財務會計的要求;(二)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業務性質;(三)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的評估結果;(四)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五)會計報表各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選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斷基礎,采用固定比率、變動比率等確定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斷基礎通常包括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第十三條如果同一期間各會計報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注冊會計師應當取其最低者作為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第十四條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如果被審計單位尚未完成會計報表的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期中會計報表推算為年度會計報表,或者根據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和經營情況變動對上年度會計報表作必要修正,以確定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在制定賬戶或交易的審計程序前,可將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賬戶或各類交易,也可單獨確定各賬戶或各類交易的重要性水平。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各賬戶或各類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一)各賬戶或各類交易的性質及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二)各賬戶或各類交易重要性水平與會計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關系。第十七條在確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增加,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以下方法控制審計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一)擴大符合性測試范圍或追加符合性測試程序,以降低對控制風險的初步判斷水平;(二)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十八條在審計過程中如修改審計計劃,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部分或全部賬戶及交易的審計風險與重要性水平。

第四章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的考慮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與編制審計計劃時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斷數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估所執行審計程序是否充分。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其審計結果時,應當匯總已發現但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以考慮其金額與性質是否對會計報表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在匯總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時,應當包括已發現的和推斷的錯報或漏報,并考慮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處理。第二十一條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擴大實質性測試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以降低審計風險。第二十二條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會計報表或擴大實質性測試范圍后,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仍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第二十三條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報或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進一步調整已發現的錯報或漏報,以降低審計風險。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分析性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分析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包括調查這些比率或趨勢的異常變動及其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方式及程度,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五條注冊會計師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的目的主要包括:(一)在審計計劃階段,幫助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二)在審計實施階段,直接作為實質性測試程序,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三)在審計報告階段,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第六條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一)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二)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七條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可將所審計會計期間的會計信息與以下各項進行比較:(一)上期或以前數期的可比信息;(二)所在行業或同行業中規模相近的其他單位的可比信息;(三)被審計單位的預算、預測等數據;(四)注冊會計師的估計數據。第八條在實施分析性復核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使用簡易比較、比率分析、結構百分比分析和趨勢分析等方法。第九條注冊會計師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時,應當考慮數據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預期關系。如果不存在預期關系,注冊會計師不應運用分析性復核。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分析性復核程序運用于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也可運用于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一條在審計計劃階段,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性復核,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情況,識別潛在的風險領域。第十二條在審計實施階段,注冊會計師將分析性復核直接作為實質性測試程序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分析性復核的目標;(二)分析性復核結果的可信賴程度;(三)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及相關信息的可分解程度;(四)信息的相關性;(五)相關信息的可獲得性;(六)相關信息的來源;(七)相關信息的可靠性;(八)相關信息的可比性;(九)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十)前期審計中發現的會計調整事項。第十三條在審計報告階段,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性復核的結論印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所得出的結論,以確定是否需要追加審計程序。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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