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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湖南省實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辦法第一條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所在地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第三條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市州和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工程項目管轄權限實行屬地管理(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發生工資保證金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四條工資保證金按施工合同額的1.5%存儲,國家和省、市重點交通、鐵路項目工資保證金最高不超過250萬元,其它單個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限額標準及浮動辦法,根據全省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第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市州范圍內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因工資拖欠被責令整改或處理處罰的,其新增工程應降低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降幅為50%;連續3年未因工資拖欠被責令整改或處理處罰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可以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市州范圍內承建工程1年內未因工資拖欠被責令整改或處理處罰的,可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第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市州范圍內承建工程2年內曾因工資拖欠被責令整改或處理處罰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提高50%;在全省范圍內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存儲金額提高100%。上述提高比例后的存儲金額,不受第四條規定限額的限制。第七條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或開工備案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按照核定的金額足額存儲工資保證金,并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工資保證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附件2)替代,受益人為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核定的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保函到期但工程未完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保函正本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交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第九條經辦工資保證金業務的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州設有分支機構;(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三)與湖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系統對接,實現工資保證金開戶、存儲、支取、銷戶以及保函開立、有效期等信息實時共享;(四)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五)承諾按照有關監管要求,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第十條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3)后,經辦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采用銀行保函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在收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第十一條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采用銀行保函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第十二條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書面承諾,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持承諾書和工程完工資料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發現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附件4)或銀行保函正本;發現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第十三條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證金臺賬,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在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對經核實工程已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向經辦銀行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第十四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負責將工資保證金監管納入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會同經辦銀行開發建設省工資保證金網上服務平臺,推進預警平臺與保證金網上服務平臺的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實現工資保證金網上全流程監管。對發現的預警信息,經由省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系統轉交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置。第十五條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及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審批部門依法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實施信用懲戒。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第十六條采用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州設有分支機構;(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三)適用險種為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條款中應明確,保險責任開始后,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和保險合同約定的相關索賠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四)與湖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系統對接,實現承保、續保、理賠以及電子保單等信息實時共享;(五)承諾按照有關監管要求,開展保證保險業務。工程保證保險其他事宜,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還可結合實際,逐步探索、穩慎推進采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執行。附件: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樣本)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樣本)
附件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為做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湖南省實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辦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企業和銀行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事項達成以下協議:一、工資保證金存儲企業(以下簡稱存儲企業)依法繳存保障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的保證金,除發生《湖南省實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辦法》第十條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工資保證金。二、存儲企業承諾按照核定的金額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銀行對存儲(補足)是否足額不承擔審查義務。三、銀行對存儲企業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動轉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歸存儲企業所有。四、存儲企業不得以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憑證設定擔保,銀行應在出具的工資保證金有關憑證上注明“專用款項不得擔保”字樣。五、工資保證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執行:發生《湖南省實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辦法》第十條情形需要使用工資保證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書面通知存儲企業和指定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銀行根據《支付通知書》,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支付對象(農民工)。對超出存儲企業實際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六、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工資保證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但因有權機關依法查封、凍結、劃撥的除外。銀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要求,在業務系統中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遇到有權機關查封、凍結、劃撥時,應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異議,并及時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七、工資保證金使用后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工資保證金使用的有關情況通知存儲企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八、本協議一式三份,存儲企業和銀行各存一份,另送一份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附注一:工程基本信息(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項目負責人及電話、施工合同期限或預計完工時間、施工合同額、存儲比例等)附注二:存款金額存款金額:佰拾萬千佰拾元角分小寫:賬號名稱:賬號:附注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存儲企業和開戶銀行基本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信地址及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存儲企業:營業執照編號:通信地址及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開戶銀行:通信地址及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存儲企業開戶銀行(蓋章)(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簽字)簽字時間:簽字時間:
附件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保函編號:開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局: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辦法》,__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存儲企業,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_)需依法存儲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_)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存儲企業申請,我行茲開立以貴局為受益人,金額不超過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證存儲企業支付所承包工程_________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款項。我行保證在收到貴局出具的說明存儲企業未支付上述農民工工資的書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在上述擔保金額范圍內,根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向貴局承擔擔保責任。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本保函超過有效期、擔保義務履行完畢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開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無論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銷。開戶銀行(蓋章):地址:聯系人:電話:簽發時間:
附件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樣本)工資保證金存儲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編號通信地址及郵編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銀行名稱(保險公司名稱)聯系電話支付對象姓名(代表)身份證號取款(付款)原因企業所承包的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該企業到期拒不履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辦法》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依法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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