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建設與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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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B/TXXXXX—XXXX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建設與運營指南本文件給出了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的資產來源、基本功能、公物倉建設、運營管理以及監督與評價的指導建議。本文件可用于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建設、運營管理、監督與評價等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785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T2026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GB/T20270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1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2信息安全技術操作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3信息安全技術數據庫管理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20282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2239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8581通用倉庫及庫區規劃設計參數GB/T39680信息安全技術服務器安全技術要求和測評準則GB/TXXXX-XXXX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指南GA/T671信息安全技術終端計算機系統安全等級技術要求3術語和定義GB/T41568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公物倉officialpropertywarehouse對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處置、超標配置的資產以及經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批量集中采購購置的儲備資產及罰沒資產等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的運作平臺。2GB/TXXXXX—XXXX3.2實體公物倉physicalofficialpropertywarehouse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的,具有相應設施設備,用于集中存放、統籌利用公物倉資產的倉庫。3.3虛擬公物倉virtualofficialpropertywarehouse通過信息化手段對公物倉資產進行標志標識,對管理操作進行全程記錄,對相關業務進行線上監督檢查等,形成的以虛擬在倉資產信息、業務數據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平臺。4資產來源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的資產來源可包括:a)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超編制配置的固定資產;b)因機構調整等原因,被撤銷、合并、劃轉的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性機構在滿足自身實際需要后富余的資產;c)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會議、會展、臨時性工作等所配置的資產;d)根據需要,通過政府采購統一購置供公物倉調劑使用的資產;e)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的房屋資產以及儲備車輛資產;f)行政事業單位罰沒資產及待處置資產等專項資產;g)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宜對外共享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h)第三方租賃平臺用于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運轉的可租賃資產;i)行政事業單位集中統一管理的應急保障資產;j)行政事業單位統籌用于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資產。5基本功能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宜具備以下功能:a)資產調劑功能:以產權轉移為標志,跨地理區域、跨主管部門、跨行政層級調劑使用資產;b)資產共享功能:以不改變產權為標志,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共享共用房屋、車輛等重點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外部,共享共用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c)資產租賃保障功能:以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資產為主,具備以租賃方式提供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職所需的各類資產;d)資產周轉使用功能:對于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組建臨時機構、應急保障等活動,具備提供使用時間不超過1年的臨時性資產的供給保障;e)專項資產管理功能:行政事業單位罰沒資產、待處置資產、可捐贈資產、應急保障資產等的接收、保管、使用、處置等。6公物倉建設6.1實體公物倉建設6.1.1.1新建實體公物倉3GB/TXXXXX—XXXX新建實體公物倉可按照GB/T28581中的規定執行。6.1.1.1利用現有倉庫改造的實體公物倉實體公物倉宜優先利用現有倉儲設施進行改造:a)所選擇的倉儲設施宜產權明晰、管理規范;b)宜優先選擇交通運輸較為便捷的地點,且倉庫的連接道路寬度滿足運輸工具正常通行的需要;c)宜優先選擇滿足設施自動化、智能化、綠色環保要求的倉儲設施;d)宜優先選擇全封閉倉,且具備排水、采光、照明、通風等功能;e)所選擇的倉儲設施,宜按照公物倉的功能要求,充分考慮投入產出,適度進行庫區改造。6.1.2倉庫布局實體公物倉宜合理布局、分區存儲、設置儲位,并對儲位進行編碼;根據使用需求,合理規劃功能分區,充分利用庫房空間,基本布局可包括:a)倉儲區:對庫存資產分類分區存儲管理的區域;b)工作區:總管倉庫設施設備、監管倉庫安全、辦理出入庫手續的區域;c)維修區:對需要修復的資產進行維修處理的區域;d)展示區:對收藏的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資產,或對公物倉建設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內容等進行展示的區域;e)宣傳區:利用展板、圖片、標語等對公物倉進行宣傳的區域。6.1.3設施設備實體公物倉宜配備以下設施設備:a)電氣設施:電氣配置可按照GB51348及GB50016的規定,倉儲區可配置一般照明、消防應急照明兩種照明;b)消防安全設施:滿足丙2類倉庫標準的消防要求,并配備滿足需要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等;c)防潮通風設施:宜根據氣候條件、倉庫結構、庫存資產保管等因素確定倉庫防潮通風措施;d)配套設施:宜根據作業需求和倉庫條件,在倉庫區域內設置辦公室、衛生間、休息室、運輸車輛停放場所等設施;e)安保設備:宜根據工作需要安裝視頻監控、門禁等安保設施;f)存放及搬運設備: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貨架、托盤等存放設備;具備條件的,可根據需要配備低舉升托盤叉車、平衡重叉車、手動液壓托盤叉車等搬運設備;g)維修設備:宜根據需要維修的資產配備螺絲刀、釘子、錘子、電筆、信息檢測器等簡易維修工具及設備;h)標志標識:宜配備規范、清晰、易于辨認的各類標志標識。6.1.4人員配備6.1.4.1實體公物倉宜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定期維護倉庫和倉內資產,保障倉庫功正常使用,確保倉內資產安全完整、隨調隨用。6.1.4.2實體公物倉人員管理宜制定相應管理規范,明確管理要求、管理內容、管理職責,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教育培訓,明確考核要求,并在顯著位置掛出。6.1.5倉儲管理4GB/TXXXXX—XXXX宜制定實體公物倉倉儲管理規范、資產安全規范等,對公物倉資產實行分類保管、定期查驗、及時維護,保證倉內資產完好、性能穩定,確保實體公物倉安全有序運行。6.2虛擬公物倉建設6.2.1信息系統建設6.2.1.1系統架構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宜與資產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系統架構可考慮以下內容:a)基礎設施層:包括但不限于機房、網絡、災備等支撐應用系統部署及運行環境建設的基礎設施,和提供計算、存儲、網絡、容器、中間件、數據庫等服務的軟硬件環境或云資源平臺;b)數據資源層:包括但不限于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資產數據庫、業務數據庫及共享專題庫,提供數據采集、數據處理、數據交換等能力的數據共享平臺;c)應用支撐層:包括但不限于支撐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業務系統所需的單位管理、用戶管理、角色管理、倉庫管理等系統管理模塊;d)業務應用層:包括但不限于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業務所需的資產管理、調劑管理、周轉管理、共享管理、租賃管理、專項資產管理、統計分析、物流管理、處置管理等業務功能模塊;e)用戶交互層:包括Web門戶、移動App等入口,為資產需求方、發布方及第三方工作人員使用平臺提供統一交互界面。6.2.1.2功能模塊/子平臺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宜借助數字系統進行管理,除單位管理、用戶管理、資產管理、統計分析等基礎管理功能外,還可根據業務需要,考慮建設以下子平臺:a)調劑管理子平臺: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調劑使用的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的信息平臺,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的入倉、發布、申請、審批、出倉、交接及在倉資產管理、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實現公物倉資產調劑業務的全流程線上辦理;b)共享共用子平臺: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共享共用的房屋、車輛等重點資產,以及向社會主體共享共用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的信息平臺,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資產的信息錄入與維護、展示與申請、審批與交接、歸還與費用支付、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實現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業務的全流程線上辦理;c)租賃保障子平臺:引入市場化資產租賃機構,為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資產提供一站式服務的信息平臺,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租賃機構管理、信息發布與申請、租賃事項審批與交接、費用支付與歸還、統計分析等功能;d)周轉使用子平臺:對行政事業單位為滿足臨時性資產需求而開展的資產周轉使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的信息平臺,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出借申請審批、出借期間的到期提醒、資產續借以及資產歸還等全流程線上辦理;e)專項資產管理子平臺:對行政事業單位罰沒資產、待處置資產、可捐贈資產、應急保障資產等進行統一管理的信息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專項資產的出入庫、領用歸還、日常盤點、處置等功能。6.2.2數據標準規范提供統一的數據規范格式,明確信息平臺各環節數據的必要字段信息,宜包括但不限于:5GB/TXXXXX—XXXXa)資產基礎數據集:除現行普遍使用的資產卡片信息內容外,還包括資產狀態、新舊程度、存放位置、費用標準、使用限制等公物倉特性信息;b)業務數據集:平臺信息、平臺ID、平臺類型、申請單號、申請單類型、申請單狀態、申請時間、同步時間、調入單位、調出單位、物流信息等;c)組織機構信息:單位名稱、單位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管單位名稱、所在省份、單位性質、單位類別、所在城市、單位詳細地址等;d)平臺用戶信息:賬號、名稱、密碼、人員等級、手機號、用戶狀態、員工姓名、單位、部門6.2.3數據交互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宜建立數據交互平臺,依據統一的數據標準規范,通過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對信息平臺數據信息的匯聚采集、整合處理及共享交換,可包括:a)數據匯聚采集:提供統一的數據匯聚功能,采集獲取公物倉資產實物臺賬、庫存數據、使用數據、處置數據等相關數據資源;b)數據整合處理:通過對采集的數據進行清洗、轉換等處理,形成符合標準要求的業務主題數據庫;c)數據共享交換:提供數據交換共享功能,支持通過數據庫、接口等方式實現平臺與外部單位系統、其他資產管理系統進行數據推送、接收、分析、使用等。6.2.4信息安全管理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信息安全管理宜包括:a)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為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信息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b)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在建設過程中,運營、使用單位宜技術標準同步建設符合該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等管理規范,制定并落實符合本系統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d)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建設完成后,運營、使用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宜選擇測評機構,依據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等技術標準,定期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宜定期對信息系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7運營管理納入實體公物倉集中管理的資產,實物管理宜與虛擬公物倉同步運營,互為支撐;未納入實體公物倉集中管理的資產,也可通過虛擬公物倉進行管理。7.2賬戶管理7.2.1賬戶授權為保障信息安全,宜設置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賬戶授權機制,宜采用但不限于:6GB/TXXXXX—XXXXa)各單位按要求在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填寫注冊信息,經公物倉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審核后,取得使用權限;b)公物倉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為下屬單位統一授權開通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賬號,分發給各單位使用;c)公物倉主管部門依據下屬單位申請,授權開通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賬號。7.2.2賬戶使用公物倉管理員通過賬號密碼登錄公物倉信息平臺,管理員宜為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在編在崗人員,管理員發生變更的,宜向相關部門備案。公物倉具體管理單位宜加強信息平臺使用權限管理,確保信息安全。7.3資產入倉7.3.1入倉條件7.3.1.1對用于調劑、周轉的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宜符合以下條件:a)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其維修、運輸支出的費用遠低于資產新購的費用;b)資產具備重復利用的價值;c)資產結構功能完整或經過簡單修復后即可再次使用。7.3.1.2對用于共享共用的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宜符合以下條件:a)本單位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b)履行適當審批程序,可用于共享共用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科研基礎設施、大型儀器設備等專用資產;c)完整、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d)在使用、運輸過程不易造成損壞的資產。7.3.1.3由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租賃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宜符合以下條件:a)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對資產的使用要求;b)租賃費用標準不超過市場平均價格水平;c)第三方可提供租用期間售后服務的資產。7.3.1.4專項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宜符合以下條件:a)若為罰沒資產,履行完相關司法程序;b)若為處置資產,履行完處置審批程序;c)若為可捐贈資產、應急保障資產,履行完相關審批程序。7.3.2入倉申請與審核7.3.2.1自行保管的資產,可直接在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發布信息。7.3.2.2對于移交上級部門的資產,資產調出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將符合入倉條件的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對擬入倉資產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將資產納入公物倉,并向資產調出單位出具相關單據,并在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發布信息。7.3.3入倉資產交接7GB/TXXXXX—XXXX納入上級部門公物倉保管的資產,根據交接清單接收資產,經資產調出單位和資產接收單位確認無誤,依據資產交接憑證分別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7.3.4入倉物流公物倉宜提供物流配送服務,可以協商由接收方或提供方自配送,也可選擇市場化物流配送,產生的費用宜由資產接收方承擔。7.4在倉資產管理7.4.1資產登記宜對公物倉資產做好登記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會計制度有關要求,建立資產實物明細賬和資產卡片賬。7.4.2賬務處理調出單位已計提折舊但凈面值不為0的資產,按照資產凈值入賬,并按照原折舊方式繼續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同步登記資產原值和累計折舊,不再計提折舊。資產入賬后,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倉內資產提足折舊后,不再計提折舊,規范實物管理。7.4.3清查盤點公物倉主管部門宜對公物倉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資產盤點,全面掌握并真實反映資產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7.4.4資產維修對日常管理、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已損壞或其他需要維修的資產,宜及時進行維修保養,以確保資產循環利用。7.5資產使用7.5.1資產調劑行政事業單位以接收調劑的方式獲得資產,產權隨調劑工作的完成發生轉移,資產調出單位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程序,資產接收單位按規定履行資產配置審批程序,雙方共同做好資產交接,及時調整資產賬目。7.5.2資產共享行政事業單位、各類社會主體以共享共用方式使用公物倉資產,可按一定標準支付費用。資產使用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程序使用資產,因違反使用要求造成資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等進行賠償。7.5.3資產租賃行政事業單位以租賃方式從第三方機構獲得資產使用權,并按照一定標準支付租賃費用。資產租賃產生的綜合費用宜遠低于資產購置費用。選擇租賃方式獲得資產,宜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集體決策或審批程序。8GB/TXXXXX—XXXX7.5.4資產周轉行政事業單位以借用方式使用公物倉資產,產權在借用期間不發生轉移。資產使用單位按要求使用資產,做好日常維護。借用期間發生資產損壞的,由資產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無法維修的,宜按照調劑程序調入資產使用單位,由資產使用單位履行相關資產后續處置程序。資產借用宜設置固定期限,到期歸還或續借,借用時間累計不宜超過1年。7.5.5專項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可將納入公物倉管理的專項資產按規定用于公開拍賣、環保回收、公益捐贈、應急保障或其他特定用途,過程中如獲得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7.6資產出倉7.6.1出倉申請與審核資產申請單位宜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資產存量情況、配置計劃和配置標準,在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選擇擬申請資產,并向資產調出單位提交資產調入申請。公物倉具體管理單位宜綜合考慮資產需求、調劑成本等因素,確定資產調劑意向,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后,在虛擬公物倉(信息平臺)給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依據相關單據辦理資產交接。7.6.2出倉資產交接納入上級部門公物倉保管的資產,經審批的調劑、共享、租賃、周轉等事項涉及的資產,宜根據交接清單交付資產,經資產調出單位和資產接收單位確認無誤,依據資產交接憑證分別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7.6.3資產處置宜對公物倉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狀態的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a)在倉資產時間超過合理期限且未被使用的資產;b)損壞且無修復價值的資產;c)性能落后,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需求的資產;d)經認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7.6.4出倉物流宜參照7.3.4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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