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會展合同、會展危機管理策劃_第1頁
第8、9章 會展合同、會展危機管理策劃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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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會展合同管理策劃

合同概述會展合同類型會展合同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第四百六十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一節合同概述

一、合同含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一節合同概述

一、合同含義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1)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一節合同概述

二、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一般指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1)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民法典》對供電合同進行了多條規定,并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3)賦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節合同概述

二、典型合同(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5)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6)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節合同概述

二、典型合同(8)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9)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10)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11)運輸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會同活動離不開人、展品、設施等的運輸,因此會涉及運輸合同。第一節合同概述

二、典型合同(12)技術合同。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13)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14)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15)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16)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第一節合同概述

二、典型合同(17)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18)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19)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第一節合同概述三、合同的訂立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二條至四百七十八條是關于要約的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一節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訂立要約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一節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訂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要約被拒絕;(2)要約被依法撤銷;(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一節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訂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至四百八十八條是關于承諾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一節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訂立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一節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訂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第一節合同概述四、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包括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依法辦理登記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對合同訂立形式進行了規定,第五百零二條對合同生效時間進行了規定。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包括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二)無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滿八周歲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前述人員實施的諸如訂立合同等民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二)無效合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民法內》對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四)可撤銷的合同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四)可撤銷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也就是說,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在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在這期間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隨之消滅。第一節合同概述

四、合同的效力

(四)可撤銷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第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涉及對合同履行原則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于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于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條涉及電子合同履行時間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一十四條規定,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一十七和五百一十八條對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債務履行情況進行規定,第五百二十一條涉及連帶債權人。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一節合同的含義、訂立、履行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條規定,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七條和五百八十條是關于債務當事人中止履行方面的規定。第五百二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七條和五百八十條是關于債務當事人中止履行方面的規定。第五百二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概述

五、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二十七條和五百八十條是關于債務當事人中止履行方面的規定。第五百二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節全同概述六、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沒有原合同關系就沒有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第一節合同概述七、合同轉讓合同變更是在不改變主體而使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一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條件,即當事人協商一致。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八、合同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1)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相互抵銷;(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八、合同終止

(二)合同解除

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因解除而使合同終止。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八、合同終止

(三)合同債務抵消

抵消有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法定抵消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四)合同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人將無法清償的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我國的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提存地無提存部門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第二節會展合同類型及示例

一、會展合同含義會展合同是指會展組辦方與承辦方、會展組織方與會展參展方或服務供應商之間訂立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1)會展合同往往是無名合同。(2)會展合同往往是雙務有償合同。(3)會展合同往往是要式合同。第二節會展合同類型及示例

二、會展場地租賃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一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二節會展合同類型及示例

二、會展場地租賃合同《民法典》對租賃過程中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第二節會展合同類型及示例

二、會展場地租賃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第二節會展合同類型及示例

三、參展合同參展合同是參展商和會展主辦方就參展事項簽訂的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參展合同包括:①展位位置、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約定;②主辦方權利和義務,包括展位分配、日期和地址日期變更的通知、安全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③參展方權利和義務,包括展位使用、搭建、運輸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④違約責任規定;⑤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第二節會展合同類型及示例

四、搭建合同會展搭建合同是會展主辦方或參展商與搭建公司之間簽訂的展位搭建方面的合同。合同的標的主要是展位,因此雙方圍繞展位設計、搭建的質量要求和責任、工程時間、安全與消防要求、工程費用結算方式、驗收和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約定。會展搭建合同除了要遵循《民法典》外,還要遵循《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相關的法規、規范。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①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②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③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④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雖然要對方承擔一種違約責任,但是還要實現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況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二)采取補救措施對于能夠采取補救措施的情況,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采取補救措施,但這一方式不影響用其他形式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一定限度: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但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按雙倍賠償損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四)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五)給付或雙倍返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五)給付或雙倍返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違約責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或約定的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免責事由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債務人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生效之后。(2)該事件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均不能預見的。而依據人們的常識或經驗,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3)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果當事人能夠避免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則當事人就不能以此事件為由要求以不可抗力而免責。(4)不可抗力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的過失行為引起的客觀事件。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兩大類:一類是自然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瘟疫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暴亂、武裝沖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第三節會展合同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第八百二十三條第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九章會展危機管理策劃

會展危機會展常見安全危機會展危機預防會展危機處理第一節會展危機一、危機的含義所謂危機是指干擾事和物自然流程的任何事件,而且相對應的組織和個人如果對其缺乏及時的認識和正確的處理,必將對組織和個人造成一定危害。會展危機是指影響參展商、專業觀眾、相關媒體等利益相關主體對會展的信心或擾亂會展組織者繼續正常經營的非預期性事件。第一節會展危機二、危機的特點(1)突發性。突發性具有兩重含義:一是指組織遭受外部環境突然出現的變化和內部因素長期積累到一定程度而爆發形成;二是指危機爆發的征兆和誘因是人們在感官和知覺上難以企及的。從人們能夠感覺到爆發所延續的時間很短,但是破壞性很大,使管理者措手不及而蒙受重大損失。危機事件爆發的具體時間、實際規模、具體態勢和影響深度,是始料未及的。(2)聚焦性。進入信息時代后,危機的信息傳播比危機本身發展要快得多。信息傳播渠道的多樣化、時效的高速化、范圍的全球化,使組織危機情境迅速公開化,成為公眾聚集的中心,成為各種媒體熱炒的素材。同時作為危機的利益相關者,他們不僅僅關注危機本身的發展,而更關注組織對危機的處理態度和所采取的行動。而社會公眾有關危機的信息來源是各種形式的媒體,媒體對危機報道的內容和對危機報道的態度影響著公眾對危機的看法和態度。第一節會展危機二、危機的特點(3)破壞性。破壞性是指危機事件對組織、個人、社會及其資源造成各種各樣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危機越嚴重,其破壞性越大。破壞性既可能是物質性的,也可能是心理性的。對于組織來說,破壞的不僅是組織的物質與資金損失,還可能是組織的社會認可度和聲譽。(4)緊迫性。對組織來說,危機事件一旦爆發,其破壞性的能量就會被迅速釋放,并呈快速蔓延之勢,如果不能及時控制,危機會急劇惡化。因此,危機一旦發生,就需要組織立即形成有效的決策,避免危機的蔓延。緊迫性需要組織立即采取決策和行動。第一節會展危機二、危機的特點(5)雙重性。危機在漢語中既意味著“危險”,也意味著機會。對于組織來說,危機可能迫使組織重新思考其戰略,調整組織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如果處理得到,不僅會使組織體現其社會擔當,而且會促進組織進行變革并重新適應環境。第一節會展危機三、會展危機的含義會展危機是指影響參展商、專業觀眾、相關媒體等利益相關主體對會展的信心或擾亂會展組織者繼續正常經營的非預期性事件。由于會展的特殊性,會展危機除具有上述危機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特征:①敏感性強、易受多種因素影響。會展受所涉及題材的市場環境、舉辦城市的政治或其他重大活動等外在誘因的影響,并且,由于會展往往涉及主辦方、場館方、參展商、運輸商、搭建商、專業觀眾、公安、消防、餐飲、媒體等多方主體,是一項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這一復雜系統的內部因素也可能誘發危機事件。②擴散性強,社會影響面廣。③時間性強,回旋余地小。第一節會展危機三、會展危機的分類(一)根據人為涉入程度自然災害、意外、技術故障和人為破壞,其中自然災害和意外屬于自然危機,包括地震、海嘯等以及展覽期間突然出現的外交、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的沖突。技術故障和人為破壞則屬于人為危機,是指參展人員和觀眾的人身安全、展覽品安全、展覽設施安全、展位設計的安全、展覽現場促銷活動的安全、現場提供食品的安全、展品現場展示的安全、個人物品的防盜、健康問題等方面的危機。第一節會展危機三、會展危機的分類(二)會展經營與運作的角度分類(1)市場危機。這是指那些由市場和社會宏觀環境所產生的對所有辦展機構都產生影響的危機,如戰爭、自然災害、瘟疫(2003年春季的“非典”正是此類)、經濟衰退、通貨膨脹、政治法律因素、國際恐怖襲擊等。這類危機涉及所有辦展機構。(2)經營危機。這是指因辦展機構經營方面的原因而給舉辦會展帶來的危機,如會展現場布置不當和設施老化等引起的會展現場火災和展位坍塌、因通道安排不合理而致人群擁擠并出現事故,因會展定位不當、招展不力、招商不順、宣傳推廣效果不佳、人力資源及人員結構不適合、出現新的競爭者而使會展無法繼續舉辦等。第一節會展危機三、會展危機的分類(二)會展經營與運作的角度分類(3)財務危機。這包括辦展機構自有資金投入和舉債籌措辦展資金給財務成果帶來的不確定性。(4)合作危機。這是指辦展機構和各合作單位之間、辦展機構與展館之間、辦展機構與會展各服務商以及各營銷中介之間,在合作條件、合作目標和合作事務各環節上可能出現的不協調、不一致和其他不確定性而對會展產生嚴重的影響。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一、食品安全危機食品安全事故劃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1)事故危害范圍跨越省級行政轄區,并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的;(2)超出本省處置范圍的;(3)需要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負責處置的。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一、食品安全危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3)市級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2)造成傷害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3)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一、食品安全危機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的一個基本做法是在會展區域設定就餐區,并由主辦方指定的餐飲供應商提供食品,由食品監管部門全程監管食品供給過程。但是,對于大型會展來說,由于參展商、專業觀眾、特殊嘉賓很有可能在展館以外的地方就餐。因此,食品安全不僅考量著主辦方的能力,而且還考量主辦城市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二、公共衛生事件危機公共衛生事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可能會導致會展活動停辦。2020年4月8日,國務院下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進一步做好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大型聚集性體育活動如馬拉松長跑、聚集性宗教活動、各類展覽及會展等暫不開展。2020年5月8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在《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可舉辦各類必要的會議、會展活動等。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二、公共衛生事件危機對于大型會展的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應重點描述下列內容:①大型會展的特點,如時間、地點、規模、主要活動內容及形式、活動參加人員的數量及其生活居住環境和易感性等特點;②大型會展舉辦地的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如傳染病的種類及流行強度、中毒的類型及發生率、高溫中暑或冰凍災害發生情況等;③大型會展期間可能帶來的輸入性疾病或其他健康危害;④大型會展期間可能發生的其他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如恐怖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⑤現有的衛生保障能力和已采取的措施,如監測能力、救治能力、防控能力、飲食飲水保障水平、人群免疫水平等。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二、公共衛生事件危機對于大型會展公共衛生風險,可組織專家對風險的發生可能性、后果嚴重性和脆弱性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①發生可能性分析。對大型會展所造成的傳染病、中毒、意外傷害及其他次生、衍生的公共衛生風險,可結合事件背景、各類監測信息、歷史事件及其危害等,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可按照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分為極低、低、中等、高、極高五個等級。②后果嚴重性分析。對大型會展的公共衛生后果嚴重性分析,可從風險影響的地理范圍、波及的人口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人群健康影響的嚴重性、對重要基礎設施或生態環境系統的破壞程度、對社會穩定和政府公信力的影響、對公眾的心理壓力等方面考慮,大型會展還應考慮風險對該活動的順利舉辦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等。可按照其后果嚴重性的大小分為極低、低、中等、高、極高五個等級。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二、公共衛生事件危機③脆弱性分析。對大型會展的脆弱性分析包括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的分析,可從人群易感性、公眾心理承受力、公眾公共衛生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醫療救援能力、技術儲備、衛生資源及其擴充能力、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生活飲用水、食品供應、衛生應急能力等方面考慮。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一)會展火災危險源(1)人。展覽區內人員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參展商、觀眾,會議區主要包括參加會議的人員,注冊區或登錄大廳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去展覽區的人員、去會議區的人員。上述人員容易因違章吸煙、違章用電、違章作業和表演等引發火災。維修、搭建與拆卸人員違章作業或疏忽也容易導致火災。人為縱火、恐怖襲擊也可能導致火災。(2)物。主要包括:①展廳內的易燃展覽物品、電氣纜線、宣傳材料、展臺材料、可燃家具器材、可燃裝飾材料等是潛在火災危險源。展覽區人員聚集,如果展位布置不合理,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導致秩序混亂和踐踏事故。②登錄大廳主要是人員集聚地和通道,內部可燃物主要為零散擺放的沙發、辦公桌椅、宣傳材料等。③環境。火災可能來自于會展中心自身建筑,也可能來自相鄰建筑或自然界。會展中心用電量極大,常見問題包括:臨時用電線路不固定;燈具安裝不合理;有的攤位私自亂接電源;特裝攤位特殊用電超負荷;電氣設備、線路安裝不合理或操作不當;電氣設備或線路老化等。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2023年2月14日9:00左右,昆明國際會展中心起火,不斷有黑煙從會展中心冒出。10:10,現場火情已撲滅,消防車輛陸續離場。“早上8:00多,我們在會展中心3樓施工,應該是他們拆鋼架的,用氧焊切割鋼條,然后就有一些火星子冒出來,火星濺到旁邊的沙發上,就燃著了。”該工作人員還介紹,等現場的十多位施工人員發現起火了,火勢已經大到無法靠他們自行撲滅,此時煙霧報警器也響起。據現場市民介紹,發生火情后不久,消防人員便趕到現場進行滅火。“我們8:55到達現場展開撲救,本次撲救共出動17輛消防車和83位救援人員。”昆明市官渡區消防救援大隊工作人員還介紹,此次起火點為一個裝修工地,火災未造成較大損失。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二)會展消防報審程序根據《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辦展單位應負責向會展舉辦城市的公安消防局及會展保衛部門申報展位搭建圖樣并按審批后的消防安全方案逐條落實。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1.防火安全責任制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會展主辦(承辦)單位負責人為會展防火責任人。根據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主(承)辦單位在中心舉辦展覽會須按照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完成公安、消防報批;同時,還應與會展中心(展館場地出租單位)簽訂《會展消防安全責任書》及《會展消防治安安全責任書》,以界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主辦方還應與主承建商、各展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辦單位(含各商會、參展商)的負責人為相對應的展區、展位的第一防火責任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參展單位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會展中心消防工作有關管理規定,認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安全防火教育。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2.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在會展工作領導小組中一般有負責消防工作的領導成員。例如,在2010年東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中,廣西壯族自治區政法委書記為組長,公安廳廳長為副組長。同時,成立了安全保衛部,一名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為部長,自治區綜治辦、公安廳、消防總隊、廣西武警總隊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副部長。在領導機構下,還需要成立更為具體的組織機構,例如成立消防監控與防護小組、通信聯絡小組、疏散引導小組、行動滅火小組。成員由場館工作人員、主辦方工作人員、各展區相應負責人員等構成。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3.會展期間作業的規定1)實行全館禁煙、嚴禁明火作業的規定。2)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館內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6m,次通道不小于3m。嚴禁在黃線內布展,不得將展樣品懸掛在消防、配電、空調設施或頂棚上,違者造成設施損壞和不良后果的,除照價賠償外還要追究相關的責任。布展、撤展期間各種裝修材料、展樣品不得堆放在展廳門口或展館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管理人員將對違規擺放的物品進行清理,清理中造成的任何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物主承擔。3)裝修、搭建須經消防技術審核。會展主辦單位在布展前應攜帶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消防審核申請報告、布展平面圖、特種展位圖及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等資料,依法向公安消防局申報消防審核。憑審核意見書進館施工布展。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3.會展期間作業的規定4)各類裝修用材、用料的有關規定。各參展團搭建攤位所使用的材料必須遵守工程建筑消防技術和防火的以下規定:參展商不得使用未經阻燃處理的材料(如:草、竹、藤、紙、樹皮、泡沫、蘆葦、可燃塑料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裝修和裝飾用料;所有裝修和裝飾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如外地參展人員需在當地預先制作展臺、展架的,所使用的不燃材料應有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檢驗的合格證(復印件),在進場施工前交送中心工程部備案。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3.會展期間作業的規定5)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6)電器產品的安裝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規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3)會展期間作業的規定7)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進入展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8)包裝材料應及時清出館外。展樣品的包裝箱、紙屑等雜物務必在會展開幕前及時清理出館外,嚴禁將其存放在攤位內、柜頂或攤位板壁背后。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4.消防控制工作與制度成立消防監控與防護小組,建立24h值班制度,確立值班人員操作程序。大型會展場館配有高科技的消防預警設備,因此一般配有消防控制室。此外,大型會展還會設立消防巡視檢查小組。因此,需要形成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巡視檢查一旦發現問題需要及時上報和處理。在會展搭建和會展階段一旦發現隱患,需要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畢需要進行驗收,并備案。5.專職與義務消防工作人員的培訓制度。除了進行消防知識、滅火和疏散知識的培訓以外,還需要通過模擬演練的方式提高其實際技能。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6滅火和疏散預案

事先確定滅火行動成員、安全疏散成員和救護成員,并通過培訓讓他們了解相應處理程序、技能。一旦發生火災,各成員能夠各司其職,確保滅火和疏散工作的有序進行。發生火災以后,現場工作人員可以利用自動報警系統進行報警或立即撥打消防控制室電話,利用就近滅火器材展開撲救。滅火行動小組按火災處理程序進行火災撲救,安全疏散小組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有效地疏散人群。疏散工作包括:①組織打開所有的消防通道。②組織火災現場人員進行有序疏散;疏散工作人員需要與消防指揮中心及時聯系了解火災危險程度和安全出口方向,及時將人群疏散至安全的地方。③要正確、有效地利用疏散設備。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三、消防安全危機(三)會展消防安全應急預案3.會展期間作業的規定7)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進入展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8)包裝材料應及時清出館外。展樣品的包裝箱、紙屑等雜物務必在會展開幕前及時清理出館外,嚴禁將其存放在攤位內、柜頂或攤位板壁背后。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治安問題(一)財物被盜會展期間,是展示產品、參與者隨身財物、展館設施等財物的集聚期,財物被盜的情況時有發生。典型案例:2011年,一個個由外地來京人員組成的五人團伙頻繁出入各大展會作案,其中三名嫌疑人每天8時左右準時前往順義、朝陽的各個展會“上班”,伺機盜竊放在展臺上的財物,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二)“展蟲”侵擾所謂“展蟲”,是指那些沒有正式資格,借會展時間短及展商眾多等特點,向消費者兜售與會展主題無關或假冒偽劣商品的人士。“展蟲”喜歡人氣旺盛的專業展,他們采用的最為常見的手段包括:①與組辦方簽了合同、交了展位費的“展蟲”,在會展期間出售與會展主題無關的產品(往往也是低劣的);②以觀眾名義混入,在展場中尋機插空擺攤,經常會占用無人使用的空展位;③在展館附近甚至入口處低價出賣會展類似商品、假冒偽劣商品。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治安問題(一)財物被盜會展期間,是展示產品、參與者隨身財物、展館設施等財物的集聚期,財物被盜的情況時有發生。典型案例:2011年,一個個由外地來京人員組成的五人團伙頻繁出入各大展會作案,其中三名嫌疑人每天8時左右準時前往順義、朝陽的各個展會“上班”,伺機盜竊放在展臺上的財物,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二)“展蟲”侵擾所謂“展蟲”,是指那些沒有正式資格,借會展時間短及展商眾多等特點,向消費者兜售與會展主題無關或假冒偽劣商品的人士。“展蟲”喜歡人氣旺盛的專業展,他們采用的最為常見的手段包括:①與組辦方簽了合同、交了展位費的“展蟲”,在會展期間出售與會展主題無關的產品(往往也是低劣的);②以觀眾名義混入,在展場中尋機插空擺攤,經常會占用無人使用的空展位;③在展館附近甚至入口處低價出賣會展類似商品、假冒偽劣商品。(三)非法倒票將門票、參展商證、觀眾證等證件回收,再高價或降低出售的事件在會展中常有發生。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二)“展蟲”侵擾所謂“展蟲”,是指那些沒有正式資格,借會展時間短及展商眾多等特點,向消費者兜售與會展主題無關或假冒偽劣商品的人士。“展蟲”喜歡人氣旺盛的專業展,他們采用的最為常見的手段包括:①與組辦方簽了合同、交了展位費的“展蟲”,在會展期間出售與會展主題無關的產品(往往也是低劣的);②以觀眾名義混入,在展場中尋機插空擺攤,經常會占用無人使用的空展位;③在展館附近甚至入口處低價出賣會展類似商品、假冒偽劣商品。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治安問題(三)非法倒票將門票、參展商證、觀眾證等證件回收,再高價或降低出售的事件在會展中常有發生。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群體性治安隨著我國會展和群體性活動的不斷發展,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群體性治安和不良事件典型案例:2015米蘭世博會上,街頭抗議引發騷亂。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展臺塌陷、廣告傷人典型案例:事發地點為2016南京國際車展廣汽豐田展臺,發生在4月27日開展之前,顯示廣告的展臺上半部分垮塌,很慶幸事發在車展之前沒有造成人員損傷,否則后果不堪設想。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四)展臺塌陷、廣告傷人典型案例:一臺名為小胖的兒童機器人在沒有指令的前提下突然自行打砸展臺玻璃,還砸傷了路人,而此次兒童機器人傷人事件也成為全國首例機器人傷人事件。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在會展期間,需要成立安保組織,實行以下管理辦法:(1)全體參與會展人員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自覺遵守大會各項規定,共同維護大會秩序。不參與邪教組織等非法活動,提高警惕預防各類事故發生。(2)加強會展的證件管理。(3)做好安全防盜工作,妥善保管好參展樣品和個人隨身物品。(4)完善展館監控系統,及時對系統進行升級,確保場館內監控無死角,為整個會展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做出保障。(5)會展期間展品只準進,不準出,如果需要運出展品,須經主場服務商同意,并開出館證明。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在會展期間,需要成立安保組織,實行以下管理辦法:(1)全體參與會展人員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自覺遵守大會各項規定,共同維護大會秩序。不參與邪教組織等非法活動,提高警惕預防各類事故發生。(2)加強會展的證件管理。(3)做好安全防盜工作,妥善保管好參展樣品和個人隨身物品。(4)完善展館監控系統,及時對系統進行升級,確保場館內監控無死角,為整個會展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做出保障。(5)會展期間展品只準進,不準出,如果需要運出展品,須經主場服務商同意,并開出館證明。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7)在布展、預展期間,主辦方應對展臺進行清查,對未報到的展商展臺進行功能變更或封閉,確保在開展之前沒有“展蟲”伺機混入現場。第二節會展常見危機(五)踩踏問題踩踏是指在某一事件或某個活動過程中,因聚集在某處的人群過度擁擠,致使一部分甚至多數人因行走或站立不穩而跌倒未能及時爬起,被人踩在腳下或壓在身下,短時間內無法及時控制、制止的混亂場面。典型案例:2019年,在布拉瓦約女王體育俱樂部舉行的津巴布韋國際貿易博覽會閉幕式晚會上發生踩踏事件,導致四人受傷,歌手NovuyoSeagirl也不幸受傷。第三節會展危機預防

危機預防的四種應對措施(PETA方法)包括:阻止(Prevent)、回避(Evade)、轉移(Transfer)、接受(Accept)。一、會展危機阻止危機阻止是指在危機評估與預警的基礎之上,通過制定事先防范措施以及根據措施要求采取事先防止行動阻止危機的發生。在危機評估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建立指標性預警系統來識別危機的風險程度。指標性預警系統是指將判斷危機是否發生的信息轉化成一系列較容易識別的指標,并根據指標的變化程度來進行危機預警的系統。這一系統要由專業評估人員通過數據化處理與分析的方式作出判斷。預警還可通過現代化的安防預警設備進行。隨著會展的不斷發展,針對會展的安防設備不斷完善。這些設備包括閉路電視、監視器、門路控制、保險設備、攝像設備、電子防盜裝置、報警裝置和系統、無線報警設備、通信控制、計算機安全管理、探測器、傳感器、安全反光和警示產品等。在奧運會、世博會這樣的大型會展中,甚至會出動預警機。第三節會展危機預防

一、會展危機阻止通過危機預警可以及時、有效地發現危機源,并通過有效措施立即阻止危機的發生或蔓延。通過事先制定危機防范措施,并將這些措施作為一種參展、搭建要求傳遞給會展各參與方,有助于事先防止危機的發生,尤其是人為危機的發生。作為主辦方來說,需要在會展過程中成立安保組織,并通過各種安保行動來預防危機的發生。作為人群高度聚集的會展,必然存在各種風險的可能,但是通過有效的會展危機阻止策略可以將這種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因此,危機阻止策略是會展預防的一種基本常規策略。第三節會展危機預防

二、會展危機回避它是在會展危機發生前就主動地遠離危機而避免危機給自己帶來更大損失的一種危機預防策略。危機回避策略尤其適用于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政治事件而引發的危機情境中。回避包括(一)先期回避。在立項或舉辦之前。(二)中途放棄。在舉辦過程之中。例如,在2003年春天,“非典”疫情席卷全國,各地98個大型會展全部取消。

這種情況就屬于先期回避。一般說來,在參展合同中,主辦方對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會展不能如期舉辦的情況有相應的免責條款。同樣是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上海國際汽車展因疫情嚴重被迫提前3天閉幕。第三節會展危機預防三、會展危機轉移會展危機轉移包括保險轉移與非保險轉移。1.會展保險會展保險可以看作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眾多的經濟單位結合在一起,建立保險基金,共同對付不幸事故。2.會展保險的險種展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會展建筑、設備安裝與拆卸工程保險、運輸保險、活動取消或延遲保險第三節會展危機預防四、會展危機接受一部分會展危機的風險是無法阻止、回避和轉移的,因此需要會展主體將風險留給自己承擔。對于會展主辦方來說,盡管一部分會展存在風險,但是由于存在巨大的經濟利潤或社會效益,因此需要主辦方將風險承擔下來。如果意識到會展風險的存在,沒有處理風險的措施與行動,那么這種會展危機風險的承擔方式屬于消極承擔;相反,則屬于積極承擔。會展主體可以通過預先提取一部分基金來彌補風險所致損失,采取定期攤付、長期積累的方式在組織內部建立起風險損失基金,用以補償這些風險所帶來的損失。第三節會展危機預防四、會展危機接受(1)將風險損失攤銷計入成本。組織將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攤入經營成本。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那些損失概率高但損失程度較小的風險,組織可以通過風險識別將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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