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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光山縣官渡河(龍山水庫-大廣高速)兩岸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公共環境設計導則(濱河地帶)2.濱河建筑第15條:濱河建筑應按規劃單元分區進行整體設計。第16條:根據規劃區域的城市設計確定建筑的布局和高度控制,以及濱河建筑群的天際線。1.公共環境第1條:濱河公共空間應在所有時間向市民開放。第17條:建筑布局和高度控制必須最大限度地考慮最多用戶的觀水可能性。第2條:濱河公共空間的城市設計可結合景觀認知特征按規劃單元分區進行。第3條:濱河公共空間應實施無障礙設計。第4條:濱河公共空間及其設施必須保證使用者的安全。第18條:建筑布置應注意視覺通廊的保護和組織。第19條:濱河建筑應重視臨河立面的整體效果,做到建筑體量、尺度、外裝飾等的協調。第20條:堤壩、泵房、水閘等市政設施等應與景觀環境統一設計。a.濱河步行空間3.地標第5條:濱河步行空間應保證良好的連續性,主要人行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m。第6條:濱河步行空間應提供小賣、茶座等服務設施和逗留場所,且間隔不超過200m。第21條:地標應按城市、區域分級設置。第7的組成部分加以設計,不宜采用耀眼的材料。第22條:沿官渡河地標宜選擇在有利于多方向觀景的區域。第23條:在地標的周圍區域宜考慮視覺通廊,使其成為區域內景觀的焦點。第24條:地標周圍建筑等構成物宜作為背景或從屬的形式出現,突出地標的主體地位。b.河道第25條:作為區域地標的人民廣場核心建筑群應在現有核心區域集中發展,形成有適宜密度的、相對集中的高層建筑群,特別注意天際線最高處的控制。第8條:河口區域不得阻隔濱河步行空間的連續性。第9條:沿河道應設置平行濱河和垂直濱河的步行道,促進江濱向城市腹地滲透。4.歷史文化保護與再利用c.與建筑交混的空間第10條:臨河岸線的地塊內,與建筑交混的空間應該至少白天向市民開放。d.有頂蓋的公共空間f.具有濱河特色的歷史場所第26條:宜將歷史場所組織到濱河公共環境中,顯現歷史場所人文精神。第27條:重點保護與官渡河歷史沿革密切相關的廠區、港口、碼頭等水工建筑物,在各個歷史時期發揮過重要作用的近代建筑、場所,劃定保護范圍并加以整治,連接各個歷史片段,形成一個完整的歷史景觀系統。第28條:對個別歷史建筑較為集中、風貌保存尚完整的區域,宜在繼承原有風貌的基礎上更新改造,形成以公共活動為主的場所。第29條:注意保留部分歷史場所的傳統名稱。第11條:鼓勵建設有頂蓋的空間,創造全天候的活動。第12條:通過容積率補償,鼓勵將建筑內部空間轉化為有頂蓋的公共空間。第13條:有頂蓋的空間必須與相鄰的其他公共空間緊密連接,必須有很好的自明性。e.橋及周圍空問第14條:貼近江岸的引橋下的區域應設置公園等公共空間。5.戶外廣告g.通則北京中社科城市與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2008.121光山縣官渡河(龍山水庫-大廣高速)兩岸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公共環境設計導則(濱河地帶)第30條:編制濱河各地塊詳細規劃和建筑初步設計文件時,必須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規劃設計說明。需要設置時,在規劃設計報批時必須向相關部門提交設計圖。第31條:在重點地區的濱河空間和居住區的沿江建筑上,以及城市地標和官渡河藍線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第32條:允許沿江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考慮夜景效果。第33條:在沿江可視范圍內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重視對濱河景觀的處理。第34條:同一公共空間內設置的戶外廣告應在尺度、形式、風格和色彩方面協調統一。第48條:單體照明對象的夜景照明設計應滿足規劃單元分區的城市設計要求。第49條:官渡河兩岸的城市夜景照明應將功能性照明與景觀性照明相結合。第50條:官渡河兩岸的夜景觀建設必須進照明的設計,夜景照明設計應考慮該區域的使用性質,以及官渡河對岸觀賞的景觀要求。第51條:夜景照明對象包括:道路、橋梁、建筑物和構筑物、水體、綠化、雕塑小品、廣告和標識。第52條:根據濱河夜景的整體照明需要,對部分第二層次的建筑物也應進行夜景照明。第53條:官渡河兩岸的夜景觀應分為平日、節日及重大節日三級進行分級控制。第54條:江兩岸區域中的地標必須有夜景照明,包括必要的功能性照明和景觀性照明,在夜間也能起到地標的作用。h.道路紅線內的戶外廣告第55條:所有的燈具防護等級必須滿足相應標準。第35條:沿江道路上一般不宜設置戶外廣告,局部地段戶外廣告的設置應從官渡河斷面輪廓線來控制其高度和形式。第36條:通往濱河通道內的戶外廣告設置應保證視線走廊的通暢。第37條:寬度小于4m的步行道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56條:濱河綠地內除設置一般照明外,可少量采用隱蔽的裝飾照明,但以不影響植物正常生長為原則。燈具的數量與亮度不宜過多過亮,其色調應與綠地的總體風格相協調.不宜選用刺眼或過于艷麗的燈光。l.建筑照明i.地塊內用地的戶外廣告第57條:建筑的夜景照明應在建筑設計階段一并考慮。第38條:一個單位在沿路或沿開放空間的用地內一側設置戶外廣告不得超過兩處。第39條:圍墻、防汛墻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40條:輪渡碼頭設置商業廣告時,不得影響交通指揮。第58條:建筑物的照明手段及夜景形象應注意所在區域的照明風格要求。第59條:建筑物的夜景照明應在城市尺度、街道尺度和近人尺度上進行設計,并考慮對岸的觀賞距離及要求,尤其應注意天際輪廓線的形成。第60條:同一建筑物不應使用過多的光色進行照明,不同地段的建筑可以考慮分區控制照明光色。j.建筑上的戶外廣告第61條:渡輪碼頭應首先滿足必需的功能,再進行裝飾性照明。第41條:在一幢建筑的一側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超過一處。第42條:高度在60m以上的建筑上禁止設置屋頂廣告。m.歷史建筑及環境照明第43條: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破壞城市天際線的完整性和連續性。第44條:屋頂廣告的面積和尺度要適當,廣告的水平投影不得超出建筑主體部分;當建筑的高度低于24m20%,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建筑立面面積的20%;當建筑的高度在24m和60m12過建筑立面面積的12%。第62條:歷史建筑及環境應通過夜景照明再現歷史人文精神。第63條:對于歷史文化風貌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以及濱河特色的歷史場所、建筑、遺存物,除對其單體建筑進行夜景照明設計外.還第64條:應充分考慮區域的整體性和協調性,以及對岸眺望的夜景觀要求。第45條:建筑上貼面廣告的面積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立面面積的15%。第46條:出挑式廣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其出挑長度不得大于2m。第47條:建筑物上的戶外廣告不得暴露其支撐構架。n.堤岸及水系照明第65條:根據不同的環境要求,選擇合理的投光方式進行照明,不宜在堤岸處設置線狀的發光設施。第66條:可考慮設置定時或重要節日進行的夜間水景表演照明,增強觀賞性及娛樂性。6.夜景照明k.夜景照明通則第67北京中社科城市與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2008.122光山縣官渡河(龍山水庫-大廣高速)兩岸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公共環境設計導則(濱河地帶)o.光污染控制r.高層街區(小高層住宅區)第68條:在滿足照明要求的前提下,應有效控制和消除光污染。第69條:濱水沿岸不宜使用閃爍和旋轉的燈。第70條:從觀賞對岸景觀的視覺舒適性考慮,嚴格控制沿江燈具表面的亮度。第71點處有照明需求的住宅,照明部位應選擇在屋頂部分、非開窗部分和公共交通部分,可使用燈具第82條:高層街區的建筑布局形式分為兩類,一是沿道布置中層建筑,在街區中央布置高層建筑;二是高層與中層均沿道布置。高層建筑的高度上限控制在20層以下。建筑覆蓋率和容積率上限為4。s.超高層街區第83條:超高層街區的建筑布局采取沿道布置中層或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后退布置。第84條:超高層街區覆蓋率住宅街區上限為70%,商業街區上限為80%;容積率上限為5。第72條:自身發光的形式進行裝飾照明。第73條:對于居住區內的其他公共建筑進行照明時,應保持適當的立面照度水平,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第85條:超高層街區建筑地表面以上4m的低層裙房壁面應退道路紅線2m以上。7.鋪地、綠化、小品t.中庭第74條:街道綠化選擇適應性強的而又符合老街區歷史品味的樹種,如榆、槐、紫薇、廣玉蘭等。第86條:由建筑圍合形成中庭空間,一般都進行綠化。第75條:步行街道的路面和街緣仍以采用本地青石條塊和鵝卵石漫鋪為主,地磚和木條為輔。2.街巷第87條:主要街道沿道建筑的1、2層布置商業和商務設施。第88條:沿街建筑的間隔與高度的關系(/)維持在1~2。沿主要干道建筑立面,即建筑輪廓線原則上后退道路紅線2m。1.街區第89條:沿步行街布局的建筑的建筑壁面線盡可能靠近道路紅線。u.立面設計p.低層街區(別墅區)第90條:陽臺、挑臺等突出物應不超過建筑壁面線75cm。第91條:沿道建筑立面按基部、中部和頂部3段分別就構成、材質、色彩等提出設計要求。第92條:基部段設計強調應考慮與地面設施和商業、辦公功能相對應。頂部段則反映建筑的個性。第93條:各街區的屋頂應在材質、色彩方面保持統一性。屋頂的色彩原則上定為非彩色系列。第76條:低層街區沿街道紅線布置建筑,保證界面連續性。第77條:低層街區高度為1~3層,檐口控制在9m以下,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8部分的檐口高度可超高到10m。第78條:低層街區建筑覆蓋率居住街區上限為70%,商業銜區上限為90%;容積率上限為1.5。q.多層街區(多層住宅區)第94條:商業和商務設施原則上布置在住區內步行街和中央街道兩側的沿道建筑底層。第79條:多層街區沿街道布置建筑,保證界面連續性。第80條:多層街區高度為6~820m1/8部分的檐口高度可超高到25m。第81條:多層街區建筑居住街區建筑密度上限為40%,容積率為2;商業銜區上限為70%,容積率上限為3。3.建筑v.新建建筑北京中社科城市與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2008.123光山縣官渡河(龍山水庫-大廣高速)兩岸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公共環境設計導則(濱河地帶)第95條:低層及多層建筑屋頂的形態除屋頂陽臺和設備之外,均為坡屋頂。坡屋頂坡度必須保持現狀建筑的坡度,材料采用小青瓦。第96條:低層及多層建筑的外墻可以采用白墻、青灰磚墻,局部可使用石材,二層選用自然本色或深栗色的木質材料。建議采用勒腳,高度不超過0.6米。第97條:低層及多層建筑沿街采用黑色或深栗色的木門或金屬框門,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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