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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防止虐待兒童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目錄TOC\o"1-3"\h\u245631引言 1202671.1研究背景 1136872.1相關研究現(xiàn)狀 133042.1.1國內研究現(xiàn)狀 1135762.2.2對兒童的定義 223051.3現(xiàn)有的法律保護制度 2248241.3.1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立法體系 2293381.3.2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司法體系 3290761.3.3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保障體系 36069二、我國關于虐待兒童的現(xiàn)狀(案例)、虐待兒童事件頻發(fā)的原因 4164032.1我國關于虐待兒童的現(xiàn)狀 4109852.2我國虐待兒童事件頻發(fā)的原因 5250892.2.1被害人原因 5111642.2.2加害人原因 5166582.2.3社會環(huán)境原因 611531三、法律保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67863.3法律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 6232143.3.1現(xiàn)有法律制度形式分散缺乏統(tǒng)一性 7272363.3.2兒童虐待報告制度不健全 7196503.3.3兒童虐待調查與保護機制不合理 8109043.2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956183.2.1明確兒童虐待的法律定義 9190073.2.2制定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 9316093.3.3改善兒童代理人制度以及兒童寄養(yǎng)法律制度 1010715四、結語 102442參考文獻 131引言1.1研究背景近些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一些暗藏于水下的社會問題慢慢浮現(xiàn)于世人眼中,保姆虐童,教師虐童,父母虐童事件層出不窮。人類的未來寄托于孩子身上,兒童是社會的希望,在他們沒有成長之前,是受到保護的對象。但不斷涌現(xiàn)的虐童事件體現(xiàn)了社會在愛護兒童這方面還是存在著太多不足。盡管通過頒布和實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社會各階層更加重視兒童權利,對兒童權利的保護也得到了極大改善。然而,兒童處于發(fā)育階段,他們的身體和智力沒有完全發(fā)育,大多數(shù)兒童對自己的權利缺乏認識。他們往往選擇依靠對其家庭、學校和社區(qū)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監(jiān)護人、教師和社會其他群體對通常都是比較重視自身的利益,如果他們的利益與兒童的利益發(fā)生沖突,這可能會損害未成年的利益,并對未成年的權利造成嚴重損害。并且由于兒童反抗的力量薄弱,他們往往是弱勢一方,我們也不難發(fā)現(xiàn)侵害兒童的身心健康、踐踏兒童權利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一些地區(qū)兒童面臨虐待的現(xiàn)象非常嚴重,不少兒童手無縛雞之力,經常被幼兒園教師侮辱、打罵、體罰、進行人身傷害,導致自身的權利得不到保護,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損失,不利于兒童的成長;在家庭中,不少家長受到“不打不成器”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認為打罵孩子是使其成材的必備教育方式,更有些父母認為“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將兒童視為自己的所有物,于是肆意虐待,甚至遺棄兒童,這些觀念導致虐童案件時有發(fā)生,有的甚至釀成了人間慘劇。對此,如果我們要加強對兒童權益的保護,必須指出目前兒童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實際,采取一定的措施來加以改善。但虐童不僅僅只存在于中國,這同時發(fā)生在全世界。在美國地區(qū),每國5小時就會有一名未成年兒童的死因就是被虐待身亡。根據(jù)2008年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美國共有一千七百四十起未成年兒童被虐待致死的案件和五十七萬九千起一般虐待兒童案件。直至2009年初,虐待兒童進而造成孩童的死亡人數(shù)增至兩千五百人。在韓國,根據(jù)韓國衛(wèi)生和社會福利部進行的一項調查,2014年韓國虐待兒童事件的數(shù)量達到1,027起,打破了韓國歷史上的最高記錄。在日本,根據(jù)日本衛(wèi)生勞動和福利部2016年8月發(fā)布的2015財政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日本在全國正式設立了兒童保護機構,處理103,260起虐待兒童案件。這些數(shù)字是1990年以來的數(shù)據(jù),自那時以來,連續(xù)25年上升,首次超過10萬次虐童案件的發(fā)生。2.1相關研究現(xiàn)狀2.1.1國內研究現(xiàn)狀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我國對于未成年人保護也越來越重視,我國的熊遠航(2020)在《論我國防止虐童行為法律體系的完善--基于法教義學的分析》一文中,他將虐童行為的表現(xiàn)分為三個主要形式,一是軀體虐待;二是情感虐待;三是性虐待及忽視。他認為兒童身心的不健康會對其造成潛移默化的損害,進而阻礙兒童身心的健康發(fā)展。而《兒童權利公約》規(guī)定了兒童擁有生命權和發(fā)展權等基本權利,而這些權利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是其應有之義。當前,我國已構建以憲法為統(tǒng)領,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的防止虐童行為法律體系,同時以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出臺的司法解釋文件,部門規(guī)章予以補充,并且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以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為切入點,結合相關案例對我國防治虐童行為法律體系進行全面梳理并進行體系化的分析,從而為我國防治虐童行為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性虐待不僅危害兒童的生理健康,也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是違法行為。兒童的各個器官此時都處在發(fā)育階段,如果強行對兒童進行插入式性虐待行為,不僅會導致兒童的性器官受傷,更嚴重的會導致兒童死亡,而擦邊球式的性虐待行為,會使得兒童抑郁、焦慮,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在2020年發(fā)布的最新報告中,2019年受到侵害的兒童數(shù)量高達800名。目前,我國兒童性虐待形勢嚴峻,呈現(xiàn)出犯罪的主體多元化,犯罪形式和方法多樣化,犯罪對象的年齡低下的態(tài)勢。盡管我國設立了一些保護兒童各項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在關于兒童遭受性虐待這一方面,我國在立法方面并不完善,隨著虐童事件的增多,不難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的相關制度以及不能很好的處理逐漸負責的實踐案例,幸而美國與日本在防治兒童性虐待方面的諸多有益立法經驗可以讓我國學習他們的經驗。基于目前持續(xù)侵犯兒童權利的情況,有必要制定一項防止和打擊對兒童的性虐待的特別法律,改進相關的刑法和其他事項,審查和改進現(xiàn)有的法律和條例,并起草具體針對保護兒童的新法律和條例,以不斷促進兒童的性虐待法律體系建立和完善,進而有效防止幼兒被性虐待的事件發(fā)生。2.2.2對兒童的定義關于對兒童的定義,其實是一個很難統(tǒng)一的標準,首先我國法律規(guī)定,年滿18周歲為成年人,那么兒童年齡肯定是低于18周歲,《兒童權利公約》中也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但在《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我國又對兒童的定義提出了新的解釋,對兒童進行了明確定義:年滿六周歲但不滿十四周歲的為兒童。綜上,本文中所提出的兒童,是14周歲以下的任何人。1.3現(xiàn)有的法律保護制度1.3.1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立法體系在立法有關問題上面,我國制定了相當完整的法律和法規(guī)制度:(1)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未成年兒童受到國家的保護?!稇椃ā返?9條規(guī)定:家長有義務撫養(yǎng)和教育子女,禁止任何人或組織虐待兒童?!稇椃ā窏l款規(guī)定了兒童的這些憲法權利,保障兒童權利的基礎性和權威性,并對保護兒童權利具有重要意義。(2)我國還制定了一項特別保護法,即《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規(guī)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意識形態(tài)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保護內容分為四部分:家庭、學校、社區(qū)和司法,并規(guī)定了侵犯未成年人法律權利和利益時責任,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和第15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家庭和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兒童,但該條僅規(guī)定了禁止條款,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處罰。(3)中國還起草了《刑法》、《繼承法》、《勞動法》和其他省級法律和條例。例如,《刑法》第260條規(guī)定了在家庭中虐待兒童的處罰;《民法一般原則》規(guī)定,兒童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兒童的民事能力與年齡是分開的,監(jiān)護義務是具體的,以更有效地保護兒童的合法權利;《婚姻法》處理殺害嬰、殘害、遺棄和虐待兒童的問題:這種現(xiàn)象是被禁止的。這些行為違反了道德和道德價值觀,違反了監(jiān)護人的義務?!独^承法》還載有關于兒童繼承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充分保護兒童的權利:《勞動法》規(guī)定不允許童工,這些完全保護兒童的權利。(4)我國還制定了保護兒童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和條例,例如《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這些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虐待兒童的事件的情況。1.3.2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司法體系隨著我國保護未成年人權利以及利益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組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逐漸建立了專門的部門和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未成年人和兒童司法制度的問題。目前,我國許多地區(qū)的調查機構和檢察機關設立了專門部門,負責處理青少年案件,安排專門人員處理這些案件,并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條例。例如,公安部發(fā)布了“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都有著“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等。建立少年調查機構和特別檢察院,針對少年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相關檢察機構的構建對于未成年兒童受虐待案件的偵查以及檢察工作的專業(yè)化以及規(guī)范化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的同時,也能夠充分發(fā)揮偵查以及檢察機關在教育搶救少年犯罪問題方面的和全面管理未成年兒童犯的合法權益保護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在審訊時期,一些法院分別設立了少年法庭,負責處理未成年兒童的案件,并堅持優(yōu)先考慮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并將青少年案件作為優(yōu)先事項。在有關執(zhí)行方面,《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在申請事先執(zhí)行時享有優(yōu)先權。在審訊和審理案件期間,必須有法律代表或兒童監(jiān)護人在場,以確保充分保護。”此外,未成年人也享有特殊待遇,如在司法援助方面減少或免除訴訟費?!斗稍鷹l例》規(guī)定,少年刑事訴訟和贍養(yǎng)費要求可以適用于法律服務機構。為了獲得援助,如果符合條件,法律服務機構必須立即任命法律服務人員,以幫助受惠人免費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并向受惠人提供法律援助。1.3.3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家庭方面。我國實施了計劃生育政策,重男輕女的傳統(tǒng)觀念已發(fā)生根本改變。這導致我國有一個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每個人都認為他們的孩子是他們的親人,家長也更加重視兒童的各個方面,隨著發(fā)展和進步,兒童的權利得到了很好地保護。(2)學校很少增加學生提高成績的壓力。相反,它將為學生開設更多的課程,并充分尊重兒童的選擇。在服裝、食物、住房和交通方面,充分考慮到了兒童的健康和安全。建立了許多適合兒童玩耍的設施;對農村學生和非土著學生的歧視也有所改善。(3)社會方面。協(xié)會成立了無家可歸兒童救助中心、孤兒院和兒童基金會,為兒童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心理咨詢和特別援助。與此同時,與兒童有關的政策或優(yōu)惠措施也已在我國全國推行。例如,兒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可以享受免費待遇,在購買機票時可以享受折扣或半價,在參觀風景優(yōu)美的景點時也可以享受折扣或免除,在公共場所排隊等候名單、參與權和許多其他優(yōu)惠待遇。(4)社交媒體也開始越來越多地關注兒童身心健康發(fā)展。為了確保兒童能夠健康成長,電視臺增加了兒童節(jié)目、兒童頻道和適合兒童的書籍。閱讀在促進兒童權利方面顯著增加,保護廣告和逐漸促進公共福利活動已引起兒童的廣泛關注,特別是他們的身心發(fā)展問題。二、我國關于虐待兒童的現(xiàn)狀(案例)、虐待兒童事件頻發(fā)的原因2.1我國關于虐待兒童的現(xiàn)狀2012年10月在浙江溫嶺市一家幼兒園發(fā)生的虐待兒童事件。名為顏艷紅的幼教老師在工作期間,對小男孩進行了十分殘忍的體罰,她著小寶寶的耳朵,把孩子抱到離地20厘米的地方。孩子的耳朵被撕裂和扭曲,他哭得十分痛苦,在他旁邊的學生看起來很害怕,就在這個情景下,幼兒園老師揚某確與之卻截然相反,面對孩子們驚恐的表情,他卻笑得很開心。而另一位幼兒園老師李某當時在場,不但沒有及時阻止他,還幫助楊某進行拍攝。后來,這組照片被上傳到了網上,這才引起了公眾輿論的廣泛關注。這并不是顏某某的偶然行為,在后續(xù)的調查中,還可以發(fā)現(xiàn)顏某某更是上傳保留了其虐待兒童的100多張照片。在照片中,揚某把孩子頭朝下的扔進了垃圾箱,甚至用膠帶封住孩子的嘴巴,強迫孩子對其下跪。10月24日,2名涉嫌該事件的幼師被刑事拘留,事后被判處7天的行政拘留。此外,我國其他地區(qū)也發(fā)生了許多令人震驚的虐待兒童事件。例如,一名5歲女孩在教室里被老師打了十次,因為她無法算出10加1的結果。浙江省新華的七名兒童在教室里彼此低語而遭到耳光,被教師用電刑殘酷地燒死;老師懲罰8歲的女孩在烈日下跪履行作業(yè),因為她沒有完成作業(yè);第4中學的一名教師在一名學生的頭上放了一個尿瓶,并侮辱學生是畜生;云南某市區(qū)的小學的老師強迫學生吞蒼蠅,許多類似事件比比皆是,讓人觸目驚心……2.2我國虐待兒童事件頻發(fā)的原因2.2.1被害人原因可以說在虐待兒童事件中,兒童們是無罪的,孩子們天真弱小,他們對世界充滿著信任,比如浙江寧波某一幼兒園舉辦防拐騙測試,即使在測試前,家長和老師們再三和孩子們強調不能相信陌生人,正式測試時,班級內30個孩子還是全體中招。兒童們由于年齡的限制,他們的認知水平、理解能力、身體素質都不如成年人,于是這成為了他們被害卻無法反抗的原因。2.2.2加害人原因(2019)遼0291刑初770號案件中,幼教呂某某多次對6名不滿6周歲的兒童進行拖曳、扇臉、言語訓斥等虐待行為,對孩子們的身心造成就嚴重傷害。而部分幼兒教師做出“虐童”行為正是由于他們其缺乏正確的兒童觀,有意或無意地忽視對兒童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他們用對成年人的行為準則去苛求兒童們的行為,將自身的壓力和不滿發(fā)泄至兒童身上。兒童觀指的是成人用怎樣的觀點去看待和對待兒童,只有擁有正確的兒童觀,教師才能了解和明白兒童的特殊心理,能秉著包容的心態(tài)處理兒童的各種“不正常”行為,并對兒童做出正確的引導行為。在已有關于“虐童”原因的統(tǒng)計中,近八成教師對兒童進行施虐的原因是認為兒童的行為不達標,但哪些行為又是達標的,所謂的標準究竟是什么,這些問題并沒有明確的答案。何況兒童的行為本就充滿著不確定性和創(chuàng)造性,并不能刻板地去定義,只要符合其發(fā)展規(guī)律和水平,兒童的任何行為都是正常的。并且近年來,“保姆虐童”事件也時有發(fā)生,住在合肥的市民丁女士家中也發(fā)生了保姆虐待兒童事件。從監(jiān)控視頻中,可以看到剛剛聘請過來的女保姆,在雇主孩子哭叫時,她常常置之不理,任由孩子哭喊,直到孩子累了,不再發(fā)出聲音;在給孩子喂飯時,如果孩子不配合,她更是持小錘子敲打孩子的頭部,不停打罵孩子,最后放棄喂飯,使孩子餓著,自己卻安心地吃起了飯菜……而這個孩子才僅僅15個月大,本身就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正常生理行為的,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就是需要足夠的耐心去照顧的,這位保姆在拿著雇主的錢的同時,卻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個保姆的“虐童”行為不是個例行為,隨著家長安全意識的提高,不少家庭都安裝了監(jiān)控,于是有更多的保姆虐待兒童的行為浮出水面,這些保姆多數(shù)受文化教育的水平不高,有些甚至沒有受過相關的兒童護理培訓和教育培訓,缺乏相應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并且保姆行業(yè)上崗要求低,薪資高,于是保姆的素質和道德水平參差不齊,另外,國家對保姆考核的空缺也是造成當前虐童事件頻發(fā)、的原因之一。在虐待兒童主題中,也不乏存在著父母的存在,這看似很難理解,父母怎么會虐待自己的孩子呢?但事實上,親生父母虐待兒童的事件比想象中的多,部分父母對孩子抱有太大的期望,他們將自己的幼時未能實現(xiàn)的愿望放在孩子們身上,父母要求孩子能滿足他們的期望,要求孩子們能夠光宗耀祖,于是父母對子女也越來越嚴格,再加上“棍棒之下出孝子”和“一家之主”等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一旦認為孩子們的行為違反了他們的心意,觸犯了所謂的一家之主的地位,這些父母輕則打罵,重則采取暴力行為。例如(2020)渝05刑初19號案件,在案件中,生父黃某某認為其6歲兒子不服管教,不愛學習,于是對兒子拳打腳踢,甚至用棍棒等工具抽打兒子,用布條捆綁兒子,最終導致妻子死亡。案件中,還有一個很可笑的原因,是黃某某工作不順利,壓力大,于是以教育為理由將兒子當成了出氣筒。2.2.3社會環(huán)境原因虐童案發(fā)生的社會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一是監(jiān)護制度不健全。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一般只規(guī)定了家長監(jiān)護權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存在嚴重缺陷,在實踐中不容易操作?!睹穹ā贰ⅰ段闯赡耆吮Wo法》和《婚姻法》的一般原則對監(jiān)護人的義務做了大量規(guī)定。有多達12種物質,但其中大部分都非常重要。簡單,僅指出,某些受侵犯的權利、義務和條例未能有效地保護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次是缺乏監(jiān)督和監(jiān)督。目前,我國的許多幼兒園教師缺乏進入資格,他們往往在沒有證書的情況下工作。一些肆無忌憚的幼兒園教師將受到體罰或虐待他們的孩子,但教育部和其他政府部門缺乏監(jiān)督,這助長了此類事件。在監(jiān)管保姆行業(yè)方面也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因為國家對保姆的能力沒有統(tǒng)一的要求,而且媒體對這方面的案例缺乏足夠的宣傳。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一般只規(guī)定了家長監(jiān)護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存在嚴重缺陷,在實踐中不容易操作。《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婚姻法》的一般原則對監(jiān)護人的義務做了大量規(guī)定。有多達12種條例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但其中大部分都非常簡單,僅指出某些受侵犯的權利、義務和條例,未能有效地保護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次是缺乏有效監(jiān)督,目前,我國的許多幼兒園教師缺乏進入資格,他們往往在沒有證書的情況下工作。一些肆無忌憚的幼兒園教師對孩子進行體罰或虐待他們,由于教育部和其他政府部門缺乏監(jiān)督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此類事件的發(fā)生。在監(jiān)管保姆行業(yè)方面也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因為國家對保姆的能力沒有統(tǒng)一的要求,而且媒體對這方面的案例缺乏足夠的宣傳,這也是導致虐童案件頻發(fā)的原因之一。三、法律保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3.3法律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3.3.1現(xiàn)有法律制度形式分散缺乏統(tǒng)一性虐待兒童事件頻發(fā),兒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與法律的不完善脫不開干系。法律的不完善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中:一是立法存在空白。我國《刑法》沒有關于兒童虐待方面的內容,只對虐待罪進行了規(guī)定,規(guī)定虐待罪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然而,社區(qū)、學校和其他機構對未成年孩童的虐待不適用虐待罪,因為這與目的的關系不符合我國法律中的虐待罪條款,使非家庭成員對兒童的虐待無法遵守法律。與其他國家的報告、調查、起訴、后續(xù)安排以及監(jiān)督和監(jiān)督程序相比,我國還沒有處理虐待兒童問題的實際法律和條例。與此同時,我國各部門保護兒童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大多數(shù)條例都是條款,缺乏實質性條例,沒有虐待兒童的詳細定義,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的懲罰措施來減少此類事件。這導致對兒童權利的不合理保護。第二個是不完整的司法系統(tǒng)。司法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在相對有限的范圍內、缺乏相關法律、只有原則條款、缺乏具體條款、解釋和懲罰措施的情況下保護兒童權利,而司法在這方面的作用有限。第三,法律責任不明確。雖然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兒童不受虐待,但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必須得到保護。然而,沒有關于負責處理這種情況的機構(即負責案件的人)的規(guī)定,從而造成這樣一種情況:類似的情況得不到得到處理,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此外,我國也缺乏相關的法律監(jiān)督考核和監(jiān)督機制。導致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無法順利開展。四是法律援助得不到有效實施?!斗稍鷹l例》和《訴訟法》規(guī)定,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贍養(yǎng)費、生活津貼、救濟基金、撫恤金和國家賠償?shù)男淌掳讣?,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其中,法律援助主要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兒童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非常狹窄。兒童是一個弱勢群體,刑事犯罪案件最終是少數(shù)。但是,由于虐待兒童。家庭學校對兒童的合法侵犯、權利和造成身心傷害的事件頻發(fā),其需求法律援助,但這類案件卻不在法律受理的范圍內,就導致兒童的合法權益也很難得到有效保障。同時,申請人缺位的局面存在,法律規(guī)定申請的法定代理人須與該案件無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非常狹窄,申請人受到嚴格限制;相反,法律援助并不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第五,不與司法援助合作。2006年12月29日修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具體規(guī)定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必須結合起來,在司法活動中,未成年人必須得到特殊照顧,未成年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司法援助。符合申請要求的人,司法機構必須依法提供援助,并向他們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援助。然而,在實際運作中,沒有任何法律條款和解釋可以用來確定缺乏運作的法律和司法援助的具體情況和強度。3.3.2兒童虐待報告制度不健全學術界有四種主要觀點: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一種觀點認為,侵害年幼兒童的犯罪人的行為應作為虐待罪起訴。傷害、體罰和變相體罰等行為顯然是對兒童的一種虐待。然而,在虐待罪的刑事方面,虐待的對象必須是家庭成員。由于教師和兒童不是家庭成員,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虐待兒童不能作為一種虐待罪行加以懲罰:一種觀點認為,傷害年幼兒童的罪犯行為必須受到故意傷害罪的起訴。根據(jù)《刑法典》第234條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度或更嚴重傷害的,即為故意傷害罪。然而,雖然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人的行為對兒童的健康有害,但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他們沒有達到輕微傷害的程度,一些科學家還指出,虐待兒童的行為可以根據(jù)侮辱罪加以規(guī)范?!缎谭ǖ洹返?46條規(guī)定了侮辱他人罪、侮辱他人罪是一種暴厲行為或其他嚴重虐待他人的手段,情節(jié)嚴重,這種犯罪的目的是維護他人的尊嚴和名譽。罪犯傷害兒童雖然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侵犯了兒童的尊嚴和聲譽,但犯罪人的行為更侵犯了兒童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個人健康權。幾乎不愿意譴責侮辱罪,虐待兒童的行為,隨后,所有司法機構都提起訴訟,以調查和尋釁滋事罪。然而,根據(jù)《刑法典》第293條,眾所周知,煽動斗毆罪破壞公共社會秩序,也就是說,這一罪行的合法利益是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的基礎。學校是公共場所對許多兒童的虐待肯定會導致違反公共和社會秩序。懲罰爭吵和挑釁是合理的,然而,虐待兒童的案件基本上侵犯了兒童的健康權。兒童的身心健康已經對兒童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法律利益必須被選擇作為懲罰,但由于我國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我們只能通過是否構成犯罪來處理這些問題。提交人認為,對虐待罪的懲罰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有點難以捉摸。罪犯的行為和構成的犯罪類型必須以《刑法典》規(guī)定的四項要素為依據(jù),凡有四項要件的人都應受到懲處,但前提條件是,其中一項要件被通緝,另一項要件未獲滿足,則不能以該罪行為依據(jù)處理。根據(jù)上述分析,很明顯,犯罪者的行為不能滿足上述四種罪行中的任何一種,因此,立法者應該制定適當?shù)姆梢?guī)定,有效保護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3.3.3兒童虐待調查與保護機制不合理我國現(xiàn)在并沒有一個是專門用來保護未成年兒童權益的組織機構,這也間接地說明了我國兒童權益保護組織體系還不夠完善。雖然我國的公安部在一個轉進行打拐的機構,但它的職責更多的是打擊拐賣犯罪,對救助下來的未成年人兒童并沒有更加健全的保護措施,而且現(xiàn)有的保護措施它的級別、層次以及協(xié)調能力還是有限的,并不能夠完全保護未成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在談及目前兒童保護機制存在問題時,他說雖然民政事務部有一個社會福利和兒童福利局,但該福利局到底不是一個保護兒童的機構組織,這個福利處所做的能做得都十分有限。在很多兒童保護方面,比如遺棄兒童、虐待兒童、兒童失學、拐賣兒童等等,我國這方面的兒童保護工作都不是很到位。并且兒童保護的機制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在實踐中,如果兒童受到虐待,有什么方式進行舉報?舉報給哪個機關單位?舉報后誰來進行后續(xù)的調查?兒童后期的保護工作是由社區(qū)還是政府處理?這些都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且我們也清楚舉報往往是大家出于自己的良心,看到了向有關部門反映,但更多的是即使看到了,也可能抱著事不關己,人家家事不要多管的心態(tài)選擇性忽略,舉報只是倡導性行為,不是任何人的義務,如果保護兒童僅依賴舉報,那么保護兒童就大概率無法實現(xiàn),所以應該建立一個調查機構,專門負責對虐待兒童事件的背調和訪查。3.2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3.2.1明確兒童虐待的法律定義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防止虐待行為,我們必須從立法方面著手,并制定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規(guī)范侵犯兒童權利和利益的行為,提高相應法律條文的操作性、可行性,并明確規(guī)定相應的責任。在這方面,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優(yōu)化:首先,盡快頒布特別法律和條例,防止和懲處虐待兒童的行為。盡管我國已經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但在法律上沒有利用該公約的有關原則和規(guī)定來保護我國兒童的權利。兒童保護條款仍然適用于《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睹穹ā返囊话阍瓌t、《婚姻法》在該原則和禁止條款的個別規(guī)定中,如果不采取詳細的執(zhí)行措施,就很難有效地執(zhí)行兒童保護工作。因而,根據(jù)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應理解美國強制性報告制度的實質內容,并對可能遭受虐待兒童的人實施強制性報告制度。一旦發(fā)現(xiàn)虐待兒童的行為,應立即通知主管當局,并建立獎勵制度。那些舉報的人將立即得到獎勵,并將確定定義、類型、判決標準、處罰方法、體制準備、司法保護和其他虐待兒童的行為。此外,為虐待兒童的案件制定了特別的司法程序,包括報告、調查和評估程序以及審理虐待兒童案件的程序。其次,虐待兒童被定為刑事犯罪。有三種主要方式:首先,針對有義務在幼兒園、托兒所和其他初級機構中照料兒童的人,或者直接將社會工作者納入虐待兒童的法律監(jiān)管范圍。頒布刑事立法或相應的司法解釋,統(tǒng)一確定虐待兒童的標準,并將這些人的行為納入《刑法典》修正案的范圍。第二,關于針對兒童的其他罪行,在《刑法典》中增加了新的條款,以“虐待兒童”,基于各種侵權行為,社會、學校和家庭中虐待兒童的行為已被納入這一監(jiān)管法規(guī)。制定處罰的程度。譴責和懲罰虐待兒童的現(xiàn)象,如在酒精影響下駕車,將有助于整個社會認識到虐待兒童的嚴重性,防止其再次發(fā)生,并通過政府建立有關機構。在援助、行政干預和相應保護、加強社會監(jiān)督和監(jiān)督以及形成保護兒童權利的總體愿景的情況下,可以更全面地管理虐待兒童行為,防止虐待兒童事件。第三,可以審查目前的虐待罪,虐待罪的主要范圍是家庭成員,虐待罪的主要范圍可以通過法律修正案予以擴大,直接擴大到普通公民。然而,虐待罪的法律目的是在家庭暴力,同時確保家庭的穩(wěn)定與和諧。雖然家庭成員和其他人受同樣的規(guī)定約束,這不可避免地違反了虐待罪的法律意圖,但與兒童的身心健康相比顯得就不那么重要了。3.2.2制定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一是建立特殊的僅關于青少年的司法制度。作為司法保護的特別專題,兒童與其他司法程序在保護和實質性程序方面有所不同,正義和科學正義可以加強法律制度并確保其得到適當執(zhí)行。首先,就實體法而言,有必要澄清各種概念,包括適合少年司法制度的兒童的年齡、刑事責任的定義、減輕處罰的條件以及判決的類型和范圍。第二,關于程序法,目前關于兒童問題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該分類。此外,根據(jù)兒童的身體和心理特點,可以為未成年人安排一些特別程序,例如律師的早期干預、人身調查制度、簡要程序、談判等。第二是建立專門處理虐待兒童事件并具有監(jiān)督職能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建立一個獨立的負責兒童保護、兒童虐待處理及監(jiān)督的機構,保證兒童權益不受侵害。三是完善兒童托管、國家監(jiān)護、寄養(yǎng)等關于兒童后續(xù)生活的相關制度。擴大兒童的權益?zhèn)Ψ秶?,強制監(jiān)護是根據(jù)具體情況實施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專門保護兒童權利的政府機構必須得到暫時保護,直到家長再次滿足監(jiān)護要求。在執(zhí)行這一程序時,必須制定嚴格的評價、評價和評價規(guī)則和條例,使這一程序與政府財政基金的支助和嚴格執(zhí)行對口機構的工作密不可分,而這一點相對難以執(zhí)行。3.3.3改善兒童代理人制度以及兒童寄養(yǎng)法律制度一是健全兒童代理人制度。作為與子女共度更多時間和最大接觸的家長,為了監(jiān)管家長的教育行為,我國必須建立一個健全的兒童監(jiān)護制度,加強家長教育,使家長能夠在知情的情況下履行監(jiān)護,并更好地保護兒童的權利和利益。與此同時,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對幼兒園招生規(guī)則的監(jiān)督,改進對資格的審查,并評估幼兒園教師的質量。合格的幼兒園教師必須定期接受審查,只有合格的人才能繼續(xù)工作。第二是建立收養(yǎng)兒童的法律制度。建立兒童登記系統(tǒng),定期對兒童進行身體檢查,及時監(jiān)測、教育和批評涉嫌虐待兒童的監(jiān)護人,以防止再次發(fā)生虐待行為。必須由專門機構對可疑家庭進行監(jiān)督,并定期進行調查,有問題的家庭必須提供服務,還必須不時進行回歸訪。有問題的家庭將受到專門機構的指導,并受到公眾輿論的譴責。最后,預防和治療結合起來的理想效果將會實現(xiàn)。第三是重視媒體和社區(qū)的監(jiān)督作用。在防止虐待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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