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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潛水自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潛水作業安全和人員健康,加強自律管理,促進潛水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潛水作業應遵循嚴守規則、注重程序、安全第一的原則。第四條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協會專家委員會隨機抽選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和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和“考評委”)按照規定的指標和工作程序對潛水人員、潛水培訓機構、潛水服務能力與信用進行評估、考評和復核工作。第二章潛水職業保障第六條會員單位應建立潛水員的健康安全和勞動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以保障潛水員的健康與人身安全。第七條會員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潛水員的工傷、醫療、養老、失業保險,以及意外傷害險等其他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交納各項保險費用。第八條會員單位應為潛水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條件,按規定為潛水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有效預防潛水事故及職業疾病。第九條會員單位應當依法與潛水員訂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潛水員患病或者身體受到傷害,應當及時給予救治;潛水員在工作中失蹤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法規做好相應的善后工作。
第十條會員單位應聘用持有效潛水員證書和潛水員健康證書的潛水員進行潛水及水下作業。第十一條會員單位應根據潛水職業風險性及勞動強度等因素,按照勞動合同向潛水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和津貼,并按時足額發放。第三章潛水及水下作業第十二條會員單位可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指標自愿申請相應的評估,通過評估后可從事潛水活動。第十三條申請開展潛水培訓的會員單位應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指標自愿申請潛水培訓機構評估。通過評估后可開展相應的潛水培訓,潛水培訓機構的評估指標見附件一。第十四條潛水人員一、滿足下列指標的,可申請評估并獲得協會核發的潛水人員證書:(一)年滿18周歲,但最高年齡不超過55周歲,并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學歷者;(二)體格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職業潛水員體格檢查要求》(GB/T20827-2007)的規定;(三)通過潛水培訓機構完成的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明者,可申請相應的潛水員證書;(四)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院校潛水專業畢業生,可直接申請空氣潛水員評估。(五)軍隊潛水員可自愿申請相應的潛水員證書,但應滿足3年以上實際潛水經歷并應提供有效的潛水培訓、潛水經歷、潛水記錄及潛水員體檢合格等有效證明材料。二、潛水人員評估指標(一)實習潛水員符合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要求者為實習潛水員,實習期為12個月。(二)空氣潛水員實習潛水員實習期滿,并具有30次(或30小時)以上的潛水作業經歷,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款(四)、(五)項要求者,可申請空氣潛水員評估;(三)空氣潛水監督1、通過空氣潛水員評估,并具有5年以上持證潛水和100次以上空氣潛水作業經歷者;2、按相關標準完成空氣潛水監督培訓后,考評合格者;3、擔任為期12個月的助理空氣潛水監督,期間有60工作日擔任100次空氣潛水助理監督記錄,可申請空氣潛水監督評估。(四)混合氣潛水員1、通過空氣潛水員評估,至少有100天的現場作業經歷,并完成至少60次的潛水作業;2、按相關標準完成混合氣潛水培訓后,考評合格;3、參與至少50天以上的現場混合氣潛水作業,其中,應執行至少10次以上混合氣潛水作業;4、符合上述指標并應有90天以上實習期,屆滿后可申請混合氣潛水員評估。(五)混合氣潛水生命支持員1、按相關標準完成混合氣潛水培訓后,考評合格;2、符合上述指標并應有6個月實習期,具有至少100工作日作為實習混合氣潛水生命支持員的現場經歷,可申請混合氣潛水生命支持員評估。(六)混合氣潛水監督1、通過混合氣潛水員評估、具有持證2年以上的混合氣潛水作業經歷,并通過空氣潛水監督評估;2、具有350天的空氣或混合氣潛水現場作業,具有150次以上空氣潛水作業或混合氣的潛水工作經歷;3、按相關標準完成混合氣潛水監督培訓后,考評合格;4、符合上述要求并經過35個工作日的混合氣潛水助理監督實習,可申請混合氣潛水監督評估。(七)飽和潛水員1、通過空氣潛水或混合氣潛水員的評估;2、具有參與200天空氣潛水或混合氣潛水現場作業經歷并至少參與100次潛水作業,飽和潛水系統實操至少30個工作日;3、按相關標準完成飽和潛水員培訓后,考評合格;4、具有一艙次以上的飽和潛水實習經歷后,可申請飽和潛水員評估。(八)飽和潛水監督1、通過飽和潛水員、空氣潛水監督或混合氣潛水監督評估;2、具有100天以上空氣潛水或混合氣潛水現場作業擔任潛水監督的經歷;3、按相關標準完成飽和潛水監督培訓后,考評合格;4、具有至少參與65天飽和潛水作業,一艙次以上飽和潛水助理監督的實習經歷后,可申請飽和潛水監督的評估。(九)飽和潛水生命支持員1、通過飽和潛水員的評估;2、具有至少100工作日作為實習飽和潛水生命支持員的現場經歷;3、按相關標準完成飽和潛水生命支持員培訓后,考評合格;4、若擔任飽和潛水員3年以上,應有至少360小時的控制面板操作記錄;否則,應有累計至少2400小時的控制面板操作記錄。第十五條滿足下列指標的可申請評估并獲得協會核發的潛水培訓教員證書:(一)理論課教員:具有對口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有2年以上潛水有關的理論教學實踐經驗;(二)熟悉所教授的潛水理論和業務及較好的數學、力學、物理等基礎知識;(三)實操課教員:具有潛水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潛水作業8年以上或取得潛水監督證書者,并具有2年的助理潛水教學實操經驗;(四)通過考評考核合格者。第十六條潛水員的培訓與考評實行培考分離的原則,由潛水培訓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培訓,協會從專家委員會成員中隨機抽取人選組成“考評委”,并負責培訓學員理論和實操課程的考評。第十七條潛水員應學習和掌握心肺復蘇(CPR)和急救(FirstAid)知識,并具有基本操作能力。第十八條潛水員應持有《潛水員記錄簿》、潛水服務會員單位還應建立《潛水作業記錄簿》,規范填寫,并由潛水監督簽署,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上述記錄簿由協會統一監制,并對《潛水員記錄簿》、《潛水作業記錄簿》所記載的情況由協會專家委員會不定期抽查。第十九條潛水醫師符合下列指標者可申請潛水醫師評估:(一)持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職業醫師證書和醫師執業資格證書;(二)按相關標準要求,完成系統的潛水醫學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課程;(三)培訓考評合格后,需有12個月的實習潛水醫師經歷;(四)滿足在緊急情況下進入壓力環境內救治或守護傷病員的體格條件。第二十條潛水醫學技士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1、取得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空氣潛水員證書,并具有8年以上持證潛水經歷。2、持有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空氣潛水監督證書;3、持有醫學院校大專以上畢業證書,且身體條件符合《海船船員體檢要求》(JT2025—93)中甲板部船員要求者;在完成了規定潛水醫學技士理論和實操課程并考評合格,經180天作為助理潛水醫學技士的現場實習經歷后,可申請評估取得證書。第二十一條潛水醫學技士在潛水醫師直接或通過遠程醫療方式的指導下,負責現場日常和潛水作業過程中的相關醫學保障工作。第四章證書及其有效性第二十二條潛水員證書與潛水員健康證書合并使用,潛水員證書獲得評估通過之日起(除超齡者外),有效期5年;持證潛水員應每年出具體檢合格的有效證明,其健康證書有效期為12個月,并向“評估委”報檢一次。身體不合格的或未提供或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證明的,其潛水員健康證書失效,潛水員證書同時停止使用,并在協會網站上公布。第二十三條在潛水員身體恢復并提供身體合格有效證明后,“評估委”應重新評估潛水員健康狀況;但時間最長不應超過24個月。第二十四條潛水員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復核的主要內容:(一)潛水員身體條件合格;(二)潛水員年齡小于55周歲;(三)會員單位提供的潛水員能力與誠信資料;(四)協會掌握的申報單位潛水員能力與誠信和職業道德情況。第二十五條其他潛水人員證書每5年審核一次,在復核前應進行短期再培訓,經復核合格者,其證書繼續維持有效;復核不合格者,其證書失效;潛水監督需具備潛水能力,年滿55周歲證書失效。第二十六條潛水醫師能力5年復核一次,復核的主要內容:(一)適應潛水現場正常工作的身體狀況;(二)過往潛水醫學保障工作記錄;(三)潛水醫學保障工作勝任能力及誠信的評價。(四)協會掌握的申報單位潛水醫師能力與誠信和職業道德情況。第二十七條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潛水培訓教員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復核合格者證書繼續有效。第二十八條按有關指標,會員潛水服務能力與信用評估結果每3年復核一次。復核合格的,其證書繼續有效;對復核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九條按有關指標,會員潛水培訓機構評估結果每3年復核一次。復核合格的,其證書繼續有效;對復核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五章潛水作業第三十條潛水服務單位實施潛水作業前,應書面任命潛水作業項目經理與潛水監督具體組織實施潛水作業。第三十一條應根據作業深度和任務選擇不同的潛水方式,并組成潛水作業隊(組)。(一)自攜式潛水不得少于3人,其中潛水監督1名,潛水員不少于2名;(二)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不少于5人,其中潛水監督1名、潛水員不少于3名;(三)混合氣潛水不少于7人,其中潛水監督1名、生命支持員1名、潛水員不少于4名;(四)飽和潛水不少于10人,其中潛水監督2名、潛水員不少于6名、生命支持員2名,另應配備合理數量的機電員。第三十二條潛水服務單位應遵循《潛水及水下作業通用規則》、參照《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團體標準》進行潛水活動,根據本單位潛水作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建立細化安全操作規程或潛水作業指導手冊、潛水設備核對清單和設備使用說明等文件,供潛水項目經理與潛水人員隨時查閱。第三十三條實施潛水作業時注意以下事項:(一)潛水現場應指定預備潛水員,需要時可隨時潛入水中進行水下援救。(二)非飽和潛水員完成減壓后1小時內應在減壓艙附近作嚴密觀察,2-6小時內應在距離減壓艙不超過2小時路程范圍內做一般觀察。飽和潛水員完成減壓后24小時內不得遠離減壓艙。非飽和潛水員和飽和潛水員在特殊情況下需搭乘飛行器時,應有潛水醫師指導意見。(三)潛水監督應及時組織排除潛水現場水下及附近的任何異常、危險和不安全因素,否則不能實施潛水作業。(四)在可航水域實施潛水作業的,應在潛水現場3米以上高處懸掛潛水信號旗,夜間作業時設置潛水燈光信號。(五)嚴格控制潛水作業周期,實施非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員在24小時內,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并保證至少有8小時的不間斷休息時間。實施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員在潛水鐘內的停留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每天出潛總時間不應超過6小時,并應保證有至少12小時的不間斷休息時間;飽和潛水員在飽和環境下持續停留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8天。飽和潛水員減壓出艙后,在常壓下的休息時間應不少于飽和艙內的停留時間,之后方可再度進行飽和潛水。(六)任何方式的潛水,應按減壓原則和要素,正確選擇并嚴格執行減壓方案。潛水員應熟悉潛水系統、減壓設備的操作和應急程序。(七)在航行和移動中的船舶或設施上禁止潛水。潛水員自感不適或因其他理由認為不宜潛水或不宜在水下繼續停留時,應及時向潛水監督報告。(八)潛水員90天內未實際潛水作業的,應適度進行加壓鍛煉或潛水訓練,并作相應記錄。第六章潛水醫學保障第三十四條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建立潛水醫師培訓體系和潛水醫師注冊制度。第三十五條潛水服務單位應視潛水作業復雜程度和需要,聘請持證潛水醫師,未聘請潛水醫師的應建立遠程醫療方式,與潛水醫師保持通信聯系。第三十六條潛水醫師負責或指導潛水醫學技士執行日常和潛水作業期間的潛水醫學保障及現場急救、潛水疾病的處置以及簽署潛水員體格檢查結論意見。第三十七條飽和潛水或根據其他潛水作業需要,潛水作業機構可派遣數量合理的潛水醫師負責現場的醫學保障工作。第三十八條潛水員每年應在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進行年度體檢,經兩位持證潛水醫師簽署認定體檢合格與否,并填入潛水員健康證書。第七章潛水設備和裝具第三十九條潛水設備和裝具應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認證;潛水鐘、飽和居住艙、高壓氣瓶等特種設備,還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制造許可,并由該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監督檢驗。任何單位均不得非法使用無合格證書或應該報廢而未報廢的潛水設備和裝具進行潛水。第四十條在船舶和設施上安裝潛水設備,應確保其穩固性和統一性,并應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并獲得合格證書。第四十一條潛水服務單位應建立定期的潛水設備和裝具檢測制度,在使用前后均應作例行檢查。潛水設備的改進、修理、試驗或保養后應進行檢測。上述檢查、檢測結果應作相應的記錄并存入技術檔案。第四十二條潛水呼吸氣體儲氣量應滿足潛水作業要求,保證潛水作業過程中有充足的呼吸氣體供給。氣源衛生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第四十三條潛水通信系統應具有雙向通話功能,其清晰度和穩定性應保證水面與水下潛水員的聯系暢通無阻。采取其他的聯絡方法時應保證信息傳遞準確無誤。第四十四條潛水員供氣管、信號繩以及相關索具、工具等的強度、耐磨性、阻力等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第八章事故報告和調查第四十五條發生潛水員傷亡或等級事故后,有關潛水服務單位應及時如實向協會書面報告。第四十六條有關人員接受事故調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事故調查機構在調查取證結束后30天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通知潛水事故當事人。第四十七條發生潛水事故的潛水服務單位應當依據調查結論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并采取應對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第四十八條協會專家委員會應查證事故原因,及時提出案例分析,通報會員潛水服務單位及相關部門,引以為鑒。第九章責任第四十九條會員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協會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給予提示、限期整改。經提示仍不改正的應撤銷其潛水服務等級評估和潛水作業安全證書。(一)聘用和允許未獲本辦法規定的潛水員證書和無體檢合格證明或持失效體檢證明的潛水員進行潛水及水下作業;(二)因租借、買證賣證或變相買證賣證而造成潛水員傷亡后果的;(三)偏離原本辦法自律管理精神和具體要求,以不正當或不規范方法或手段組織潛水及水下作業的。
第五十條潛水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協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提示、限期整改,或不予評估潛水培訓機構證書或撤銷其潛水培訓機構證書。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造成直接或間接后果的潛水培訓機構自負民事和法律責任。
(一)擅自更改或調整培訓計劃或減少培訓課時的;
(二)未取得教學證書的人員充任理論或實操教員的;(三)參訓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四)未經書面核準從事異地培訓的;
(五)未按培訓大綱和教材進行培訓或弄虛作假的;
(六)未取得證書或超越評估范圍開展培訓的;(七)因買證賣證或變相買證賣證而造成潛水員傷亡后果的;第五十一條潛水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暫停或撤銷其潛水員證書:(一)無健康證書或健康證書過期或未提供健康證明和使用逾期未復核證書進行潛水作業的;
(二)所持潛水證書與其進行的潛水方式不符的;
(三)租借、冒用、涂改、變造、偽造潛水證書的;(四)未實際參加或未完全參加潛水培訓,采取非正當手段獲得潛水證書及買證或變相買證行為的。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不具備安全技術標準的船舶、潛水設備或裝具實施潛水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嚴重后果的,自負法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之含義(一)潛水人類在水下或高壓環境中,呼吸與環境壓力相等的壓縮空氣或人工混合氣,最后返回水面或常壓環境的過程。(二)潛水人員主要包括:空氣潛水員(含自攜式潛水)、混合氣潛水員、飽和潛水員、空氣潛水監督、混合氣潛水監督、飽和潛水監督等。(三)潛水深度潛水作業中潛水員所達到的最大深度,單位以米計。(四)潛水方式包括采用自攜式水下呼吸器、水面供應空氣或混合氣裝具、飽和潛水系統,連同相關程序和技術的一種潛水模式。分為空氣潛水、混合氣潛水及飽和潛水。(五)飽和潛水潛水或在壓力環境下,潛水員身體組織中呼吸的惰性氣體達到飽和,增加水下工作時間將不再增加減壓時間的潛水方式。(六)潛水設備應用于潛水及水下作業的所有設備。(七)潛水個人裝具潛水員個人用以解決呼吸、保暖和作業所穿戴的服裝及佩掛的全部物具。(八)潛水鐘一種可在水下或水下作業場所之間往返運送潛水員或用于潛水作業時潛水員臨時棲息的鐘型艙室,分為閉式鐘和開式鐘。(九)潛水監督由潛水作業機構書面任命,組織潛水作業和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十)潛水助理監督已完成潛水監督培訓,在現場進行潛水監督實習的人員。(十一)潛水作業項目經理由潛水作業承包商書面任命,為該單位承接潛水作業任務的全權項目負責人。(十二)生命支持員為潛水員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以及保證其正常工作的設備系統的操控人員,多見于混合氣、飽和潛水作業,適用于混合氣、飽和潛水。(十三)潛水作業安全員承擔潛水作業現場具體安全工作。(十四)機電員負責潛水活動中潛水設備、系統、工具操作、維修保養及水、電保障的人員。(十五)臍帶潛水鐘、系纜潛水器或水下居住艙等從潛水站獲得電能、聯絡信號、氣體和熱水的軟管束。(十六)飽和居住艙備有生活設施,供飽和潛水員居住的潛水壓力艙。第五十四條《潛水服務能力與信用評估證書》、《潛水作業安全證書》、《潛水培訓機構證書》、《潛水員證書》等由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統一監制。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負責解釋。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2014年8月1日頒布的《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件一:潛水培訓機構評估指標一、潛水培訓機構評估分為空氣潛水、混合氣潛水、飽和潛水培訓機構評估及ROV操作人員培訓機構評估等級,一個機構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多個培訓機構評估等級。二、潛水培訓機構評估的適用范圍:滿足空氣潛水培訓評估等級的培訓機構,可開展空氣潛水員、空氣潛水監督的評估指標培訓;滿足混合氣潛水培訓評估等級的培訓機構,可開展混合氣潛水員、混合氣潛水生命支持員、混合氣潛水監督的評估指標培訓;滿足飽和潛水培訓評估等級的培訓機構,可開展飽和潛水員、飽和潛水監督、飽和生命支持員、飽和潛水機電員的評估指標培訓;滿足ROV作業人員培訓評估等級的培訓機構,可開展ROV操作員、ROV監督評估指標培訓。三、會員單位申報潛水培訓機構評估,應滿足下列指標:(一)空氣潛水培訓機構評估指標1、教員評估指標和數量(1)理論課教員應具有對口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有2年以上教學實踐經驗;(2)實操課教員應具有潛水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潛水工作8年以上,或潛水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潛水監督評估指標,并有2年的潛水教學實操經驗;(3)潛水人員培訓所需的專業理論課教員不少于4名,實操課教員不少于4名。2、基礎設施(1)能容納20人以上的教室,配置電化教學設備;(2)不小于長15米、寬10米、深2.5米的訓練池;(3)可供使用的深水訓練場所;(4)水面加壓艙2套以上,水面加壓艙應有符合《甲板減壓艙》(GB165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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