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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法總論

第二章商主體第五節外商投資企業一、外商投資企業概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別屬于商法人、商合伙或商個人范疇。新立法1、《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10〕9號)(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合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二)合營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2、設立程序(三)合營企業的出資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2、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3、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四)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五)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1、物資購買和產品的銷售2、利潤分配3、稅收4、外匯管理5、勞動管理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六)合營企業的終止和清算1、合營期限2、合營企業的解散3、合營企業的清算司考單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重要的外商投資企業類型。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8題)

A.合營各方可在章程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B.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并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C.合營者如欲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需經審批機構批準

D.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司考單選祥云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咨詢律師。關于律師所作的咨詢意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自審批部門批準之日起成立

B.合營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營企業合同可以約定由中國境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作為雙方爭議的解決機構

D.合營企業合同可以約定不以出資比例分配企業利潤司考單選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行為的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合營各方發生糾紛可按約定在境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B.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購買

C.合營企業不允許向境外銀行直接籌措資金

D.合營企業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司考單選中國甲公司與日本乙公司擬共同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擬訂的下列合同條款中,哪一條是違法的?

A.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其作價在合營期間不得調整

C.合營企業編制的財務與會計報告以美元為計算和表示單位

D.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司考多選魯南水泊公司欲與某國梁山公司在陽谷市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雙方初步擬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項,其中哪些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A.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

B.合資企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資企業注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

D.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司考多選甲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咨詢律師。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合資企業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成立

B.合資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資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設股東會作為其權力機構

D.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司考多選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任何情況下,國家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得征收

B.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

D.中國公民個人可以和外國投資者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司考多選奔馬電子有限公司為一家中美合資企業,外資方所羅門公司欲轉讓其一部分股權給另一美國公司。關于所羅門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須中方同意

B.不須經中方同意

C.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D.不須報審批機關批準司考多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下列事項中哪些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A.合營企業解散

B.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C.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D.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合作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作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2、設立程序(三)合作企業的出資(四)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五)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1、物資購買和產品銷售2、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3、外匯管理4、稅收管理5、財務管理6、勞動管理7、委托經營(六)合作企業的終止和清算司考單選甲公司(中方)與某國乙公司(外方)擬在深圳共同設立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律師受聘為雙方起草一份《合作經營合同》。該律師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A.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轉讓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

B.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C.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只能設在中國境內

D.合作企業的利潤先由外方收回投資本息,在合作期滿時企業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司考多選中國某企業與新加坡某公司擬在中國組建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雙方草簽了合同。合同中約定的下列事項中,哪些是我國法律所允許的?

A.合作企業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外方出資中包括一套價值10萬美元的設備,于合作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3個月運抵企業所在地

C.中方出資中的30萬美元為現金,由中方向銀行借貸,合作企業以設備提供擔保

D.合作企業頭5年的利潤分配,中外雙方各按50%的比例進行分配四、外資企業(一)外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二)外資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2、設立程序(三)外資企業的出資1、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四、外資企業(四)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1、物資購買2、利潤分配3、財務與會計4、勞動制度5、稅收6、外匯管理(五)外資企業的終止與清算司考單選1、某外商獨資企業經S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現該企業欲以其廠房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該企業之抵押行為符合下列哪一選項才有效?

A.須經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B.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C.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

D.須經S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司考單選2、某外國公司在向我國政府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時,存在以下情況,請問其中哪一項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

A.該外資企業由申請人獨家出資設立

B.申請人要求將該外資企業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C.申請人聲明該外資企業將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但其產品僅有40%出口

D.申請人聲明該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將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司考多選3、某外商獨資企業因經營期滿而進入清算,清算組從成立至清算終結前實施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A.從外資企業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了清算費用

B.未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參加

C.同意外商留足償債財產后將其余財產攜帶出境

D.不顧中國企業的同等出價將設備售給外國公司司考單選4、法國人丹尼與美國人泰爾按我國法律規定,各出資50萬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資包括專利技術出資)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各方以該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后該公司又在上海注冊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請回答下列90-93題。

90.根據公司分類的原理,該公司應屬于下列哪一選項的公司?

A.該公司居于中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該公司屬于外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C.該公司屬于中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D.該公司屬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司考單選91.該公司已設定注冊資本為100萬美元,而丹尼以其專利技術出資,則其至少要補出價值多少的現金或實物?

A.30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B.25萬美元資金或等值的實物

C.無需補出任何現金或實物

D.80萬美元資金或等值的實物司考單選92.下列有關該公司的成立與責任性質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公司需經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才能成立

B.該公司因出資人均為外商,故不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即可成立

C.該公司由出資人直接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即可成立

D.該公司因系個人投資設立,放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司考單選93.丹尼和泰爾的第一期投資額應當在下列哪一時間內繳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請之日

B.取得營業執照之日

C.取得營業執照前30日

D.營業執照簽發之月起90日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10〕9號)(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2、股權轉讓與優先購買權3、隱名投資的效力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變更、終止等環節均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交織在一起,使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復雜化,審理難度加大,尤其是行政審批對民事合同效力的影響成為審理該類糾紛的瓶頸。如何在審理案件中既不僭越行政權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既有效抑制違約當事人利用行政審批逃避民事責任又能夠與外資行政管理合理銜接,成為涉外商事審判的一大難題。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思路一:將未經審批的合同認定為無效影響到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安全,因為負有報批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將控制合同的生效思路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法律保護帶來國家管制被架空的后果“無效”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20條即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程序做出如下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未生效”論行政審批在性質上為行政許可,而非行政確認,由此決定行政審批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在須經行政審批的場合,未經審批的合同為未生效合同,而非無效合同。未生效合同不能產生履行的效力,但并非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負有報批義務的一方應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報批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合同無效是因合同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而確定的自始不具有約束力,不具有可履行性、可補救性,即使已經履行的也要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但是,未生效合同則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可以通過補救而成為有效合同獨立于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

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條款,例如在合同的生效以某一條件的成就為前提時。此種前提性的條款將獨立于合同條款而事先生效審批前合同未生效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

二是在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

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第一條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合同是否因批準而必然有效或因批準被撤銷而當然失效?對合同有效性進行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并進而宣告合同無效(但在合同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情況,須當事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審查,并作出撤銷或者變更);而行政審批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批機關,其無權對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評價,而僅能在授權范圍內對合同效力進行控制。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該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違反報批義務的司法救濟雖然外商投資企業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義務當事人,但由于轉讓方是標的企業的股東,標的企業基于其股東的申請,應有協助辦理報批手續的義務,且考慮到該義務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院自可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將標的企業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判令其與轉讓人共同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報批義務。當義務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報批義務時,可以轉化為間接履行或履行替代

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第6條第1款:“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第6條第1款:“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如果受讓人基于商業考慮,在轉讓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報批義務的情況下,選擇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是否應當予以支持呢?即使是未生效的合同,也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和需要。在當事人拒不辦理報批手續而導致合同被解除時,并不能免除轉讓人的違約賠償責任,且賠償的范圍,應包括已發生的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1、外資審批與合同效力第6條第2款:“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拒不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2、股權轉讓與優先購買權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二)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予答復;(三)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比較:《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與優先購買權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他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未主張優先購買權的除外。前款規定的轉讓方、受讓方以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隱名投資的效力隱名出資是指實際認購公司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中記載他人為公司股東的行為。其中,真正向公司出資的人因其出資的真實性和名義的隱蔽性而被稱為實際出資人或隱名出資人;而以其名義出資的人則因其雖未實際出資,但是在公司文件及工商登記中均載明其為公司股東,而被稱為名義出資人或名義股東3、隱名投資的效力第十四條

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實際投資者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除外:(一)實際投資者已經實際投資;(二)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三)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3、隱名投資的效力第十五條

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比較:《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較:《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承認了隱名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的效力

也明確將隱名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作為解決二者間投資權益歸屬糾紛的依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點。是否承認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身份,意味著其他股東是否接受公司既有成員格局的變化。此時不僅需要考察隱名出資人的實際出資行為,還要考察其他股東對此的態度。司考多選中國海天公司與某國小宇公司準備成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并簽署了合資合同與章程,但海天公司遲遲未向主管機關報批。數月后,小宇公司因報批無望準備退出,但其為此次投資事宜已經花費70萬元。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的相關規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多選第72題)

A.如最終未能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則雙方之間的合資合同為無效合同

B.擬成立的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

C.小宇公司有權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請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報批義務

D.小宇公司可以請求海天公司賠償其70萬元的損失六、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關系《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三資企業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的獨特法律結構六、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沖突1、在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中存在法律沖突2、中外合作企業中經營各方權利和義務失衡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資的規定有違法理(二)統一1、企業法律制度的統一,將外商投資法律統一于由公司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構成的企業法律制度2、企業法律形態的統一,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分別融入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這三種企業法律形態(三)統一下的特殊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性2、中外合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特殊性3、中外合資企業的存續期限的特殊性(三)統一下的特殊可在公司法中專章或者專節規定適合于外商投資企業需求的特殊組織法規則

可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法》:主要規制允許、限制、鼓勵、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以及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經濟政策可制定《外商投資法》或者《外商投資管理法》:與三資企業有關的政府審批規范

放松前置審批

取消過度的監管和審批比如,《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放松前置審批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商法總論

第二章商主體第六節商中間人《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居間合同二手房買賣違約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簡稱中原公司)訴稱: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信息,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于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基本案情被告陶德華辯稱: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獨家掌握該房源信息,也非獨家代理銷售。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產權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帶陶德華之妻曹某某看了該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并于同日與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六個月內,陶德華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德華有關聯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中原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并積極與賣方協商價格。法院經審理查明: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德華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后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陶德華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傭金1.38萬元。裁判結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被告陶德華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38萬元。裁判結果宣判后,陶德華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華支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于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裁判理由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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