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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修訂版)目錄第一章總則 1第二章組織體系與職責 1第三章項目開發 2第四章項目立項 3第五章項目實施 6第六章項目文件審核 9第七章項目內核 10第八章項目申報 11第九章項目發行 11第十章證券上市 12第十一章項目總結 13第十二章項目持續督導 13第十三章項目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15第十四章罰則 23第十五章附則 24附件:發行項目管理示意圖 2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發行項目的業務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范和控制業務風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發行項目指投資銀行(以下簡稱“投行”)業務需要保薦代表人簽字的證券承銷發行項目,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IPO)、增發、配股、可轉債業務。收購兼并、其他財務顧問等業務適用《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發行項目管理辦法》。公司債、企業債等債務融資主承銷發行業務暫時按照公司《債務融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根據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機構對于相關業務規定的改變進行及時調整和修訂。第二章組織體系與職責第四條發行項目管理及實施機構包括公司證券發行內核小組、投行系統質量控制小組、投行系統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簡稱“投行系統各業務部門”)、資本市場部及合規部。第五條公司證券發行內核小組負責對公司代理公開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進行內部核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規范性文件對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第六條公司投行系統質量控制小組(以下簡稱“質控小組”)負責項目公司立項環節的風險控制和質量審核,出具立項報告;質控小組負責項目的內核預審,出具內核預審報告。第七條投行系統各業務部門負責發行項目業務活動的具體運作,主要包括:項目開發和承攬、項目部門立項、項目實施、項目申報、持續督導、項目工作檔案的建立、整理和保管、監督與核查等。第八條資本市場部負責證券承銷發行項目的發行及上市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包括組織項目組制定發行上市計劃及安排實施,以及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股票發行和上市有關程序性工作。第九條合規部負責項目內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安排內核預審、安排內核會議等。第三章項目開發第十條項目開發指項目人員通過通訊、現場調查、提交項目建議書、持續溝通等方式與企業進行接觸,進行以確認合作關系或承攬項目為目的的各種服務活動。第十一條項目開發工作應符合公司對于該項業務發展規劃和有關立項標準的要求;項目開發工作的負責人應通過客戶管理系統及時填報擬開發客戶的信息。第十二條開發過程中,如需要研究人員提供專業支持,業務人員可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的業務協調平臺向公司研究所發出業務協作函,由研究所指定專人參與或支持,研究所相關人員應遵守內部隔離墻制度規定。第十三條對于涉及公司級核心客戶的重大項目承攬,原則上應采用團隊開發模式,由公司高管負責牽頭,組織相關業務人員、研究員及后臺支持人員組成項目組共同開展業務;項目組團隊管理方式按照《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客戶管理辦法》執行。第四章項目立項第十四條所有發行項目在與客戶確定業務合作關系并進入正式的項目實施前,必須進行項目立項。第十五條項目立項流程分為部門立項和公司立項兩個環節。第十六條部門立項。IPO項目經部門內部立項后可簽署整體合作協議或改制協議以及輔導協議;配股、增發、可轉債項目需經部門立項后方可簽署保密協議和財務顧問協議。輔導項目向當地證監局報送的輔導人員名單應包括兩名保薦代表人,兩名保薦代表人應參與輔導工作。(一)部門立項標準。部門立項由投行系統各業務部門自行管理,各部門應建立制度明確部門立項的審核標準。(二)部門立項程序。1.部門立項申請。項目申請部門立項需提交部門立項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的優勢和特點、項目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分析、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等,報告應通過OA流程審批。2.部門立項專題會議討論。部門立項申請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安排部門立項專題會議討論,每個項目的部門立項會議紀要需附加到0A立項審批流程中,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合規部備案。3.部門立項結果。項目的部門立項審批結果為通過或未通過,通過部門立項的項目可簽署有關協議,未通過部門立項的項目即終止進行。4.部門立項的后續操作。部門需對已通過部門立項的IPO項目進行判斷,若項目暫不準備申報發行,則作為部門的項目儲備;若項目準備報會申請發行,則需按要求提請公司立項審核。第十七條公司立項。IPO項目應在向當地證監局申請輔導驗收同時走流程申請公司立項審核;配股、增發、可轉債項目需在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關于再融資議案后三個工作日之內,申請公司立項審核。發行項目必須明確簽字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才能申請公司立項;項目必須經公司立項審核通過后方可上公司內核審議;原則上,項目經公司內核審議通過后方可簽署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一)公司立項標準。公司立項由質控小組負責審核。凡申請公司立項的項目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二)公司立項的程序。1.公司立項申請。申請公司立項應向質控小組提交如下材料:(1)主文件:項目立項申請報告;(2)附件一: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3)附件二:研究所出具的該項目所在行業的研究報告;(4)附件三:根據質控小組要求提供公司立項審核所需的相應材料。2.質控小組審核。(1)質控小組秘書在收到項目組提交的公司立項申請材料兩個工作日內,將材料發質控小組成員審閱。(2)質控小組成員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公司立項材料進行審核及現場核查。(3)質控小組審核結束,由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安排小組會議對項目立項進行討論。(4)質控小組成員在項目公司立項會議上發表意見及投票表決。質控小組的職責、議事程序、表決程序等參見《國海證券投行系統質量控制小組工作規則》執行。3.出具公司立項報告。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負責組織出具項目的公司立項報告。公司立項是提請公司內核的必要條件;未通過公司立項的項目按質控小組意見修改材料或終止進行。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負責監督項目組在項目正式申請公司內核之前,將公司立項會議中質控小組成員提出的意見修改、落實。以上修改、落實情況必須包含在內核預審報告中。第五章項目實施第十八條IPO項目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業務環節:改制、輔導、盡職調查、申報文件制作及申報等;再融資等項目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業務環節:盡職調查、申報文件制作和申報等。第十九條改制。(一)項目組根據《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協助企業制定并實施改制方案。相關項目建議、改制方案以及歷次中介機構協調會會議紀要應作為保薦工作底稿予以保存。(二)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改制階段項目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保薦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項目檔案等進行監督核查。第二十條輔導。(一)項目組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輔導計劃并實施,具體按照《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輔導工作流程》執行。(二)部門負責人負責對輔導階段項目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保薦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項目檔案、輔導備案申報材料、各階段輔導工作總結報告、輔導驗收申請文件等進行監督核查。第二十一條盡職調查。(一)項目組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相關法規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及保薦工作底稿。(二)保薦代表人負責對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依此出具有關文件。(三)部門負責人負責對項目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保薦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項目檔案等進行監督核查。第二十二條申報文件制作。(一)保薦代表人及項目人員在制作申報文件過程中應遵守專業要求和職業道德,確保申報文件的真實、完整和準確,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部門負責人負責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復核。第二十三條項目進度管理。項目立項并進入實施后,項目組應按公司《客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將項目的各項文件(包括建議書、報告、業務協議等)和重要活動(高層拜訪、會議等紀要)及時錄入公司客戶管理系統。第二十四條項目直接費用。項目直接費用根據《國海證券投資銀行系統費用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項目文件提交要求。(一)項目日常運作過程中凡提交給客戶或其他外部機構且無需加蓋公司公章的方案、建議書、中介會議通知、專題策劃報告等文件,必須經項目保薦代表人或項目協辦人簽署并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提交給客戶。(二)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協議、簽章文件等必須履行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序后方可提交給客戶。第六章項目文件審核第二十六條項目文件審核工作主要指業務協議、簽章文件和策劃文件三類文件的審核。第二十七條業務協議審核程序:(一)項目組提交項目有關合作協議,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合規部;(二)合規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協議進行形式審查,并對協議的合法性、合規性出具審核意見;(三)合規部審批后,根據公司授權報公司投行業務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授權代表簽署相關協議。第二十八條簽章文件審核程序:(一)簽章文件指與具體項目相關的、報送有關公司外部部門或機構、客戶的,需由公司加蓋公章的各類文件;(二)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或項目人員制作相關簽章文件,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公司投行業務分管領導;(三)根據公司授權,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對文件加蓋公章并報出。第二十九條策劃文件審核程序:(一)無須加蓋公司公章的策劃文件,經保薦代表人或項目協辦人簽署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未經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和部門負責人審核,相關策劃文件不得提供給客戶;(二)策劃文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后,須及時在客戶管理系統中錄入備案。第七章項目內核第三十條證券發行項目的申報材料交由公司內核小組會議進行評審之前,項目組應先向合規部提請內核預審。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負責內核預審并出具書面預審意見。業務部門及項目組應根據預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和修改,并做出專項書面回復。內核預審結束后,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負責出具內核預審報告,預審報告是提交內核小組進行評審的必備材料。第三十一條IPO項目、再融資項目和未來需要保薦代表人資源的項目內核管理按照公司《證券發行內核工作規則》執行。第三十二條公司債務融資業務內核小組負責債券主承銷項目的內核管理,成員主要包括公司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及部門業務骨干、公司法律及研究方面專業人員。第三十三條債券主承銷項目提交債務融資業務內核小組后,召開內核小組會議,就項目是否正式承做進行表決,經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的,項目方可進入執行階段。第八章項目申報第三十四條發行項目經公司證券發行內核小組審核通過后,由項目主辦部門組織申報,保薦代表人及項目協辦人負責申報具體事宜,聯合北京分公司共同申報。第三十五條保薦代表人及項目協辦人負責與中國證監會進行項目專業溝通,組織協調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對涉及本次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并對反饋意見進行答復。北京分公司負責與中國證監會進行項目非專業性溝通,跟蹤項目在會日常事項及申報進度。第三十六條反饋意見回復材料報部門負責人、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審批后提交合規部報內核委員會簽,然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公司蓋章后報送證監會。第三十七條保薦項目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有條件審核通過的,保薦代表人及項目協辦人根據發審會意見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申請文件報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提交合規部報內核委員會簽,然后根據公司規定及授權管理辦法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公司蓋章后報送證監會。第九章項目發行第三十八條投行證券承銷發行項目的發行工作由資本市場部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第三十九條資本市場部負責組織項目組及相關部門制定發行計劃,包括制定發行推介工作時間表及方案、媒體宣傳計劃、路演推介材料的組織及整個推介活動的費用預算安排等。第四十條資本市場部負責協調項目組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發行計劃,包括聯系機構客戶,聯絡交易所和報社并安排信息披露事宜,組織路演推介和簿記等。第四十一條項目組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指定交易所聯系人的協助下辦理股票發行有關程序性工作。第四十二條資本市場部負責協助項目組辦理承銷團組建、公告發布和資金劃撥工作。第十章證券上市第四十三條投行證券承銷發行項目的上市有關工作由資本市場部負責組織協調。第四十四條資本市場部負責組織項目組制定上市工作計劃,包括上市時間表、上市申報材料的組織制作、上市活動的安排及信息披露的安排等,與保薦代表人或項目協辦人、發行人協商上市工作計劃。第四十五條項目組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公司指定交易所聯系人的協助下辦理股票上市有關程序性工作,安排有關上市事宜。第十一章項目總結第四十六條項目組應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交易所等機構報送總結報告。第四十七條在項目上市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項目組需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包括項目簡述、項目核算和項目經驗總結等內容,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并報合規部備案。第十二章項目持續督導第四十八條項目持續督導階段的工作主要由保薦代表人負責;原則上由兩名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至少一名參與過該項目的業務人員組成保薦工作小組。部門負責人履行內部檢查職責。第四十九條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后,保薦代表人應嚴格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公司《發行項目持續督導工作流程》和《保薦協議》的有關規定和約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確保發行人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符合要求。第五十條在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代表人應動態關注發行人情況,按《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如書面信函、傳真等)與發行人保持及時、有效的信息溝通,并按公司《國海證券持續督導工作流程》的有關要求進行現場回訪。第五十一條在持續督導期內,如發行人出現違法違規且拒不糾正、或者其他嚴重不配合保薦工作的情形,保薦代表人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由部門負責人上報分管領導,并配合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的前述事項發表公開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第五十二條保薦代表人應組織項目協辦人和項目組成員嚴格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公司《發行項目持續督導工作流程》要求,及時、完整建立持續督導期間的項目工作底稿和保薦工作檔案,并及時向部門檔案管理員歸檔備案。第五十三條保薦代表人應在日常關注被保薦人的情況,核查其信息披露且至少每個月和被保薦人進行一次溝通,形成工作備忘錄。每個季度撰寫保薦工作報告,報部門檔案管理員歸檔。第五十四條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該項目保薦代表人制作“保薦總結報告書”,根據公司規定及相關授權辦法報經公司領導審核后,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第五十五條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持續督導期間項目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工作底稿、工作日志、項目檔案等進行監督核查。第五十六條部門檔案管理員負責對項目組持續督導工作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并對形成的工作底稿、保薦工作報告等項目檔案進行驗收和歸檔。第十三章項目檔案的建立和管理第五十七條發行項目檔案的建立應涵蓋自項目承攬至項目持續督導結束的整個階段。發行項目檔案應按項目承攬、盡職調查、改制輔導、公司立項、內核、申報材料及反饋回復、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等階段建立。第五十八條各項目組負責發行項目檔案的建立工作,項目檔案應當清晰、完整。每一階段的項目檔案應編制目錄,整理成冊,并按項目檔案的內容進行分類。第五十九條根據發行項目所處階段不同,項目組應對各個階段的項目檔案(包括工作底稿及相關文檔)及時進行分類、整理,并妥善保管。工作底稿是指在項目運作過程中形成的項目建議書、會議紀要、備忘錄、調查問卷和報告、專題報告、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資料、說明、函件、承諾等原始資料以及其他往來函件、正式申報文件中的一系列文件和資料。項目檔案可分為以下十類:(一)承攬工作底稿;(二)改制輔導工作底稿;(三)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四)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五)部門內部立項及公司立項工作底稿;(六)內核工作底稿;(七)申報材料及反饋回復檔案;(八)發行上市文件檔案;(九)持續督導工作底稿;(十)對外協議。第六十條承攬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項目公司歷史沿革資料;(二)項目公司業務及發展情況資料;(三)項目公司行業及競爭資料;(四)項目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資產規模及質量等方面資料;(五)融資需求及資金投向資料;(六)項目公司企業發展規劃資料等。第六十一條保薦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檔案內容應根據中國證監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等相關規則的要求編制。第六十二條盡職調查工作日志應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等相關規則的要求編制。第六十三條改制輔導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根據調查提綱搜集的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資料;(二)根據調查提綱搜集的項目公司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權益構成、設立批文、生產經營情況等;(三)項目公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四)項目公司資產評估報告,包括有形資產評估報告及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評估報告;(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六)股份公司設立的整套申請材料;(七)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設立股份公司的批復;(八)股份公司設立前和設立時的驗資報告;(九)歷次中介機構協調會會議記錄;(十)項目組向項目公司或其他中介機構提交的歷次備忘錄;(十一)其他與改制重組相關的材料;(十二)輔導備案申請材料、輔導備案報告及輔導驗收申請材料;(十三)輔導期內歷次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和會議記錄;(十四)接受輔導企業歷次重大資產重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投資、重大合同協議、重大訴訟仲裁等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十五)項目組向接受輔導企業提供的輔導材料;(十六)輔導期內歷次中介機構協調會會議記錄;(十七)項目整改報告;(十八)其他相關材料。第六十四條部門內部立項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二)部門立項會議紀要;(三)投行系統各業務部門規定的其他內部立項材料。第六十五條公司立項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二)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三)研究所出具的該項目所在行業的研究報告;(四)根據質控小組要求提供公司立項審核所需的相應材料;(五)質控小組項目輪值組長出具的公司立項報告。第六十六條內核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內核預約單與公司立項報告;(二)內核申請報告與項目總結;(三)項目負責人、保薦代表人、文件制作責任人承諾函與項目公司聲明書;(四)項目組報送的全套申報材料;(五)內核預審意見;(六)項目組針對預審意見的回復及根據預審意見修改的全套申報材料(如有);(七)內核會議審核意見書、表決票及統計結果;(八)內核會議紀要、內核會議錄音及其他相關材料;(九)項目組對內核意見的反饋及根據內核意見修改的全套申報材料;(十)公司《內核檔案清單》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十七條申報材料及反饋回復文件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全套申報材料;(二)全套承銷備案材料;(三)保薦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四)歷次反饋意見及回復;(五)歷次修改稿;(六)按證監會有關意見對發行人特定事項所做的專項核查意見;(七)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全套封卷材料;(八)中國證監會核準批文;(九)招股說明書單行本;(十)發行人、其他中介機構及公司出具的全套發審會后事項材料;(十一)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提供的用以支持整套正式申報材料的其他各類文件(含原件及經確認的復印件)。第六十八條發行上市文件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的發行與上市申請材料;(二)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等機構報送的各類報備材料,包括路演公告、股票發行公告及發行總結等;(三)承銷團資料;(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五)詢價記錄及相關材料(含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檔);(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則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十九條持續督導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歷次重大資產重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擔保、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文件和資料;(二)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歷次向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的材料;(三)持續督導期間歷次現場核查報告;(四)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歷次“三會”決議;(五)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歷次信息披露材料(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六)持續督導期間保薦代表人歷次向發行人提交的訪談記錄、質詢函、備忘錄等;(七)持續督導總結報告;(八)其他相關材料。第七十條對外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整體合作協議;(二)保密協議(三)改制輔導協議;(四)保薦協議;(五)承銷協議;(六)承銷團協議;(七)財務顧問協議;(八)上市推薦協議;(九)其他與投行業務有關的對外協議。第七十一條為降低投行業務風險,項目組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資料作為項目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出具的說明。如有必要,還應在相關資料或資料清單上加蓋單位公章;(二)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資料應有經辦人員簽名。如有必要,還應在相關資料或資料清單上加蓋單位公章;(三)發行人或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應有董事會秘書等有關人員的簽名。如有必要,還應在相關資料或資料清單上加蓋單位公章。第七十二條為了明確公司與發行人或委托單位的責任、進一步防范風險,項目組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對每次中介機構協調會應編寫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有參會項目人員和發行人或委托單位參會人員的簽名;(二)項目組向發行人或委托單位出具的歷次備忘錄要統一編號,項目組留存的備忘錄須有對方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名;(三)為準確反映資料提供的完整性,應建立資料接收登記簿,列明資料交接日期、主要內容、資料提供人、資料接收人,并由相關人員在資料接收登記簿上簽名;(四)發行人或委托單位提供的重大合同,應列出合同清單,由合同提供方在合同清單上簽字蓋章,并對合同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承諾函;(五)發行人或委托單位應對其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對外擔保、關聯交易事項,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大額負債,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交納各項稅費及項目組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出具承諾函。第七十三條在項目的各個階段,項目組應根據《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項目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對承做項目的業務資料檔案等文件和工作底稿由專人匯總整理,妥善管理。項目檔案的移交和保管以《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項目檔案管理實施辦法》要求為準。第十四章罰則第七十四條項目人員在項目過程中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由公司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扣減考核分值、降職、除名等處罰:(一)玩忽職守,或主觀故意,造成申報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為獲取不當利益,故意泄露有關信息,或利用內幕信息交易;(三)未能勤勉盡責,充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和持續督導義務;(四)未能及時發現和控制發行項目運作過程中的重大風險;(五)工作底稿和項目檔案未按規定建立、不完整、遺失或未及時整理移交;(六)未能嚴格執行公司的信息保密規章制度;(七)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五條存在上述情形或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致使公司被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員工、具體經辦人及部門責任人單處或并處以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以上處分外,還可同時對相關人員要求經濟賠償。第十五章附則第七十六條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修訂和解釋。第七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發行項目管理示意圖發行項目(首次公開發行)管理示意圖項目開發說明:項目開發說明:部門立項申請走流程,必須要有項目要點、部門立項會議紀要,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合規部備案。項目終止部門立項未通過項目終止部門立項簽署改制協議、合作協議、輔導協議通過簽署改制協議、合作協議、輔導協議暫不申報發行項目部門判斷準備報會發行項目部門判斷說明:輔導項目應在向當地證監局提請輔導驗收同時走流程申說明:輔導項目應在向當地證監局提請輔導驗收同時走流程申請公司立項審核。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合規部備案。項目儲備項目儲備公司立項(質量控制小組審核)公司立項(質量控制小組審核)修改材料或終止未通過修改材料或終止說明:質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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