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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模塊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砌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屋面工程質量驗收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全套可編輯PPT課件Contents目錄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基本規定2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術語3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4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5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6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的處理學習目標※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規范體系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術語。

※熟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基本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劃分。

※掌握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等質量驗收方法的內容。

※了解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法。

※熟悉檢驗批及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等的驗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基本規定011.1.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主要內容(1)規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對檢驗批的劃分、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的劃分,質量指標的設置和要求,驗收組織和驗收程序等做出了原則性的要求。(2)規定了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1.1.2《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基本規定02010304對施工企業現場質量管理的要求。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表1-1進行檢查記錄。對施工過程(工序)質量控制的要求對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對檢驗批的驗收提出了抽樣方案的建議1.1.2《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基本規定1.1.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編制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及其他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術語021.2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術語※建筑工程、※檢驗、※進場檢驗※見證檢驗※復驗※檢驗批、※驗收※主抓控項目※一般項目、※抽樣方案、※計數檢驗、※計量檢驗※錯判概率※漏判概率※觀感質量、※返修、※返工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031.3.1單位/子單位工程的劃分ABC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劃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室外工程可根據專業類別和工程規模劃分單位(子單位)工程。室外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表1-2劃分。1.3.1單位/子單位工程的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2(1)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劃分。(2)當分部(子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可按表1-3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3.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劃分1.3.3分項工程的劃分(1)工程量較小的分項工程可統一劃分為一個檢驗批。(2)多層及高層建筑工程中主體分部的分項工程可按樓層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3)單層建筑工程中的分項工程可按變形縫劃分檢驗批。(4)有地下層的基礎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層劃分檢驗批。(5)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可按不同樓層屋面劃分不同的檢驗批。(6)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一般按樓層劃分檢驗批。(7)排水、臺階、明溝等工程含在地面檢驗批中。1.3.4檢驗批的劃分檢驗批可根據施工、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041.4.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的驗收程序和組織

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驗收記錄表(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的H欄目中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驗收。1.4.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

程序和組織分部(子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由于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系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因此,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1.4.3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和組織竣工初期驗收的程序1.竣工初期驗收的程序1.4.3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和組織2.正式驗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1.4.3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和組織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12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范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期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的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051.5.1檢驗批的驗收

檢驗批是分項工程中的最小基本單元,試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驗記錄。1.5.1檢驗批的驗收1.主控項目主控項目是保證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檢驗項目,是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是確定該檢驗批主要性能的檢驗項目。如果主控項目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指標,降低要求就相當于降低該工程項目的性能指標,就會嚴重影響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提高主控項目的要求就等于提高性能指標,就會增加工程造價。如混凝土、砂漿的強度等級是保證混凝土結構、砌體工程強度的重要性能,所以主控項目必須全部達到要求的。1.5.1檢驗批的驗收主控項目的驗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32重要材料、構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設備性能及附件的材質、技術性能等的檢驗。結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等的檢驗,工程性能的檢驗。對于一些重要的允許偏差項目,其檢驗數據必須控制在允許偏差限值之內。1.5.1檢驗批的驗收2.一般項目一般項目的檢驗是指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其質量要求也是應該達到的,只是對一些不影響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少數規定可以適當放寬。這些規定雖不像主控項目那樣重要,但對工程安全、使用功能、重點部位的美觀都有較大影響。1.5.1檢驗批的驗收一般項目的檢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有一定偏差的項目,可以有個別偏差的項目,允許不超過20%的檢查點可以超過允許偏差值,但不能超過允許偏差值的150%。(2)對不能確定偏差值而又允許出現一定缺陷的項目,則以缺陷的數量來區分。如磚砌體預埋拉結筋,其留置間距偏差;混凝土鋼筋露筋,露出一定的長度等。(3)對一些無法定量而采用定性的項目的檢驗要靠監理工程師來掌握。1.5.1檢驗批的驗收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見表1-4。1.5.2分項工程的驗收(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的規定1.5.2分項工程的驗收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見表1-5。1.5.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1324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及質量控制資料完整。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工程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符合相關規定。觀感質量驗收符合要求。1.5.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見表1-6。1.5.4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是全面檢驗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的終驗。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是工程建設最終的質量驗收,也稱為竣工驗收1.5.4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12345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1.5.4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見表1-7。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的處理061.6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的處理當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通常應該在檢驗批質量驗收過程中發現,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要進行分析,找出哪個或哪幾個項目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規定。一旦發現工程質量的任何一項不符合規定時,必須及時組織有叫員,查找分析原因,并按有關技術管理規定,通過有關方面共同商量,制定補救方案,及時進行處理。經處理后的工程,再確定其質量是否可通過驗收。1.6.1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規定63%(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驗收。(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批,應予以驗收。(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為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1.6.1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規定注意以上3種情況都應視為是符合規范規定、質量合格的工程,只是管理上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情況,所得到的資料證明不了工程實體質量,經過補辦一定的檢測手續,證明質量達到了設計要求。這時給予通過驗收是符合規范規定的。1.6.2嚴禁驗收的規定對于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這種情況是指在制定加固技術方案之前就知道加固補強措施效果不會太好,或是加固費用太高,不值得加固處理,或是加固后仍達不到保證安全、功能的情況。此時應該堅決拆除,這是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必須貫徹執行。感謝聆聽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模塊2Contents目1基本規定2地基工程3基礎工程4土石方工程錄Contents目5基坑支護工程6地下水控制7邊坡工程錄學習目標了解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的基本規定。掌握各種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掌握各種樁基礎的質量檢驗標準。掌握土方工程質量驗收的標準。掌握基坑工程質量驗收的標準。熟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方法。基本規定012.1基本規定對于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的驗收,有一些基本的規定需要遵守,主要有以下幾個。(1)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驗收規定的要求。②質量驗收的程序應符合驗收規定的要求。③工程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④質量驗收應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⑤質量驗收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2.1地基與基礎施工勘察(2)地基基礎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①巖土工程勘察報告。②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和技術交底資料。③工程測量、定位放線記錄。④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⑤施工記錄及施工單位自查評定報告。⑥監測資料。⑦隱蔽工程驗收資料。⑧檢測與檢驗報告。⑨竣工圖。2.1地基與基礎施工勘察(3)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所進行的檢驗項目應制作表格,并應做相應記錄、校審存檔。(4)地基基礎工程必須進行驗槽,驗槽檢驗要點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附錄A的規定。(5)主控項目的質量檢驗結果必須全部符合檢驗標準,一般項目的驗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2.1地基與基礎施工勘察(6)檢查數量應按檢驗批抽樣,當本標準有具體規定時,應按相應條款執行,無規定時應按檢驗批抽檢。檢驗批的劃分和檢驗批抽檢數量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的規定執行。(7)地基基礎標準試件強度評定不滿足要求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對實體進行強度檢測,當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時,可按合格驗收。2.1地基與基礎施工勘察(8)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①鋼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的規定。②鋼材、焊接材料和連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進場、焊接或連接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的規定。2.1地基與基礎施工勘察③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礦(鋼)渣粉等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地基工程022.2地基工程地基包括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砂石樁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復合地基,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等。2.2.1一般規定(1)地基工程的質量驗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間歇期后進行,間歇期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2)平板靜載試驗采用的壓板尺寸應按設計或有關標準確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的靜載試驗的壓板面積不宜小于1.0m2;強夯地基靜載試驗的壓板面積不宜小于2.0m2。復合地基靜載試驗的壓板尺寸應根據設計置換率計算確定。2.2.1一般規定(3)地基承載力檢驗時,靜載試驗最大加載量不應小于設計要求的承載力特征值的2倍。(4)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的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數量每300m2不應少于1點,超過3000m2部分每500m2不應少于1點。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2.2.1一般規定(5)砂石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水泥土攪拌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夯實水泥土樁等復合地基的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復合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應少于3點。有單樁承載力或樁身強度檢驗要求時,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應少于3根。2.2.1一般規定(6)除第(4)條和第(5)條指定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可按檢驗批抽樣。復合地基中增強體的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0%。(7)地基處理工程的驗收,當采用一種檢驗方法檢測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時,應結合其他檢驗方法進行綜合判斷。2.2.2素土、灰土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勻性。(2)施工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夯實時的加水量、夯壓遍數及壓實系數。(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4)素土、灰土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的規定。2.2.3砂和砂石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砂、石等原材料質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勻性。(2)施工中應檢查分層厚度、分段施工時搭接部分的壓實情況、加水量、壓實遍數、壓實系數。(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4)砂和砂石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的規定。2.2.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單位面積質量、厚度、比重、強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質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為一批,每批應抽查5%。(2)施工中應檢查基槽清底狀況、回填料鋪設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鋪設方向、接縫搭接長度或縫接狀況、土工合成材料與結構的連接狀況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3的規定。2.2.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2.2.5粉煤灰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粉煤灰材料質量。(2)施工中應檢查分層厚度、碾壓遍數、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區碾壓程度、壓實系數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承載力檢驗。(4)粉煤灰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4的規定。2.2.5粉煤灰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夯錘質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設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質。(2)施工中應檢查夯錘落距、夯點位置、夯擊范圍、夯擊擊數、夯擊遍數、每擊夯沉量、最后兩擊的平均夯沉量、總夯沉量和夯點施工起止時間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地基土的強度、變形指標及其他設計要求指標檢驗。(4)強夯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5的規定。2.2.6強夯地基2.2.6強夯地基2.2.7注漿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注漿點位置、漿液配比、漿液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漿設備性能。(2)施工中應抽查漿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標、注漿的順序及注漿過程中的壓力控制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地基土強度和變形指標檢驗。(4)注漿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的規定。2.2.7注漿地基2.2.8預壓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施工監測措施和監測初始數據、排水設施和豎向排水體等。(2)施工中應檢查堆載高度、變形速率,真空預壓施工時應檢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讀數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與地基土強度和變形指標檢驗。(4)預壓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7的規定。2.2.8預壓地基2.2.9砂石樁復合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機質含量等。振沖法施工前應檢查振沖器的性能,應對電流表、電壓表進行檢定或校準。(2)施工中應檢查每根砂石樁的樁位、填料量、標高、垂直度等。振沖法施工中尚應檢查密實電流、供水壓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時間、振沖點位置、振沖器施工參數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復合地基承載力、樁體密實度等檢驗。(4)砂石樁復合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8的規定。2.2.9砂石樁復合地基2.2.10高壓噴射注漿復合地基(1)施工前應檢驗水泥、外摻劑等的質量,樁位,漿液配比,高壓噴射設備的性能等,并應對壓力表、流量表進行檢定或校準。(2)施工中應檢查壓力、水泥漿量、提升速度、旋轉速度等施工參數及施工程序。(3)施工結束后,應檢驗樁體的強度和平均直徑,以及單樁與復合地基的承載力等。(4)高壓噴射注漿復合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9的規定。2.2.10高壓噴射注漿復合地基2.2.11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1)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及外摻劑的質量、樁位、攪拌機工作性能,并應對各種計量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2)施工中應檢查機頭提升速度、水泥漿或水泥注入量、攪拌樁的長度及標高。(3)施工結束后,應檢驗樁體的強度和直徑,以及單樁與復合地基的承載力。(4)水泥土攪拌樁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0的規定。2.2.11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2.2.12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1)施工前應對石灰及土的質量、樁位等進行檢查。(2)施工中應對樁孔直徑、樁孔深度、夯擊次數、填料的含水量及壓實系數等進行檢查。(3)施工結束后,應檢驗成樁的質量及復合地基承載力。(4)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1的規定。2.2.12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2.2.13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1)施工前應對入場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檢查樁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數等。(3)施工結束后,應對樁體質量、單樁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進行檢驗。(4)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2的規定。2.2.13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2.2.14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1)施工前應對進場的水泥及夯實用土料的質量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檢查孔位、孔深、孔徑、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料含水量等。(3)施工結束后,應對樁體質量、復合地基承載力及褥墊層夯填度進行檢驗。(4)夯實水泥土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3的規定。2.2.14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基礎工程032.3基礎工程基礎包括無筋擴展基礎、鋼筋混凝土擴展基礎、筏形與箱形基礎、鋼筋混凝土預制樁、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干作業成孔灌注樁、長螺旋鉆孔壓灌樁、沉管灌注樁、鋼樁、錨桿靜壓樁、巖石錨桿基礎、沉井與沉箱。2.3.1一般規定(1)擴展基礎、筏形與箱形基礎、沉井與沉箱,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復核;樁基工程施工前應對放好的軸線和樁位進行復核。群樁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應為20mm,單排樁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應為10mm。(2)預制樁(鋼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表2-14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應為傾斜角正切值的15%。2.3.1一般規定2.3.1一般規定(3)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來自同一攪拌站的混凝土,每澆筑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試件;當混凝土澆筑量不足50m3時,每連續澆筑12h必須至少留置1組試件。對單柱單樁,每根樁應至少留置1組試件。(4)灌注樁的樁徑、垂直度及樁位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15的規定。2.3.1一般規定2.3.1一般規定(5)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驗。(6)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采用靜載試驗的方法對樁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在有經驗和對比資料的地區,設計等級為乙級、丙級的樁基可采用高應變法對樁基進行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10根。2.3.1一般規定(7)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臺下的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根。2.3.2無筋擴展基礎(1)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對砌筑質量、砂漿強度、軸線及標高等進行檢驗。(3)施工結束后,應對混凝土強度、軸線位置、基礎頂面標高等進行檢驗。(4)無筋擴展基礎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6的規定。2.3.2無筋擴展基礎2.3.3鋼筋混凝土擴展基礎(1)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對鋼筋、模板、混凝土、軸線等進行檢驗。(3)施工結束后,應對混凝土強度、軸線位置、基礎頂面標高進行檢驗。(4)鋼筋混凝土擴展基礎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7的規定。2.3.3鋼筋混凝土擴展基礎2.3.4筏形與箱形基礎CABD(3)施工結束后,應對筏形和箱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軸線位置、基礎頂面標高及平整度進行驗收。(4)筏形和箱形基礎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8的規定。(1)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對軸線、預埋件、預留洞中心線位置、鋼筋位置及鋼筋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2.3.4筏形與箱形基礎2.3.4筏形與箱形基礎(5)大體積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澆筑的分層厚度、坡度以及測溫點的設置,上下兩層的澆筑搭接時間不應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養護時混凝土結構構件表面以內50~100mm位置處的溫度與混凝土結構構件內部的溫度差值不宜大于25℃,且與混凝土結構構件表面溫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2.3.5鋼筋混凝土預制樁(1)施工前應檢驗成品樁構造尺寸及外觀質量。(2)施工中應檢驗接樁質量、錘擊及靜壓的技術指標、垂直度以及樁頂標高等。(3)施工結束后應對承載力及樁身完整性等進行檢驗。(4)鋼筋混凝土預制樁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19和表2-20的規定。2.3.5鋼筋混凝土預制樁2.3.6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1)施工前應檢驗灌注樁的原材料及樁位處的地下障礙物處理資料。(2)施工中應對成孔、鋼筋籠制作與安裝、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項質量指標進行檢查驗收;嵌巖樁應對樁端的巖性和入巖深度進行檢驗。(3)施工后應對樁身完整性、混凝土強度及承載力進行檢驗。(4)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1的規定。2.3.6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2.3.6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2.3.7干作業成孔灌注樁(1)施工前應對原材料、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的施工順序、主要成孔設備性能指標、監測儀器、監測方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檢查驗收。(2)施工中應檢驗鋼筋籠質量、混凝土坍落度、樁位、孔深、樁頂標高等。(3)施工結束后應檢驗樁的承載力、樁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強度。(4)人工挖孔樁應復驗孔底持力層土巖性,嵌巖樁應有樁端持力層的巖性報告。干作業成孔灌注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2的規定。2.3.7干作業成孔灌注樁2.3.8長螺旋鉆孔壓灌樁(1)施工前應對放線后的樁位進行檢查。(2)施工中應對樁位、樁長、垂直度、鋼筋籠籠頂標高等進行檢查。(3)施工結束后應對混凝土強度、樁身完整性及承載力進行檢驗。(4)長螺旋鉆孔壓灌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3的規定。2.3.8長螺旋鉆孔壓灌樁2.3.9沉管灌注樁(1)施工前應對放線后的樁位進行檢查。(2)施工中應對樁位、樁長、垂直度、鋼筋籠籠頂標高、拔管速度等進行檢查。(3)施工結束后應對混凝土強度、樁身完整性及承載力進行檢驗。(4)沉管灌注樁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4的規定。2.3.9沉管灌注樁2.3.10鋼樁(1)施工前應對樁位、成品樁的外觀質量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進行下列檢驗:①打入(靜壓)深度、收錘標準、終壓標準及樁身(架)垂直度檢查。②接樁質量、接樁間歇時間及樁頂完整狀況;電焊質量除應進行常規檢查外,尚應做10%的焊縫探傷檢查。2.3.10鋼樁③每層土每米進尺錘擊數、最后1.0m進尺錘擊數、總錘擊數、最后三陣貫入度、樁頂標高、樁尖標高等。(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承載力檢驗。(4)鋼樁施工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本標準表2-14和表2-25的規定。2.3.11錨桿靜壓樁(1)施工前應對成品樁做外觀及強度檢驗,接樁用焊條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或送有關部門檢驗;壓樁用壓力表、錨桿規格及質量應進行檢查。(2)壓樁施工中應檢查壓力、樁垂直度、接樁間歇時間、樁的連接質量及壓入深度。重要工程應對電焊接樁的接頭進行探傷檢查。對承受反力的結構應加強觀測。(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樁的承載力檢驗。(5)錨桿靜壓樁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6的規定。2.3.11錨桿靜壓樁2.3.12巖石錨桿基礎(1)施工前應檢驗原材料質量、水泥砂漿或混凝土配合比。(2)施工中應對孔位、孔徑、孔深、注漿壓力等進行檢驗。(3)施工結束后應對抗拔承載力和錨固體強度進行檢驗。(4)巖石錨桿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27的規定。2.3.12巖石錨桿基礎2.3.13沉井與沉箱(1)沉井與沉箱施工前應對砂墊層的地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沉箱施工前尚應對施工設備、備用的電源和供氣設備進行檢驗。(2)沉井與沉箱施工中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①混凝土澆筑前應對模板尺寸、預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進行檢驗。②拆模后應檢查混凝土澆筑質量。③下沉過程中應對下沉偏差進行檢驗。2.3.13沉井與沉箱④下沉后的接高應對地基強度、接高穩定性進行檢驗。⑤封底結束后,應對底板的結構及滲漏情況進行檢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的規定。⑥浮運沉井應進行起浮可能性檢驗。(3)沉井與沉箱施工結束后應對沉井與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終沉標高、滲漏情況等進行綜合驗收。(4)沉井與沉箱的結構偏差應符合表2-28的規定。2.3.13沉井與沉箱土石方工程042.4.1一般規定(1)在土石方工程開挖施工前,應完成支護結構、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邊環境監測、施工條件驗收和應急預案準備等工作的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石方開挖。(2)在土石方工程開挖施工中,應定期測量和校核設計平面位置、邊坡坡率和水平標高。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并應定期檢查和復測。土石方不應堆在基坑影響范圍內。2.4.1一般規定(3)土石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4)平整后的場地表面坡率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沿排水溝方向的坡率不應小于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土石方工程的標高檢查點為每100m2取1點,且不應少于10點;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幾何尺寸(長度、寬度等)應全數檢查;土石方工程的邊坡為每20m取1點,且每邊不應少于1點。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檢查點為每100m2取1點,且不應少于10點。2.4.2土方開挖(1)施工前應檢查支護結構質量、定位放線、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統,以及對周邊影響范圍內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保護措施的落實,并應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輛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附近有重要保護設施的基坑,應在土方開挖前對圍護體的止水性能通過預降水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率、壓實度、排水系統、地下水控制系統、預留土墩、分層開挖厚度、支護結構的變形,并隨時觀測周圍環境變化。(3)施工結束后應檢查平面幾何尺寸、水平標高、邊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4)臨時性挖方工程的邊坡坡率允許值應符合表2-29的規定或經設計計算確定。2.4.2土方開挖2.4.2土方開挖(5)土方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30~表2-33的規定。2.4.2土方開挖2.4.2土方開挖2.4.2土方開挖2.4.3巖質基坑開挖(1)施工前應檢查支護結構質量、定位放線、爆破器材(購置、運輸、儲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統、起爆設備和檢測儀表,以及對周邊影響范圍內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并應合理安排土石方運輸車輛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2)施工中應檢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標高、邊坡坡率、分層開挖厚度、排水系統、地下水控制系統、支護結構的變形等,并應隨時對周圍環境觀測和監測。采用爆破施工時,爆前應檢查爆破裝藥和爆破網路等,并應加強環境監測。2.4.3巖質基坑開挖(3)施工結束后應檢查平面幾何尺寸、水平標高、邊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巖(土)質情況和承載力以及基底處理情況。巖質基坑基底處理無設計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巖層基底應清除巖面松碎石塊、淤泥、苔蘚,鑿出新鮮巖面,表面應沖洗干凈。傾斜巖層應將巖面鑿平或鑿成臺階,滿足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易風化的巖層基底,應按基礎尺寸鑿除已風化的表面巖層。在砌筑基礎時應邊砌邊回填封閉,且應滿足施工組織設計要求。②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處理。2.4.3巖質基坑開挖(4)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巖質基坑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34的規定。2.4.3巖質基坑開挖(5)挖方場地平整巖土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35的規定。2.4.4土石方堆放與運輸(1)施工前應對土石方平衡計算進行檢查,堆放與運輸應滿足施工組織設計要求。(2)施工中應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離、堆土的高度、邊坡坡率、排水系統、邊坡穩定、防揚塵措施等內容,并應滿足設計或施工組織設計要求。(3)在基坑(槽)、管溝等周邊堆土的堆載限值和堆載范圍應符合基坑圍護設計要求,嚴禁在基坑(槽)、管溝、地鐵及建構(筑)物周邊影響范圍內堆土。對于臨時性堆土,應視挖方邊坡處的土質情況、邊坡坡率和高度,檢查堆放的安全距離,確保邊坡穩定。在挖方下側堆土時應將土堆表面平整,其頂面高程應低于相鄰挖方場地設計標高,保持排水暢通,堆土邊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處堆土時,不得影響河堤的穩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2.4.4土石方堆放與運輸(4)施工結束后,應檢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離、邊坡坡率、排水、防揚塵措施等內容,并應滿足設計或施工組織設計要求。(5)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36的規定。2.4.5土石方回填(1)施工前應檢查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清除情況,測量基底標高、邊坡坡率,檢查驗收基礎外墻防水層和保護層等。回填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確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等施工參數。(2)施工中應檢查排水系統,每層填筑厚度、輾跡重疊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機質含量、壓實系數等。回填施工的壓實系數應滿足設計要求。當采用分層回填時,應在下層的壓實系數經試驗合格后進行上層施工。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壓實機具確定。無試驗依據時,應符合表2-37的規定。2.4.5土石方回填2.4.5土石方回填(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標高及壓實系數檢驗。(4)填方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38和表2-39的規定。2.4.5土石方回填基坑支護工程052.5.1一般規定(1)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進行校核,施工過程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復核各項施工參數,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養護期后進行質量驗收。(2)圍護結構施工完成后的質量驗收應在基坑開挖前進行,支錨結構的質量驗收應在對應的分層土方開挖前進行,驗收內容應包括質量和強度檢驗、構件的幾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2.5.1一般規定$350.00From20XX(3)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分區分層開挖情況及時對基坑開挖面的圍護墻表觀質量,支護結構的變形、滲漏水情況以及支撐豎向支承構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項目進行檢查。(4)除強度或承載力等主控項目外,其他項目應按檢驗批抽取。(5)基坑支護工程驗收應以保證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2.5.2排樁(1)灌注樁排樁和截水帷幕施工前,應對原材料進行檢驗。(2)灌注樁施工前應進行試成孔,試成孔數量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場地地層特點確定,且不宜少于2個。(3)灌注樁排樁施工中應加強過程控制,對成孔、鋼筋籠制作與安裝、混凝土灌注等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查驗收。(4)灌注樁排樁應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宜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樁墻合一時,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的檢測數量應為總樁數的100%;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的灌注樁排樁數量不應低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3根。當根據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判定的樁身完整性為Ⅲ類、Ⅳ類時,應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2.5.2排樁(5)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灌注樁每澆筑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單樁不足50m3的樁,每連續澆筑12h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有抗滲等級要求的灌注樁尚應留置抗滲等級檢測試件,一個級配不宜少于3組。(6)灌注樁排樁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0的規定。2.5.2排樁2.5.2排樁(7)基坑開挖前截水帷幕的強度指標應滿足設計要求,強度檢測宜采用鉆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單軸水泥土攪拌樁、雙軸水泥土攪拌樁、三軸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時,取芯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時,取芯數量宜沿基坑周邊每50延米取1個點,且不應少于3個。(8)截水帷幕采用單軸水泥土攪拌樁或雙軸水泥土攪拌樁時,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1的規定。2.5.2排樁2.5.2排樁(9)截水帷幕采用三軸水泥土攪拌樁時,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2的規定。2.5.2排樁(10)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時,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3的規定。2.5.2排樁(11)截水帷幕采用高壓噴射注漿時,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4的規定。2.5.3板樁圍護墻(1)板樁圍護墻施工前,應對鋼板樁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板樁的成品進行外觀檢查。(2)鋼板樁圍護墻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5的規定。2.5.3板樁圍護墻(3)預制混凝土板樁圍護墻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46的規定。2.5.4咬合樁圍護墻(1)施工前,應對導墻的質量和鋼套管順直度進行檢查。(2)施工過程中應對樁成孔質量、鋼筋籠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進行檢查。咬合樁圍護墻施工中的質量檢測要求尚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第7.2節的規定。(3)咬合樁圍護墻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47和表2-48的規定。2.5.4咬合樁圍護墻2.5.5型鋼水泥土攪拌墻(1)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施工前,應對進場的H型鋼進行檢驗。(2)焊接H型鋼焊縫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和《焊接H型鋼》(YB/T3301—2005)的規定。(3)基坑開挖前應檢驗水泥土樁(墻)體強度,強度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墻體強度宜采用鉆芯法確定,三軸水泥土攪拌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抽檢數量每50延米不應少于1個取芯點,且不得少于3個。2.5.5型鋼水泥土攪拌墻(4)型鋼水泥土攪拌墻中三軸水泥土攪拌樁和渠式切割水泥土連續墻的質量檢驗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第7.2.9條和第7.2.10條的規定,內插型鋼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9的規定。2.5.5型鋼水泥土攪拌墻2.5.6土釘墻(1)土釘墻支護工程施工前應對鋼筋、水泥、砂石、機械設備性能等進行檢驗。(2)土釘墻支護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對放坡系數,土釘位置,土釘孔直徑、深度及角度,土釘桿體長度,注漿配比、注漿壓力及注漿量,噴射混凝土面層厚度、強度等進行檢驗。(3)土釘應進行抗拔承載力檢驗,檢驗數量不宜少于土釘總數的1%,且同一土層中的土釘檢驗數量不應小于3根。2.5.6土釘墻(4)復合土釘墻的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復合土釘墻中的預應力錨桿,應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第7.11節的相關規定進行抗拔承載力檢驗;②復合土釘墻中的水泥土攪拌樁或旋噴樁用作截水帷幕時,應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第7.2節的規定進行質量檢驗。2.5.6土釘墻(5)土釘墻支護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0的規定。2.5.7地下連續墻(1)施工前應對導墻的質量進行檢查。(2)施工中應定期對泥漿指標、鋼筋籠的制作與安裝、混凝土的坍落度、預制地下連續墻墻段安放質量、預制接頭、墻底注漿、地下連續墻成槽及墻體質量等進行檢驗。(3)兼作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與地下結構底板、梁及樓板之間連接的預埋鋼筋接駁器應按原材料檢驗要求進行抽樣復驗,取每500套為一個檢驗批,每批應抽查3件,復驗內容為外觀、尺寸、抗拉強度等。2.5.7地下連續墻(4)混凝土抗壓強度和抗滲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墻身混凝土抗壓強度試塊每100m3混凝土不應少于1組,且每幅槽段不應少于1組,每組為3件;墻身混凝土抗滲試塊每5幅槽段不應少于1組,每組為6件。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其抗滲質量標準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的規定執行。2.5.7地下連續墻(5)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墻體施工結束后,應采用聲波透射法對墻體質量進行檢驗,同類型槽段的檢驗數量不應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6)地下連續墻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51~表2-53的規定。2.5.7地下連續墻2.5.7地下連續墻2.5.8重力式水泥土墻(1)水泥土攪拌樁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及摻合料的質量、攪拌樁機性能及計量設備完好程度。(2)水泥土攪拌樁的樁身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強度檢測宜采用鉆芯法。取芯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6根。(3)基坑開挖期間應對開挖面樁身外觀質量以及樁身滲漏水等情況進行質量檢查。(4)水泥土攪拌樁成樁施工期間和施工完成后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4的規定。2.5.8重力式水泥土墻2.5.9土體加固(1)在基坑工程中設置被動區土體加固、封底加固時,土體加固的施工檢驗應符合本節規定。(2)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等土體加固的樁身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強度檢測宜采用鉆芯法。取芯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得少于3根。(3)注漿法加固結束28d后,宜采用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標準貫入等原位測試方法對加固土層進行檢驗。檢驗點的位置應根據注漿加固布置和現場條件確定,每200m2檢測數量不應少于1點,且總數量不應少于5點。2.5.9土體加固(4)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進行土體加固時,其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4的規定。(5)采用高壓噴射注漿樁進行土體加固時,其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44的規定。(6)采用注漿法進行土體加固時,其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6的規定。2.5.10內支撐(1)內支撐施工前,應對放線尺寸、標高進行校核。對混凝土支撐的鋼筋和混凝土、鋼支撐的產品構件和連接構件以及鋼立柱的制作質量等進行檢驗。(2)施工中應對混凝土支撐下墊層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標高進行檢驗。(3)施工結束后,對應的下層土方開挖前應對水平支撐的尺寸、位置、標高、支撐與圍護結構的連接節點、鋼支撐的連接節點和鋼立柱的施工質量進行檢驗。(4)鋼筋混凝土支撐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5的規定。2.5.10內支撐2.5.10內支撐(5)鋼支撐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6的規定。2.5.10內支撐(6)立柱樁的質量檢驗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第5章的有關規定。鋼立柱的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7的規定。2.5.11錨桿(1)錨桿施工前應對鋼絞線、錨具、水泥、機械設備等進行檢驗。(2)錨桿施工中應對錨桿位置,鉆孔直徑、長度及角度,錨桿桿體長度,注漿配比、注漿壓力及注漿量等進行檢驗。(3)錨桿應進行抗拔承載力檢驗,檢驗數量不宜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同一土層中的錨桿檢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4)錨桿質量檢驗應符合表2-58的規定。2.5.11錨桿2.5.12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1)與主體結構外墻相結合的灌注排樁圍護墻、咬合樁圍護墻和地下連續墻的質量檢驗應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的第7.2節、第7.4節和第7.7節的規定執行。(2)結構水平構件施工應與設計工況一致,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的規定。2.5.12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3)支承樁施工結束后,應采用聲波透射法、鉆芯法或低應變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驗,以上三種方法的檢驗總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4)鋼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開挖后應采用低應變法檢驗柱體質量,檢驗數量應為100%。當發現立柱有缺陷時,應采用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進行驗證。2.5.12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5)豎向支承樁柱除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的第7.10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表2-59的規定。地下水控制062.6.1一般規定(1)降排水運行前,應檢驗工程場區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最大排水能力不應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2)基坑工程開挖前應驗收預降排水時間。預降排水時間應根據基坑面積、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以及降排水工藝綜合確定。減壓預降水時間應根據設計要求或減壓降水驗證試驗結果確定。(3)降排水運行中,應檢驗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分層、分塊開挖的土質基坑,開挖前潛水水位應控制在土層開挖面以下0.5~1.0m;承壓含水層水位應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巖質基坑開挖施工前,地下水位應控制在邊坡坡腳或坑中的軟弱結構面以下。2.6.1一般規定(4)設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過預降水過程中的坑內外水位變化情況檢驗帷幕止水效果。(5)截水帷幕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根據選用的帷幕類型,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第7章的規定執行。2.6.2降排水(1)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應檢驗排水溝、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時集水井內水位應低于設計要求水位不小于0.5m。(2)降水井施工前,應檢驗進場材料質量。降水施工材料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0的規定。2.6.2降排水2.6.2降排水(3)降水井正式施工時應進行試成井。試成井數量不應少于2口(組),并應根據試成井檢驗成孔工藝、泥漿配比,復核地層情況等。(4)降水井施工中應檢驗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為1/100,井管應居中豎直沉設。(5)降水井施工完成后應進行試抽水,檢驗成井質量和降水效果。2.6.2降排水(6)降水運行應獨立配電。降水運行前,應檢驗現場用電系統。連續降水的工程項目,尚應檢驗雙路以上獨立供電電源或備用發電機的配置情況。(7)降水運行過程中,應監測和記錄降水場區內和周邊的地下水位。采用懸掛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應計量和記錄降水井抽水量。(8)降水運行結束后,應檢驗降水井封閉的有效性。2.6.2降排水(9)輕型井點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表2-61的規定。2.6.2降排水(10)噴射井點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表2-62的規定。2.6.2降排水(11)管井施工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3的規定。2.6.2降排水(12)輕型井點、噴射井點、真空管井降水運行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4的規定。2.6.2降排水(13)減壓降水管井運行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5的規定。2.6.2降排水(14)鋼管井封井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6的規定。(15)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鋼筋籠濾網井封井時,應檢驗管內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實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時,尚應按設計要求檢驗其穿越基坑底板構造的防水效果。2.6.3回灌(1)回灌管井施工前,應檢驗進場材料質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0的規定。(2)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時應進行試成孔。試成孔數量不應少于2個,根據試成孔檢驗成孔工藝、泥漿配比,復核地層情況等。(3)回灌管井施工中應檢驗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許偏差為1/100,井管應居中豎直沉設。(4)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應少于14d,休止期結束后應進行試回灌,檢驗成井質量和回灌效果。2.6.3回灌(5)回灌運行前,應檢驗回灌管路的安裝質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應裝有流量計和流量控制閥。(6)回灌運行中及回揚時,應計量和記錄回灌量、回揚量,并應監測地下水位和周邊環境變形。(7)回灌管井封閉時,應檢驗封井材料的無公害性,并檢驗封井效果。2.6.3回灌(8)回灌管井的施工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的第8.2.11條的規定。(9)回灌管井運行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7的規定。邊坡工程072.7.1一般規定(1)錨桿(索)、擋土墻等可根據與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質量的原則,按支護類型、施工縫或施工段劃分若干檢驗批。(2)對邊坡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在鋼筋、混凝土、預應力錨桿、擋土墻等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及感觀質量驗收,并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材料、試件、施工工藝和結構的重要部位進行見證檢測或結構實體檢驗。(3)邊坡工程應進行監控量測。2.7.2噴錨支護(2)施工中應檢驗錨桿(索)錨固段注漿(砂漿)配合比、注漿(砂漿)質量、錨桿(索)錨固段長度和強度、噴錨混凝土強度等。(1)施工前應檢驗錨桿(索)錨固段注漿(砂漿)所用的水泥、細骨料、礦物、外加劑等主要材料的質量。同時應檢驗錨桿材質的接頭質量,同一截面錨桿的接頭面積不應超過錨桿總面積的25%。2.7.2噴錨支護(3)錨桿(索)在下列情況應進行基本試驗,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的規定執行:①當設計有要求時。②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或新技術的錨桿(索)。③無錨固工程經驗的巖土層內的錨桿(索)。④一級邊坡工程的錨桿(索)。2.7.2噴錨支護(4)施工結束后應進行錨桿驗收試驗,試驗的數量應為錨桿總數的5%,且不應少于5根。同時應檢驗預應力錨桿(索)錨固后的外露長度。預應力錨桿(索)拉張的時間應按照設計要求,當無設計要求時應待注漿固結體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90%后再進行張拉。(5)邊坡噴錨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8的規定。2.7.2噴錨支護2.7.3擋土墻(1)施工前,應檢驗墻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強度,同時應檢驗墻身材料的物理力學指標。(2)施工中應進行驗槽,并檢驗墻背填筑的分層厚度、壓實系數、擋土墻埋置深度,基礎寬度、排水系統、泄水孔(溝)、反濾層材料級配及位置。重力式擋土墻的墻身為混凝土時,應檢驗混凝土的配合比、強度。(3)施工結束后,應檢驗重力式擋土墻砌體墻面質量、墻體高度、頂面寬度,砌縫、勾縫質量,結構變形縫的位置、寬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4)擋土墻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69的規定。2.7.3擋土墻2.7.4邊坡開挖(1)施工前應檢查平面位置、標高、邊坡坡率、降排水系統。(2)施工中,應檢驗開挖的平面尺寸、標高、坡率、水位等。(3)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巖質邊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跡,殘留炮孔痕跡保存率不應小于50%。2.7.4邊坡開挖(4)邊坡開挖施工應檢查監測和監控系統,監測、監控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的規定執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時,應加強環境監測。(5)施工結束后,應檢驗邊坡坡率、坡底標高、坡面平整度等。(6)邊坡開挖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2-70的規定。2.7.4邊坡開挖感謝聆聽砌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模塊3Contents目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3磚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分項工程質量驗收錄Contents目錄石砌體分項工程56配筋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7填充墻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檢查及驗收8砌體結構工程冬期施工的質量要求9砌體結構子分部工程的驗收學習目標了解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基本規定。掌握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掌握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掌握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掌握石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掌握配筋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掌握填充墻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熟悉砌體結構工程冬期施工的質量要求。熟悉砌體結構子分部工程的驗收。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01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1)砌體結構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有產品的合格證書、產品性能型式檢測報告,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2)砌體結構工程施工前,應編制砌體結構工程施工方案。(3)砌體結構的標高、軸線,應引自基準控制點。(4)砌筑基礎前,應校核放線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的規定。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5)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中的模板應拆除干凈,不得夾有砂漿、塊體及碎渣等雜物。(6)砌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②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7)砌筑墻體應設置皮數桿。(8)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1m。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9)不得在下列墻體或部位設置腳手眼。①120mm厚墻、清水墻、料石墻、獨立柱和附墻柱。②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圍及過梁凈跨度1/2的高度范圍內。③寬度小于1m的窗間墻。④門窗洞口兩側石砌體300mm,其他砌體200mm范圍內;轉角處石砌體600mm,其他砌體450mm范圍內。⑤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500mm范圍內。⑥設計不允許設置腳手眼的部位。⑦輕質墻體。

⑧夾心復合墻外葉墻。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350.00From20XX(10)腳手眼補砌時,應清除腳手眼內掉落的砂漿、灰塵;腳手眼處磚及填塞用磚應濕潤,并應填實砂漿。(11)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打鑿墻體和在墻體上開鑿水不溝槽。(12)尚未施工樓板或屋面的墻或柱,其抗風允許自由高度不得超過表3-2的規定。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13)砌體完基礎或每一樓層后,應校核砌體軸線和標高。(14)擱置預制梁、板的砌體頂面應不整,標高應一致。(15)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分為三級,并應按表3-3劃分。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16)砌體結構中鋼筋的防腐,應符合設計要求。

(17)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墻體,對下雨當日砌筑的墻體應進行遮蓋。

(18)砌體施工時,樓面和屋面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的允許荷載值。

(19)正常施工條件下,磚砌體、小砌塊砌體每日砌筑高度控制在1.5m內;石砌體不宜超過1.2m。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20)砌體結構工程檢驗批的劃分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①所用材料類型及同類型材料的強度等級相同。②不超過250m3砌體。③主體結構砌體一個樓層(基礎砌體可按一個樓層計),填充墻砌體量少時可多個樓層合并。3.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基本規定(21)砌體結構工程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應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一般項目應有80%及以上的抽檢處符合相關規定;有允許偏差的項目,最大超差值為允許偏差值的1.5倍。(22)砌體結構分項工程中檢驗批抽檢時,各抽檢項目的樣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小于5確定。(23)在墻體砌筑過程中,當砌筑砂漿初凝后,塊體被撞動或需移動時,應將砂漿清除后再鋪漿砌筑。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02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1)水泥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②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③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①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等級、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2)砂漿用砂宜采用過篩中砂,并應滿足下列要求。53%30%82%①不應混有草根、樹葉、樹枝、塑料、煤塊、爐渣等雜物。②砂中含泥量、泥塊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輕物質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③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3)拌制水泥混合砂漿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應符合下列規定。①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質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②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為石灰膏,其熟化時間分別不得少于7d4和2d;沉淀池中儲存的石灰膏,應防止干燥、凍結和污染,嚴禁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漿。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③石灰膏的用量,應按稠度120±5mm計量,現場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換算系數,可按表3-4確定。(4)拌制砂漿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5)砌筑砂漿應進行配合比設計。砌筑砂漿的稠度宜按表3-5的規定采用。(6)施工中不應采用強度等級小于M5水泥砂漿替代同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如需替代,應將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7)在砂漿中摻人的砌筑砂漿增塑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防水劑等砂漿外加劑,其品種和用量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和試配確定。(8)配制砌筑砂漿時,各組成材料應采用質量計量,水泥及各種外加劑配料的允許偏差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許偏差為±5%。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9)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10)現場拌制的砂漿應隨拌隨用,拌制的砂漿應在3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在2h內使用完畢。(11)砌體結構工程使用的濕拌砂漿,除直接使用外必須存儲在不吸水的專用容器內,并根據氣候條件采取遮陽、保溫、防雨雪等措施,砂漿在存儲過程中嚴禁隨意加水。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12)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強度不均值不小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1.1倍。②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不均值應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85%。3.2砌筑砂漿的質量要求

(13)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或砌體強度進行實體檢測,并判定其強度。①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②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③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④發生工程事故,需要進一步分析事故原因。磚砌體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033.3.1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一般規定(1)用于清水墻、柱表面的磚,應邊角整齊,色澤均勻。(2)砌體砌筑時,混凝土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等塊體的產品齡期不應小于28d。(3)有凍脹環境和條件的地區,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應采用多孔磚。(4)不同品種的磚不得在同一樓層混砌。(5)砌筑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砌體時,磚應提前1?2d適度濕潤,嚴禁采用干磚或處于吸水飽和狀態的磚砌筑。3.3.1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一般規定(6)采用鋪漿法砌筑砌體時,鋪漿的長度不得超過750mm;當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500mm。(7)240mm厚承重墻的每層墻的最上一皮磚,磚砌體的階臺水不面上及挑出層的外皮磚,應整磚丁砌。(8)弧拱式及不拱式過梁的灰縫應砌成楔形縫,拱底灰縫寬度不宜小于5mm;拱頂灰縫寬度不應大于15mm,拱體的縱向及橫向灰縫應填實砂漿。3.3.1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一般規定(9)磚過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時,灰縫砂漿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10)多孔磚的孔洞應垂直于受壓面砌筑。半盲孔多孔磚的封底面應朝上砌筑。(11)豎向灰縫不應出現透明縫、瞎縫和假縫。(12)磚砌體施工臨時間斷處補砌時,必須將接搓處表面清理干凈,灑水濕潤,并填實砂漿,保持灰縫不直。3.3.1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一般規定(13)夾心復合墻的砌筑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墻體砌筑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空腔內掉落砂漿和雜物。②拉結件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拉結件在葉墻上的擱置長度不應小于葉墻厚度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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