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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二)答案及詳解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題,每題1分,共50分。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1.“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
的罪刑法定);(2)排斥習慣法(
的罪刑法定);(3)禁止類推解釋(
的罪刑法定);(4)刑罰法規的適當(
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選項與題干空格內容相匹配?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D.乙不構成脫逃罪【考點】故意與過失的認定、共犯的認定A.事前——成文——確定——嚴格【司法部答案】AB.事前——確定——成文——嚴格【答案】AC.事前——嚴格——成文——確定【解析】根據《刑法》第400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此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本題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甲存在過失,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甲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也不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因此C選項錯誤。D.事前——成文——嚴格——確定【考點】刑法的基本原則【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2)排斥習慣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與刑罰必須由立法者通過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刑事司法應以成文法為準,而不能適用習慣法。(3)合理解釋刑法,禁止類推,即嚴格的罪刑法定。類推解釋是對事先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要予以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屬于司法恣意對國民的行為進行壓制,這是不允許的。(4)刑罰法規的適當,即確定的罪刑法定。同時,刑罰法規的適當還包括刑法的明確性、禁止處罰不當處罰的行為、禁止不確定刑三方面內容。因此題干的空格中應分別填入:事前、成文、嚴格、確定,D選項正確,ABC選項錯誤。本題應選D。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脫逃的故意,實施脫逃的行為,雖然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但其行為已經構成脫逃罪。且該罪為行為犯,只要實施脫逃的行為即成立既遂,D選項錯誤。因此甲主觀上為過失,乙是故意,A選項正確,當選。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為過失的,不構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關系,B選項錯誤。本題應選A。3.關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A.甲開槍射擊乙,乙迅速躲閃,子彈擊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形,因此應認定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均具有因果關系,C選項錯誤,不當選。B.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駛汽車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則應通過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等,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異常的、獨立發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斷現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D選項中,丙開槍殺死乙屬于異常、獨立發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斷了甲殺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D選項正確,當選。C.甲、乙沒有意思聯絡,碰巧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D.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起作用前,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考點】因果關系的認定【司法部答案】D4.甲(十五周歲)的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答案】D春節期間放鞭炮,導致鄰居失火,造成十多萬元財產損失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C.受意圖騙取保險金的張某指使,將張某的汽車推到懸崖下毀壞D.因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考點】刑事責任年齡【解析】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選項中,甲開槍射擊乙,乙躲閃而擊中乙身后的丙。雖然甲不存在殺害或者傷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沒有甲開槍的行為,則不會出現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因此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A選項錯誤,不當選。【司法部答案】B【答案】B作為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指某種行為存在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這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條件。B選項中,甲追趕小偷乙,甲的行為具備正當性,不具備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B選項錯誤,不當選。【解析】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A選項情形屬于失火行為,C選項情形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15歲的未成年人對于上述兩種行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A、C選項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選項不當選。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法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指出,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在數個行為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C選項就屬于上述情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注意: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才承擔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B選項中,甲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甲對于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B選項當選。D選項中,甲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因并未造成重傷,因此不構成犯罪,D選項不當選。本題應選B。5.甲與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時,認定為殺人行為的著手。本題中,乙出于殺人的故意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但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此時,乙的行為并未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因此乙的殺人行為并未著
手,其屬于犯罪預備,C、D選項錯誤。乙放棄犯罪并積極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本題應選B。6.關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考點】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A.犯罪預備B.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司法部答案】CD.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答案】C【考點】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個共犯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過失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A選項中“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的說法錯誤,A選項錯誤,不當選。【司法部答案】B【答案】B【解析】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于:是否已經著手。如果著手實行之后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屬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著手實行就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
止,屬于犯罪預備。對于著手的認定,通說認為以產生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時,認定為著手。對于故意殺人罪,其著手的認定要根據行為的具體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殺人的,應以已經下毒的物品產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險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謀,則成立相關犯罪的共犯。B選項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的行為屬于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選項錯誤,不當選。根據《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C選項中,交警甲作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因此C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417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D選項,公安人員甲屬于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注意:對于教唆、幫助行為刑法單獨規定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論處。因此甲乙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D選項錯誤。本題應選C。7.甲乙兩家有仇。某晚,兩撥人在歌廳發生斗毆,甲、乙恰巧在場并各屬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傷甲小臂,甲用木棒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毆,因此甲不成立正當防衛,也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AC選項錯誤,不當選。根據《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本題中,甲不存在避險意圖,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屬于緊急避險,B選項錯誤。甲用木棒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D選項正確,當選。本題應選D。8.關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A.甲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甲在附加刑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搶奪罪于2005年3月假釋出獄,考驗期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A.屬于正當防衛B.屬于緊急避險C.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滿,六年后又犯殺人罪。甲成立累犯D.對累犯可以從重處罰C.屬于防衛過當D.屬于故意殺人【考點】累犯【考點】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認定【司法部答案】B【司法部答案】D【答案】B【答案】D【解析】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主觀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無論后罪多么嚴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解析】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相互侵害的行為。在相互斗毆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不得視為正當防衛。本題中,甲乙兩人的行為屬于相互斗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這里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A選項中,甲在附加刑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又犯罪,如果此時甲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已經超過5年,則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選項錯誤,不當選。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從假釋之日起計算。B選項中,甲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重罪,滿足累犯的時間條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前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C選項,后罪為故意殺人罪,并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時間超過5年,因此也不構成一般累犯,因此C選項錯誤,不當選。【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根據《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不應僅從字面上理解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而應擴大解釋到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羈押措施開始一直到判決確定時止。“懷孕”是指一種價值無涉的自然狀態,只要犯了罪的婦女在羈押期間懷孕,或者在羈押期間懷過孕,不論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不論是否分娩,不論是否流產,也不論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懷孕狀態,一律不得適用死刑。如果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仍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仍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因此本題中,甲女在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CD選項錯誤,不當選。此外,“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此B選項錯誤,不當選。甲女不得適用死刑,A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非“可以”從重處罰。因此D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B。9.甲女因搶劫殺人被逮捕,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訴。對甲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10.關于減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B.對一名服刑犯人的減刑不得超過三次,否則有損原判決的權威性C.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時間可能超過十五年D.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罪犯的減刑,需要報請高級法院核準【考點】減刑A.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B.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C.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被強制流產D.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在審判時摔傷流產【考點】死刑【司法部答案】C【答案】CD.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析】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
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可見,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適用緩刑。因此A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考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部答案】D【答案】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
定》可知,減刑不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應有一定的幅度,包括從何時起可以減刑、一次可以減刑多少、間隔多長時間可以再次減刑的問題。總的原則應是,既有利于鼓勵犯罪人積極改造,又要維護法律與判決的嚴肅性。但是對于減刑的次數則沒有限制,因此B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根據上述解釋第8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可能實際執行的時間可能超過十五年,因此C選項正確,當選。【解析】出于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實施毀壞財物的行為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本題中甲不存在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因此不構成該罪,A選項錯誤,不當選。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注意:本罪的危險行為不能歸納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將鄰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灑農藥,此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因此甲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選項錯誤,不當選。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之間存在區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現為生產、銷售了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表現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場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使得食品數額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顧客等牟利目的;此外,兩罪的主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由已滿14周歲的自然人構成。但不排除二者發生競合的情形。本題中,甲將鄰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灑農藥,該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餌料,毒死麻雀后售與飯館,非法獲利5,000元。此行為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時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選項正確,當選。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注意只有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權作出是否予以減刑的裁定。D選項中“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罪犯的減刑,需要報請高級法院核準”的說法錯誤,D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C。11.甲將鄰居交售糧站的稻米淋灑農藥,取出部分作餌料,毒死麻雀后售與飯館,非法獲利5,000元。關于甲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B.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盜竊罪C.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2.某施工工地升降機操作工劉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啟動按鈕,造成維修工張某當場被擠壓身亡。劉某報告事故時隱瞞了自己按下啟動按鈕的事實。關于劉某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法條競合關系,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因此B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當選。在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發生后,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為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即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成立本罪還要求因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本題中,雖然劉某報告事故時隱瞞了自己按下啟動按鈕的事實,但此時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并沒有因為謊報而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因此劉某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C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D。A.(間接)故意殺人罪B.過失致人死亡罪C.謊報安全事故罪D.重大責任事故罪【考點】重大責任事故罪、謊報安全事故罪【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劉某不存在殺人的故意,因此不構成故意殺人罪,A選項錯誤,不當選。13.關于貨幣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制作成假幣的,屬于變造貨幣B.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屬于變造貨幣C.將偽造的貨幣贈與他人的,屬于使用假幣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應當注意如下問題:主體方面,涉及各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既包括國有,也包括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原則上為直接處于生產、作業崗位的一線人員;時空條件方面,其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
中。這兩點是與其他事故犯罪,如危險物品肇事罪、玩忽職守罪的關鍵區別之一。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具體而言,包括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于企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的相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雖未明文規定,但反映了生產、作業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與要求,因此也屬于“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本題中,操作工劉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啟動按鈕,造成維修工張某當場被擠壓身亡。劉某的行為屬于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注意:本罪與D.運輸假幣并使用假幣的,按運輸假幣罪從重處罰【考點】假幣類犯罪【司法部答案】C【答案】C【解析】《刑法》第173條規定了變造貨幣罪。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不同:偽造是模仿真實的貨幣,即存在與所造的假幣相對應的真貨幣,也可能是行為人自行設計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幣;變造則是對真正的貨幣本身進行各種方式的加工,改變其面值、含量的行為。以真貨幣為材料,制作成喪失真貨幣外觀的假幣的行為,應認定為偽造貨幣罪。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A選項,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制作成假幣的,此情形屬于以真貨幣為材料,制作成喪失真貨幣外觀的假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而非變造貨幣,因此A選項錯誤,不當選。B選項,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也屬于偽造貨幣,B選項錯誤,不當選。【解析】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以盜竊罪論處,而不定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此時盜竊罪數額應以實際使用的金額為準,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額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本題中,張某竊得同事一張銀行借記卡及身份證,向丈夫何某謊稱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參與張某的盜竊行為,因此不成立盜竊罪,A選項錯誤。張某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其丈夫以為是撿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此B、D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當選。使用假幣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購物、存入銀行、贈與別人等;后者如賭博等。因此將偽造的貨幣贈與他人的,屬于使用假幣的行為,C選項正確,當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因此運輸假幣并使用假幣的,應當以運輸假幣罪與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注意: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兩種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D選項錯誤,不當選。15.楊某生產假冒避孕藥品,其成份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貨值金額達15萬多元,尚未銷售即被查獲。關于楊某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不構成犯罪14.張某竊得同事一張銀行借記卡及身份證,向丈夫何某謊稱路上所拾。張某與何某根據身份證號碼試出了借記卡密碼,持卡消費5,000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B.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C.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遂)定罪處罰A.張某與何某均構成盜竊罪D.觸犯生產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B.張某與何某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C.張某構成盜竊罪,何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考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假藥罪、犯罪形態【司法部答案】DD.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何某不構成犯罪【考點】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答案】D【司法部答案】C【解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對象是假藥,即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答案】C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察院公布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二)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題中,楊某生產假冒的是避孕藥品,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該罪。【考點】綁架罪、搶劫罪【司法部答案】B【答案】B【解析】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綁架罪的行為是使用暴
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以繼續扣押或以加害人質相威脅或以釋放人質為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此“第三人”指綁匪(第一人)、人質(第二人)兩方之外的人,可以是人質的親友,也可以是機構、組織。注意綁架罪需要存在綁匪、人質、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間的關系,這是該罪與非法拘禁、搶劫的區別。本題中,甲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乙擔心其母心臟病發作,遂謊稱開車撞人,需付五萬元治療費,其母信以為真。因此甲的行為構成綁架罪,B選項正確,ACD選項錯誤。17.甲欠乙十萬元久不歸還,乙反復催討。某日,甲持兇器闖入乙家,毆打乙致其重傷,迫乙交出十萬元欠條并在已備好的還款收條上簽字。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另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其他特定產品雖不構成犯罪,但只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都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題中,楊某銷售假藥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其貨值金額達15萬多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即15萬以上),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與生產假藥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因此D選項正確,當選。A、B、C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D。16.甲持刀將乙逼入山中,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乙擔心其母心臟病發
作,遂謊稱開車撞人,需付五萬元治療費,其母信以為真。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故意傷害罪B.搶劫罪A.非法拘禁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B.綁架罪D.搶奪罪C.搶劫罪【考點】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D.詐騙罪【司法部答案】B【答案】B【答案】D【解析】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注意:強行索取、銷毀欠條等,從而消除自己所欠債務的行為,也屬于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可構成搶劫罪。本題中,甲持兇器闖入乙家,毆打乙致其重傷,迫乙交出十萬元欠條并在已備好的還款收條上簽字。甲的行為屬于上述強行索取、銷毀欠條,從而消除自己所欠債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B選項正確,當選。甲毆打乙致其重傷,屬于搶劫罪的暴力行為,不另行成立故意傷害罪,因此A選項錯誤,不當選。甲持兇器闖入乙家,屬于入戶搶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C選項錯誤,不當選。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暴力的作用對象不同。搶奪罪的暴力行為一般針對物,但也包括對人的輕微暴力。本題中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奪罪,因此D選項錯誤,不當選。本題應選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
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可見,對于被退回的信件,郵政工作人員無權私自處理。退回的信件,仍屬于信件,因此A選項錯誤,不當選。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實施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題中的甲實施了毀棄行為,但該行為構成私自毀棄郵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B選項錯誤,不當選。18.甲任郵政中心信函分揀組長期間,先后三次將各地退回信函數萬封(約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價格賣給廢品收購站,所得款項占為己有。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罪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包括郵政部門的干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本題中,甲作為郵政中心信函分揀組長,先后三次將各地退回信函數萬封(約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價格賣給廢品收購站,此行為屬于私自毀棄郵件,因此構成私自毀棄郵件罪,D選項正確,當選。甲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B選項錯誤,不當選。退回的信函不屬于信件,甲的行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退回的信函雖屬于信件,但甲沒有實施隱匿、毀棄與開拆行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處于郵政中心的管理過程中,屬于公共財物,甲的行為成立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當作廢品出賣也屬于毀棄郵件,甲的行為成立私自毀棄郵件罪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交與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為其售房給不知情的丙,甲獲款300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考點】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毀棄郵件罪、貪污罪【司法部答案】DA.甲的行為觸犯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同時是詐騙罪的教唆犯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B.甲是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正犯C.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與詐騙罪之間具有牽連關系D.由于存在牽連關系,對甲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從重處罰【考點】牽連犯、共犯人的分類【考點】挪用公款罪【司法部答案】A【司法部答案】C【答案】A【答案】C【解析】本題中,甲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因為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該公司與甲不成立共犯關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選項錯誤,當選。正犯相當于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實行犯,包括直接正犯(直接實行犯)和間接正犯(間接實行犯)。其中直接正犯是指親手實施犯罪,實現了犯罪構成要件,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本題中,甲親自實施了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的行為,并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實施了詐騙行為,成立詐騙罪的間接正犯,因此甲是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正犯,B選項正確,不當選。本題應選A。【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其他單位”既包含國有單位,也包含私營單位。因此ABD選項情形均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不當選。C選項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選項當選。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本題中,甲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其目的是為了偽造自己是房主的假象,從而實施詐騙行為。因此其偽造身份證與房產證的行為與詐騙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偽造證件的行為時是手段行為,詐騙行為是目的行為。因此C選項正確,不當選。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對于甲應以詐騙罪一罪處罰,因此D選項正確,不當選。21.甲涉嫌刑訊逼供罪被立案偵查。甲以該案偵查人員王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王某可以口頭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D.如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考點】回避程序22.在張某故意毀壞李某汽車案中,張某聘請趙律師為辯護人,李某聘請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于該案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司法部答案】C【答案】C【解析】關于刑事訴訟中的回避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0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關于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8條。本題是對立案管轄和回避程序的綜合考察。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立案偵查,依法由檢察院管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規定,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所以,王某可以口頭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A選項表述正確,依題意不當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所以,作出回避決定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B選項表述正確,依題意不當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由于本案由檢察院立案偵查,故王某的回避應由檢察長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無權決定,所以,C選項表述錯誤,依題意當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的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所以,如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D選項表述正確,依題意不當選。綜上所述,C項為本題正確答案。A.趙律師、孫律師均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B.趙律師、孫律師均有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回避C.趙律師可在審判中向張某發問,孫律師無權向張某發問D.趙律師應以張某的意見作為辯護意見,孫律師應以李某的意見為代理意見【考點】代理與辯護的區別【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關于刑事訴訟中的代理與辯護,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8、33、35、40條,《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8、133條。本題是對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的考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趙律師、孫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A選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由此可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而律師無權要求回避。所以,題中的趙律師、孫律師均無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回避,B選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3條規定,……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所以,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后向被告人發問,題中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被告人張某發問,C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提出辯護意見或代理意見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見為依據,D選項錯誤。綜上所述,A選項是本題的正確答案。23.法院審理一起受賄案時,被告人石某稱因偵查人員刑訊不得已承認犯罪事實,并講述受到刑訊的具體時間。檢察機關為證明偵查訊問程序合法,當庭播放了有關訊問的錄音錄像,并提交了書面說明。關于該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音響、圖像、數據來反映案件的內容的。再者,書證是以靜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則是可以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其次,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書證是以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情,而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情。本題中,檢察機關播放的錄音錄像是以音響、圖像等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于視聽資料。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項。24.下列哪一選項既屬于原始證據,又屬于間接證據?A.被告人丁某承認傷害被害人的供述B.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C.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鑒定結論的抄本【考點】證據的分類【司法部答案】B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答案】BB.視聽資料【解析】本題是對證據理論分類的考察。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與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也稱第一手材料。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屬于直接證據,而不是間接證據,不符合題意,所以A項錯誤。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直接來源與案件事實,屬于原始證據。且該證言只能證明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不能單獨、直接的證明被告人就是殺人兇手,屬于間接證據。所以,證人王某的陳述既是原始證據又是間接證據,符合題意,B項正確。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該表述說明,證人提供的證言來自被害C.書證D.物證【考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區別【司法部答案】B【答案】B【解析】本題是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區別的考察。首先,視聽資料與書證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以一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不同之處在于,書證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記載的思想或者行為人向他的講述,故屬于傳來證據,而不是原始證據,不符合題意,C項錯誤。精神病鑒定的抄本屬于傳來證據,而不是原始證據,不符合題意,D項錯誤。綜上所述,B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出證據進行證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所以,D項不需要證明,正確。綜上所述,D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25.甲乙兩家曾因宅基地糾紛訴至法院,盡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兩家關于宅基地的爭議未得到根本解決。一日,甲、乙因各自車輛誰先過橋引發爭執繼而扭打,甲拿起車上的柴刀砍中乙頸部,乙當場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免證事實?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A.涉嫌盜竊的孕婦張某,認罪態度良好B.涉嫌故意殺人的李某,因對其進行司法鑒定該案尚未審結,法律規定的期限已屆滿A.甲的身份狀況B.甲用柴刀砍乙頸部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復雜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D.涉嫌販毒的孫某,患有嚴重疾病C.甲用柴刀砍乙頸部時精神失常D.法院就甲乙兩家宅基地糾紛所作出的裁判事項【考點】應變更解除逮捕【考點】免證事實【司法部答案】B【司法部答案】D【答案】B【答案】D【解析】關于刑事訴訟中對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或者“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0、81條。本題就是對強制措施“可以”和“應當”變更的情形的綜合考察。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0條規定第1、2、3項,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所以,對涉嫌盜竊的孕婦張某,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A項錯誤。對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復雜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B項錯誤。對患有嚴重疾病的孫某,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C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1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解析】關于刑事訴訟中需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和免證事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2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本題是對刑事訴訟中免證事實和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事實的綜合考察。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2條規定,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所以,被告人甲的身份需要證明,A項錯誤。甲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需要用證據證明,B項錯誤。甲犯罪時精神失常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需要用證據證明,C項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放:……(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所以,對涉嫌故意殺人的李某,因對其進行司法鑒定該案尚未審結,法律規定的期限已屆滿,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D項正確。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為B。察院立案偵查,但是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巨額財產三分之二為詐騙所得,三分之一為盜竊所得,而詐騙案件、盜竊案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于全案沒有檢察院可以管轄的內容件,所以,檢察院不能再繼續偵查,A項錯誤。由于巨額財產的三分之二為詐騙所得,三分之一為盜竊所得,所以,無論涉嫌的主罪還是副罪都由公安機關偵查,不存在公、檢配合偵查的情況,因此,BC都錯誤。由于全案都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所以,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D項正確。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28.甲省乙市檢察院決定逮捕受賄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潛逃至甲省丙市。關于對田某的通緝,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省乙市檢察院可以決定通緝27.某檢察院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張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偵查時,發現其巨額財產三分之二為詐騙所得,三分之一為盜竊所得。關于此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本案應當繼續由檢察院偵查B.本案應當由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C.本案應當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檢察院予以配合D.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B.甲省丙市檢察院可以發布通緝令【考點】公、檢交叉管轄C.甲省檢察院可以決定通緝【司法部答案】DD.甲省檢察院可以發布通緝令【答案】
D【考點】通緝【解析】關于刑事訴訟中公、檢交叉管轄及具體案件的管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機關規定》)第6條。本題主要考察公、檢交叉管轄的法律規定。依據《六機關規定》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本題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檢【司法部答案】C【答案】C【解析】關于通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6、217條。《刑事訴訟法》第123條。本題是對檢察院決定通緝的法律規定的直接考察。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7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通緝;需要在本轄區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在本題中,甲省乙市檢察院決定通緝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檢察院的轄區,故甲省乙市檢察院不可以直接決定通緝,A項錯誤。有權決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是甲
省,C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由此可知,檢察院可以做出通緝決定,而通緝令由公安機關發布。所以,B項甲省丙市檢察院可以發布通緝令的說法錯誤,D項甲省檢察院可以發布通緝令的表述錯誤,所以BD項均錯誤。綜上所述,C項正確。的表述不正確,B項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2條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所以C項有多個辨認人時,根據需要可以集體進行辨認的表述不正確,應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C項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2條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可知,在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而不是“證人”,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無正確選項。29.關于辨認規則,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辨認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決定B.為了辨認需要,可以讓辨認人在辨認前見到被辨認對象C.有多個辨認人時,根據需要可以集體進行辨認30.《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開審理。關于該規定中未成年人“年齡”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張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十七歲,不應當公開審理D.為了進行辨認,必要時證人可以在場B.李某在審理時十五歲,不應當公開審理【考點】辨認C.錢某犯罪時十六歲,不應當公開審理【司法部答案】DD.趙某被立案時十八歲,不應當公開審理【答案】無正確選項【考點】審判公開原則【解析】本題有異議關于辨認的法律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0、211、212、213、214、215條。本題是對辨認規則的綜合考察。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0條第2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所以,A項中對犯罪嫌疑人辨認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決定的表述不正確,A項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1條規定,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征,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可知,在辨認前,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的人或被辨認的物。所以,B項說可以在辨認前見到被辨認的對象【司法部答案】B【答案】B【解析】本題是對未成年人公審判原則例外規定的考察,主要規定在《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根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和一般不公開時,是指在“開庭審理時”未達到法定年齡,而不是指采取強制措施、犯罪、立案時。所以,其他選項均錯誤,本題B項正確。31.某法院在審理張某自訴傷害案中,發現被告人還實施過搶劫。對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考點】審查起訴程序【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關于審查起訴的程序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6、248、262條,本題是對審查起訴程序的綜合考察。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選項A中關于投毒案,周某沒作案時間,說明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所以,A項正確。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6條第4款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照常進行審查而不是中止審查,所以,B項錯誤。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可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案件屬于上級管轄時,應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而不是將案件退回,所以C項錯誤。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同級其他繼續審理傷害案,將搶劫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鑒于傷害案屬于可以公訴的案件,將傷害案與搶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C.繼續審理傷害案,建議檢察院對搶劫案予以起訴D.對傷害案延期審理,待檢察院對搶劫案起訴后一并予以審理【考點】第一審程序【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搶劫案屬于需要立案偵查才能查明的公訴案件,依據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將搶劫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所以,A項正確。BCD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32.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下列哪一處理方式是正確的?A.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投毒案,發現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沒有作案時間,遂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B.審查吳某、鄭某共同搶劫案的過程中,吳某在押但鄭某潛逃,遂全案中止審查起訴C.甲縣公安局將蔡某搶劫案移送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甲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蔡某可能會被判處死刑,遂將案件退回D.甲縣檢察院受理移送起訴的譚某詐騙案,認為應當由譚某居住地的乙縣檢察院起訴,遂將案卷材料移送乙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未通知甲縣公安局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可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時,除移送或報送外,同時還要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所以D項未通知甲縣公安機關的做法不正確,D項錯誤。綜上所述,A項是本題的正確答案。C.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補充偵查的時間D.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自改變管轄決定作出至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時間【考點】一審審理期限【司法部答案】A33.法院在審理一起搶奪案時,發現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節,但起訴書和移送材料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關于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答案】A【解析】關于一審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本題是對一審審理期限計算的綜合考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所以,對于需要延長審理期限,報經高院批準的時間應計入在審理期限中,依題意當選,A項正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可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與題意要求不符,B項錯
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可知,補充偵查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題中C項所述的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A.運用庭外調查權調查核實B.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C.裁定駁回起訴D.根據已有證據定罪量刑【考點】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司法部答案】B【答案】B【解析】關于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9條,本題是對該解釋規定的直接考察。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9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所以,B項正確。其他選項錯誤。下列哪一段時間應計入一審案件審理期限?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辦理報請高級法院批準手續的時間B.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經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時間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補充偵查的時間,也屬于補充偵查期間,故也不計入審理期限,依題意不當選,C項錯誤。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可知,在改變管轄決定作出至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間的期間不應計入辦案期限,從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所以,依題意D項項錯誤,不當選。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35.關于刑事判決與裁定的區別,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判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解決案件的程序問題執行的限制,而單獨表述一案中只能有一個判決,若干個裁定是錯誤的,因為判決和部分裁定是可以上訴的,若當事人上訴,則可能會出現第二個判決或裁定,但最終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可以有若干個,所以,B項表述錯誤。依據上述第三個區別可知,裁定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所以,C項錯誤。依據上述第四個區別可知,不服判決與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是不同的,一個是10日,一個是5日,所以D項正確。綜上所述,選項D正確。36.某法院判決趙某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趙某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判處刑罰不當,犯詐騙罪應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盜竊罪應處有期徒刑八年。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B.一案中只能有一個判決,裁定可以有若干個C.判決只能以書面的形式表現,裁定只以口頭作出D.不服判決與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A.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考點】判決、裁定、決定B.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五年和八年,合并執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五年和八年,合并執行仍為十一年D.維持一審判決【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關于判決和裁定的區別,通說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二、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三、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以用書面形式,又可以用口頭形式。四、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抗訴期限為5日。依據上述第一個區別可知,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而不是只解決程序問題,所以,A項錯誤。依據上述第二個區別可知,在一個案件中,是“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裁定有若干個。缺少發生法律效力并被【考點】上訴不加刑原則【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本題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考察。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可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法畸輕的,二審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所以,A項違背了上訴不加刑原則,錯誤。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可知,在數罪并罰情況下,二審既不得加重合并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所以,二審合并執行十二年,加重了原合并執行的刑罰,B項錯誤。C項把原來兩罪的刑罰由四年和九年分別改判為五年和八年,其中詐騙罪由四年變為五年,加重了詐騙罪的處罰,違背了上訴不加刑原則,C錯項誤。所以,D項正確。規定,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六)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其中第三項的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屬于審查的對象,所以C項正確。其他選項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38.甲因犯搶劫罪被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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