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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九章執行第一節概述一、概念1、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交付執行機關以實施其確定的內容,以及處理執行中的訴訟問題而進行的各種活動2、階段——判決生效以后

3、屬于刑事訴訟范圍的執行(1)交付執行:法院將判決交付執行機關的活動(2)變更執行:執行出現法定情形,法院依法予以變更二、執行的依據和機關1、執行的依據(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在法定刑以下處罰的判決和裁定裁判的特點1、穩定性;2、排他性;3、強制性2、執行機關(1)人民法院:死刑、罰金、沒收財產、無罪、免除刑罰(2)監獄:死緩、無期、有期徒刑(3)看守所被判有期徒刑,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管制、暫予監外執行、徒刑緩刑、假釋考驗期(6)社區矯正機構(4)公安機關:拘役和剝奪政治權利(5)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第二節對各類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一、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1、主體:

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法院接到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2、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三日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3、執行審判人員指揮執行有條件的,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交付公安機關的的武裝警察執行4、執行方法:槍決、注射等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5、執行地點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指定的羈押場所”,指法院指定的監獄或看守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區附近6、執行前,應驗明正身。詢問由無遺言等,并制作筆錄。提出會見家屬,可準許。會見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7、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為。8、執行死刑后,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9、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10、變更執行時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第1項、第2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第3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對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確認罪犯懷孕的,應當改判;(二)確認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三)確認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四)確認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判決、裁定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死刑,并由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二、死緩、無期、有期、拘役判決的執行法院執行機關第264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死緩、無期、剩余刑期3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監獄剩余刑期3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拘役公安拘役所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對于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應當同未決的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

三、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的執行第269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解釋》第519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其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應當根據有利于罪犯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宣判時,應當告知罪犯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不按期報到的后果。人民法院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在十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與社區矯正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四、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270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五、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271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第272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六、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第260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第三節變更執行程序一、死緩執行的變更死緩(兩年)沒有故意犯罪或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刑有故意犯罪執行死刑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第261條第2款: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二、監外執行1、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某種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監禁刑改變為非監禁的執行方法

監外執行的條件可分為積極條件、消極條件和限制條件。第265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積極條件(1)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4)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此種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的范圍,依據2014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制定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確定。

(1)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2)自傷自殘的罪犯

不得保外就醫

生活不能自理,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年老體弱,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65周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

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與罪犯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醫師、人員應當回避。3、消極條件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4、限制條件

(1)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2)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3)累犯、嚴重犯罪的罪犯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執行刑期的限制。5、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權適用情況交付執行前交付執行后(1)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2)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6、執行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3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7、收監(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第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第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2)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看守所收監執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第268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8、暫予監外執行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1)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2)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9、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10、暫予監外執行的檢察監督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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