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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時期的督撫與華洋平均值

在以“軍事訓練、購車”為重要標志的自我提升運動中,清政府重申了外國軍事訓練。一、地方政府主導早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清政府就開始成批引進外洋軍火。同治初年,在太平軍頻繁使用洋槍洋炮的刺激下,清廷不斷加大引進力度。與此同時,隨著地方軍事勢力的興起以及中央政府軍權和財權的下移,各地方政府逐漸成為購買外洋軍火的主角。光緒四年四月三十日(1878年5月31日),總理衙門奏請擬定購買外洋軍械統一辦法,對外洋軍火采購實施統一管理。清廷雖然明確規定購買外洋軍火必須由兵部(陸軍部)核準,趙爾巽等督撫卻基于壯大其所轄地區駐軍實力等原因,想盡辦法突破清廷的限制,極力爭取更多的權力。結果,除了對海軍艦船的引進和直隸地區的軍火貿易基本上還能掌控外,清廷對直隸以外其他省份的軍火購買管理則幾乎徒有形式。1.軍火運輸程序不符清廷屢次修訂槍支彈藥進口章程并規定,所購軍火必須呈報海關,并由其發放進口護照,方可入關交轉運局運輸。各省購買的軍火,一旦與購買程序不符時,往往不能順利入關驗收并放行。宣統元年八月二十八日(1909年10月11日),四川省駐滬轉運局委員葉景葵致電四川總督趙爾巽:“甲乙兩單物料,稅司云雖由陸軍部電咨滬道,并未由總稅務司電致滬關,與定章不符,不允放行。”2.外購軍火的范圍洋務運動時期,各地大力興建兵工廠仿造洋槍洋炮,且規模日漸擴大。有的甚至還能批量生產最時新的槍支彈藥,當然這是以大量進口西洋設備、原料及聘請西洋工匠為前提的情況下才能做得到。光緒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1894年5月25日),海軍衙門奏請清廷,要求以后各省需用軍械,概在中國制造,如需購自外洋,均需遵章請旨,不得自行購買。清政府既有推銷國內兵工廠所生產的軍火的責任,也有盡量節省購買西洋軍火費用的想法,所以力主通過限制西洋軍火的配屬范圍來縮減各地在購買西洋軍火方面的規模。與此相反,各省督撫則想方設法擴大外購軍火的配屬范圍,進而增加購買外洋軍火的數量。陸軍部規定,只有新式軍隊才可以使用西洋新式槍支,其他部隊只能使用進口的舊式武器或本國自造槍械。宣統元年四月初九日(1909年5月27日),趙爾巽因準備購置一批新式西洋槍支,遭到陸軍部的詢問。7個月后,趙爾巽再次申請購買外洋槍支。陸軍部立即電詢,川省半年多時間再購洋槍,究竟準備用于何項軍隊,并責成趙爾巽將查明后的詳細情況回復陸軍部。由于此次購買德國生產的槍支彈藥,與湖北槍炮廠生產的產品規格相同,且與上次軍購間隔時間過短。趙爾巽擔心陸軍部不予核準,便解釋說,川兵使用湖北所產槍械時常出現爆膛傷人事件,再次外購實為無奈之舉。四川省所存的槍械已經全部撥給邊防部隊,上次購買的洋槍也已分發一空,此次購槍主要用于巡防部隊,兼補新軍之不足。陸軍部對此說辭無力辯駁,只好在核準四川省奏請的同時回應說,一旦發現湖北生產的步槍有什么質量問題,立即報告陸軍部,然后由陸軍部責成“該廠詳細研究”3.軍火管理方面,各督撫要努力做好外洋軍火的管理和發放軍火光緒八年十二月初三(1883年1月11日),戶部奏請各省購買西洋軍械時應確定范圍,提前報部立案,事后才能核銷。外洋軍火通常從沿海海關進口,清政府在外洋軍火貿易上行使的權力主要是發放準運和進口免稅護照。在實際運作中,各督撫往往利用兵工廠或學堂進口相關設備的機會,盡可能增加購買軍火的類別。清政府明確規定,“軍用槍械”“官方物料”“賽會用品”“鐵路物料”等進口時均可免稅。二、關于大型軍事火商的談判和購買為購買到價廉物美的西洋槍械,并從中牟利,趙爾巽等督撫常常在同一時間與多家軍火商反復談判,爭取在保證質量的同時付出最低的價錢。1.為省撫提供軍火為打開軍火銷路,外洋兵工廠或軍火代理洋行試圖通過呈遞武器圖示說明、函電聯絡、上門推銷、贈送武器、實施賄賂等方式,向各省督撫甚至陸軍部推銷軍火。其中,為督撫免費提供樣槍樣彈,是他們推銷武器的常用手段。樣槍樣彈的進口需要由武器生產國駐華領事出面協調,各省督撫雖然不敢怠慢,但也樂得其成。比如,德國禮和洋行巴爾在給趙爾巽的一封信函中稱:“茲將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式五響毛瑟快槍一枝及槍上應用零件恭呈。”ue5832.定購軍火的意圖由于洋行眾多,一種武器往往有多家代理,這就為各省督撫與多家軍火商洽談時提供了討價還價的空間。光緒三十四年七月(1908年8月),葉景葵回電提醒趙爾巽:“此項槍枝各洋行皆有之貨,出價不等,廉者每枝五六兩,貴者十八九兩,稍一不慎往往以貴價得劣貨。”ue583為盡可能防止各省督撫跨過洋行直接向國外廠家定購武器而流失訂單,代理洋行常常與兵工廠聯合壟斷對華軍火市場。從禮和洋行沙爾致川省軍械總局的信函中,可以看出克虜伯軍工廠與德國洋行聯合專賣,迫使中國人只能向洋行定購德國克虜伯軍火的意圖。“該廠定價劃一,與敝行所開決無分毫出入”,“就該廠定價而論,直接向定與敝行經手如有參差,敝行可以代任其咎,并代認其罰”。ue5833.外購軍火價廉質次自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至民國元年(1912年),趙爾巽主持購買了大量槍械以及生產槍械的機器和原材料。如宣統二年六月十四日(1910年7月20日),“川省今春購德泰來洋行六米八最新式改良馬克沁機關快炮八尊附件全,子彈四十萬顆,各種千里鏡共六百六十八個,炮步兵測遠器共三百三十個,警察燈七百六十盞;德律風電報兩用機四架并各種線附屬用器,扣實價十八萬零七百五十七馬克。又銅精兵用飯盒水壺各四千四百五十三個,官用飯盒水壺各三百一十九個,實價現銀一萬零三百二十三兩六錢。”ue583隨著國內兵工廠規模的擴大,清政府和兵工廠都希望各地督撫優先購買國內所產槍械。然而,國內兵工廠所獲訂單稀少,加之欠款難收,雖常年耗費巨資,直到辛亥革命前夕,大部分國產槍械質量難以與外洋匹敵,加之產量有限,成本高昂,且清廷扶持不夠,多數兵工廠難以走上以銷促產的良性軌道。外洋軍火價昂質好,國內軍火價廉質次。是購買外洋軍火還是購買國內槍械,就成為一種內外權衡。當外洋軍火難以購買或款項無從籌措時,趙爾巽常常要求滬、鄂等廠減價供貨。一方面節省錢款,另一方面國內軍購款項拖欠較易。趙爾巽在四川總督任上常年為川省兵工廠購置大量設備和原材料。然而,到宣統元年(1909年),“不但一工未成,即機件亦多所未備,即使迅速將事,亦非一二年不易觀成”ue583三、軍火交付驗收各省在購買外洋軍火的時候,一般由軍火商負責運送到中國沿海港口,入關驗收之后即完成軍火交付。各地督撫不僅要督促駐海關轉運局驗收和運輸軍火,而且在運輸到位之后還要上奏外購軍火的經費報銷情況。1.督促駐關轉運局驗收軍火鑒于軍火交易中常有摻雜劣質軍火等現象,如果等到驗收完畢才發現問題,則只能自認倒霉。因此,驗收便成了軍火交易過程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趙爾巽在四川總督任上時,督促駐滬轉運局為四川省驗收了多批次的軍火。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1908年10月6日),趙爾巽致電駐滬轉運局:“滬宜相距過遠,諸事為難,蓋驗槍支,必須人多地方大,又習應用器具,方能得心應手。宜昌現無制造機械,又無人手,所派委員未必可靠,即可靠亦束手無策。洋行詭詐百出,禮和(洋行)尤善舞文,萬一劣貨充數,則定價確虛,終究吃虧。故昨已專電請示,可能改為滬交扣解運費最為得法,萬一不肯多扣運費,即少扣而屬便宜與否,虛價而得無用之物,不如每枝多費數錢也。”ue5832.協助軍火運輸各督撫都非常關注從海關到內陸各省的軍火運輸安全問題。因為在當年,所購軍火要安全運抵目的地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無論是走陸路還是走水路,都面臨著被起義民眾所搶奪的危險。當年四川省在購買和運輸軍火的時候,趙爾巽要求必須由鄰省協助并“按站妥護”。為消除安全隱患,他還要求將槍支和彈藥分開裝運。宣統元年九月初八日(1909年10月21日),趙爾巽建議:“彈與槍務須分開不可作一批運,并切囑押運員弁格外小心。”ue5833.軍火購置及運行費清朝末年,中央財政余存不多,對各省購買軍火鮮有直接撥款,所需經費多由本省自籌及他省協款構成。陸軍部于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發布“各廳司應辦事宜”,規定“軍實司制造科”負責各省改練陸軍,購置軍裝、軍火等項核銷;各省機器局負責采買外洋暨內地硝磺、鋼鐵物料等項核銷,核準購買軍械合同事宜。“保儲科”則負責考核運輸軍械價目事宜。ue583各省每次外購軍火之后都要按時上奏經費使用情況,但朝廷一般不會下撥經費,而是對各省經費的安排給予意見,最多下旨協助趕催他省欠餉。宣統二年四月初四日(1910年5月12日),趙爾巽奏稱:“四川新舊各軍槍械已經不敷應用,亟須陸續添購,曾經電商陸軍部核準,計需銀二十七萬兩之譜。現于司庫防剿經費項下動支銀七萬兩,滇黔官運局礦務項下,動支銀二十萬兩以資購備,而充軍實。”ue583對于各省督撫來說,購買軍火雖存較大利藪,卻不易實施。一方面是經費實難籌措,同時,清廷又一再縮減餉額、挪用軍費,甚至下旨暫停外洋軍火的購買。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10年2月7日),趙爾巽奏稱,“收入者不但不能取盈,又復日見短少;支出者不但不能減免,又復逐漸增多”,“財力日艱,例支已窮于應付”。ue583四、趙爾巽強調了“日人之游歐洲者,其未能實現其在此內患也不能出其錢。”對于軍事裝備極度落后的近代中國來說,在財政收入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購買相當數量的外洋槍械及軍工物料,改進武器裝備水平,的確在較短時間內提高了軍隊的作戰能力,并在平內患、御外侮的過程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近代華洋軍火貿易不僅讓清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受制于眾列強,更產生了諸多負面因素。軍火貿易的主動權主要被各省督撫掌控,各海關監督也多方參與。由此產生的涉事人員貪污、外購軍械質量低劣等問題,極大降低了軍火外購的效費比。表面上,清廷不允許涉事官員借軍火貿易生財;實際運行中,各級官員總要變通辦法去爭取私利。禮和洋行沙爾曾致函趙爾巽:“惟在敝行應得該廠所給五分傭金項下提出二分,即全價百分之二作為報效公費以應鈞命而圖報答。然與原開價值不得減除并不能載注九八暗扣字樣,且嗣后如購數微鮮亦未可垂為定例。”ue583瑒瑥此二分傭金雖不一定為趙爾巽個人所得,但至少可以瞞過陸軍部。光緒十三年,克虜伯公司給怡和洋行經紀人滿德3厘回扣,專門用來賄賂清廷官員。滿德也曾允諾以購價的10.5%計184057馬克付與清方官員,但因駐德公使洪鈞拒絕驗收這批軍火而導致交易取消,清方相關官員未能拿到這筆回扣。ue583瑒瑦雖然各大軍火商表面上愿意付出一定數量用于賄賂買家的費用,但實際上他們總是想方設法通過提高報價或降低軍械質量等方式得到補償。同時,由于武器更新與軍事訓練及武器管理不能同步,以致造成大量浪費。“外洋新式快槍快炮,精巧非常。舊日將領大率不解,亦不愛惜,粗練者任意拋擲,動致損壞;謹慎者收藏不用,聽其銹澀。其于擦拭拆卸裝配修理測準諸事,全不講求。”ue583瑒瑧中外史實告訴我們,一個國家如果不去順應歷史潮流的發展,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而一味著眼于先進武器上的引進,這顯然是一種舍本逐末的行為。同治初年,“日人之游歐洲者,討論學業,講求官制,歸而行之。中人之游歐洲者,詢某廠船炮之利,某廠價值之廉,購而用之”,俾斯麥聲言,中日“強弱之源,其在此乎”。ue583瑒瑨甲午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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