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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園林綠化企業常見涉稅問題探討(關于園林綠化企業常見涉稅問題探討南陵縣地稅局課題調研組一、園林綠化企業基本涉稅業務的處理(一)提供花木管護服務1、不銷售花卉苗木僅提供花木管護服務有些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市政部門由于沒有專門園林人員進行花木的養護,在自行采購花卉和苗木后,與園林綠化企業簽訂一定期限的花木管護服務合同。由園林公司提供人員、技術,為花木、園林提供日常澆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補種等管護服務。對管護勞務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列出的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等勞務是免征營業稅,對其他服務勞務應開具服務業發票,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5%稅率計繳營業稅。但對各項管護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不得享受免稅、減稅。2、銷售花卉苗木并提供后續管護服務園林企業銷售花卉苗木后,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給購買方提供后續管護服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收增值稅。(二)花卉、盆栽租賃服務園林公司將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一定時期內提供給客戶使用,并提供上門更換、修剪和管理等。對此類租賃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提供租賃發票,按“服務業—租賃業”5%稅率計繳營業稅。(三)有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綠化工程對于擁有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在外承接綠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產樹苗和花卉進行栽種,不足苗木部分再從外部購進加以補充。例如:一項綠化合同總金額為500萬,其中自產苗木款為180萬,外購苗木款為100萬,提供場地平整及綠化施工費等合計為220萬。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該園林公司銷售的外購林木應與綠化工程費一并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繳納營業稅,(100萬+220萬)×3%=9.6萬。而銷售的自產林木、花卉的180萬應單獨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這里免征范圍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文件中做了明確界定。林木、花卉分別屬于財稅[1995]52號文件中“植物類”中的“林業產品”得稅,從而實現所謂的“稅收籌劃”,以以小博大的方式大量的偷逃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此外,有的企業還利用虛開私設小金庫開支一些稅前不能列支的費用或給股東分紅和集資利息偷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給國家造成大量的稅收損失。(五)掛靠業務的稅收政策有待明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施工掛靠業務是被禁止的,但實際工作實踐中還是存在大量的掛靠經營現象,主要是一些企業和個人(掛靠方)鑒于資質和一些利益等原因的考慮,往往掛靠到資質高的園林綠化企業(被掛靠方)從事經營,被掛靠方往往只對掛靠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并不實際從事施工和管理。被掛靠方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園林綠化工程后,交由掛靠方施工管理,由被掛靠方負責工程結算和繳納工程建安營業稅,通過“坐扣”工程款或其他方式收取掛靠方的管理費。對于“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的管理費收入,在新營業稅條例和財稅[2009]61號文件出臺之前,可以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二條第六項關于承包費不按“服務業”征稅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條款規定,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理由充分。但61號文明確廢止了該條,隨后又沒有新的規定出臺。三、加強園林綠化企業征管的對策和建議(一)加強對企業自產苗木的控管稅務部門應要求園林企業對自有基地苗木數量、品種、規格登記完整清冊,進行實時監控,并要經常開展園林綠化企業的栽種和移栽記錄檢查,對綠化合同中要求提供的苗木種類和數量進行核對,查看企業的苗木的出入庫記錄,杜絕企業將外購苗木混淆為自產苗木漏洞。(二)“內查外調”鎖定自產苗木銷售價格稅務部門可通過“內查外調”的方式對綠化工程合同內容進行詳細研究和甑別:“內查”即通過比對同期同類苗木銷售價格,如發現虛高部分要及時對銷售部門及相關人員進行查證和詢問;“外調”即在內查取不得突破時,可以采取到工程需求方去開展調查,取得相關證據。此外,還應加強和國稅部門的聯系配合,互通征管信息,聯手遏制園林綠化企業開具發票隨意性的問題。(三)加強企業合同備案和對往來賬戶科目核查稅務部門應要求園林企業將工程合同做為納稅申報資料報稅務部門備案,以便根據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確認收入;同時應注意對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往來賬戶科目進行核查,發現余額激增要及時核查,防止企業通過長期掛戶等目的達到遲申報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園林綠化企業只要達到確認收入的條件,應立即確認收入,申報相應的稅款。(四)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應首選查賬征收鑒于稅務機關常用的定期定率征收的園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帶來稅務管理上的極大隱患和漏洞,以及留給企業隨意虛開發票極大空間等諸多弊端,建議所得稅征收方式應首選為查賬征收,進一步規范園林綠化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發票管理,抑制發票虛開行為,杜絕稅收的流失。(五)健全明確掛靠業務的稅收政策鑒于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管理費與提供建筑業勞務取得工程結算價款收入是兩個不同的營業稅應稅行為的應稅收入,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建安工程結算價款全額按“建筑業”稅目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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