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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庭人社會適應研究述評

在現在的社會轉型加快階段,“規范真空”和“主動控制”等失業現象增多,犯罪率高。目前全國監獄共有押犯164萬人。國外對出獄人的保護實踐由來已久,但是對出獄人社會適應的研究熱潮卻到2000年前后才在美國興起,Wilkinson稱這股研究熱潮為“遲到的風暴”。一、環境因素與社會適應關于出獄人的社會適應,國外學者尚未形成一個比較權威的界定。在外文文獻中,與出獄人的社會適應(socialadaptation)比較接近的表述還有釋后調適(adjusttoreleasefromprison)、重新融入社會(socialreintegration)、回歸(reentry)、從監獄向社區的過渡(transitionfromprisontocommunity)等,這些概念經常交叉使用。大多數研究者都是從實踐應用的角度出發,側重討論了出獄人的社會適應受哪些因素的影響,尤其關注那些重新犯罪的人面臨的是怎樣的釋后環境。也正是這樣的研究出發點造成了有些學者對出獄人社會適應內涵理解上的偏差,不少文獻中僅僅以是否重新犯罪作為衡量出獄人社會適應的標準。比如,Fisher和James.K.認為,“衡量假釋人員是否適應社會的一條重要標準是他們是否重新犯罪”。作者在文中分別從父母身份、就業、住房、家庭、朋友等方面討論了環境因素及各種社會關系與成功適應之間的關聯性,主要考察了這些因素是否有利于限制他們從事違法犯罪活動。(1)當然,也有少數學者已經意識到這種理解的片面性。ChristyA.Visher和JeremyTravis指出,理解出獄人重返社會成功或失敗的路徑、原因及維度是近年來學術界研究的焦點,然而,既有研究僅僅聚焦于重新犯罪問題,卻忽視了一個事實,即重新犯罪直接受出獄后的社會適應狀況的影響,而出獄后的社會適應狀況取決于出獄人個體及環境等一系列因素……不能僅以是否重新犯罪作為衡量出獄人社會適應的標準,應該將下列因素也考慮其中,如是否就業、能否解決與家庭成員的沖突、是否濫用藥物、是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等。(2)盡管這些學者并未對出獄人社會適應進行明確界定,但關于社會適應衡量標準的討論為我們全面理解出獄人的社會適應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我國著名社會學者王康主編的《社會學辭典》將社會適應界定為個人和群體調整自己的行為使其適應所處社會環境的過程。綜合社會適應的社會學定義及以上學者的觀點,筆者嘗試將出獄人社會適應的概念界定為:出獄人在與社會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中,調整自己的認知、態度和行為,處理日常生活難題并有效地完成任務,承擔起社會職責,成為守法公民的過程。從封閉的監獄到開放的社會環境,出獄人的社會適應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評估:首先,鑒于出獄人曾經的違法犯罪身份,出獄后或多或少會面臨標簽化和污名化問題,加之有些出獄人與入獄前相比在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諸多方面的巨大落差勢必對他們的自我價值認同、自我同一性的健全造成影響,所以應考慮心理適應這一維度。其次,出獄人因監禁生活而與社會環境隔離了或長或短的一段時間,原有的工作/學習、人際交往被迫中斷或弱化,與此同時,外部的物理環境、社會環境卻在日新月異地發生著變化,所以出獄后必然會面臨環境適應、工作/學習適應及人際適應問題。第三,作為一個曾經法律社會化失敗的特殊的社會群體,監獄矯正是否徹底矯正了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是否受到了交叉感染?他們的遵紀守法意識如何?是否適應社會的法律法規?這也是出獄后社會適應的重要內容,筆者稱之為規范適應。故此,我們認為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內涵至少應包含下列五個維度:環境適應、規范適應、工作/學習適應、人際適應和心理適應。前四個維度可以統稱為行為適應,涉及出獄人對環境的熟悉、對社會規范的遵守、對工作/學習的勝任、對人際關系的協調和重建等方面;第五個維度為心理適應,主要指出獄人在面對前述行為適應難題時需要通過自我調節系統做出能動反應,使自己與環境達到新的平衡狀態。概言之,如果某個出獄人回到社會,能夠較好地解決各種日常生活難題,完成其社會職責,并能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狀況,那么,我們就可以說,該個體的社會適應狀況較為良好。二、重新定位期或嘴唇過高Eckland-Olson等人認為出獄人社會適應的過程與退休人員的退休適應過程較為相似,大致都經歷了蜜月期(或興奮期)-失望期(或清醒期)-重新定位期。具體而言,剛出獄時,出獄人往往因獲得自由而興高采烈,渴望嘗試很多因監禁生活而沒有能夠完成的事情,具有重新做人、干一番事業的強烈愿望,此時他們的家庭成員也對他們的出獄感到激動和高興并熱情地鼓勵他們。興奮期過后,出獄人會慢慢發現,許多事情受犯罪經歷的標簽效應影響并不能如愿去開展,家人、朋友也逐漸恢復到日常的生活而不像剛出獄時對自己那般熱情照顧,這時便進入失望期(或清醒期)。當出獄人不能夠或不愿意沿著一個新的方向生活,則壓力隨之產生。為了緩解這種壓力,出獄人往往會重新思考自己的身份,重新定位自己的生活,適應“前犯罪人”身份所帶來的種種限制和困難,這便是重新定位期。若能夠成功地應對由于監禁的污名化而帶來的種種挑戰并能進入到正常的例行生活,則進入一種再犯概率極低的生活方式;若無法應對挑戰,則可能維持在一種消沉、沮喪和異化狀態中,為了尋求安慰,他(她)可能又重新參與到從前熟悉的非法活動和非法團體中去,重新走上犯罪之路。三、受監禁社會適應性的影響因素(一)社會適應的影響因素研究。在企業出獄人自身的受教育背景、就業技能、就業歷史、違法犯罪歷史、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回歸社會的決心等因素對其社會適應具有很大的影響。一般而言,糟糕的就業歷史和就業技能不能使出獄人獲得穩定的就業和體面的薪酬。遺憾的是,關于自身因素方面現有研究中尚未見到關于性別和年齡因素對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影響研究。男性與女性,青少年、中年人與年老者在社會適應的速度、過程、適應的策略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這些論題非常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探究。(二)出獄人的其他效能感同輩群體對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影響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甚至是雙重的。同輩群體的影響可能取決于出獄人面臨的其他環境,如社會支持、自我效能感等。在同輩群體的影響方面,有一項工作國外已經在實踐中開展,但尚未見到對其效果的評估結論,那就是成功適應社會的出獄人作為指導者幫助那些新釋放的出獄人的同伴教育工作。這項工作非常有意義,有待進一步研究。(三)對假釋人員回歸社會的影響家庭是新釋放人員的緩沖劑。家庭不僅能為他們提供物質支持,還能為他們提供情感支持。Fisher和James.K對猶他州的鹽湖城和普羅沃的51名假釋人員研究發現,其中50名被訪者反映家庭給予了他們不同程度的支持,主要的支持是金錢(57%)、住處(55%)、情感支持和建議(53%)、交通(34%)。該項研究還特別注意到了其他文獻關注不多的親子關系對假釋人員回歸社會的影響。他們發現,親子關系良好的假釋人員有著更強的責任感,有利于抑制其重新犯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在出獄人的社會適應過程中并非完全發揮正功能,有些家庭因素對出獄人的社會適應起負面作用。比如有的家庭成員有吸食毒品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家庭成員與出獄人之間有沖突性關系,這些家庭因素都不利于出獄人適應社會。Fisher和James.K所研究的51個調查樣本中,沒有沖突性家庭關系的假釋人員沒有一個再度入獄,而報告至少有一種沖突性家庭關系的假釋人員中,29%再度入獄了。(1)另一項對芝加哥的刑釋人員的研究中也發現,那些有負面家庭關系的人更可能被再次監禁。甚至有研究發現,在重新犯罪者中,與異性伴侶的沖突是被提到的第二大問題,僅次于藥物濫用。(2)(四)社區的結構性特征關于社區環境對犯罪率的影響有長期的豐富的生態學研究歷史。對于出獄人而言,社區環境對其社會適應更是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早在20世紀20年代,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學院關于社會解體與城市犯罪的研究就表明,社區的結構性特征,如居住的穩定性、組織參與活動的頻率、正式或非正式社會控制措施等對個人的犯罪活動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社區的環境指標和資源也會影響出獄人的釋放結果,包括住房價格及可獲得性、就業機會、健康服務、藥物濫用治療等。另外,不同社區中酒精、毒品和暴力行為的可接觸程度是不同的。有研究表明,長期接觸暴力性社區環境可以增加心理健康和青少年犯罪的風險。(五)對出獄人未來社會適應的影響與出獄人個體因素及家庭、同輩群體、社區等因素相比,國家政策是一種具有更大制約作用的結構性因素,甚至可以說前幾種因素都是在國家政策的制約下發揮作用的。國家政策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誰入獄;二是入獄后接受怎樣的處遇;三是出獄后的監督和幫扶政策。國家更加嚴厲的刑事政策,更多地使用監禁刑直接的后果便是更多的犯人入獄,也使更多的人面臨重返社會的適應問題。入獄后,刑期的長短對犯人未來的社會適應有直接的影響。更長的刑期會使出獄人與家人更加疏離,也不利于他們再就業,甚至有研究發現,長期的監禁無論對高風險出獄人還是對低風險出獄人而言都增加了再犯風險。對多項監獄矯正項目評估發現,監獄對犯罪人實施的文化、就業技能、認知能力、藥物濫用等方面的教育和治療項目,尤其是與釋放后的過渡性項目相結合,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但是,如果監獄監禁人數不斷增加,而矯正項目卻沒有同步增長,許多犯人在監獄中得到的治療和訓練則非常有限。長期被監禁于惡劣的非人的監獄環境中必然不利于其出獄后的社會適應。有研究發現,監禁經歷使假釋人員形成了三種應對矯正系統的心理適應方式——默從、不行動和挑釁。“從一個高度結構化、嚴密控制、非私人性的環境進入到一個社會性意義上孤立的世界,這樣的世界要求人具有自我調節、自我控制和獨立決策能力,這就會讓新釋放的假釋人員感到迷茫,從而造就他們的壓力、恐慌和經常性的破壞性行為。對出獄人嚴格的監督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加強對他們的約束,降低其再犯罪的風險。有研究表明,多數假釋人員對假釋監督表示感激,因為監督可以使他們避免從事違法活動,特別是長期在監獄被嚴格監督,出獄后如果沒有假釋監督則他們難以控制自己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四、社會適應的項目從廣義上來講,英美等國實施的出獄人保護制度以及日本等國家實施的更生保護制度都是為了保護出獄人順利回歸社會,無疑具有促進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功能。但鑒于國內已有大量文獻介紹了域外的出獄人保護制度,此處不再從制度視角重復介紹,而主要從較微觀的實踐視角介紹國外實施的一些具體項目和做法。為了幫助犯罪人出獄后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許多國家從犯罪人入獄之日起就為他們開展了各種治療、訓練及其他服務項目。除了我們熟知的文化教育、職業培訓、藥物濫用治療等內容外,國外還為監獄犯人及出獄人開展了認知行為治療、人際溝通技巧訓練以及包括親職教育、預防家暴等內容在內的家庭治療項目。這些項目有許多是民間社會組織運用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開展的。早在1930年德國政府就為監獄里的犯人啟動了一項服務計劃,按照該計劃,監獄犯人每3至5人組成一個小組,配備一名社工,社工配合各個部門為犯人制定改造計劃,如醫療服務、精神服務、圖書館及教育服務、宗教服務、工業資源的提供等,更重要的是幫助犯人調節與家人的關系,甚至對犯人衰弱的家庭系統進行介入和重建,為他們出獄后盡快融入家庭、適應社會奠定基礎。為了不斷總結經驗,國外學者們對這些項目的實施效果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美國司法部曾資助馬里蘭大學的一個研究組對出獄人社會適應項目的效果進行了研究。該研究組的DorisMackenzie認為,有些項目降低了犯罪率,如監獄里的認知行為治療、職業教育項目、非監獄基礎上的性犯罪者治療項目、社區就業項目等。而監獄基礎的性犯罪者治療項目、成人基礎教育、提供個別就業準備和服務的過渡項目對風險較高的犯罪人也是有效果的。SeiterandKadela研究發現,以下項目對于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有效的:職業訓練和工作釋放項目、中途家庭、毒品治療項目及后續的照顧。他們還發現教育項目提高了教育成就,但沒有降低犯罪率。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政府監管不力,有些民間組織對出獄人的干預不但不能促進他們適應社會,反而阻礙他們融入社會。有學者對新澤西、紐約等州的研究發現,社會適應項目往往占用出獄人大量的時間,使他們無法正常參加工作,而且有些項目缺乏針對性,甚至重復開展。不少出獄人反映,有些社會機構開展項目,只是為了約束他們的行動自由,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并不能有效促進他們適應社會,相反,卻嚴重干擾了他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利于他們融入社會。比如紐約州的一些私人機構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為假釋人員開展了許多重復無效的項目,有時甚至一周占用他們40個小時的時間。五、關于重新犯罪的概念國外學者對出獄人社會適應的研究基本上涵蓋了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各個層面和維度。但既有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對出獄人社會適應的概念內涵還沒有達成共識,甚至有的研究僅以是否重新犯罪作為社會適應的唯一衡量標準,顯然有失偏頗;再如多數研究對家庭、同輩群體、社區環境等外在因素與出獄人社會適應的關系進行了描述,卻沒有能夠深入研究這些因素的正面或負面影響是如何發生的,為什么能夠發生,即沒有闡明正、負面影響的發生機制。盡管存在這些不足,但這些研究無論在理論研究層面還是在實踐操作層面都為我國的出獄人社會適應工作提供了諸多有益的啟示。(一)以社會學視角的介入為切入點,增強出獄人社會適應的自覺性綜觀上述研究文獻,國外學者們從社會學、人類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等多種學科視角對出獄人的社會適應問題開展了廣泛的研究,而且大多數研究采取的是對出獄人進行問卷調查、深入訪談等實證研究方法,而我國目前對出獄人群體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法學領域的一般性的理論論述或者經驗總結性的對策研究,科學和系統深入的調查研究相對較少。首先,多從出獄人自身的角度開展實證研究。因為只有通過對出獄人深入訪談等實證研究方法才能聆聽該群體的心聲,體察他們社會適應過程中真正的需求和困惑,擁有怎樣的體驗和感受,經歷了怎樣的曲折歷程;哪些關鍵要素和生命事件有助于其適應社會,促進其正向改變,又是哪些負面因素給其融入社會帶來了困擾,這些正、負面因素是如何發揮作用的,作為能動的行動者,在面對社會歧視等障礙時,他們采取了怎樣的應對策略。只有這樣,才能探究出獄人社會適應的邏輯和機制,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幫扶政策。其次,加強社會學、社會工作視角的研究。出獄人的社會適應這一命題雖然屬于刑事法學的范疇,卻具有深厚的社會學的底蘊。出獄人社會適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的工程。作為出獄人這一特殊身份,他們社會適應的過程既受到社會歧視、國家政策等結構性因素的制約,又受家庭、朋友、社區環境的影響,同時也與其自身的人格特質、價值觀及融入社會的決心等個體因素密切相關。所以,應該運用社會學的想象力對出獄人的社會適應開展整體性、綜合性研究,并將這種研究置于中國社會轉型這一特定時代背景下加以考量,是為社會學視角。另外,從上述文獻中諸多社會組織采取社會工作方法介入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國際經驗來看,社會工作的助人自助、相信案主潛能、賦權等價值理念,同伴教育小組、自助小組、社區工作等方法,以及行為認知療法、憤怒管理、家庭治療等具體工作技巧,對于出獄人這樣的特殊的弱勢群體能夠起到特別的感化、教育、激勵作用,能夠充分挖掘出獄人自身的潛能,調動其主體能動性,并能有效動員其社會支持系統,從而使幫教安置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們應深入研究如何運用社會工作的理念與方法幫助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回歸社會。第三,根據出獄人的性別、年齡、家庭背景、犯罪性質、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職業、社會地位等情況進行社會適應的分類研究和比較研究。國外研究顯示,不同的家庭因素、出獄人自身的就業技能、工作歷史、犯罪記錄等對一個人出獄后的社會適應有不同的影響。所以,應從多個角度進行分類研究和比較研究,這樣可以發現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犯罪性質的出獄人社會適應的差異與共性,從而為實踐中開展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扶助工作提供理論依據。(二)以社會化為目標將其釋放后的教育矯正工作貫穿于犯罪人的生活的全過程現代犯罪學研究表明,犯罪并非完全是行為人自由意志的選擇,而是個人、環境、社會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社會化過程中不良社會因素的影響是犯罪的主要原因。法國法醫學教授A·拉卡薩涅形象地把犯罪比作細菌,把社會比作培養基。因此,只有對犯罪人個體及與其相關的環境因素進行綜合干預,才能促進他恢復社會功能,成功地再社會化。國外經驗表明,要使犯罪人出獄后更好地適應社會,應從服刑之日起就以再社會化為目標,對其進行全方位的教育、矯正和幫扶。具體做法是:首先,從犯罪人服刑之日起,就對他們個人及家庭等社會支持系統進行評估、分類,制定個性化教育矯正方案。比如可以運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等多種方法對他們的認知、心理、行為進行干預,糾正他們偏差的認知、心理、行為模式,提高他們的自尊、自信、自我價值感;對缺乏就業技能者要根據他們自身特點并結合社會需求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那些家庭關系不良者,要運用家庭治療等方法幫助他們調節家庭關系、完善家庭功能,以便為其獲得家人的支持及出獄后和諧的家庭氛圍奠定基礎。其次,在犯罪人即將釋放的前半年,社會上的幫教安置工作人員就深入監獄幫助他們做各種出獄準備工作。比如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和想法;幫助他們制定出獄計劃、展望出獄后可能面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幫助他們加強與外部社會的聯系與溝通,比如加強與家人、親友的聯系,甚至可以為他們提前尋找就業單位。第三,釋放后,幫教安置機構不僅在就業方面,而且在住房、衣食、醫療、心理、法律咨詢、人際交往等各個方面對他們進行幫助和指導。總之,要增強出獄人的社會適應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我國應大力加強監獄服刑人員及出獄人的矯正教育幫扶性項目的實施而非僅僅停留于對他們的監督管理。(三)完善犯罪人教育矯正幫扶社會主體的渠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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