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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園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環境影響聽評會在北京召開

圓明園管理辦公室未經國家文物局和國家環境總局批準,在作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圓明園遺址湖泊中鋪設防滲膜,砍樹、修建大型碼頭和重建屋頂,違反了我國《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和《環境評估法》的規定,造成了生態環境和作為國家主要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文化遺產。圓明園管理處為其上述行為辯解的理由或不能成立,或自相矛盾,或似是而非,不足以支撐其主張。為維護共和國法制尊嚴,保護生態和環境不受破壞,建議:撤除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管理處違法在圓明園遺址湖中鋪設的防滲膜;要求有關人等賠償因違法在圓明園遺址湖中鋪設防滲膜而造成的在生態環境方面和經濟方面的損失。同時建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應報請國務院啟動官員問責,追究與違法在圓明園湖中鋪設防滲膜事件相關政府官員的責任。我們的前述主張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如下。1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無法予以確認和救濟圓明園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和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1990年立在圓明園大門外的石質碑記可以證明。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挖掘等作業”(第17條);“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第21條第二款)。圓明園管理處在“圓明園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名下進行的“圓明園東部湖底防滲工程項目”及與項目同時進行的河道、湖底挖深,駁岸改建,游船碼頭修建等工程既明顯違反了《文物保護法》關于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進行“挖掘”的具體規定,又違反《文物保護法》關于“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程序性規定。圓明園管理處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違法挖深河道、湖底,改建駁岸和修建大型游船碼頭,有在現場拍攝的照片可證。在2005年4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召開圓明園防滲環境影響座談會上,北京市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均表示他們未批準圓明園管理處的上述工程,當日參加會議的李皓等均可證明。另,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調出當日座談會的錄像,亦可證明。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包含了“天然的和經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水”、“土地”和“人文遺跡”等(第2條)。圓明園遺址正屬于這種《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應保護對象?!董h境保護法》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第6條);各級人民政府更負有對“人文遺跡”保護的責任(第17條)。圓明園管理處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都沒有履行自己在法律上的義務和盡到自己為法律所設定的責任?!董h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預防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第13條)。《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25條)。圓明園管理處在“圓明園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名下進行的“圓明園東部湖底防滲工程項目”等均是在未履行前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違法進行的。圓明園管理處的負責人在2005年4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召開的圓明園防滲環境影響座談會上,為他們的違法行為作辯解時稱:他們對這些法律缺乏了解和認識(見圓明園管理處《圓明園環境整治工作匯報提綱》)。在國家強調依法辦事26年后,在執政黨于自己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建設法治國家8年后,以“法盲”擔任領導職務而導致如此嚴重的單位和政府機關違法行為發生,是能夠容忍的嗎?2專家證據的證據(1)圓明園在湖底鋪設防滲膜,阻斷水的自然循環,使在古河道、濕地基礎上形成的包括“各種天然的和經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環境保護法》)在內的環境總體被破壞。原有適于水生植物生長的湖底熟土層和其下本身具有一定防滲功能的硬土層被破壞。當原有的湖泊河道變成超大型的底部封閉的人工水池和渠道后,水生動植物種的多樣性將受到影響,能夠生存的動植物種的生存狀態也將有所改變,湖邊河邊的植物將無法在原有生態下汲取從湖中滲透到土中的水分,被封閉的水體的自凈能力會下降,污染和富營養化將更加嚴重。一旦遇有較大雨洪,還可能形成湖水漫灌的嚴重后果。這些有蘭州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張正春教授、清華大學錢易教授、北京大學城市與環境科學系李犁華教授、崔海亭教授、中國地質大學陳鴻漢教授、北京師范大學王紅旗教授等專家的證言可以證明。(2)圓明園管理處在遺址范圍內大面積地砍伐、清除原有草木,種植非本土的和高耗水的草坪和觀賞植物,改變土形土貌,不但破壞了遺址原有的風貌,且人為地造成了圓明園的供水緊張。這些有北京大學城市景觀學院院長俞孔堅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葉廷芳教授等專家的證言和在現場拍攝的照片可以證明。(3)圓明園管理處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擅自修造原來沒有的且與遺址毫無關系的大型游船碼頭、游樂園、圖騰園,開展游船、快艇及“獨特的水上游覽”等商業運營活動。這些做法不但嚴重地違反法律,且破壞了遺址的原有景觀和氛圍。這些,同樣有現場拍攝的照片可以證明。此外,圓明園管理處此次在湖中鋪設名為“復合土工膜”的防滲膜,其本身材質及其鋪設過程中的粘合劑等是否完全不會造成污染,尚缺乏充足、有力證據予以證明。而有關該種防滲膜的壽命為幾十年或三五年的不同說法和該種防滲膜有可能產生有毒物質危害水生植物和魚類的說法(見《南方周末》記者采訪生產廠商單位的工人,《南方周末》2005年3月31日;《京華時報》記者采訪生產廠商推銷員和生產部主任及中國建筑防水工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田鳳蘭,《京華時報》2005年4月4日;以及美國海倫·納什編著,李斯平、梁瑞清翻譯,上??茖W技術出版社出版的《庭園水景設計與建造》一書第48頁),卻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警惕。北京市的水流自西北而東南,圓明園地處西北,本著對人民負責任的精神,對這種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人的生存環境,以及像圓明園遺址這樣的作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文化遺產,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足以排除危害可能的情況下,是應持慎重態度的;不能不負責任輕易決定將這樣大量的化工合成物埋入地下。3《文物保護法》第32條“沒有改造園”的規定圓明園遺址在法律上的定位,決定了我們對待有關圓明園問題的基本方針,決定了我們應該有什么樣的“圓明園環境整治工程”。圓明園遺址是《文物保護法》中所說“歷史文化遺產”(第1條),是同時作為“古建筑”和“近代現代重要史跡”(第3條)而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是“國家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第5條)。圓明園遺址是中國的,是全體中國人民的,甚至從某一種意義上說,是全人類的。它不是圓明園管理處的。圓明園管理處忘掉了自己只不過是人民的“管家”之一,代人民管理圓明園遺址;它不是圓明園的主人,不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地為所欲為。按照法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第11條)。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是整體性的保有和維護其遺存的原貌。也就是說,對“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完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只能拆除不屬古建筑的后人修在古建筑、古園林遺址上的建筑,只能維護和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在盡可能保有古建筑、古園林風貌的前提下維修古建筑、古園林,而不能以“恢復”為名仿建古建筑、古園林,或者是在古建筑、古園林的遺址上另修新建筑物或另造新園林——除非經國務院另行批準(第22條)。圓明園管理處明知北京市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對其“環境整治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明確“整治的內容應以清運遺址地表上以及園內水系中的垃圾渣土、修整駁岸為主,不得擴大整治范圍”,“整治過程中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能對遺址造成破壞”,“駁岸的保護應按照考古發掘結果進行,以現狀加固為主。在確保不破壞遺址的前提下,可使用傳統工藝進行適當的補配”,卻故意違法在“環境整治工程”的名下在湖中鋪設防滲膜和改建駁岸。圓明園遺址公園作為“遺址”需要“體現”的不應是圓明園管理處所強調的“圓明園盛時的基本風貌”,而應是一個被強盜、被暴力毀壞了的中華民族歷史上輝煌一時的古建筑、古園林殘存的風貌。由此,才能使人們在這里感悟和反思歷史;由此,《文物保護法》中的“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立法目的才能實現。因此,即使圓明園在所謂乾嘉盛世時有比現在更多的水,也不是作為遺址的圓明園就必須有和當時同樣多的水的理由。因為,任何“遺址”只要是“遺址”就都不是“盛時”。圓明園管理處過于強調圓明園要“以水為綱”,“水是圓明園的主體,更是圓明園的靈魂”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即使水是盛時圓明園的主體和靈魂——何況并不是那樣,也不等于現在水就是遺址的主體和靈魂。遺址的主體是其中凝集著的民族文化的精髓,而其靈魂則應是歷盡滄桑之后的感悟,唯其如此,中華民族才能在今天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圓明園管理處想要的更多的水,或者是想通過鋪設防滲膜保存更多的水的目的在實際上不是,或主要不是為了“體現圓明園盛時的基本風貌”和保證圓明園的生態用水,而是為了開展一項在圓明園盛時根本不存在的,現代商業性的游船、快艇等經營活動。證明這一點的是圓明園管理處一再強調的以下一些說法:游船須平均水深1.5米,以及計劃開辟“獨特的水上游覽路線”,利用游船“開展各類水上活動,以帶活整個園區”,并靠這些帶來良好的經濟效應。圓明園管理處之所以采用鋪設防滲膜的方法防滲而不采用其他方法防滲,也同樣是因為其他方法雖對種植水生植物有利,但對經營游船、快艇不利。請聽證人調來圓明園管理處《關于圓明園東部湖底防滲工程項目建議書》自可證明以上各點。此外,圓明園管理處提供的《圓明園環境整治工作匯報提綱》中“由于缺水,使開放區內游船無法正常運營”的表述,也可證明這一點。圓明園遺址公園在實際上包括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對象的遺址和遺址范圍外規劃綠地兩部分。前者為國家級文物保護對象,后者按一般公園規劃建設(見圓明園管理處《圓明園環境整治工作匯報提綱》)。圓明園管理處實際上是以保護作為歷史文化遺產的遺址為由要水和鋪設防滲膜,而用于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商業性游船、快艇等經營活動。圓明園管理處鋪設防滲膜的理由與鋪設防滲膜會引導出的后果實際上是相互矛盾的:圓明園管理處說:“缺水使圓明園陸地和岸邊的植被成批量死亡”,而圓明園管理處在湖中鋪設防滲膜后,陸地和岸邊的植被原來可以從湖中滲漏所汲取的水分也無法得到了,豈不是更該干死了?圓明園管理處為強調“獨特的水上游覽”和鋪設防滲膜的必要性所舉出的例證是需要置疑的:圓明園管理處以2002年曾發生湖內近7萬斤魚類死亡來證明園內缺水。對此,我們的問題是:2003年、2004年出現過數萬斤魚死亡的現象沒有?從圓明園管理處提供的照片看,這些魚死時并非干死于湖底淤泥中,而是漂浮于湖邊水面上,這些魚是因缺水而干死的,還是因缺氧或其他原因而死的?2002年湖中何以有近7萬斤魚?這些魚是野生的,還是放養的?是觀賞魚,還是食用魚?另,圓明園管理處稱湖中每年有數個月的枯水期,這其實是中國北方的常態,不是圓明園的特有問題;稱每年“數月的干涸、缺水使大量水生植物、魚類、蚌類等水生物因喪失了生存條件而大量滅絕、死亡”,及“陸地和岸邊植被成批量死亡”。以近10年為例,到底每年死了多少?死亡的原因是否經確認?經何人依據什么確認?最后,圓明園管理處稱:他們在鋪設防滲膜時,“只做底層防滲,不做側防滲”,以解決岸邊植被的需水問題,經現場勘查,新做的駁岸采取將原岸邊挖開,砌起磚墻,內加防滲膜,再于磚墻外以石料做成原駁岸狀,與圓明園管理處在《圓明園環境整治工作匯報提綱》中所述的“只做底層防滲,不做側防滲”完全不符。這一點,亦有在現場拍攝的照片可以證明。圓明園管理處在2005年4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圓明園防滲環境影響座談會上面對執法者公然說謊,其對于國家法律的態度也就不證自明了。4加強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合法權益圓明園管理處違法不經環境影響評價即在圓明園湖中鋪設防滲膜,已造成生態環境方面和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并對作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圓明園遺址原有風貌及保護單位范圍內包括水的自然循環體系在內的環境構成了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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