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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級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各項規定。、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定斯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財、物,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突出礦井的總工程師防治突出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負責組織措施的編制、審批,負責制定礦井防治突出工作計劃、規劃,負責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范圍的防突工作,駐礦安監處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各級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圍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防突工作負責。、突出礦井要建立專門的防突施工隊伍,人員配備要符合統一規定。蘆嶺、朱仙莊、海孜、祁南四對突出礦井應成立瓦斯科,瓦斯科由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防突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瓦斯科負責擬定礦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計劃、防突抽放方案設計,參與防突措施的審批,負責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及防突效果檢驗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監督檢查驗收。、突出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預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計劃。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煤層新采區設計前必須進行三維地震勘探,勘探的重點要放在對突出煤層的控制及小構造探查上,嚴重突出危險區的布網密度要適當加密。突出礦井所有可采煤層地質勘探鉆孔均要采集煤層瓦斯樣,測定瓦斯基本參數。、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的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突出礦井設計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工程設計要同時進行;瓦斯治理必須超前回采工作面巷道工程施工。保護層工作面確需跳采,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因跳采出現非保護區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設計要與跳采改造方案設計同時制定。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同時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放。11、單一的突出危險煤層和無保護層可采的突出的煤層群;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12、突出礦井的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在突出煤層頂底中布置的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等,巷道距突出煤層的法線距離,原則上不得小于20m。13、 突出礦井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檔案。每年第一個月,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集團公司。14、 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嚴禁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進。15、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地質研究。礦井地測部門、防突專門機構、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每兩年修改完善一次;采區瓦斯地質圖(圖中必須標明采掘關系、煤柱位置、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必須根據實際揭露資料及時填繪、修改、每月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16、 采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3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面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告礦總工程師。采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后必須簽收,按有關規定執行。、突出礦井必須對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各礦突出危險性臨界值指標應根據各礦井煤層實際情況由權威部門鑒定,暫未鑒定的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效果檢驗單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生效。、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采掘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中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高度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鉆孔施工,必須在施工地點懸掛圖牌板,牌板內容:鉆場編號、鉆孔類別、設計鉆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當實際施工鉆孔參數與設計參數不符合時,必須及時匯報、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鉆工必須隨身攜帶鉆工手冊,防突區必須建立鉆孔原始記錄及臺帳,做到手冊、記錄及臺帳三對口,發現不符時,以弄虛作假論處。、鉆孔施工必須實行現場聯合驗收,驗收人員由施工單位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掘進班隊長、安監員(或瓦斯辦)組成,由安監員(或瓦斯辦)牽頭組織現場簽收。、外委施工單位不得從事突出煤層石門揭煤、突出煤層掘進,其他相關防突工作必須納入礦統一管理,礦必須加強對外委施工單位的管理。、突出礦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不得納入回采煤量計算可采期;準備、開拓煤量可采期,要根據瓦斯治理工程相應延長;“三量”可采期不能滿足瓦斯治理工程需要,必須加快開拓、準備施工進度,同時采取相應措施。第二節突出危險區、威脅區近距離巖巷掘進、突出煤層新采區施工設計前,礦要編制采區瓦斯地質圖。、突出煤層新采區設計要編制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同時報集團公司審批。、凡在突出煤層頂底板中布置巷道,開工前必須繪制巷道與突出煤層關系預想地質剖面圖,否則不得開工。、異常地帶地質預想剖面圖要懸掛礦調度室,施工單位要將施工進度每天填繪到預想剖面圖上。、礦井采用雙巖巷布置時,應優先施工距突出煤層法距較遠的巷道。、在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掘進過程中,為防止因隱伏構造導致巷道誤揭突出煤層,必須采用邊探邊掘措施。探查點間距要求如下表: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控查點距離備注>30m才150m發現巷道與煤層法距發生變化時,必須查明原因20-30m才100m10-20m才50m7、 發現隱伏未知斷層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控制斷層及煤層賦存并采取措施。8、 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三1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鉆孔超前控制煤層層位,杜絕誤揭煤層。9、 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不大于5米時,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10、 若需揭穿煤層,要嚴格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11、 在接近已知斷層帶10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鉆孔超前控制煤層層位,直至穿過斷層帶。12、發現瓦斯異常、巖層產狀異常、有煤炮聲、圍巖裂隙發育、頂底板發生淋(涌)水等現象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堅持先探后掘,不探不掘。13、地質(煤層賦存)探查鉆孔每組孔數不應少于3個,應控制煤層全厚。、探查工程心須編制探查設計、探查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每次探查工程結束后,通風副總均要組織地測、技術、防突部門編制探查報告,明確允許巷道施工長度,報礦總工程審批。、井下突出煤層近距離巖巷掘進必須懸掛《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點編號、距煤層法距、允許進尺數等內容要填寫齊全。、探查點要做明顯標記并編號。《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報告允許進尺數與現場標記要一一對應,嚴禁超挖超掘。、《瓦斯地質管理牌板》由掘進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探查報告允許巷道進尺長度組織施工。第三節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規定、石門揭穿煤層程序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石門拔門前必須首先探明煤層賦存狀況,探查孔不得少于3個。、礦必須制定石門揭穿煤層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礦必須編制石門揭煤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上報集團公司批準。礦必須將作業規程、施工措施、集團公司批復一并貫徹到施工單位的每位揭煤作業人員,揭煤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方可上崗。、礦總工程師要對揭煤全過程進行技術監督指導,石門揭煤開工前,必須組織相關單位對通風、供電等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系統及設施必須符合《細則》要求,否則不得開工。、地測部門必須繪制石門揭煤預想地質剖面圖,并懸掛礦調度。7、石門施工及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均必須做到先探后掘,準確控制煤層賦存情況,每組探查孔數不得少于3個。8、 當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10?15m時,礦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突出危險性參數,對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定。預測有突出危險,必須取預抽措施,預抽鉆孔控制范圍至巷道輪廓線15米以外,預抽率不小于50%,預抽期應小于6個月。9、 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5米時,施工預測鉆孔,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進行校果檢驗,措施有效方可施工。10、 石門施工至煤層法距不小于3米位置時應采取金屬骨架、煤體固化、前探支護等措施,并必須進行校果檢驗。11、 石門至煤層法距3米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揭煤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將安全揭煤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12、 石門施工至距煤層法距2米(緩傾斜煤層留1.5米巖柱;如果巖石松軟、破碎,應當增大預留巖柱)采用震動放炮(或遠距離放炮)揭開煤層。13、 震動放炮揭煤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若一次沒有揭開煤層全厚,應在24小時以后方可再次進行震動放炮。14、 厚煤層、緩傾斜煤層穿煤(一次不能揭穿全厚)施工的每一循環均必須采取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只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進行下一循環施工,直至穿透煤層。15、 施工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預兆,如有異常必須立即停頭撤人,采取措施。16、 永久支護必須緊跟迎頭,煤層與頂底板連接處前后5米的巷道必須采取強化支護措施。7、石門揭穿厚度小于0.3米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取震動放炮措施。突出煤層立眼揭煤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18、突出煤層井筒揭煤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19、石門與突出煤層已掘巷道貫通時,已掘巷道必須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風。20、石門揭煤竣工后,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要歸類存檔,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圖。21、安全礦長必須對揭煤工作全過程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到位。揭煤工作結束,通風副總必須組織人員編寫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第四節突出煤層巷掘進防突管理規定1、必須編制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嚴格落實。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2、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前應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在區域防突措施的基礎上再采用局部防突措施。3、突出危險區沒有開采保護層的煤巷掘進,必須同時采取巷幫抽放與迎頭排放等防突措施。4、 在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采取小直徑(42mm)淺孔排放,工作面前方形成不小于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環。5、 抽放鉆孔必須要留有不小于10米超前距;抽放鉆場間距必須小于最短有效抽放鉆孔孔深10米以上,兩幫鉆場應錯開布置;抽放孔控制范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于10m。6、 迎頭排放孔要留有不小于6m的超前距,控制范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于3m,應有足夠的排放時間。7、 抽放鉆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于3m,排放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于2m;抽放孔、排放孔應控制煤層全厚。8、 嚴格按設計要求布置鉆孔,巖面開孔間距應大于300mm,煤面開孔間距應大于400mm,鉆孔應均勻布置。9、 采用壓風排碴,孔口必須采取除塵設施;打鉆期間孔口必須安設防噴孔設施。10、 嚴禁超突出指標掘進。效果檢驗允許進尺數,必須同時保證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6m的措施孔超前距、巷道前方及輪廓線外不小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效果檢驗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突出指標超過臨界值時,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11、 嚴禁超挖超掘。檢驗位置必須編號并作明顯標記,施工現場必須懸掛防突管理牌板,效果檢驗單、防突管理牌板必須一一對應。12、 遠距離放炮,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炮后30分鐘后方可允許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13、 附近地點煤破時,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人員必須撤離至新鮮風流中,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調度的電話,并設置有壓風自救系統。14、 打鉆施工前掘進單位必須清底交窯加強支護,對鉆場及前后5m范圍內的巷道進行加固,對后路進行巡視,確保后路巷道排水、排渣暢通,行人安全,及時清理喳粉,消除巷道積水、煤塵堆積。15、 發現鉆孔或巷道見斷層、瓦斯異常、煤層突然變厚、變薄、煤層分叉合并、產狀異常,必須立及停止掘進,制定補充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16、 必須建立礦井防突動態跟蹤系統。(1)編制措施前,地測部門必須繪制巷道預想地質剖面,施工中必須及時收集資料認真分析,定斯向總工程師匯報,發現問題及時反饋。(2)掘進單位要密切注視施工過程中煤巖層、瓦斯等變化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頭,及時匯報礦調度;礦調度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領導回報并通知相關單位;安檢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深入現場調查處理。(3)防突區技術員必須及時將掘進巷道、巷幫鉆場進尺、巷幫抽放鉆孔、迎頭排放鉆孔、效果檢驗孔及突出指標最大值填繪到設計平、剖面圖上,至少每周向通風副總匯報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第五節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面防突管理規定1、放頂煤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綜合治理措施,預抽工作面瓦斯,預抽鉆孔必須控制整個工作面,工作面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且工作面瓦斯預抽率不得小于30%,經權威部門論證解除突出危險,并編制解突報告。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進行回采。、突出煤層的炮采、機采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并預抽工作面瓦斯,工作面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裝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面的防突工程進行全面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回采。、工作面在回采過程中,遇到斷層、煤層突然變厚或變薄等地質構造異常地帶、采場應力集中區,都必須制定補充防突措施,并對補充措施進行效果檢驗,確保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險。、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進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之前實施鉆孔穿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5、 回采過程中堅持采用連續預測,始終保持預測超前距不小于2m,預測孔間距不大于15m,當預測值超過突出危險臨界值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措施有效后回采。6、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人員編寫瓦斯治理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第六節其它規定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煤突出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礦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一條、要加強瓦斯抽放技術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保護環境和開發瓦斯資源。第二條、礦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工作。定期檢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抽放瓦斯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放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第三條、礦行政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分管范圍內的瓦斯抽放工作,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能范圍內的抽放瓦斯工作負責,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財務、供應計劃。第四條、瓦斯抽放的礦井在進行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瓦斯抽采設計,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放工程驗收,瓦斯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投產。做到“三同時,一超前”。第五條、堅持預抽、邊抽邊掘、邊抽邊采和采后抽放并重的原則。第六條、集團公司根據各礦生產接替和瓦斯治理計劃,研究、編制全公司年、季度瓦斯抽放計劃,并分解落實到各瓦斯抽放礦井。抽放礦井要將下達的抽放計劃逐月分解落實到具體地點,并上報集團公司(包括簡要文字說明和抽放系統圖)。集團公司下達年度瓦斯抽放指標,列入抽放礦井年度生產和經營承包指標進行考核。為促進礦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礦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對抽放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必要的表彰獎勵。第二節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統的標準第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應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1、 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穩定在2m3/min以上,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2、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經論證使用井下局部抽放系統不合理的;大于或等40m3/min;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3、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第三節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標準第一條、設施要求地面泵房其距進風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用柵欄或圍墻保護。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有一套備用。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實行自動監測,并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種抽放系統的抽放參數,并能打印抽放報表。泵房要建立抽放臺帳,臺帳記錄數據要準確。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7)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查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泵停上動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應瓦斯。(8)利用瓦斯抽放時,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低濃度瓦斯發電除處),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火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第二條、新建地面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師設計,經集團公司批準。第三條、新建或改擴建礦井,根據地質提供的瓦斯資源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時,必須將抽放瓦斯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但設計所依據的瓦斯參數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而定。第四條、抽放系統的能力應滿足礦井最大抽放量需要,抽放管徑應按抽放流量分段選配。地面瓦斯抽放泵能力應有一定的富余系數,其富余系數不小于1.5。第五條、在各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裝自動計量裝置和孔板計量裝置(孔板計量應設旁路)。第六條、礦井永久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符合設計規范。第四節局部瓦斯抽放系統標準第一條、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小于5m3/min,但隅角瓦斯經常超限),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突出煤層石門揭煤、預測有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正在開采的被保護層,都必須進行瓦斯抽采。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統時,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min,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統時,報集團公司審批。第二條、移動式瓦斯抽放泵應安裝在抽放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的峒室中,并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配風量不大于60m3/min;峒室內要配有專用電話、瓦斯檢測斷電裝置、消防器才、抽放泵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抽放系統圖、負壓、濃度、流量測定裝置、高低濃瓦斯鑒定器、抽放觀測記錄等;并有專人值班。移動泵兩臺(同型號),一臺便用,一臺作備用,要求用雙回路供電并有停水自斷電和氣矸分離保護裝置。第三條、應根據瓦斯抽放的混合流量確定移動泵和抽放管徑,移動泵與抽放管徑的選擇匹配,具體選擇應按瓦斯抽放設計標準進行計算后選擇。第四條、局部瓦斯抽放監測系統必須與礦井監測系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系統的抽放參數,并能打印抽放報表。第五條、健全瓦斯抽放計量裝置。抽放負壓、流量、瓦斯濃度,泵站1小時測定一次,干、支管和鉆場每周至少測定1次。重點考察鉆孔的測定次數根據需要確定。抽放臺帳記錄數據準確。第六條、按時成完公司下達的抽放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計劃,抽放工作面無瓦斯超限現象。第七條、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排至總回風道或采區回風港,在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分別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風側各5m和30m處設置柵欄,并揭示警標,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移動泵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在30m內混合到規程允許的限度內。下風側柵欄外5m內懸掛瓦斯測傳感器。第八條、移動泵站峒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移動泵站峒室內空氣中瓦斯濃度不得大于0.5%,排氣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濃度在采區回風巷不得大于1.0%,在礦井總回風巷不得大于0.75%,否則,必須切斷瓦斯電源,停止瓦斯泵的運轉,進行處理。第九條、長度大于6m的高位抽放鉆場,無論在施工還是打鉆、抽放時,都應采用機械通風,高位鉆場的瓦斯檢查次數,與回采工作面瓦斯檢查次數相同。采煤工作面過鉆場前,必須把鉆場充滿填實。第五節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設第一條、抽放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并必須滿足防凍、防腐蝕、抗陰燃、抗靜電的要求。第二條、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離地離度不小于0.3m。在運輸中敷設管路時,應懸掛架空于巷道幫上,其高度不少于1.8m。所有抽放管路不得與電纜等帶電物體同側敷設。第三條、瓦斯管路敷設必須能滿足排除積水的要求。巷道低凹處、鉆場應安裝等徑T型管聯接放水器;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均要安裝自動放水器。要加強抽采管路的巡查、消除管路積水現象,提高抽放效果。第四條、瓦斯抽放干管的每一分支都應設置全通隔離閥,以便維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鉆場和分支應設置流量、負壓瓦斯濃度觀測裝置。支管與鉆場聯接根據現場條件,做具體設計,確保管道暢通,不漏氣。根據需要設置矸石分離器。第五條、抽放系統投入運行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氣密性試驗。一般采用壓風正壓試驗法,試漏氣壓要達到0.3?0.5Mpa。瓦斯抽放管路要涂紅色標志,以區別于其他管路。第六條、已建立永久抽排系統的礦井,移動泵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排系統的管道內,但必須進行專門設計,不能影響永久抽放系統。第七條、利用上隅角埋管抽放的瓦斯管在進入上隅角前應加絕緣段。聯接抽放系統的高壓軟管,其斷面不應小于聯管斷面的0.8倍。第八條、瓦斯抽放系統的進氣管路應避免使用抗沖擊性能較差的玻璃鋼管路和PVC塑料管路;機械化采煤工作面順層鉆孔封孔管應避免使用金屬管。第六節瓦斯抽放鉆孔的連接與拆除第一條、利用高位巷道抽放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產前,高巷必須施工到位并回收,聯管待抽。第二條、利用高位鉆孔抽放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產前,第一個鉆場的鉆孔必須施工結束鉆孔聯接完畢,隨著工作面的推進下一個鉆場距工作面30m前,鉆孔合茬待抽。第三條、利用順層孔抽放的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投產前,預抽時間不少于3個月。第四條、鉆孔的封孔應采用聚氨脂或水泥砂漿機械封孔,封孔長度巖孔不得小于3m,煤孔不得小于6m,確保鉆孔封堵嚴密不漏氣。第五條、鉆孔的拆除必須經主管抽放的技術員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第七節瓦斯抽放效果的要求第一節、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瓦斯抽放效率應大于45%以上;利用移動泵站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瓦斯抽放率應大于30%以上。第二條、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必須采用綜合瓦斯抽放方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應大于80%;絕對瓦斯涌出量為20-30m3/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應大于70%;絕對瓦斯涌出量為10-20m3/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應大于60%;絕于瓦斯涌出量為5-10m3/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應大于50%;其它應抽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應達到40%以上。努力實現抽放后回采工作面的風排瓦斯量不大于5m3/min。第三條、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放炮后瓦斯經常超限或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巷幫長鉆孔與迎頭短鉆孔相結合方法邊抽邊掘。第四條、巷幫長鉆孔邊抽邊掘的抽放鉆孔布置應均勻、合理。叢煤層面開孔,開孔間距應大于400mm;煤層鉆孔的封孔長度不小于6m;鉆孔抽放參數應根據實際情況考察確定,一般情況下,當采用穿層鉆孔抽放時,鉆孔的見煤點間距不應超過8m;當工作面采用順層鉆孔抽放時,鉆孔的終孔間距不應超過10m;突出煤層鉆孔的終孔間距不應超過5m。第五條、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前必須進行預抽,瓦斯抽放率不得小于50。第八節瓦斯抽放日常管理與技術要求第一條、凡進行瓦斯抽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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