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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籌備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基建籌備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事故分類1).傷亡事故等級分類Ⅰ.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XXX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XXX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Ⅲ.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XXX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XXX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非傷亡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凡顯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開掘工作面及各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3、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基建的;4、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進的;5、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6、直接經濟損失在50~XXX萬(含XXX萬元)的;7、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8、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峻的非傷亡事故。(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凡顯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缺乏16h或使開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缺乏3晝夜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3、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4、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5、開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6、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7、井下電纜或電氣裝備著火的;8、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9、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10、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11、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特別嚴峻后果的;12、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13、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萬元)的;14、礦區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15、其它認定性質到達二級非傷亡事故的;(二)三級非傷亡事故:凡顯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開掘工作面、各系統停工4~16h的;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備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實行措施處理的;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5、因水災使一個開掘面停止掘進的;6、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7、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8、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9、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14、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XXX00元。2.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事故報告程序:1).在基建過程中發生工傷、及其他安全事故,現場人員必需立刻報告礦井調度室,調度室要按時匯報值班處長、礦井值班人員,并按規定通知有關領導、有關部門。2).單位負責人接到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死亡、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刻報告煤業公司調度中心;對于死亡事故流程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應當在事發1h內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分析、已實行的措施等。3).發惹事故的單位要快速實行一切必要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要愛護好事故現場。事故調查規定:1).輕傷、重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工程、調度、技術、綜合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要將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每月底前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2).輕傷、重傷事故經調查處理后,工傷人員的工傷票據必需由單位安全科負責填報、審批,并在每月前統計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重傷事故審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加蓋工傷審核專用章,便于今后對重傷的管理及傷殘等級鑒定。3).凡發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依據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由企業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凡發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并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進行批復結案,山西煤銷集團及子分公司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協作,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4)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事故單位調度部門負責組織工程、機電、通風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門派人參與。調查處理結果報公司門。5)凡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生產調度部門負責組織業務保安部門組成調查組,門派人參與(必要時山西煤銷集團派有關人員參與)。調查處理結果報山西煤銷集團。6).事故調查研討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2)與所發惹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7).事故調查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提交事故調查報告。(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惹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行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或干預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3.事故分析1).根本原則:(1)腳踏實地、客觀公正原則;(2)依法辦事、標準懲罰原則;(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2).分析步驟:(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①受傷部位;②受傷性質;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損害方式;⑥擔心全狀態;⑦擔心全行為。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擔心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范勞動紀律等;物的擔心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顯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肯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2)勞動組織不合理;(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6)對事故隱患沒有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力;(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8)其他。5).事故責任分析:依據事故調查研討所確認的現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直接責任:但凡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產生人的擔心全行為、物的擔心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管理人員、科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以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4.事故懲罰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解除勞合同處理。1).事故懲罰規定:(1)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產單位發生一起重傷事故,賜予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者行政降級處分或革職;賜予負有重要責任者賜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當班班組長行政撤職或留用查看處分;賜予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隊長行政撤職處分,隊長、書記賜予行政降級處分;賜予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區長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區長、總支書記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賜予業務保安科室科長、分管副科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賜予分管處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賜予處長、安全副處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上述處分可對責任人并懲罰款。(2)礦井發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地面生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賜予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者行政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賜予負有重要責任者賜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賜予當班班組長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賜予事故單位的隊長,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隊長,支部書記行政撤職或留用查看處分,賜予事故單位的區長,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區長行政撤職或革職處理;賜予業務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長、科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賜予分管處長行政降級或革職處理;賜予處長、XX委書記、安全科長行政記大過處分或革職處理。上述處分可對責任人并懲罰款。(3)礦井發生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由上級管理部門按相關程序處理。(4)礦井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賜予發惹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500~80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800~XXX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XXX0~1500元,賜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5)礦井發生一起重傷2人次或年度內分管專業累計發生2人次重傷事故,賜予發惹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XXX0~150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1500~20XX元;賜予發惹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賜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6)礦井發生一起重傷3人次及以上年度內累計發生3人次以上重傷事故,賜予發惹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1500~20XX元;賜予發惹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20XX~300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賜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賜予當班班組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7)礦井發生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賜予發惹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1500~20XX元;賜予發惹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20XX~300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記過處分,賜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記大過處分。(8)礦井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賜予發惹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XXX0~150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1500~20XX元;賜予發惹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賜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記過處分。(9)礦井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賜予發惹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500~80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800~XXX0元;賜予發惹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XXX0~1500元;賜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10)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預事故調查處理,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依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賜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到撤職處分。(11)在本年度內發生兩起一級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單位的處長、書記分別賜予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處長行政記過處分。2).相關懲罰規定:(1)事故調查提供的事故調查處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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