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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文件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01第一章總則第三章立案第二章管轄第四章調查取證目錄03020405第五章聽證第七章執行第六章決定第八章附則目錄070608基本信息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新聞出版署令第12號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2月30日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出版管理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第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必須有法定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三)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二章管轄第二章管轄第六條新聞出版署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二)法律、法規規定由新聞出版署管轄的;(三)其他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在本行政區有重大影響的;(二)涉及外國的;(三)其他依法應當由自己管轄的。其他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第三章立案第三章立案第十五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第十六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新聞出版行機關在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第十七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印刷、復制、批發、零售、出租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執法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第四章調查取證第四章調查取證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后,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必須全面、客觀、公正,以收集確鑿證據,查明違法事實。第二十二條調查取證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立案的職能部門或者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所屬的稽查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三條進行調查取證可以采取以下手段:(一)詢問當事人、證人、利害關系人等有關人員;(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第五章聽證第五章聽證第三十一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由新聞出版署作出處罰決定的,是指對公民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的罰款;由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是指對公民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以上的罰款。第三十二條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3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聽證要求和理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由調查取證部門記錄在案。第三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從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比較超脫的相關職能部門中指定一名聽證主持人、一名書記員。調查取證部門的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第六章決定第六章決定第四十四條違法行為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調查人員應當制作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載明違法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處罰意見及立案、調查取證情況。調查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人員應當將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連同立案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送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復核。經過聽證的案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五條法制工作部門對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等書面材料就以下事項進行復核,簽署意見后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一)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三)處罰意見是否合法、適當;第七章執行第七章執行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第五十二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有關范圍內予以通報或者在報紙、期刊等媒介上公布。第五十三條罰款的收繳依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執行。第五十四條沒收的出版物需要銷毀的,紙質出版物應當化漿,其他出版物應當以適宜的方式銷毀。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銷毀事宜,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防止應當銷毀的出版物流失。沒收的出版物不需要銷毀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報請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決定處理的方式。第八章附則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二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統計制度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每半年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提交一次行政處罰統計報告,重大行政處罰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第六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負責辦理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第六十四條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由新聞出版署統一制作,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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